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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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

该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

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

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

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作者:修晓明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4期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涉及到土地征收的问题日渐增多,与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之间的经济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本文就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思考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补偿政策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出台了多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文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消除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但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众多问题上,极易产生诸多变数,由此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

因而在对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的推动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进行。

一、现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公正补偿观念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中,公正补偿观念曾长期缺失。

我国政府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征收人民的土地后,地方政府应做好相应的补偿工作,以避免出现失地人民流离失所的情形。

改革开放后,针对新时期下的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再次强调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从这些政策中折射出的是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即当农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农民个人应服从国家利益,而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一是维稳,而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资金缺口庞大,无力在公正补偿的基础之上对失地农民予以征收补偿。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带来的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失地后易返贫等问题,不利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

(二)补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征收土地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日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土地征收流程讲座心得体会

土地征收流程讲座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了解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自身对土地征收流程的认识,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土地征收流程的讲座。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土地征收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讲座背景及意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了解土地征收流程,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讲座内容概述本次讲座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和原则讲座首先介绍了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同时,阐述了土地征收的原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征收原则等。

2. 土地征收的流程讲座详细介绍了土地征收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批、公告、补偿、安置、争议解决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明确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和补偿标准。

(2)审批:上级政府审批征收土地的申请,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3)公告:政府公告征收土地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4)补偿: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补偿标准等因素,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5)安置: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包括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

(6)争议解决:对征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3.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讲座介绍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同时,讲解了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4. 土地征收中的权益保护讲座强调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同时,介绍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本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土地征收问题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房土两税培训课件

房土两税培训课件

房土两税培训课件房土两税是指我国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领域进行税收调节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房土两税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许多地方举办了培训课程,以提高相关人员的税收意识和税务管理水平。

本文将探讨房土两税培训课件的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房土两税培训课件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政策解读。

对于参与培训的人员来说,了解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是必要的。

课件可以通过图表、案例等形式,向学员介绍这两种税收的定义、计算方法和征收对象等基本知识。

此外,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也是必不可少的,包括税率调整、减免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培训课件能够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房土两税政策。

其次,房土两税培训课件还应包括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

理论知识只是培训的第一步,真正的提高需要通过实际操作和案例分析来加深理解。

培训课件可以提供一些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流程,例如如何申报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税务登记等。

此外,通过一些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的具体应用和操作要点。

这样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学员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再次,房土两税培训课件还应包括税收风险和合规管理。

税收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纳税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培训课件应该对税收风险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

例如,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如何避免土地增值税的风险,如何合规操作等都是重要的内容。

同时,培训课件还应该介绍税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帮助学员了解如何合规纳税,避免税收风险。

最后,房土两税培训课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房土两税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重要税收政策,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而培训课件作为传递房土两税政策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通过培训课件的学习,相关人员可以更好地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减少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合规性,为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做出贡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学习心得一、概述(一)历史沿革最早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制定的,2001年国务院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且废止了1991年的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同时废止了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制定依据(条例没有明确)2001年的条例实施后,2002年7月,杭州数百位市民就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从此之后,一直有人不断提出对2001年条例的违宪审查。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条例通篇除了最后一条,没有拆迁字样),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物权法这一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条例不是法律。

2007年8月30 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改,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实质是授权国务院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制定具体办法。

(二)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三)原则1、公平补偿原则(第二条):具体体现在补偿部分,方式是评估。

2、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民主决策:体现在征收决定的制定过程。

精选《民法典》专题讲座主持词

精选《民法典》专题讲座主持词

同志们:今天,我们专门说长期研究行政征收及国家赔偿制度,有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发表。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姬教授为我们作辅导!同志们,刚才,让大家对《条例》有了进一步的深刻理解,也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基础。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对姬教授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基础,事关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随着全市“三化”进程的加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由于部分干部和群众对法律规定学习不够,对政策制度理解不透、执行不到位,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摩擦不断、纠纷增多,有的甚至酿成大面积的群体上访。

既延缓了项目进度、耽误了工期,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管理社会、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所以,大家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真正把实现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有机统一起来,推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和谐。

二要学深学透《条例》。

大家虽然通过这次辅导,对条例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但毕竟时间有限,具体到各条各款,如何理解、如何执行,还需要我们下去后再学习、再认识、再深化、再提高。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回去后,要组织干部对《条例》进行集中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深入讨论,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切实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实效性。

三要抓好《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

市政府法制办和住建局要抓紧调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补偿标准,细化补助和奖励措施,规范征收补偿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为依法征收与补偿提供详细标准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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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课稿
大家好,
今天有幸与各位电视观众一起学习交流一下,2011年1月21日我国正式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首先看个案例:
2009年4月,成都市某区政府对该区居民唐福珍的房屋进行征收,唐福珍要求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而当地政府只同意按照房屋修建的时候计算,故此,双方争执不下。

同年11月13日,在该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唐福珍房屋强行拆迁时,唐福珍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

如此同时,相关的政府官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一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1主持问:请问李律师,诱发这一恶性强拆事件的原因是什么?
答,两个原因,第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利益”的问题,本案中,唐福珍不同意拆迁的原因就是政府不能满足自己的补偿要求。

老百姓又没其他可以与政府抗衡力量,唯有的就是以死相逼,引起社会的关注。

同时我们专家也研究得出过结论:老百姓其实并不反对强拆,之所以反对强拆,就是政府不能给他们一个合理补偿。

第二是直接原因,就是2001年6月我国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商业征地和公共用地没区分,更没对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进行约束限制,所以政府都觉得他们实施强拆是有理的,无论你老百姓的要求合理与否,先给你拆了再说,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恶性强制拆迁。

就像本案一样。

从而就催生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主持问:2011年1月21日所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政府的强制拆迁有限制吗?
答:现行的拆迁条例,废除了强制拆迁,该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以此,现在的政府不能像以前一样,动不动就给强拆,同时如果被强拆迁人在诉讼期间内,政府不得申请执行拆迁。

3、主持问:2011年1月21日所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所有的被拆的房屋都有补偿么吗?
答:根据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个问题:关键要看被是、征收得到是不是合法建筑,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有说我们广大观众一定要听清,你觉得政府明天就要征地拆迁,你在今天晚上起来一堆非法的建筑,这样子你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4、主持问:现在政府拆迁,能“先拆迁、后补偿”吗?
答:不能!根据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5、主持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是按照什么时间计算的?
答:该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所以现在如果是政府进行拆迁的话,就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用。

6、主持问:我们政府应该如何预防强制拆迁而引发恶性事故?
答:1、加大法制宣传。

我们的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网络加大对我国社会的主流法制的宣传,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

减少老百姓对政府的误解。

2、政府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拆迁中,政府部门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管住自己的手,走出“与民争利”模式,重新界定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的角色定位,这是新拆迁条例必须直面和回答的核心问题,或许也正是我们避免恶性拆迁事故发生的原因所在。

3、先补偿屋主后拆迁。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4、公共和商业利益分开。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

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而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主讲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
李健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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