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停六讲-06吴少博律师分享多种方式并用关停企业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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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停六讲-01常见的关停原因

企业关停六讲-01常见的关停原因

吴少博律师:我想从这三个角度来讲一下,企业关停在我们现实当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我分别从关停原因,关停的手段,以及被关停人最关心的补偿。

三个角度来讲一下有关企业关停的相关问题,先讲一下关停原因,这是整个的社会现实问题。

其实我总结了无非就是这四方面的原因,各位可以梳理一下自己所面临的关停问题,是不是都在我这四个的方面当中所囊括?各位可以看一下,第一个是真正的环保原因,环保原因其实可以分出两个问题,一个是你本身就环保违法,对吧?大气排放超标了,水污染等等了,是不是,甚至有一些无环评无排污许可证的来进行排污,来进行项目的建造跟施工,是吧?这就叫违法环保基本性法律的这一类的,因为环保原因关停了。

其实还有一类叫合法原因,你本身是满足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你在环保的这方面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也要关停。

你比如讲由于大气污染整个控制的原因,京津冀地区停产限产关停的一些问题,有些企业是合法的没问题,但是由于大气污染指标的控制,由于为了保护相应的这些一些地域范围等等。

你即便是满足环保要求也要关停。

所以说环保原因关停它要分出两块,第一个有可能是你违法了,用处罚的方式就可以关心你。

第二个没有违法,但是由于现在政策了,环保标准的从严了等等的一些依据也要关停。

第二个叫特殊地域问题,我们在实务当中就太多了,最起码三个地域是有的。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有的还说禁养区,但禁养区不应该属于一种特殊地域,因为是根据当地的一些规划划分的问题,但是最明显的就是我刚才说的这三个区域,那么最近拆这种别墅项目,是不是都在风景名胜区。

关停一些矿山,是不是因为矿山大部分都在自然保护区,关停一些生产制造类企业,你看这个企业是不是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

这就本身你这个企业所处的位置,就在一些特殊的地域范围,他不管你合法与违法的问题,必须关停。

为什么?因为他要保护第三方主体,所谓的保护公共利益,对吧?保护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风景名胜区,对不对?它的根本目的在这里。

拆迁律师就选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擅长企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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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停六讲-05企业文件性关停(内部)及维权

企业关停六讲-05企业文件性关停(内部)及维权

第4个文件性关停,比如上级开会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直接拿着会议纪要去取缔一个行业,或这个行业必须限期关掉,搬掉,拆掉。

没有正式的处罚性或决定性的文书,而是只拿的一个政策性的文件。

我们经常会看到某市某局某州所制定一些行业类的,要取缔砖厂一类的行业,要关停一个范围内的矿山企业等等。

这种文件往往都是内部的一种上传下达的行为,是政策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的,包括淘汰产能文件等等,一般不具有可诉性,但这不是绝对的。

会议纪要产生外化效应是可诉的。

但是一般对这些文件不具有确认其违法或撤销的可诉性。

拿着市里制定的文件来关停,而自己不制定文件,就是为了规避最后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4个文件式的关停,如果是内部性文件,没有任何的外化效应,仅仅是内部性的上传下达,不针对内部之外人产生任何效果。

比如,市政府给县政府下命令,5月15号之前要淘汰所有的水泥类不达标的企业,市政府没有直面水泥企业,而是要求县政府去做,而县政府也不做,而是拿着市政府的文件去找企业,县政府自己不做出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

面临这种内部文件的时候,不具有可诉性怎么办呢?其实我们可以直接拿这个文件,申请行政补偿,如果有政策性关停资金的话,也可以申请政策性关停资金。

以前国家的工信部对中小企业关停,分行业都有政策性的补助安置资金。

现在少了,这部分资金是层层下拨的,甚至下发到哪一层,哪一层政府还要贴钱,这种政策性关停资金是可以申补的,这种申补不是法定程序,而是产业政策问题。

行政补偿和申请政策性关停资金拨付能不能并行呢?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行政补偿序列当中给你确认了补偿的数额或者补偿的项目,可能会把政策性安置资金剔除,比如确认了1000万,但政策性资金你拿走了100万,那可能只补偿你900万。

第4个就是外化效力的问题,外化效力具备了,可能就转变成可诉性文件了,会议纪要性,大家一块开会,共同形成一个决议性行为,有的可以直接认定成一种行政协议性行为,具有对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就叫外化性效力。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办案手记—安徽宿州某连锁饭店拆迁维权案例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办案手记—安徽宿州某连锁饭店拆迁维权案例

安徽宿州某连锁饭店拆迁维权案例作者:吴少博律师今天我们以安徽宿州某连锁饭店拆迁案为例,分析一下商铺拆迁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对应的解决方法,希望能给各企业主一些借鉴。

该连锁饭店是一家家族企业,在当地拥有7、8家的连锁店,经营效益非常好。

2014年3月,该连锁饭店的总店被划分到拆迁范围。

总店所在的土地性质早期是所在社区村集体的土地,由该企业向村集体一次性买断,取得了500多平米的商业性质集体土地使用权。

后来因经营需要,该企业在原有建筑的后院扩建了200多平米的附属建筑。

在拆迁过程早期,当事人和拆迁方并没有产生很深的矛盾。

2014年4月份当事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草签协议,约定了补偿方案,并在5月份将总店停止营业来配合拆迁进程。

8月份,拆迁方又给出两种安置方案:第一种是原地回迁,原有建筑安置面积可以按照1:1比例安置,但是扩建部分只能按照实际面积的30%进行安置;第二种是迁到繁华度稍差的地方,但是安置面积全部都可按照1:1.6比例来补偿。

当事人的要求是原地回迁,且回迁的面积全部按照1:1的比例进行安置。

后来,拆迁方又声称该饭店所在地点的规划变动成为乡镇政府的便民大厅,无法进行原地回迁。

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谈判无法继续,当地政府对开始采取强拆和断水断电等手段,无奈之下,当事人找到我所,委托我们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所接案以后,针对当地乡镇政府的行为,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第一,当时,当地政府已经把饭店的门窗卸掉了,把一些基础设施也毁掉了,把扩建的建筑推倒了一部分。

针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我们及时报警,因损害额度达到5000元以上,成功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进行犯罪立案,并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

第二,当地乡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了征收补偿决定,引入了司法强拆程序。

针对此决定我们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对方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第一,没有相关的合法文件;第二,没有同时给予当事人货币补偿和安置两种法定选择;第三,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手段,违反了征收程序。

“先拆后谈、先关后谈”是企业拆迁关停最大的忽悠理由

“先拆后谈、先关后谈”是企业拆迁关停最大的忽悠理由

“先拆后谈、先关后谈”是企业拆迁关停最大的忽悠理由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时间:2018-08-01 15:59 点击免费咨询专家先拆后谈,先关后谈”是企业拆迁关停最大的忽悠理由。

近期,我们也遇到过几个类似的案子,特别是在环保关停当中。

拆迁方在和企业谈判时往往都会说:我先把你的企业关掉,至于你的安置和补偿问题,要等我把任务上交了,把事实状态做好了以后再谈。

比如说以重大项目为名要求先拆迁,先施工,先进场,然后再谈补偿。

我们今天要为大家讲述的就是:这些所谓的理由和事实,都是最大的忽悠你的理由,为什么呢?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实践中对方一般会找哪些理由来达到“先关后谈或者先拆后谈”的目的。

第一,政策帽子。

对方往往会和你说:我们这是国家工程,重大项目。

国家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等等,不能因为你一个人、一个企业的原因让我们停滞在此,无法推进,肯定是要先把你拆掉以后咱们再谈。

先给你扣一顶政策的大帽子,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理由。

第二,找短处。

说企业涉嫌某些重大违法行为,比如偷漏税,没有环评报告,没有排污许可,消防存在重大隐患等等,如果你配合我们先关后谈,先拆后谈,我们就不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抓人了;如果你不配合,可能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我们就要给你实施强制措施。

我们将这一方面总结为:法律恐吓。

用法律的方式来恐吓你,但是依据的法律到底真不真实,完不完整,是否应该这样适用,企业家朋友们往往是不知道的。

第三,我们称之为“人情世故”。

就是说拆了更好谈,属于配合我们的工作,既然你配合我们就不会让你吃亏,我们会把给你的照顾放到最大,想办法让你的补偿能拿的更高一些;或者找一个你熟悉的人跟你说:先拆,拆完了咱们再谈补偿,我给你中间作保等等。

这就是从人情世故的角度达到他们的目的。

无外乎以上这三个理由:政策帽子,法律恐吓,人情世故。

还有的会说:我们这个地方统一先拆后谈,我们认为这都是在忽悠,怎么可能先拆后谈呢?按照590号令和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讲,都是先补偿后搬迁,所以完全不可能存在先关后谈,先拆后谈的问题,如果上当了,被忽悠了,一般会有什么结果呢?第一,一拆了事,拆了以后对方在一定时间内不理你了,而你又心里发慌,想找对方妥善解决问题,那时候不是答应我给高额补偿吗?此时对方却找不到人了,实践中确实有这种情况出现。

拆违、禁养、关停那些事

拆违、禁养、关停那些事

拆违、禁养、关停那些事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导读】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实务中了解到,大批中小企业主都遇到了环保关停、禁养区禁养、拆除违章建筑等相关干扰企业经营甚至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事情。

今天,本文就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维权实务当中向广大中小企业主解读一下上述几种形式,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上述几个事件在现在的来龙去脉。

【现状分析】一、拆违现状。

拆违本身就是一个确认违章建筑的过程。

以往,我们碰到的拆违情形,通常都是在企业拆迁当中作为一个手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拆违促拆迁,这种拆违的目的最终还是要进行拆迁,只不过以认定被拆迁方的厂房、地面附着物是违章建筑来给当事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想尽一些办法来压低补偿,迫使双方达成和解、签订补偿协议。

因此说此种情况下的拆违建通常就是以手段来促目的。

然而从2013年开始,我们发现从全国所出现的情况来看,各地都在轰轰烈烈持续的单纯拆违建,而并非仅以具体的征收拆迁项目落地实施为目的来进行拆违。

由此,我所根据多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总结出,此种情况属于政策性运用式拆违,且范围巨大,通常是在某一个省、某一个直辖市开展大范围的直接性的且有针对性的拆违建。

实务中我所也接到了大量这类案件,据我们观察,从2013年浙江省开始搞的“三改一拆”开始,全国范围内就开始了大范围的拆违运动,在此之后浙江又实施了“五水共治”的项目,同样也是一个拆违建的方式、手段、或者说名目。

又如,上海市从2015年倡导的“五违四必”,也称“五违共治”。

其中涉及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违法居住等。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行政诉讼这盘棋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行政诉讼这盘棋

如何下好企业征收拆迁关停这盘棋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有个成语叫“事半功倍”,说的是用一半的功夫取得加倍的效果,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多年来代理企业征收拆迁关停案件的经验总结,对这个成语更是深有同感。

在企业征收拆迁关停的案件中,找对了诉讼的方法和对策,很容易就为企业争取到了应得的利益和补偿,找不对方法和对策,往往就“事倍功半”了,费时费力不说,最后还拿不到合理的补偿。

所以我们说,企业征收拆迁关停案件中,行政诉讼该不该打,什么时候打,就具体的哪一个行政行为来打这个诉讼,时机和方法很重要。

要分析企业征收拆迁关停中的行政诉讼,首先要弄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哪些行政行为可能出现。

分析的时候就有各种要素要参进来,各种方式要做进去,然后才能得出我们最后的结论。

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出现呢?第一,行政征收行为,这里的征收是行政征收行为不是我们谈的这个征收拆迁,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比如征收拆迁方要给企业施加压力了,要来征收企业的土地税、房产税,这叫行政征收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行为,比如企业申请的环评征收拆迁方作为政府不批准通过,这就是行政许可,或者企业申请了施工许可,申请了建设规划许可政府不批准等,目的是为了从行政手段上对被征收拆迁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屈服,这也有是可能出现的。

第三,行政处罚行为,这个就不过多赘述了,因为很好理解,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罚款、违章处罚等都是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行政命令,比如最实际中发生多的就是乡镇人民政府,也没有走任何法定程序直接给企业下发个通知过来,要求限期搬迁、限期拆除等等,这就叫行政命令。

在第五,政强制行为,这个也是字面上的意思,拆除、强拆等等的都是行政强制行为。

第六,行政合同,比如企业和县区人民政府之间签订的出让土地的合同,这就叫行政合同,以及与政府签签订的补偿协议,也叫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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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师:第五种其实就是前面这四种方式交叉使用,或者说一并使用。

很多这类比如讲既拿着内部文件又把电力断掉了,对不对?甚至又跟你说,你环保不达标,排污不达标给你进行处罚,都有。

但是在现实当中,大部分都想规避决定性问题,为什么?因为决定性关停往往可以直接引导到补偿上,没有障碍,没有法律障碍,但往往都愿意采取后边这些行为,后边这些行为就为了减少补偿不予补偿,减少他的法律后果,就这个意思,所以交叉使用这一块也是非常重要。

在实际当中你去看,不管是哪一类的行业,哪个地方的行业,哪个地方的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你要把他这些手段总结开,真正的按照目录总结开,其实无非就是无非就这五个。

正规的,你说他这么做,那么如果不正规的时候,他就开始选择其他方式。

那么第五个叫多种方式的交叉的这种关键性的问题。

我想有几个原则,有几个原则,因为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套路,我想说几个原则问题。

第一个叫先摘帽后申补。

如果说已经给你扣了一顶违法经营的帽子,或者违法生产的帽子,一定要先把帽子摘掉。

如果你帽子摘不掉,处罚性关停成了既定性事实了,你的错误成了不可改变的事实了,你去申请补偿是申请不了的,对不对?你只是因为你的错误经营导致了经济处罚,你再申请行政补偿是没有的,0。

这也就是你比如讲我们做了很多案子,为什么?对方一定要咬住你企业违法了,我只是一个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涉及到任何的公共利益性的关停,政策性的关停并不涉及,所以说先摘帽后申补,一定这是个原则。

第二个就是补偿协议不随意,不放弃。

我看有些人就是说为了缓解一下眼前的压力,可能是资金压力,可能是一种社会压力。

行,我先给你签个协议,管他多少钱,你先给我点钱,给我了资金,随便就签了,但是他没有细看那协议当中,包括了所有的补偿,他可能就太随意把自己的一些合法权益给放弃了,所以说这个千万不能做,如果一旦确认了这个事实,你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打不好。

第三叫政策安置资金不等于全部补偿。

这就我刚才所谈到的,有些在进行上传下达的时候,他就说你看上面只就给我拨付100万,那么我就给你100万的得了,他也不论你的规模、产能、面积大小、营收什么也不论,反正每个企业就拨了100万,我就给你100万,而且我只能给你100万。

有些人就错误认为,政策性按照资金就等于全部补偿,不等于!有些你比如讲根据你的产能,每1万吨补偿你120万,有的焦化企业河北这一带的,焦化企业1万吨产能,我补偿你120万,你是60万吨,我可能就给你补偿五六千万,但是他整个的企业的造价可能都达到了十几个亿的标的,他就会产生一个恍惚。

那么我就拿这点补偿,就拿这种产能指标的象征性补偿吗?不等于的。

就政策性安置资金绝对不等于全部补偿。

在这个之外是可以继续要补偿。

第四个叫诉讼目的正确看待,不回避,不滥诉。

比如说你在诉之前,一定要先确定你的目
的是什么,有了目的,然后你再说怎么诉的问题,我前面讲过了,有些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胜,我今天又接到一个我们在襄阳做了一个石材企业的案子,当然我们这个是胜,我们是给他告了环保局,告了发改委,告了这两个部门,为什么告呢?我们都不是为了胜,我们只需要他确认我们一个事实,我们环保局你不给我批环评,是因为汉江水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我被调整进去了,所以说你不能给我批环评,发改委你不能给我立项,也是因为汉江水的原因,保护范围调整,所以说你不能给我立项,也就是说我后续不能合法经营,原因都要归结到你整个的因为汉江水的原因,导致我无法取得一个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那么到最后至于他给我发不发改委的备案通知,发不发环评?没有关系,因为企业着实是不能干。

因为确实在汉江水保护条例范围之内,实际恢复生产是不可能了,不管最后胜与败,我们的目的是我必须把客观事实确认下来,因为现在没有哪个部门哪个机关来告诉我,你这个企业不能干了,是因为汉江水从200米调整成了1000米,你被划进去了,没有一个人告诉我,都采取一个什么?采取一种置之不理,采取一种断电,采取一种限高,让他的矿车进不来出不去,用这种导致它无法真正的实际生产的一种手段来做的事情,对不对?然后在交流说,你看你这个企业前面的环评不行,你重新做环评,好我们重新做,结果重新做的时候,他直接给我搞了一个不受理,根本不进入到实体性的审查范围,对不对?你怎么能不受理,我们符合要求,为什么不受理呢?我现在打这个诉讼目的就是想告诉你,你不受理的原因只有一个,因为汉江水的保护范围调整,只要我归结到这一个点上,把所有的我即便没取得,没胜诉,但是我归结到一个点上还叫水原因,那么到最后我就以此为理由要求补偿。

所以说要正确看待不能滥诉。

第五个叫多打报告,多取证。

其实有很多企业是懂这方面,经常的给区县级人民政府给职能部门打报告。

你今天一个明天一个,轮着打,其实他也知道这个报告可能没有意义,没有什么作用,人家可能拿回去以后连理也不理你。

有的部门可能好一点,你跟他商量他给你一个回复,说这个不对那个不对,但有些人就不正确的看待报告以及回复,给他在整个的补偿当中的作用,甚至有些人搞信访,信访跟诉讼不一样,搞信访一样,一个道理,他不正确看待信访当中的内容,所给它体现的证据价值,他不看,你多打报告也好,多信访也好,其实你的目的是取证,只要你给我一个回复,不管是信访回复,还是一种报告性的回复,那么当中你就得有事实,你就得有判断,你就得对我的事实作出认定。

他不能说两个字就给你回复了,都得这一页纸吧,两页纸吧。

只要有,他往往就会有这种实体性的认定,有些事往往就在他的认定过程当中,认定当中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契机,很好的证据扎实。

你像我们在湖南长沙那一带,做的一些比较简单的这些砖厂类的行业,不就这样吗?一个当事人最后觉得我得要一个信访回复,我信访了,我得要我回复,回复回来以后,结果就以此这个点来判断他的起诉期限,对吧?如果没有这个的话,其实他的关键行为5年前就关了,可能起诉期限早就超了。

结果他两年后他信访了一下,结果在信访答复当中告诉他,是当地的镇政府给他把砖厂给拆掉,结果好,以此为诉讼时效开始起诉期限的起算点,没有过。

是不是?如果说他没有去信访一下早就过了,所以有些时候你要正确看待你的行为,你所做的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

要正确看待,以及你当时做工作的真实的目的,一定要有正确的思路。

第六个就是面对希望,不拖延,理性看,我们在实际当中一旦遇到这种关停类的,它跟征拆类的还不一样,关停了以后往往对方就喜欢拖,为什么?因为他的目的只是把你关掉,他不需要把你拆掉,他也不用你的地,你的地对我也没有商业价值,我的目的是把你关掉对吧?你没有排污,环保督察组下来检查的时候,你这个企业已经关掉了,我就可以交差了。

对吧?
所以说他的目的往往就是关,停下来就行,不需要拆。

但是以往往就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导致一个当事人他在维权的时候不积极,因为什么?他感觉我的不动产权利也没受侵害,我的企业你看还在那立着,对不对?没有人给我拆掉,也没有人怎么样?只是关掉了。

再加上对方在进行这种策略性谈判艺术的时候,好像还给你传递一种希望,慢慢的后面再谈,再解决。

有些时候会给你一种渺茫的或者说一种模糊的希望,希望往往这个事情就给它拖延下去,3年5年就可以拖下去。

一拖下去的时候有些当事人还不着急,为什么呢?我的企业还在那立着呢!地还是我的。

但是你不知道你这个地已经没价值,在水源地、自保区了,又是风景区了,因为你这个地什么也干不了了,土地的价值在于使用,不能使用的土地有什么价值,往往就会给他产生一个错误。

往往有些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我在山西运城看了一家造纸厂,到现在整整拖了12年。

他自己也不断的向省里找,工信厅什么的,不断找,但是,往往就给他传递一下,等这第一批资金已经用完了,第二批有了我再给你,结果现在也不知道第10批第20批了也没给他,一拖拖了12年,企业设备被逼无奈全部都卖掉,按照废铁价值卖掉,对不对?其实造成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其实如果他那时候早早的就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的话,不至于落成如此被动。

但是行政补偿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没有起诉期限的要求,行政赔偿以前两年现在改成6个月了。

但是行政补偿是没有,但是我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裁判案例,他说你时间长了也不行,它要有个合理裁判的周期,为什么呢?他觉得你时间长了,你就怠于履行自己的诉权,你都不去积极去追求自己的补偿。

我们认为你也是超越了起诉期限,其实当然,这个是实践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补偿其实是没有时间要求,没有使用方式。

所以说如果遇到这种多种方式交叉的时候,不要恍惚,你要先理清楚这里的行为、文件以及这种政策统统理清了之后,就跟做手术一样,该剥离的剥离,理清了以后,然后慢慢的进行综合性分析,才能达到你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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