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一般理论与法律行为制度(doc 17页)
法理学(完美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概论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指引作用 教育作用
(一)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
(二)社会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
(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和完善。
(3)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
2.我国社会主义法保障人民民主及对敌专政和打击刑事犯罪 (1 (2)我国社会主义法坚决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 罪。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特征
(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
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家的强制
力只是法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 但不是法得以实现的惟一方式。
法律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 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集中体现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 国家意志的体现
111789年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志的集中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是统治阶级的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体现12象征王权和王法的铜器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奴隶行刑的石头刑具13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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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功能 “学通法理学,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杨日然 1、对法学学科体系的指导功能。 2、促进法律实践理性化的功能。 3、更好地解决疑难案件的功能(法律不清、法律空 缺、法律失误) 【案例】 美国帕尔默案 “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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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价值
1、方法价值。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意义。法 理学从各部门法等分支学科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用以推动法学研究的进 一步深入。 2、文化价值。权利文化已与人道主义文化、科学文化一道成为世界三大文 化主流,其核心就是自由、平等、正义、利益。保障人们享有充分的权 利是社会发展向法提出的基本要求,而能回答是么是权利文化、怎样建 立权利文化唯法理学一科(徐显明《法理学》) 3、规范价值。以同一标准来评价处于其效力范围之内的每一的人的行为, 有助于人们养成法律角色素质和培养法律思维模式。 4、定理价值。从所有法律中抽出共性,得出原则,它探讨的是具有永恒意 义的一般规则,如公平、正义、权利、法治等,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法理 基础和伦理基础。 5、伦理价值。法律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不管怎样都不能违反一切正直的 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
解读法理学之法治理论

解读法理学之法治理论一、法治的含义1.一般地说,社会主义法制制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而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社会治安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2)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从字面上看,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
狭义地说,它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广义地说,它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而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3)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其含义字面看是中性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
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A.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B.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C.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1.据考,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的标志。
3.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党和国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战略地位加以考虑。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手段。
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人员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法律中,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不行动。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法律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3.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的层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关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应当依据上位法而制定。
4.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社会中得以执行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等过程。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一条法律以及如何操作的过程。
在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中,常常需要借助法律机构的力量。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5. 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理学

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第一节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的划分:1:法律部门的角度:由于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2: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巅峰。
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统一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第四章第一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一般性问题: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何为权利为什么存在权利人应当有哪些权利这些根本问题提供关于权利的基础理论P6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学率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P6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对特定社会关系反映后而建立的,包括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第二节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次大概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那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四部分内容:法律价值论法律社会学形式法律科学法律本体论法理学的理论内容的五类基本问题一:法是什么二:法应当是什么三: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四: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五: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一科学形象的确立第二实践指向的增强第三学术流派的多样化第四科技互动更加深入第五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第六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第五章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1: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造出新的规范。
第四章 法理学概述

•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 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法 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 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 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 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 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 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 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 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法理学所研 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 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 第二,实践功能的增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应立足实 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正是由于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 法学才有可能成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显学。法理学也是由于 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新世纪全面、深入地进行,法理学 的实践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新世纪的法理学将继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 的工作中心,将研究重心切实转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就如何用法 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指导;面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建设实践,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 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与实 际对策;深入研究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就如何用法律来引导、 规范和推动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思想道德建设的加强、社 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理论服务。
•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 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 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 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 和法律理论。要回答“法是什么”,就要探讨法的定义、 本质、特征,分析法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研究法的分类、 渊源、效力、法律体系等具体问题,由于法和法学是用语 言来表达的,它们要运用一系列专门的概念描述、评价和 规范人们的行为与关系,因此,要回答“法是什么”,必 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 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 程序、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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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一般理论与法律行为制度(doc 17页)...../注册会计师01[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整理汇总前言一、考试通过率2007年CPA《经济法》的全国合格率为17.09%(以参加考试的人数为分母),全国有20636名考生通过了《经济法》的考试;2008年全国合格率为17.98%,全国有20034名考生通过了《经济法》的考试。
二、考试题型1、考试时间由原来的150分钟缩短为120分钟(17:30-19:30)。
2、根据考试大纲提供的样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题三个题型(删掉了判断题)。
其中,单选题(31小题31分)和多选题(26小题39分)属于客观题(合计70分),综合题(2题30分)属于主观题。
其中,客观题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将答案填在“答题卡”中,在“试题卷”中填写答案无效。
综合题要求考生用钢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中的“指定位置”答题,用铅笔答题无效。
【注意】考试大纲明确指出:样题只为考生提供考试方式、考试题型以及测试能力等级的参考,考试时题目数量和分值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
1、单选题:不简单2009年的单选题共31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31分。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在2008年的18个单选题中,有1/3的题目是根据某一个法律条文直接命题的,在教材中可以直接找到答案,考生死记硬背即可;有2/3的题目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的,需要考生在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活学活用。
2、多选题:相当难2009年的多选题共26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9分。
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5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多选题的评分标准十分苛刻,得1.5分太困难,得0分很容易。
考生应清楚的是,2009年考试题型、题量进行重大调整后,多选题将成为考生能否通过《经济法》考试的关键。
如果考生能在39分的多选题中拿到24分以上(客观题的得分合计在50分左右),将为自己赢得一个非常有利的空间。
如果客观题的得分低于45分,想在30分的综合题中拿到15分以上,无异于“火中取栗”。
在2008年的20个多选题中:(1)有6个小题是根据教材的某一个自然段直接命题的,难度相对不大;(2)有7个小题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命题,考生需要活学活用;(3)有5个小题是根据教材中散落的N个考点综合而成,难度较大;(4)有2个小题在教材中找不到直接的答案,需要考生的知识拓展能力。
多选题是重中之重的位置。
考试中,有些多选题可以采取“排除法”,只要考生能排除掉2个错误答案,剩下的选项只能作为正确答案。
但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成功排除,万一踩了地雷,1.5分又没了。
3、综合题:无从下手二、综合题的复习方法(一)综合题的命题思路1、喜新不厌旧综合题的命题思路充分体现了“喜新不厌旧”的特征,即当年教材新增的重点内容,在当年的综合题中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2、跨章节考点的综合在综合题的命题过程中,为了体现试题的难度,有些综合题往往会综合几个章节的考点。
(1)2006年的第3个综合题,其考点涵盖了第9章的“不安抗辩权”、“保证”和第10章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
(2)2007年的第2个综合题,其考点涵盖了第5章的“增发条件”和第9章的“上市公司担保”。
(3)2007年的第3个综合题,其考点涵盖了第8章的“留置权”、第9章的“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解除”和第10章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2008年的第4个综合题,其考点涵盖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综合题的答题思路1、先客后主2、先看要求后做题目(1)在做某一个综合题时,最好先快速浏览题目的要求,然后带着问题去推敲题目。
(2)整个题目可能看不懂,但有时不一定会影响考生回答某一个小问题。
例如,2008年第3个综合题的第7个小问题:“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对该问题考生完全可以不看试题就能给出正确答案。
3、挑肥拣瘦每个小问题的分值差别不大,但难度有可能差别很大。
有些小问题需要彻底搞清整个题目才能给出答案,有些小问题根据局部内容即可快速给出答案,考生应学会“挑肥拣瘦”,根据自己的时间灵活取舍,不要为了2分耽误后面的综合题。
例如,2006年第3个综合题的第5个小问题:“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只要快速找到题目的第2个自然段,发现“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马上就可以给出答案,整个题目可以看不懂,但这1.5分不能丢。
简而言之,在每个综合题中,都会有1-2个难啃的“硬骨头”,但出题老师肯定会给您留下更多的“软柿子”。
4、答题步骤以2006年第1个综合题的第1个小问题为例,题目的要求是“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小题 1.5分)。
第一步,作出简单、明确的判断(0.5分)。
第二步,说明理由(1分)。
标准答案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三步,做具体分析。
在本题中,三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或者:公司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合计为110万元,仅占注册资本的18.3%)。
(三)综合题的复习方法1、要保证做题的数量。
只有通过做一定数量的综合题,才能逐步把握综合题答题的基本思路,各种考点的命题形式。
2、要保证做题的质量。
每做完一个综合题,考生都应该总结一下,这个题目涉及了哪些考点,这些考点自己是否会举一反三,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因为做题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3、要真正去做题。
三、对2009年教材的分析1、200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进行重大调整的章节①第1章:对“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②第7章:根据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生效)进行了重大调整。
③第11章:根据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了重大调整。
④第14章:删掉了《著作权法》的全部内容。
⑤第15章:删掉了《会计法》的全部内容,以《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取而代之。
(2)进行小幅调整的章节: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9章(3)基本未进行调整的章节:第2章、第8章、第10章、第12章、第13章2、2009年教材的组成部分(1)模块1:法律基础知识(第1章)(2)模块2:解决“企业、公司”的问题(第2、3、4、5、6章)(3)模块3:解决“物权”的问题(第8章)(4)模块4:解决“债权”的问题(第9、10章)(5)模块5:解决“知识产权”的问题(第14章)(6)模块6:解决“支付结算”的问题(第12、13章)(7)模块7:其他问题(第7章解决“国有资产”的问题、第11章解决“外汇管理”的问题、第15章解决“竞争”的问题)3、2009年教材的重点章节(1)非常重要的章节包括:第4、5、6、8、9、13章(2)比较重要的章节包括:1、2、3、10、14章(3)一般章节包括:第7、11、12、15章4、考试大纲注明的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1)专业知识理解能力(2)基本应用能力(3)综合运用能力四、复习中的注意事项1、教材与课件的关系2、课件的基本安排、上传进度、看课件的注意事项3、看教材与做习题的时间分配4、看教材的基本方法:有所为、有所不为(1)80%与20%(2)重点章节与非重点章节(3)理解型考点与死记硬背型考点(数字型考点、法律责任)(4)轻重缓急(5)深入理解、刨根问底和钻牛角尖5、如何看以前的试题6、要制订一个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复习计划7、不论是在复习过程中,还是在考场上,都要保持必胜的信心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8年的分值为2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2009年新教材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P3)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4)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 属于“部门规章”。
三、法律关系(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8)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二)法律关系的客体(P9)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P9)1、事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
【解释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3】因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事件),甲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解释4】因甲死亡(事件),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1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