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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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我国多地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下面是一个700字左右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对象1.单位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个人奖励对象:指能够提供可靠证据,揭发和报告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个人。

四、奖励标准1.单位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2.个人奖励标准:(1)重大事故:一次性奖励5000元,如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次性奖励2000元,如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3)其他危及安全生产行为:一次性奖励1000元,如涉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的违法行为。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1.奖励申请:(1)奖励申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2)申请人应提供详细举报事实和相关线索,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奖励审核:(1)奖励审核机构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现场调查。

(2)审核通过后,核发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

2.对恶意诬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提供可靠证据的举报行为,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苏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举报权限】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应急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分工原则】应急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

即举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当地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涉嫌参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直接向国家或省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府办[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04]17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4]92号)精神,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做到责任考核与奖励相结合,调动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长期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苏州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建设、交通、安监、消防、交警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

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

安全生产举报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事项进行保密。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举报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的行为;(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准备的行为;(六)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具体,包括以下信息:(一)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四)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章举报方式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一)拨打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电话;(二)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四)通过安全生产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举报人联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程序第八条奖励标准:(一)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 违法行为涉及罚款的,按照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 违法行为未涉及罚款的,按照举报事项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二)核查结束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三)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奖励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的内容、实施步骤、奖励标准以及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内容1. 举报范围: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等。

2. 举报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3. 举报人:可以是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是外部人士,如供应商、客户、居民等。

4. 奖励对象:举报人可以是个人或单位。

5.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避免事故损失等方面,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金额。

一般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档次。

6.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实并整改到位后,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二、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实施步骤1. 设立举报热线和邮箱,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

2. 建立健全举报事项的受理、核实、整改、反馈等机制。

3. 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对属于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核实和整改。

4. 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 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6.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严重程度、整改效果、避免事故损失等方面进行评估。

7. 对举报人进行表彰,提高举报人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三、奖励标准及发放1. 一等奖:举报事项导致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2. 二等奖:举报事项导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3. 三等奖:举报事项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经核实整改到位后,奖励金额不低于200元。

4. 奖励发放:举报事项经核实并整改到位后,及时向举报人发放奖励,奖励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1. 保密原则:企业要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接收需要市级部门协调或举报人对相关部门核查结果不满意的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交办、反馈和奖励。

市安委办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情况。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核查同级安委办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1. 引言安全生产是任何企业和组织都必须重视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参与,我们公司引入了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

该制度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奖励举报程序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制定了以下举报程序:2.1 举报渠道•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口头举报:直接向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口头举报,随后将口头举报书面化。

–书面举报:填写公司提供的举报表格,将表格提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2 举报内容要求•员工举报内容应包括:–举报问题的具体描述,包括地点、时间、人员等相关细节。

–目击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如果有的话。

–举报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络和调查。

2.3 举报保密处理•公司承诺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防止举报人遭受任何不正当对待或报复。

3. 奖励和认定公司将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奖励和认定。

3.1 奖励标准•对于经认定的举报问题,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举报问题涉及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奖励金额为五百元。

–举报问题涉及一般的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奖励金额为三百元。

3.2 奖励方式•公司奖励将以奖金形式发放给举报人,同时向举报人表示感谢。

•奖金金额将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计入举报人工资或给予单独发放。

3.3 奖励认定程序•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奖励认定小组,负责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和认定。

•奖励认定小组将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认定举报问题是否属实并评定奖励金额。

4. 奖励举报制度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奖励举报制度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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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
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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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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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违法行为概念】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及例外】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三)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属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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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企业的,应当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举报受理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核查权限、限期】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受理处置程序,规范区分启动现场核查的权限、任务。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奖励对象、额度】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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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领奖人认定】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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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请审批发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承办机构申请举报事项现金奖励数额,经分管领导审核,送财务机构核准,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由承办机构按规定时限告知举报人,并跟踪督促领奖人领取奖励现金。

第十四条【领奖限期】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信息保密责任】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奖金来源监督】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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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3日印发的《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苏安监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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