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转)企业性质的分类

企业性质的分类:今天审核一份文件时,发现文中提到的企业性质混乱。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企业类型划分标准

企业类型划分标准在商业领域中,企业类型的划分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经营模式、管理体系、税收政策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特点。
对企业类型进行准确的划分,有利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经营规划。
那么,企业类型应该如何划分呢?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
首先,我们可以从企业的所有权形式来进行划分。
按照所有权形式的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的企业,其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通常由政府出资、出资人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集体所有的企业,其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通常由集体成员共同出资、出资人代表集体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
私营企业是指由个人或者多个个人所有的企业,其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多个个人,通常由个人或者多个个人出资、出资人自行行使出资人权利。
其次,我们可以从企业的经济性质来进行划分。
按照经济性质的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的企业,其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所有,通常由政府出资、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
民营企业是指由个人或者多个个人所有的企业,其经济利益属于个人或者多个个人,通常由个人或者多个个人出资、出资人自行行使出资人权利。
外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企业所有的企业,其经济利益属于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企业,通常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企业出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企业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
再次,我们可以从企业的经营规模来进行划分。
按照经营规模的不同,企业可以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
大型企业是指在某一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企业,其资产总额、年销售额、从业人数等指标均较大。
中型企业是指在某一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实力的企业,其资产总额、年销售额、从业人数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
小型企业是指在某一行业中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企业,其资产总额、年销售额、从业人数等指标较小。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
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
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分类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公司种类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
从广义上讲,国有公司以出资情况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二、各自的含义和区别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
我国最早是在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它的特点是:第一,生产资料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成员根据他对集体经济的贡献来分配其经营成果.第二,它的公有化程度低于全民所有制,范围较小.第三,集体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别。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联合体。
经营管理上已经不限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生产经营、成果实行单一按劳分配的形式,而是实行了集体所有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等多种形式。
3.联营企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为联营企业。
4。
三资企业: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企业性质具体指的是什么内容企业性质

企业性质具体指的是什么内容企业性质一、企业性质具体指的是什么内容法律常识:关于企业性质的定义及其重要性阐述。
我们所说的“企业性质”实际上是指企业在诸多特征中的本质属性。
现阶段,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我们可以将其准确地分为多个类别。
接下来就让我来详细描述每种类型的企业性质。
一类是国有企业。
这类企业的所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其运作通常也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第二类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种类型的企业主要由特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出资创办;第三类是私营企业,这是由自然人投资或控制下的一种盈利性经济组织,其运营以劳动力雇佣为基础;第四类是股份制企业,这类企业的资产是由两位或者多位出资者共同出资,且这个资产以股份的形式加以体现和维持;较后一类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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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的性质国有企业(State owned enterprises,简称SOEs)是指国家拥有、经营或控制的生产经营单位。
虽然本文的分析限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并不仅仅存在于曾经或正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各个国家。
在1960至1980年代,曾出现过一股世界范围内的国有化浪潮,结果是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比重和作用都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提高。
在1980年代初,按要素成本计算,国有企业在各国GDP中的比重平均已在10%以上(Short,1983)。
显而易见,各种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有其共性,这也是以往国有企业理论的立足点(Bos,1986)。
然而在这里,我们的分析更侧重于基本制度安排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为此,我们把国有企业的实质理解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其中国家的目标函数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行为模式。
不仅如此,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国家与企业的契约形式亦各异,从这一点来看,计划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从起源到演变都有很大差异。
企业性质

一、企业性质的分类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公司种类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
从广义上讲,国有公司以出资情况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二、企业类别各自的含义和区别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形式之一。
我国最早是在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中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它的特点是:第一,生产资料属于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成员根据他对集体经济的贡献来分配其经营成果。
第二,它的公有化程度低于全民所有制,范围较小。
第三,集体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别。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联合体。
经营管理上已经不限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生产经营、成果实行单一按劳分配的形式,而是实行了集体所有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等多种形式。
3.联营企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
"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为联营企业4. 三资企业:通常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统称为三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
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
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
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
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
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
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
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
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
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
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艺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
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的组织管理,明确企业所有制性质及各界人士的参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由集体投资组建,享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企业组织管理和运作的规范性文件,是本企业最高制度。
第二章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四条本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五条本企业的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审议并通过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及财务报告、选举董事、监事等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是本企业的管理机构,行使制定企业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安排生产经营、签订合同、聘任经理等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职权,对本企业的经营、财务、审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本企业遵循合法、规范、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条本企业依照国家税收政策,纳税及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本企业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本企业年度财务核算应在3月31日之前完成,向社会公开报告年度财务状况。
第四章公平竞争第十三条本企业遵循公平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企业禁止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
第十五条本企业公开招聘岗位,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第五章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本企业倡导“诚信合作、团结进取、勇于创新、责任担当”的文化理念。
第十七条本企业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保、民生、公益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企业章程等。
第十九条本企业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坚定站稳法律制高点,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公司制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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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相关规定(特征)
规定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
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
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规定二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四十五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乡村企业条例》规定,是指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实际上就是泛称乡镇集体企业而言,它包括除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其性质,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2.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
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以及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的权利,并负有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尊重企业自主权的义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择或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营者。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3.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
《乡村企业条例》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1)民主管理。
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劳动管理。
在用工制度上,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制度和办法,并不得招用童工;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条件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
在分配制度上,规定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对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
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3)财务管理。
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发展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