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通俗说法:法律行为都有哪些分类?法律行为,在法学上,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在人的意志下,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
举个例子说:张三是一个孤寡老人,但是有些房产,李四呢,是他的陪护,由于时间久了,张三觉得李四对自己很好,于是临终的时候,立下遗嘱,让李四继承他的房产。
在这个例子里,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法律行为——他把家产,通过遗嘱方式,留给了李四,这个法律行为,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大体上分为这些种: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相信这个不用我解释,都能理解;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可以理解成这么做,消极行为,可以理解成不做。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张三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法律上,这就是积极行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这一行为,就是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呢,就是禁止做什么,比如说张三不喜欢自己的儿子,想虐待,但是,在法律上,他不能这么做,这就是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
这个取决于主观和客观的区别。
比如说主观上,张三想把家产留给李四,这个,叫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是源自张三的意志,并由此产生法律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李四在街上捡到一个钱包,这个不是由李四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李四确实捡到钱包了,并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
而这个捡到钱包的行为,就是非意思表示行为;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个顾名思义,涉及到参与方多少的问题,不用过多解释;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这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做出的分野。
要式行为,指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比如前文说的张三立遗嘱,这个立遗嘱,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这遗嘱只怕也生效不了。
而非要式行为则不同。
比如说你上街买菜,你把钱给人家人家把菜给你,这个没有严格的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规定。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比如说,张三想起诉王五,如果他自己亲自起诉,那么,这就叫自主行为,倘若张三花钱请律师起诉那么,律师的这个行为,叫做代理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
④产生身份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
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①财产行为。
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②身份行为。
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①负担行为。
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②处分行为。
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同特征和效力,可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介绍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二、认同法律行为认同法律行为是指自愿订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合同、遗嘱等。
它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具有合法的民事效力。
认同法律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1. 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2. 遗嘱:遗嘱是个人对其财产在死后的处置意愿的表达。
它需要遗嘱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
3. 行为保险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申请人的个人行为和特定风险的发生情况,对其给予经济赔偿。
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
三、不认同法律行为不认同法律行为是指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法律行为,包括欺诈、威胁等。
它违背了自由意思原则,不具有合法的民事效力。
不认同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 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歪曲真相,以欺骗他人的意思表示。
例如,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等。
2. 强迫行为:强迫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威胁、暴力等方式迫使他人作出某种行为。
例如,胁迫、绑架等。
3.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违法合同、侵权行为等。
这类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四、特殊法律行为除了认同和不认同的法律行为,还存在一些具有特殊性质和效力的法律行为,例如:1. 因公行为:因公行为是指公共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代表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的行为。
2. 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益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代理行为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形式。
五、总结通过对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更好地理解其特征和效力。
认同法律行为是自愿订立的,具有合法的民事效力;不认同法律行为则是违反真实意思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特殊法律行为具有独特的性质和效力。
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七种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多方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
(二)、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三)、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与非要物,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主要的实践性行为: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四)、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六)、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七)、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按行为的效果)。
法律行为分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建筑公司。
2015年,甲公司拟在市中心新建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经过招标,乙公司中标。
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2017年,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行为分类本案涉及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 民事诉讼行为: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行为的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该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2. 违约行为的认定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民事诉讼行为的认定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第31讲_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016·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有()。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借用合同D.保证合同E.抵押合同【答案】DE【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选项D: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2)选项E: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012·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B.附义务的赠与属于有偿行为C.租赁属于诺成行为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答案】C【解析】(1)选项A:“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你”——遗赠扶养协议;您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您“养老送终”才行,须双方达成合意,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选项B: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往往并非赠与财产的相当对价,即所附的义务价值小,赠与的财产价值大,因此,仍作无偿行为对待。
(3)选项D: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成为配偶、养父子等等),甲为乙向A银行借款提供保证,甲、乙之间或甲和A银行之间并不因此发生身份上的变动,只是A银行的债权更有保障而已。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3.法律行为的生效(1)一般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特别生效要件①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条件成就。
②附始期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所附期限届至。
③公示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采行法定公示方式。
④效力待定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第三人同意。
⑤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亡。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好多法律法规都发⽣了变化,今天⼩编要给⼤家整理的是,最全最新的民事法律⾏为分类,这⼀个对于⼤家来说⽐较专业的名词在我们的⽇常⽣活中⼜有什么作⽤呢,希望您读完这边⽂章有所收获。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单⽅⾯或多⽅⾯法律⾏为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意思表⽰发⽣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单⽅法律⾏为民事法律⾏为研究图册单⽅法律⾏为⼜称“单独⾏为”,是指基于⼀个当事⼈的意思表⽰⽽成⽴的民事法律⾏为。
即只要⼀个当事⼈单⽅⾯作出意思表⽰,法律⾏为即可成⽴并引起⾏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为,只须遗嘱⼈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遗嘱即可成⽴并在遗嘱⼈死亡时发⽣法律效⼒。
属于单⽅法律⾏为的还有委托授权⾏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为、免除他⼈债务的⾏为等。
单⽅法律⾏为有以下特点:1.单⽅法律⾏为依当事⼈单⽅⾯意思表⽰即可成⽴。
但基于各种单⽅法律⾏为的不同性质,当事⼈的单⽅意思表⽰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如设⽴遗嘱的意思表⽰⽆须向继承⼈或其他⼈作出即可成⽴);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可成⽴(如债权⼈免除债务⼈所承担的债务的⾏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必须向债务⼈作出,才能发⽣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作出,才能发⽣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即可成⽴的单⽅法律⾏为称为“⽆相对⼈的单独⾏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才能成⽴的单⽅法律⾏为称为“有相对⼈的单独⾏为”。
2.由于单⽅法律⾏为⽆须他⼈同意即可成⽴,所以,单⽅法律⾏为通常只能为他⼈设定权利⽽不能单纯为他⼈设定义务,即单⽅法律⾏为⼀般都是给予他⼈以某种利益(如遗嘱⾏为系为继承⼈或受遗赠⼈设定权利),或对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权代理的承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