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陕西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

陕西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自由化。
陕西作为我国重要的内陆省份,也积极参与其中,提出了陕西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旨在推动陕西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区域内外贸易便利化,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总体方案的背景和目标陕西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提出,是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陕西自身发展的需要。
方案的目标是打造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开放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二、自贸试验区的布局和功能定位陕西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试验区的布局和功能定位。
首先,方案提出分别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等五个城市设立自贸试验区,形成互相衔接、协同发展的区域布局。
其次,方案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包括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
三、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方案提出了一系列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旨在提升贸易通关效率和降低贸易成本。
首先,方案将加强口岸建设,提升通关效率,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贸易手续。
其次,方案将优化进口商品监管,加快通关速度,降低企业负担。
此外,方案还将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的繁荣。
四、金融创新的举措方案明确了金融创新的举措,旨在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首先,方案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设立,引入境外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业开放。
其次,方案将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方案还将加强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五、科技创新的支持方案明确了科技创新的支持措施,旨在提升陕西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力。
首先,方案将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科技企业的研发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其次,方案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与产业的融合,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此外,方案还将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升科技人才的创新能力。
六、人才引进和培养方案提出了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措施,旨在提升陕西的人才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8•【文号】国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8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工作,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安全审查)措施,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
中国自贸区政策研究分析报告

中国自贸区政策研究分析报告展开全文中国自贸区政策研究报告目录1、自贸区的概念介绍 42、我国自贸区的发展历程 42.1 自贸区发展背景 52.2 自贸区发展路径 53、我国各自贸区比较分析64、我国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及简析 94.1 首批自贸区 94.1.1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9 4.2 第二批自贸区 104.2.1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10 4.2.2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10 4.2.3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11 4.3 第三批自贸区 124.3.1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12 4.3.2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13 4.3.3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14 4.3.4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154.3.5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164.3.6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174.3.7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184.4 第四批自贸区 194.4.1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194.5 主要政策内容汇总 195、自贸区出台政策相关分析 225.1 中央自贸区政策 225.2 地方自贸区政策 235.2.1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出台 235.2.2 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开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45.2.3 商务部将在湖南省推动自贸区试验改革试点 245.2.4 《关于加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发布255.2.5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公布 255.3 地方自贸区经验借鉴 265.3.1 上海自贸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取得可复制推广经验265.3.2 武汉海关推出通关便利新“红利” 265.3.3 上海自贸区动植检改革结硕果 275.4 自贸区产业动态追踪 275.4.1 360公司武汉研发中心落户武汉自贸区 275.4.2 大湾区国际分拨中心落户南沙自由贸易港275.4.3 上海自贸区国际生物医药科创中心落户 285.4.4 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落户南沙自贸区 285.4.5 海南:自贸区百日大招商启动 296、海南自贸区的比较优势总结 296.1 比较优势助力产业发展 296.1.1 独特优势聚焦高端服务业、旅游业 296.1.2 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激发消费需求 296.1.3 发展海南特色农业小镇和共享农庄 306.2 人才引进铸就发展基础316.3 限制地产防止泡沫再起316.4 高度开放引领发展模式317、自贸区经验互相借鉴发展 327.1 自由贸易试验区:打基础,补短板 327.2 代表性自由贸易港—香港的经验借鉴 348、海南省十大重点产业的相关政策 349、中国自贸区发展情况分析 379.1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历史重任 379.2 我国自贸试验区银行发展存在三大问题399.2.1 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同质化程度较高 399.2.2 自贸试验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压力较大 409.2.3 金融创新的步伐有待加快409.3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兴起对自贸试验区证券业是双刃剑 409.4融资租赁优惠政策体系执行情况不乐观 419.5 区域发展带动:加强区域吸引能力,释放岛屿经济潜力42。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企〔2011〕62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为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进一步规范完善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企〔2005〕5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此件依申请公开)主题词:财政印发外贸资金办法通知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打印:武花校对:韩耕共印100份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规范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其他来源。
第四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为资金管理部门,省商务厅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第六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四、符合本地区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一、加大对我省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二、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推动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三、支持出口品牌产品的培育,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四、支持我省优势企业走出去,带动地产品出口;五、培育我省外经贸企业和人才队伍;六、省上出台的其他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SWOT分析4500字》

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SWOT分析发展优势陕西自由贸易区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准确的地理优势,政策优势,技术优势等优势。
要建立一个大型的自由贸易区,应该将目光放远。
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它的主要优势在于其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作用,而天津自贸区的主要优势在于其作为港口的作用。
陕西自贸区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促进丝绸之路的建设。
1)地理优势。
陕西省地处西北中心,尽管辐射作用有限,但陕西是“一带一路”计划的核心。
西部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是西部开放的边界。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陕西)的纳入为陕西的更大开放提供了一个支点。
陕西自由贸易区已经上线了4年,并取得了丰硕的初步成果。
同时,它比较国际标准,积极研究世界上的成功事件,积累经验,并在陕西国内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早期探索中做得很好。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部分,陕西在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方面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
众多世界500强企业已在陕西设立了分支机构,这对建立自由贸易区关重要。
陆上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吸引了人才。
同时,陕西也是非常适合居住的地方,文化和旅游业也是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
具有吸引人才的能力,您可以为陕西创造就业机会。
同时也可以满足数字需求,并领导国家计划和信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到2020年,陕西“一带一路”实施方案提出明确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扩大数字经济中的整合范围,并通过“一带一路”计划在新兴技术以及其他新的数字经济技术上促进与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陕西独特的地理优势位于地球的发源地,为了支持建立数字经济创新和发展的国家试验区,并鼓励创建大型数据平台,为微小企业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持。
2)政策优势。
自从2017年4月1日挂牌以来为了推动门户经经济,培育枢纽经济,支持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创新发展。
政府给予以下相关政策支持包括深化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等8项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全部下放(委托)自贸试验区,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按照“五个一批”要求,扎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持续优化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优先支持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类商品,推动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创新案例

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在推动全球化、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创新措施。
试验区采用“高水平对外开放、高标准市场化改革”等政策措施,旨在积极推动国家经济增长与国家监管体系建设。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涌现出一批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案例,下面就为您介绍四个典型案例。
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着力推进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改革,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纳入国家法律之中。
“负面清单”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列出外资不能进入的领域,仅限制外资进入,不限制中国企业进入的准入方式,让中国企业享受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使得外资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更加方便地进入中国市场,降低外资投资成本,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二、服务贸易创新试点服务贸易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文化、教育等人文领域的表现。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力争打破服务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
为此,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了“服务业自贸试验区”,探索利用政策、技术等手段,创新服务贸易新模式,帮助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企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优势、提高创新能力。
三、人才引进与管理自贸试验区人才引进与管理是重点探讨的话题之一。
为吸引优秀人才,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自贸试验区设置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包括鼓励高端人才、创业人才落户,提高人才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等。
与此同时,自贸试验区积极推动人才交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人才交流和人才培养,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为有利的人才生态环境。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金融业务模式、监管体制等各方面问题,整合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资源,拓宽金融创新业务领域。
目前,自贸试验区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业关注的重点。
自贸试验区通过推进国际化、高水平的自贸金融测试,构建属于自己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试验区按照“一心多点”的空间布局进行规划,确保核心区与功能拓展区的协同发展。
1.核心区: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发挥引领与辐射作用,集聚高端产业与创新资源。
2.功能拓展区:根据资源禀赋与产业特色,布局在不同区域,形成产业联动与优势互补。
(二)功能区划分
1.高新技术产业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
二、总体目标
试验区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产业升级、环境优化为主线,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
1.形成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
2.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3.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4.为全国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三、空间布局
(四)强化监督评估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对试验区建设进度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改革举措。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国家战略和试验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为全国改革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第2篇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一、前言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承载着探索新时代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路径的重要使命。本方案旨在明确试验区的总体目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为试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指导。
2.现代服务业区:发展金融服务、研发设计、Leabharlann 验检测、国际物流、跨境电商等产业。
3.新兴产业培育区:积极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绿色低碳等前沿产业。
四、主要任务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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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三个片区:中心片区(含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含西安综合保税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总面积119.95平方公里。
第三条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等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将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中心片区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打造面向“一带一路”的高端产业高地和人文交流高地;国际港务区片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一带一路”国际中转内陆枢纽港、开放型金融产业创新高地及欧亚贸易和人文交流合作新平台;杨凌示范区片区重点发展以农业科技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农业国际合作,打造“一带一路”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
通过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带动产业转型升级,走出具有内陆特色的开放发展道路,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二)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三)具体协调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事务;(四)推动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五)检查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运行状况;(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七)承担省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八)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在西安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职责分别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西咸新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将有关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各片区管委会实施,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
各管委会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十二条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职责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工作咨询机制,设立自贸试验区研究院,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要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吸引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入驻,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
第十九条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建立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施证照分离制度,试行“多证合一、多项联办”模式。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
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外商投资全周期的科学监管。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完善境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四章贸易便利化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
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区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理”的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第二十五条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探索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模式,搭建功能性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金融、保险、物流、信息、研发设计等服务出口。
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文化产品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推进文化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
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探索国际贸易供应链便利合作,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第五章金融服务第二十八条按照风险为本、有效监管的原则,自贸试验区稳步开展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等领域金融创新和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三十条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推行区内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一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支持区内银行按有关规定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
第三十二条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保险覆盖面,允许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外专业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业务。
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备案制,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法人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省商务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并监管。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第三十六条允许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多币种各类基金,为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服务。
允许外商投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一家合资证券公司。
第三十七条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机制。
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
第六章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创新航空港、陆港联动发展机制,深入发展多式联运,完善集疏运体系。
推动西安铁路陆路口岸、铁路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构筑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大通道,建设“一带一路”交通、商贸、快递物流中心。
第三十九条按照开放、共享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引入社会资本推动设立“走出去”发展引导资金,以“两国双园”国际产能合作模式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园区。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创新现代农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打造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交流平台,创立国家(杨凌)农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创新中外农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模式,建设国家现代农业国际创新园和“星创天地”,拓展在农业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四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创新平台,设立海外研发中心。
深化产学研合作,以通信和互联网产业为抓手,探索建设信息丝绸之路,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
第四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机制,推进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育培训基地建设,设立国际汉唐学院和中国书法学院,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并完善留学生居留和创新创业奖励制度。
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建设文化产业基地、打造文化品牌,鼓励社会资本的多种形式参与建设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开展陕西文物国际展示交流试点,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文化艺术交易业务。
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加强国际旅游合作,吸引外商投资旅行社在区内设立公司运营总部,允许在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