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人的基本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责任。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人的生存、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有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法人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
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人格有关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财产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法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行为义务和支付义务。
行为义务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以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义务是指主体应当向他人提供或者交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设定、变更、消灭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能力。
客体是指发生法律行为的事物,包括财产和权利。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表达意思的行为或者方式。
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对于法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包括依法建立和终止的法定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撤销。
有效是指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果。
无效是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撤销是指主体有权利请求对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法律责任。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中,民法部分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部分的考试大纲,对于考生的备考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法考试大纲的总体结构民法考试大纲通常涵盖了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板块。
这些板块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物权部分则重点关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
合同部分内容繁多,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
婚姻家庭部分涵盖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继承部分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二、重点考点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常见考点,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各种效力状态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物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物权部分的核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
3、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订立过程,如要约、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等,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三、新增和修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考试大纲中的民法部分也会有相应的新增和修改。
例如,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新领域的法律规定逐渐纳入考试范围。
对于这些新增和修改的内容,考生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当年考试的热点。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答案】:A【解析】:《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2.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a)一般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其特点在于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且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
(b)特殊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诸多之处,其特点在于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宽松。
②任意解除权,是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即解除权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有三个特点:(a)解除无须理由。
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无须任何条件,想解除就解除;(b)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与情形;(c)解除须付出代价。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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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
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
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
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
(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
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
(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
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
(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
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
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
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
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
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
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
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又称“单独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遗嘱行为、委托授权行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行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等。
2.双方法律行为。
是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典型形式是合同,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为多人。
3.共同法律行为。
又称决议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设立公司的章程制定行为、合伙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的区别:(1)当事人追求的利益不同。
前者相对,后者共同。
(2)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要求不同。
后者多需遵循一定的程序,有的还对未对决议投赞成票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1.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
比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2.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相互对应的。
区别意义: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四)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如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互为给付”。
所以,有偿法律行为又被称为“有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
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但不是指双方通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绝对相等;也不一定绝对是指支付金钱,也可以表现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2.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现象。
如赠与、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
区分意义:(1)确定法律行为的性质。
有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
(2)当事人承担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无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往往负较低的注意义务。
(3)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原则上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无偿法律行为有效。
(五)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
例如,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诺成法律行为。
2.实践法律行为。
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仅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小件寄存、借用、保管、运送等属实践法律行为。
区别意义:两者的成立时间不同。
诺成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成立并发生效力,至于交付实物,是履行义务的问题。
实践法律行为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六)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如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的遗嘱无效(如采用录音方式设立遗嘱而无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成立方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
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典型真题】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川延-03-51,多)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捐助为单方法律行为,捐赠为赠与,属双方法律行为。
设立遗嘱是对财产进行分配,属于财产行为。
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导致物权的变动,属于处分行为。
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才是实践行为,亦即,实践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不是对交付标的物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有因行为。
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若原因不存在或无效,则法律行为无效。
大部分法律行为均属于有因行为。
2.无因行为。
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有影响。
如票据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债权让与行为、债务承担行为、债务免除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正确认识和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原因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