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达市府办[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10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达州市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活禽交易屠宰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确保活禽肉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实施“五治”工程相关要求,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活禽交易屠宰和禽肉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严禁在主城区农贸市场、超市及公共场所从事活禽经营与屠宰活动,形成“定点屠宰、白条上市、冷链配送”的主城区禽肉产品经营模式,切实防止禽流感等疫病在交易、屠宰、加工环节传播,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经过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胴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
本方案的主城区范围是指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及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三里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实施内容(一)全面禁止主城区活禽交易屠宰活动。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达市府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于2010年6月1日经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州河是达州重要的地表水源,是达州人民赖以生存的母亲河,其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50多万达城市民及下游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随着金盘子电站和罗江电站相继建成投运,尤其是进入冬春枯水期,州河城区段来水偏少,下泄流量不足,河水流速缓慢,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为争创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切实改善州河水质,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维护广大市民身心健康,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州河污染综合整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齐抓共管,标本兼治。
(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明确治污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投入。
(三)多还旧账,不欠新帐的原则。
加强老污染源治理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城乡同步,整体推进的原则。
实施州河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同步整治,工业源、生活源、农村面源全面治理,整体推进州河水环境保护。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州河宣汉江口电站大坝至金盘子电站大坝两岸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场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村面源污染、采沙(采石)船只、网箱养鱼、农家乐以及州河支流铜钵河、明月江、双龙河、洞耳河等小河流影响水体的污染源是此次综合整治的重点。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达市府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发〔202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达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9日达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数据要素×”驱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大数据中心等4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数中心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东数西算”工程等重大机遇,以保障安全为前提,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赋能发展为导向,着力破除阻碍数据要素有序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市场化流通、创新化利用新路径,加快构建一体化、多层次、开放式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激发社会数据活力,为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支撑达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基本建立、配套制度逐步健全、数据要素供给能力持续提升,数据应用场景引领作用凸显,在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打造不少于100个具有标志性、示范性的应用场景。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通告〔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是指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西外镇、北外镇行政辖区,复兴镇部分区域(秦巴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和达县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及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范围。
二、凡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设。
三、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一律进入规划确定的村(居)民聚居点依法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依法编制并经批准公布前,一律不得审批新(改、扩)建项目。
在此期间,村(居)民住房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的,由辖区政府先进行过渡性安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新(改、扩)建或违法占地等行为的,应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违法建(构)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不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达市府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3]34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主城区公共交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树立“公交优先就是民生优先”的理念,按照现代城市、文明城市的目标构建公共交通体系。
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财税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路权优先等方面加强对公共交通资源的引导配置,促进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通过加强政府管理职能,整合现有公交资源,优化公交经营模式,调整公交路网布局,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改善公交车辆档次,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安全有序、方便舒适、快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公交体系。
到2015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0标台,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准点率达到90%。
到2017年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2标台,公交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准点率达到95%。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公共交通规划引导。
根据《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适时启动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先安排、统筹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用地需求。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达市府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达州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具有达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4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巴山食荟”特色农产品生产供应链、精深加工链、品牌价值链“三链同构”格局基本形成。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提高到70%以上,精深加工率达到5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4:1。
累计培育认定高素质农民2.5万人、家庭农场市级以上示范场990家、农民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250家、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225家,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7个以上、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65个以上、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3个以上。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200个。
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更加活跃,产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
到2030年,基本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主要经济指标协调发展,链群能级、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品牌效益实现全面提升。
区府发〔2007〕56号.

区府发〔2007〕56号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外镇、罗江镇人民政府,莲花湖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现将《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通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川区境内经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为移民后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扶项目系指经省政府审批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由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实施或参与的移民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扶项目的确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程序的基本原则,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的确定需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项目管理是指包括后期扶持项目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区为基础、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管负责制。
第二章移民后扶项目及划分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为移民群众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为移民后扶项目。
第八条移民后扶项目具体分为:(一)农业种、养、加工项目;(二)改田改土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三)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基础设施完善项目;(四)移民安置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基础设施完善项目;(五)库区和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六)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项目;(七)农村移民极贫户基本生活救济补助项目;(八)经绝大多数移民和村民同意的其它项目。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达市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4]2号)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以下统称棚户区)范围内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就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达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改造范围达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及城中村)结构简易、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
三、实施原则(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轻重缓急编制改造规划,合理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原规模拆除新建等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鼓励棚户区社区、居民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筹资,多方式成片改造。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
需要改造的项目,按照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FFD—2010—017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卷烟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确保我区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点布局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川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通告。
二、布局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零售点总量,并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坚持科学布点原则。
根据年度零售点总量,科学布点,间距适当,确保消费者就近方便购买到烟草制品,保障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逐步规范原则。
本通告施行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营地址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通过自然淘汰、行政引导、依法取缔等办法,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划标准。
三、布局标准
(一)城区区域(东办、西办、朝办、西外镇)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不低于250人,乡镇(莲管委、北外镇、罗江镇、魏兴镇、蒲家镇、双龙镇、复兴镇、东岳乡、新村乡、盘石乡)每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不低于300人。
(二)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部队营区、监狱、在建建筑工地内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四)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在适当间距的前提下按每500人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五)农贸、商贸市场内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0个;经营户在200个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床位在100个以上的星级宾馆、酒店或招待所;
2、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3、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4、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
(七)下列场所或区域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大门100米距离内;
2、管理方明确禁止吸烟的综合市场、名胜古迹、图书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场所;
3、流动摊点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亭等;
4、主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或易燃易爆商品的场所;
5、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经营的场所;
6、在民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场所。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