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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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

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正文:---------------------------------------------------------------------------------------------------------------------------------------------------- 鄂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内通行的通告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鄂州、文明鄂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城区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决议》,现就禁止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城区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行车型: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俗称“麻木”,以下简称“麻木”)。

二、禁行范围:北抵长江,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大桥连接线与江碧路交汇处(葛山大道)并江碧路至武黄高速公路鄂州收费站(泽林路口)沿线,西至樊口公路收费站、薛家沟马坟。

三、禁行时间:从2007年4月1日零时起,禁行范围内禁止“麻木”通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麻木”车主交车的给予适当补偿。

3月27日至29日为有证健全人“麻木”和无牌无证“麻木”交车时间;3月30日至31日为有证残疾人“麻木”交车时间。

交车地点:有证“麻木”,古楼街道办事处和樊口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集中到五里墩冶金机械厂院内;西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集中到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院内(新火车站大门南侧);凤凰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集中到鄂州礼堂。

所有无牌无证“麻木”,一律集中到市报废汽车回收公司院内。

五、“麻木”禁行后,车主自谋职业的,凭有关证明,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办理低保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公益性岗位聘用时优先录用。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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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结合海口市道路状况,现就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通告如下:
一、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需超越前车或者遇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车道行驶,不得影响相邻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借道原因消除后,摩托车须驶回原车道,不准在快速车道连续行驶。

驶近交叉路口时,应按导向箭头标示进入导向车道。

二轮摩托车在交通标志指示可以行驶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可以按交通标志行驶。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二轮摩托车只准搭载1人,摩托车驾驶座位前不准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轮摩托车搭载2人以上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摩托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干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特此通告
2004年8月5日
来源: /fg/detail172426.html。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下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本市摩托车禁行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

各加油站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驾驶摩托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符合有关注册登记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在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还。

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告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出行的便利性,我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管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注册和登记管理,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和悬挂牌照,未注册或悬挂无效牌照的车辆将被视为非法车辆。

2. 安全要求:要求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并且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灯光、刹车等。

3. 限制行驶区域: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道路安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将被限制行驶在指定区域内,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和主干道。

具体的限制区域将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4. 宣传教育: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

同时,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提醒大家注意与这些特殊车辆的共享道路。

以上措施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市交通管理部门。

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上饶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摩托车在道路交通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市公安局决定从3月15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摩托车整治活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通告如下:一、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牌证齐全,摩托车所有人应依法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牌证。

对摩托车所有人来历凭证遗失,但能够提供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购买事实证明,各车管站在3月15日至4月30日将予以受理。

经核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凡属《公告》中现有车型或曾有车型,且购买时间在《公告》撤消此车型之前,同时无盗抢嫌疑的摩托车,予以核发摩托车牌证。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城区、县城出入口、国省道主干线以及城郊结合部等路段,依托公路收费站点和设置临时检查点,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对未悬挂摩托车号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0元罚款。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四、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至提供相应证件为止、并可处20元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
近年来,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道路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我们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

一、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加强对摩托车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乱穿马路等违法行为将被严惩。

同时,加大对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交通秩序。

二、加强摩托车司机培训
推行摩托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提高摩托车司机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意识。

对于驾驶技能不过关、交通法规不熟悉的司机,将被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设立摩托车停车场
加大对摩托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力度,设立摩托车专用停车场,引导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减少乱停乱放现象,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广告、宣传栏等渠道,加大对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醒摩托车司机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执法力度
增加交警执法人员数量,加强对摩托车交通秩序的管控,加大巡逻频率,确保交通秩序的稳定。

请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如发现任何交通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交通监督电话XXX举报。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样本(2篇)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样本(2篇)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样本近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禁止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区、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挤的地段和交叉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____立方厘米以下(不含____立方厘米)的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两/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我市五华、盘龙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区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各级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也不予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已办理的一律无效,由批准部门负责清理和收回。

二、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内,不再办理属个人自用、气缸容积在____立方厘米(不含____立方厘米)以下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落户手续。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照昆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____立方厘米以上的三轮摩托车,经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保险等手续的,可在本市一环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西昌路)以外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

四、凡未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得在本市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违者,处予____元以下罚款并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一律不得擅自改装各类摩托车。

已改装或安装金属、帆布车蓬等的,限期于本通告发布之后____天内自行拆除。

违者,处予____元以下罚款并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强制拆除并收缴擅自安装的车蓬等物,同时不予年检签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和驶入禁行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予____元罚款,也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至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经吊扣两次以上驾驶证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收缴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持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入城准行证,取消入城资格。

关于规范厂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厂区摩托车管理的通知各公司、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厂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整治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头盔、超速行驶、超载驮人等行为,解决摩托车乱停乱放问题,对外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无牌、无证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对鉴定为摩托车的,驾驶人应持有驾驶证,不得无证驾驶。

2、驾驶者及正常搭载的人员应戴头盔,严禁超载驮人。

3、厂区实行限速管理,厂区内部道口、交叉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转弯、掉头时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km/h;田村老厂区、初村厂区、马山厂区、张村厂区、临港厂区、威高地产物业、商住小区等内部主要干道最高时速不能超过30km/h;初村厂区一至九号门外围辅路最高时速不能超过50km/h;驶入公司时要减速,转弯处应亮转向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摩托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占道停放,如食堂门口,停放时添加保险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5、经过门岗时应主动下车推行,由小门进、出厂区,并自觉接受治安队员检查验证后方可离开,否则值班人员有权不予放行。

6、电瓶车、助力车、三轮车也应遵守以上规定(以上3种车型时速超过40公里时,必须戴头盔),若违反管理规定而发生交通事故(含酒后驾驶),一并交由交警部门调查处理,经交警处理后,公司另行处罚。

7、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200-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8、望各公司及时传达到位,教育职工按规定驾驶车辆,并通知各相关业务单位(如快递、绿化等)。

9、为防止偷盗摩托车、电瓶车、助力车、三轮车,凡是由大型车辆装载以上车辆出入大门时,应主动到门卫室进行登记说明,车辆启动不了需要推行离开厂区的,也应主动到门卫室进行登记说明,以上情况无法说明原因的,按偷盗论处。

1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规章制度中有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集团后勤服务总公司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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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帕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摩托车管理通告
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对员工摩托车的安全管理,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促进摩托车停放安全及驾驶安全,便于安全部门对出入公司的摩托车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现对员工摩托车的使用作以下规定:
1、为确保员工摩托车的驾驶安全,员工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驾驶人应持有驾驶证,不得无证驾驶,所驾摩托车必须依法依规办理行
驶证和车牌,严禁员工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班。

3、驾摩托车上下班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4、摩托车驾驶者必须保证安全驾驶,不超速、不超载,在园区内行驶时速
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经常检查摩托车的安全与制动装置,确保上
下班驾车时的人身安全。

5、禁止摩托车在厂区内停放,必须把摩托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摩托车停放
时必须添加保险锁,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否则,后果自负。

安全保卫科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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