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标准》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卫生标准》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卫生标准》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救护车 (1)

3.2整备质量 (2)

3.3载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4车辆类型.............................................................................................................................................................

5 要求 (2)

5.1性能 (2)

5.2电气要求 (2)

5.3 整车 (4)

5.4医疗舱 (6)

5.5特种车辆标志灯 (8)

6 检测方法 (8)

6.1内部噪声 (8)

6.2加速性能 (9)

6.3最大爬坡度 (9)

6.4最高车速 (9)

6.5平顺性 (9)

6.6 医疗舱装置检测 (9)

6.7 安全性能 (9)

7 车厢油漆与密封 (9)

8 医疗设备 (9)

8.1医疗设备规定 (9)

8.2医疗设备的要求 (9)

8.3 设备清单 (10)

9 检验规则 (11)

10产品标牌、随带文件、运输与贮存 (15)

10.1汽车标牌 (15)

10.2 说明书 (15)

10.3运输 (16)

10.4贮存 (16)

前言

本标准由卫生部医政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传柱、李远建、武秀昆、王铁民、冯伯庆、张执玉、赵明钢、焦雅辉、王健。

救护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设备及抢救药品的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至少救治及转运1个人的救护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4 汽车油漆涂层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 14166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819 交流工频移动电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 4970 汽车平顺性随机输入行驶试验方法

GB/T 12539 汽车爬陡坡试验方法

GB/T 12543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4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QC/T 57 汽车匀速行驶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QC/T 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 474 客车平顺性评价指标及限值

QC/T 475 客车密封性限值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救护车 Ambulance

救护车是用于紧急医疗服务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机动车辆。它有驾驶室、医疗舱、双向无线通讯装置,以及必要的基本的抢救、抢险、防疫或转运设备。

3.2 整备质量Total Mass of Vehicle

加满燃油、机油、冷却水及固定安装的医疗设备与用品的整车的质量。

3.3 载质量 Capacity tonnage

车辆装载了驾驶员、乘载人员、药品、移动的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之后的最大总质量和救护车整备质量之间的差额。

4车辆类型

根据运载病人的不同病症而区分的车辆型式。

4.1 A型:普通型

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2B型:抢救监护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3C型:防护监护型

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装备的救护车。

4.4D型:特殊用途型

为特殊用途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如急救指挥车等。

5要求

救护车的运行安全条件应符合GB7258。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轻型客车指标。救护车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安全、可靠、舒适、操作简便、快捷的要求,能够保障开展医疗急救活动基本需求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的基本需要,满足和确保伤病员安全转运并保证对救护车车载人员不造成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随车的医护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5.1 性能

5.1.1 加速性能

车速从0km/h加速至100km/h不大于25秒。

5.1.2制动

应安装四轮防抱死制动系统。宜安装车辆电子稳定系统。

5.1.3 正常工作条件

海拔3000米以下,气温在-40℃~40℃之间。

为了保证病员医疗安全,救护车,特别是B、C型救护车应具有防电磁干扰措施,保证医疗设备正常工作。

5.1.4爬坡能力

车辆最大爬坡度不小于30%。

5.1.5最高车速

最高车速不低于120km/h。

5.1.6平顺性

车辆平顺性应符合QC/T474中对高等级轻型客车的要求。

5.1.7发动机的排放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5.2电气要求

5.2.1概述

为了安全运行,电气安装应按5.2.2到5.2.4进行。220/240 V电气系统中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T 2819中的Ⅲ类电站的性能指标。

应有视觉和听觉警示系统,以警告现场的其他车辆。警灯和警报器应分别符合GB/T 13954和GB 8108的规定。

5.2.2蓄电池和发电机

5.2.2.1 救护车应装备附加蓄电池。蓄电池应安装在无需搬动蓄电池就可检查的位置。蓄电池安装及其所有连接应防止任何疏忽短路的可能。

5.2.2.2 在附加蓄电池装置中做到车辆停驶时附加蓄电池和启动蓄电池自动断开。车辆启动时自动连接,以保证救护车辆的正常启动和附加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5.2.2.3 线路中应安装分路过载保护器。在使用蓄电池正极出线处安装专用保险丝盒,经保险丝盒后拉出供救护车专用设备接线柱,以保证附加用电设备过载后保险丝能自动断开。

5.2.2.4 救护车专用功能的电气系统应与行车电气系统分离,保证重新启动发动机所需要的电能。5.2.2.5 发电机应适用所有配电系统的供电。

5.2.2.6 蓄电池和发电机最小额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7 照明灯具的数量与照度按5.4.6的要求,控制开关有效可靠

5.2.3 电气安装

5.2.3.1 应具备220V外接电源线缆,并在车厢外部安装连接器,能够为附加蓄电池充电,并供其他医疗设备用电,以及在驻车时为医疗舱空调设备供电。医疗舱电气系统加装总开关。

在连接器电压为220/240 V的地方,应将插入式连接器安装在车辆前进方向左侧,倘若不妨碍电气和机械安全,允许自动断开。

220/240 V电路应具备最大30mA 的“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或独立变压器保护。如果仅有“接地漏电保护装置”保护,插头附近应有标记,注明“注意!只能连接核准的插座。”并且标有电压和交、直流电等明显标记。电源需加装防护盖,并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在外接220/240 V电源时,如果连接器位于救护车旁边,救护车发动机应不能启动。

5.2.3.2 医疗舱中应安装的插座数目不少于表2的规定。

表2医疗舱中安装医用12v插座数目

5.2.3.3 医疗舱内所有电路应有分路的保险或有效的电路断电器。

保险或电路断电器应标记清楚,每个电路的功能标识清楚。应至少有2个电路。配线应能承受大于保险或电路断电器断电电流。

5.2.3.4 电线和电路应能经受住振动。电线不能安装在医用气体通过的地方。

5.2.3.5 有不同电路系数的地方,电源插座不可互换。

5.2.3.6 当救护车怠速状态时,发电机必须恒定输出表1中指定发电机电流的40%。

5.2.3.7 救护车电气系统至少应包括下列4个子系统:

a) 汽车本身所需的电气系统

b) 汽车内外固定装备的供电系统

c) 医疗舱辅助设备的供电系统

d) 通讯设备的供电系统

除了基础系统并装之外,救护车车身不能作为任何供电系统的一部分。

5.2.3.8 在安装医疗设备供电线缆时,不得更改原车的供电系统,需要连接时应从蓄电池(电瓶)桩头连接开关。

5.2.4无线电安装

救护车上装备和使用通讯设施应符合当前国家规定。

在行驶期间应用的车载通讯系统应永久地安装并与外部天线连接。在电磁方面它们应是兼容的。

要求在车辆上具备专用无线通信终端,实现以移动通信网络为通信平台,采用多种承载方式进行数据传输,实现随时获取数据信息目的。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应安装通话设备。

5.3整车

5.3.1救护车的外廓尺寸及额定最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

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5.3.2标识

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车身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

5.3.3防火

5.3.3.1 车厢内结构及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GB8410的要求。

5.3.3.2 应设至少两个灭火器,其中一个靠近驾驶员座椅,一个安放在医疗舱工作人员进出的舱门附近。

5.3.4 最小承载能力

最小承载能力应符合表3。

5.3.5隔板

驾驶室与医疗舱之间必须设置密封的隔板,如果隔板上有门,门宽应至少430mm,高1170mm,隔板门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的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门的插销在驾驶员一侧。如无门,隔板上应有一个面积不小于0.3m2观察窗,窗高中心应与驾驶员视线平行,装车用安全玻璃,推拉式并带有玻璃加紧器,配有可调节窗帘。

隔板须密封安装,隔板、观察窗、隔板门行驶时无震动无声响。隔板安装位置不能影响车辆维修口、盖的打开与维修。

5.3.6 紧急出口

除了车门之外,医疗舱应还有一个出口,允许病人和工作人员撤离。

5.3.7车厢门

5.3.7.1 车厢至少有两个开在医疗舱的车厢门,分别布置于车厢未端及右侧面。

5.3.7.2 车厢门最小尺寸限值按表4。

表4医疗舱开口最小尺寸

单位:mm

5.3.7.3 车门安全系统

a)不用钥匙能从里面锁门和开门;

b)使用钥匙能从外面锁门和开门;

c)从里面锁门后使用钥匙能从外面打开;

d)钥匙可以是机械的或非机械的装置。这个安全系统应与任意中心锁系统是一体的。

5.3.7.4 医疗舱门在开的位置应能够限制定位。

5.3.7.5 所有车门均应安装开关门示警装置。

5.3.7.6 车门关闭后应密封,防尘防水。

5.3.8 踏步

踏步高度与深度尺寸应符合GB13094中城市客车的标准要求。

5.3.9车窗

医疗舱最少有2个车窗,分别安装在车厢两侧或1个窗子在一侧,另1个窗子在后。

车窗应适合向外观察,并有遮蔽措施,以利保护病人隐私。车窗材料符合车辆有关规定。

5.3.10装载区域

装载区域尺寸应符合表5。

表5装载区域尺寸

图1:后挡板高度(打开的时候)

5.4医疗舱

5.4.1 概述

医疗舱应根据救护车类型设计和制造,要求容纳表8~表18列举的车载设备及物品等。

医疗舱的厢体、侧围、前后围和车顶的厢板及连接部位密封良好,使车辆保温性能稳定,防噪音及粉尘的性能应达到高等级客车标准。保温层须防虫、防霉、阻燃、无毒、不吸水。医疗舱内部装饰应阻燃、防水易冲洗、易消毒并不易变质、变色。封闭层应成整体完整结构、无缝隙,耐磨、耐腐蚀、耐高温和高压水流冲刷。医疗舱内遗留的液体应通过地板上设置的一个或多个带塞子的排水管排放,排水管应与污水收集器连接。医疗舱内应安置时钟。

医疗舱内箱、柜的边缘均为过渡软包装圆角装饰。内部表面没有尖锐的物体,所有医疗设备的挂钩,托架应紧贴舱壁安装,周围有保护设施,储物柜的材料应防水,并方便清洗和消毒(不得用地毯、布面和纤维)。

B、C型救护车医疗舱应提供储物柜、药械柜、隔架空间,设置于地板平面之上,布置合理、使用方便、无障碍。

医疗舱内固定的医疗设备和消耗品安放位置,应根据其相应的重要性及便于医务人员使用的原则安排。有关清理病人的呼吸道、呼吸、吸氧和负压吸引的设备应安装在病人担架床头附近的位置。心电监护、输液装置安装在便于医务人员操作的位置。医用消耗品、药品、器械、工具等安放在相应的封闭橱柜和抽屉内。所有的医疗设备、消耗品及各类器具都应有固定设施。

储物柜、药械柜和开放的隔架应是圆边。

抽屉、柜门等开启部件应安装定位装置,不能自行打开。B、C型救护车应装备带有安全锁的可封闭的药品室。

B、C型救护车应在担架上沿着纵轴安装扶手。担架应在胸、大腿部位安装至少3道安全带。

机动车维修设备(例如备胎和工具)不应放在医疗舱内。

5.4.2医疗舱尺寸

A、B、C型救护车医疗舱尺寸:储物柜及药械柜体积不小于1㎡,而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长度:除有特殊要求外,从后门内缘向内测量长度至少3100mm。且从急救人员座椅到担架床头部边缘距离不小于500mm,担架床脚部边缘至后车门距离至少有250mm。

宽度:在安装药械柜后,后车厢长座椅与担架床之间要有不小于300mm距离的自由通道。高度:A 型车医疗舱不低于1600mm,B、C型车医疗舱不低于1700mm的高度(在医疗舱从车内顶到地板的距离)。

B、C型车担架表面工作高度(不包括床垫)保证不小于400mm。

5.4.3医疗舱座位

5.4.3.1 病人和急救人员座位及分布应符合表6。

5.4.3.2 座椅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7。

表7座椅的最小尺寸

单位:mm

5.4.3.3 依据表6和表7,靠近担架头部的座椅应面向后安装,并备有靠背和头枕。座椅靠背最小尺寸为300 mm x 100 mm,在无靠背的情况下,舱壁相应位置应有厚度不小于20mm的软垫。座椅均需安装安全带。如果安装侧位长条座椅,应在前端安装安全挡板和相应数量的背负式安全带。

5.4.4通风和麻醉气体排除系统

5.4.4.1 通风系统

救护车静止时,通风系统应每小时最少提供20次换气循环。

5.4.4.2 麻醉气体排除系统

如果救护车设计应用麻醉气体和气化物,如一氧化氮的输送系统,应依据有关标准装备麻醉气体排除系统。

5.4.4.3 C型车的负压系统

C型车应在原装备基础上加装负压过滤消毒系统,按所运送救治传染病人情况确定是否开启负压系统。医护人员使用该系统时,还应使用有效的个体防护装置。

5.4.4.3.1 功能

负压系统的功能应能使医疗舱形成与外界环境相对的大气低压差,并通过排风装置及联接的高效过滤消毒器,阻止医疗舱内的污染空气外泄,而又达到通风换气、不污染环境的目的。

5.4.4.3.2 相对压强

启动负压装置时,舱内相对压强应在-30pa~-10Pa。

5.4.4.3.3 过滤器效率

空气过滤器对粒径0.3微米微粒气溶胶滤出率应大于99.7%。

5.4.4.3.4 结构与组成

空气净化系统应由进风口、净化排风装置、控制和监测装置组成。净化排风装置由排风风扇和空气过滤、消毒器组成。空气过滤、消毒器应设置在净化排风装置的吸入口。进风出口应基本按照上进下排、

前进后出的对角原则布置,控制和检测装置应放在驾驶室便于进行操作和控制.

5.4.5 冷暖空气调节系统

驾驶室与医疗舱各自具有独立冷暖空调系统,并可独立调节。

在环境温度是-20℃的情况下,启动加热系统应在15分钟以内使医疗舱温度至少达22?C。B、C型救护车应配备新鲜空气加热系统。

加热系统应有自动调温器调节,保证温差变化不超过3?C。

该装置应有空气置换功能,保证车内空气正常。

加热系统应能够满足在关掉通风系统时,加热系统能够对医疗舱内空气进行循环加热。

制冷系统:在环境温度40?C的情况下,10分钟以内使医疗舱温度不高于26℃。

C型车可以在此标准浮动±3?C。

5.4.6内部照明

A、B、C型车医疗舱的光线要求为:病人区域最小照度为300lx并可下调至150lx,周围区域最小照度为50lx。应在车后设置可调节方向、高度的照明灯。

5.4.7 内部噪声

车内噪声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即救护车车内噪声不大于79 dB(A)。

5.4.8 车内输液固定系统

应利用担架组件上方尽可能高的位置,安装输液固定系统,至少安装2套垂直固定输液器械。位置可以选在担架组件的两端。每个输液固定架最少承受5kg,能够容纳2袋液体。

5.4.9消毒

消毒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舱和驾驶室内应分别配置有效的固定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和空气过滤设备等。

5.4.10医疗舱内固定系统

5.4.10.1 携带的医疗设备和物品,应适当固定,当向前、向后、横向或垂直方向的加速度为10m/s时,人或物品移动的距离应不会危及救护车上人员的安全,且能正常工作。

5.4.10.2 遭受这些力后:

a)所有物品不应出现锐利的边缘,不得危及救护车内人员的安全;

b)伤病者、担架及其担架上的任何部件及物品可移动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50mm。

c)不需借助救护车未配置的设备就能使车中所有的人安全转移出救护车。

5.4.11 洗手池

救护车医疗舱内应在适当的位置装配有流动水的洗手池,流动水容量不少于10升并且污水不外流。

5.4.12污物容器

医疗舱内应设置固定和移动密封的带有一次性带封口的污物袋的污物容器至少各一个。

5.4.13呼吸道传染性疾病转运系统

应预装转运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所需的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在必要时经安装即可使用。

5.5特种车辆标志灯

救护车应安装救护用标志灯,灯具应符号GB13954的规定。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外廓尺寸的规定。

6检测方法

改装后的救护车各项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原车或底盘的试验要求,并符合国家汽车产品定型试验规程及QC/T 252有关规定。

6.1内部噪声

车辆内部噪声按QC/T 57规定的方法检测。

6.2加速性能

车辆加速性能按GB/T 12543规定的方法检测。

6.3最大爬坡度

车辆最大爬坡度按GB/T 12539规定的方法检测。

6.4最高车速

车辆最高车速按GB/T 12544规定的方法检测。

6.5平顺性

车辆平顺性应按GB/T 4970规定的方法检测。

6.6医疗舱装置检测

6.6.1医疗舱内固定系统的测试

担架及其组件放在普通位置时,应符合4.3.10。应进行适当的校验。通过计算、静态或动态测试而进行。在动态测试情况下,应用医疗舱组件和下列测试方法进行动态测试:

担架应固定在担架组件上。若有长椅也应固定在支架上。担架和椅子应装载人体模型,然后用约束带固定。担架头端抬高15°。担架托组件横卧区域应是在平仰卧位。约束带应符合GB 14166的规定。

6.6.2消毒

舱内按1~1.5W/m3的紫外线灯功率计算,照射30~60min,消毒效果符合《消毒技术规范》。

6.6.3负压系统检测

6.6.3.1空气过滤器检测

过滤效率、阻力和检漏按GB 1355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6.3.2空气净化负压系统

将整个负压系统按产品设计要求正确安装,启动负压系统1min后,观察微差压显示仪表的相对压强值,其结果应符合5.4.4.3要求。

6.7 安全性能

对再次改装的车辆,整车安全性能检测按GB 7258及相关规定进行。

7 车厢油漆与密封

7.1车厢外涂层符合GB 484的要求

7.2防尘密封性能符合QC/T 475的要求

7.3防雨密封性能符合QC/T 476的要求

8医疗设备

8.1 救护车应根据表8-表18中列出的项目要求,具有下列救治条件:

A型:应具备院前救护应用的基础治疗和监护设备;

B型:应具备院前重症监护应用的高级治疗和监护设备;

C型:应具备传染病病人以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应用的高级治疗和监护设备并且充分保障随车人员不被感染和造成环境污染的防护设备。

8.2 医疗设备的要求

8.2.1概述

所装载的医疗设备必须为经国家批准的合格产品,医疗设备应适合在车辆行驶状态和野外应用。

便携式的医疗设备(表8中病人管理设备除外),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备可由一个人携带

——设备自带电源或气源

——设备能够在救护车外使用。

8.2.2 位置

所有设备应安装在特定位置。

救护车中冷暖通风控制和供氧的基本设备应安装在急救人员座位伸手可及的位置。

需要在救护车外应用的基本设备应存储在常用门附近。

8.2.3 工作温度

8.2.3.1 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30℃到70℃贮藏后带回室温(20℃),应符合下列要求。8.2.3.2 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温度为0℃到40℃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8.2.3.3 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室温(20℃)贮藏后放在-5℃的环境时,至少正常工作20min。

8.2.4湿度

8.2.4.1湿度

除非设备标明其他情况,设备在湿度15%RH—90%RH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8.2.4.2 输液装置

输液装置应与车内救护床有一定的高度差。

在适当部位应留有车载电源接口(12V或24V)和专门的固定装置,固定电子液体输入设备的承重应大于10kg,且有良好的固定措施。

8.2.5机械强度

救护车载医疗设备应达到以下规定的机械强度。

8.2.5.1 振动和撞击

设备应在厂商指定的允许极限内正常工作。

8.2.5.2 自由落体

医疗设备上可分离或移动使用的部件或用手操作的医疗设备,应进行自由落体测试,并在厂商指定的允许极限内正常工作。

注:医疗设备可由固定部件和散装部件构成,自由落体测试仅用于散装部件。

8.2.6 气、液端口和电源插座出口不能用于固定设备。

所有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应对供电没有不良影响。

8.2.7电磁兼容性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于车辆和全部医疗设备。

8.2.8操作件与标识

按钮、开关、接口、指示器和控制器应设有标识,在不移动身体的情况下容易看到和摸到,对可能危及安全的加盖并有警示标识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单位和标准图形符号。

8.2.9供气系统

8.2.9.1 气源

气源应包括如下一种或多种

a) 瓶装气体,例如氧气、空气;

b) 瓶装非低温液体,例如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

c) 瓶装低温液体,例如氧气;

d) 固定容器中低温液体,例如氧气;

e) 固定容器中非低温液体,例如一氧化二氮、二氧化碳;

f) 气体压缩系统;

g) 氧气和氮气均衡系统;

h) 真空系统

8.2.9.2 医疗舱内应在需要位置设置气体输送终端接口,不可设明管线。

8.2.9.3 固定氧气供应

固定供应氧气设备应包括2个容量至少10升的气源,并带有流量计和快速切换氧源的氧气切换器。

8.2.9.4 便携式氧气供应

便携式氧气供氧应包括一个容量至少2升的带有流量计的氧气源。

8.2.9.5 气动供应

救护车装备终端单位,操作压变化:

——医学压缩气体 400 kPa + 1000 kPa

——真空≤40 kPa绝对压

气源与终端单位之间最大许可压力变化:

——压缩气体流速40 L/min时为10%

——真空流速25 L/min时为20%

8.2.10 标记和指导

设备应用的标记和说明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操作和维修手册同服务记录应跟随产品一起装箱。

8.2.11 维护

厂商应提供产品维护的说明书。

8.3 设备清单

为避免设备相关功能重复,以相关功能高度组合为优。

设备装备时也可由使用单位按本标准购置,表8~表18规定不同救护车类型所携带最少的设备。

大多数条目中,给出所需要的数量。栏中“选装”表示根据城市地区当地需要数量决定。条目不适用的地方,用“-”表示。设备应适用于所有年龄组的病人。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功能系统分类,重复提到的项目,不要求重复配置。

8.3.1病人搬运装备

病人搬运装备见表8。

8.3.2肢体固定、上脊柱固定设备

肢体固定、上脊柱固定设备见表9。

8.3.3供氧/呼吸设备

供氧/呼吸设备见表10。

表10供氧/呼吸

8.3.4 诊断设备

诊断设备见表11。

8.3.5循环设备

循环设备见表12。

8.3.6 抢救生命设备

抢救生命设备见表13。

表13抢救生命设备

8.3.7 绷带包扎和护理

绷带包扎和护理设备见表14。

8.3.8个人防护设备

个人防护设备(用于每位医务人员并作为急救人员标识)见表15。

8.3.9援救和防护材料

援救和防护材料见表16。

8.3.10 通讯器材

通讯器材见表17。

8.3.11成套器械包

应备成套器械包见表18

8.3.12药品清单

救护车中药品自备。

9 检验规则

生产企业应依据本标准编制企业产品技术条件,包括产品过程检验与出厂检验规则,并使其符合上述标准。

车载设备的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的规定。

10产品标牌、随带文件、运输与贮存

10.1汽车标牌

应符合GB/T18411的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

产品名称与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外形尺寸(长×宽×高)

厂定最大总质量,kg

整车整备质量,kg

载质量或乘坐人数

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制造厂名及厂牌

生产国

10.2 说明书

10.2.1底盘使用说明书

10.2.2整车使用说明书

救护车的使用说明书编写应符合GB 9969.1的有关规定。

10.2.3车载设备使用说明书

10.2.4整车产品合格证,改装车辆附带底盘合格证

10.3运输

救护车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自拽)方式上下车(船),若必须用吊装方式装卸时,需用专用吊具装卸,防止损伤产品。

10.4贮存

救护车长期停放时,应将冷却液和燃油放尽,切断电源,锁闭车门、窗,放置于通风、防潮及有消防设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保养。

所有随车设备在交付用户使用之前应装箱封存并按该设备的使用维护要求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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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

其它药品标准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 (100种) 白巨胜 拼音名:Baijusheng 英文名:SEMEN LACTUCAE 书页号:y1—31 标准编号: 本品为菊科植物莴苣Lactuca satica L。的干燥成熟果实.夏秋采收,除去 杂质,晒干. 【性状】本品呈长卵形,略扁,长3~4mm,宽1~2mm。表面灰白色、 黄白色或少有棕褐,有光泽,两面具突起的弧形棱线7~8条。质坚,断面 白色,富有油性,无臭,味淡. 【鉴别】 (1)取本品用湿水浸泡约1小时后用手捻之,果皮与种子即分 离,种皮为一薄膜,包围整个种子。子叶两枚,胚乳不发达。 (2) 本品粉末棕黄色。子叶细胞众多,大小不等,类圆形.种皮细胞表面 观长条形.果皮细胞淡黄色,长条形,细胞壁呈均匀的连珠状增厚.油滴 散在。 【性味与归经】微甘,温,归肝、肾经。 【功能与主治】通乳、利尿、活血、益肝肾.用于乳汁不通,大便不 利,伤损作痛,肾亏遗精,筋骨痿软. 【用法与用量】 5~10g;外用适量。 【贮藏】置阴凉干燥处,防虫蛀. 白药子 拼音名:Baiyaozi 英文名:RADIX STEPHANIAE CEPHARANTHAE 书页号:y1—32 标准编号: 本品为防己科植物头花千斤藤Stephania cepharantha Hayata的干燥块根, 秋、冬两季采挖,除去次根,洗净,切片,干燥。 【性状】本品为不规则的块状,直径2~7cm,厚0。2~1.5cm。外皮暗褐 色,有皱纹及须根痕.切面类白色或灰白色,可见筋脉纹(维管束), 有的略呈环状排列。质硬而脆,易折断,断面显粉性。气微,味苦。 【鉴别】(1)本品横切面:木栓层为10余列细胞,含棕色物.外有落皮 层。皮层散有少数石细胞。维管束外韧型,略呈轮状排列,木质部不发达, 中心木质部可见纤维束。薄壁细胞含草酸钙方晶及细小针晶;并含多数淀 粉粒。 (2)取本品粗粉5g,加乙醇25ml,置水浴上回流10分钟,滤过,滤液蒸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准则

精心整理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临床化学(NCCL-C-01)2017年2016年钾靶值±6%靶值±0.5mmol/L钠靶值±4%靶值±4mmol/L氯靶值±5%靶值±5%钙靶值±5%靶值± 0.250mmol/L(1.0mg/dL)磷靶值±10%靶值±0.097mmol/L或靶值±10.7% ) 17%)总蛋 靶 )丙氨 靶 肌 酸性磷酸酶靶值±30% γ-谷氨酰基转移酶靶值±11%靶值±20%α-羟丁酸脱氢酶靶值±30%靶值±30%胆碱酯酶靶值±20%靶值±20%脂肪酶靶值±20%靶值±20%心肌标志物肌酸激酶-MB(ug/L)靶值±30%靶值±30%肌红蛋白靶值±30%靶值±

30%肌钙蛋白-I靶值±30%靶值±30%肌钙蛋白-T靶值±30%靶值±30%肌酸激酶-MB(U/L)靶值±30% 超敏CRP靶值±30%靶值±30%同型半胱氨酸靶值±2.5μmol/L或±20%(取大者) 脂类胆固醇靶值±9%靶值±10%甘油三酯靶值±14%靶值±25%高密度脂 30%30% 4%靶 C4、C- 靶值±LH、 、 HCG、PSA PSA靶值±25% 全血治疗药物监测环孢霉素A、他克莫司、西罗莫司靶值±25% 血清治疗药物监测卡马西平靶值±25% 地高辛靶值±20%或±0.2μg/L 苯妥英靶值±25%

茶碱靶值±25% 丙戊酸靶值±25% 糖化血红蛋白HbA1c靶值±8% 脑钠肽/N末端前脑钠肽BNP、NT-proBNP靶值±30% 尿液定量生化钾靶值±29% 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C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C靶值±25% 代谢物、总蛋白正确度验证葡萄糖靶值±3.5% 尿素靶值±4.0% 尿酸靶值±6% 肌酐靶值±6%

卫生部关于加强诊断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诊断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1.06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加强诊断药品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2年1月6日)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诊断药品的研究、生产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已经对体内用诊断药品实行了全面的审批管理制度,对于体外用诊断药品,我们也已实行审批管理并正在整顿部分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及放射免疫分析药盒,为保证临床诊断药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卫药政发(90)第291号“关于调查全国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基本情况的通知”,经调查,目前国内有一百多个单位生产、出售近百种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诊断试剂)。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质量和检定要求,以致同一诊断试剂的检测结果不同,影响临床诊断的准确性。 为了加强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保证质量,现决定自1992年起,对其中部分品种实

行审批管理。有关申报审批的具体品种范围及其程序和其它有关事项详见附件一至四。自1993年3月起,凡已列入审批管理范围的诊断试剂,没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没有批准文号的诊断试剂不得销售和使用。其它品种的审批工作将陆续进行。 我部委托部临床检验中心对申报品种进行质量检定和对批准生产、销售的诊断试剂进行全面质量监督。请你厅(局)通知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按通知要求办理,同时协助我部搞好此项工作。 一、申报品种范围: 1、临床化学诊断试剂类 血清谷丙转氨酶(酶法),血糖,血清(浆)尿素氮,血清白蛋白,血清总蛋白测定试剂盒。 2、临床血液学诊断试剂类: 文齐氏液、氰化高铁血红蛋白工作标准液、血红蛋白质控液,白细胞质控液、溶血剂、稀释液。 3、临床化学商品标准液(即临床化学测定用的标准工作液): 葡萄糖,尿酸,钙。 二、申报时间及步骤: 1、目前已上市并属于上述品种范围的诊断试剂,其生产单位应向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出检定申请(见附件二:检定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后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底前寄至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并按规定交纳检定费。 2、在申请的同时,按附件三“临床检验体外诊断试剂技术暂行要求”规定的内容准备好连续三批产品,自查合格后派质检人员携带签封样品,按指定送检时间(由部临检中心另行通知)送到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进行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

《卫生标准》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救护车 (1) 3.2整备质量 (2) 3.3载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4车辆类型............................................................................................................................................................. 5 要求 (2) 5.1性能 (2) 5.2电气要求 (2) 5.3 整车 (4) 5.4医疗舱 (6) 5.5特种车辆标志灯 (8) 6 检测方法 (8) 6.1内部噪声 (8) 6.2加速性能 (9) 6.3最大爬坡度 (9) 6.4最高车速 (9) 6.5平顺性 (9) 6.6 医疗舱装置检测 (9) 6.7 安全性能 (9) 7 车厢油漆与密封 (9) 8 医疗设备 (9) 8.1医疗设备规定 (9) 8.2医疗设备的要求 (9) 8.3 设备清单 (10) 9 检验规则 (11) 10产品标牌、随带文件、运输与贮存 (15) 10.1汽车标牌 (15) 10.2 说明书 (15) 10.3运输 (16) 10.4贮存 (16)

01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中药第一册)解析

新药转正中药标准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中药第一册) (15种) 雌性柞蚕蛾 拼音名:Cixingzuocane 英文名: 书页号:X1-27 标准编号:WS3-125(Z-31)-92(Z) 批准文号:(90)卫药准字Z-19号 本品为天蚕蛾科昆虫柞蚕Antheraea Pernyi Guerin-Meneville的未 交配的雌性蚕蛾,经排尿、去翅、去足的干燥体。 【性状】本品由头、胸、腹三部分组成。全身披覆深浅不同的黄 褐色短毛。体长约4cm,头部小,复眼一双,呈深褐色,口器退化,胸部 由前胸、中胸、后胸三部组成腹 部肥硕,末端较圆,可认出七个环节。 【鉴别】取本品4g,研细,加无水乙醇40ml,振摇5分钟,滤过,取 滤液,加无水乙醇稀释至50ml,摇匀,吸取1ml置10ml量瓶中,加无水乙醇 稀释至刻度,摇匀后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52页)测 定,在269nm波长处有最大吸收。 【检查】水分取本品15g,照水分测定法(中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 30页烘干法)测定。不得过8%。 【炮制】除去杂质,粉碎成细粉。 【性味与归经】咸、温,归肝、肾经。 【功能与主治】补肾益肾,温脾助胃,宁心安神,调气活血。用于调 整内分泌紊乱。 【用法与用量】2~3g,入丸、散用。 【贮藏】置0~-10℃保存。 蛾苓丸 拼音名:Eling Wan 英文名: 书页号:X1-29 标准编号:WS3-125(Z-31)-92(Z) 批准文号:(90)卫药准字Z-19号 本品为雌性柞蚕蛾等经加工制成的水丸。 【制法】以上药味,粉碎成细粉,混匀,用水泛丸,制成1000粒, 烘干,用煅赭石粉挂衣,硅腊粉打光,即得。 【性状】本品为暗红色的水泛丸,除去外衣,显灰黄色或棕黄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第01册中药材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

第01册中药材卫生部颁药品标准 1其它药品标准卫生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100 种)白巨胜拼音名:Baijusheng 英文名:SEMEN LACTUCAE 书页号:y1-31 标准编号:本品为菊科植物莴苣 Lactuca satica L.的干燥成熟果实。夏秋采收,除去杂质,晒干。 【性状】 本品呈长卵形,略扁,长3~4mm,宽1~2mm 。表面灰白色.黄白色或少有棕褐,有光泽,两面具突起的弧形棱线7~8 条。质坚,断面白色,富有油性,无臭,味淡。 【鉴别】 (1) 取本品用湿水浸泡约1 小时后用手捻之,果皮与种子即分离,种皮为一薄膜,包围整个种子。子叶两枚,胚乳不发达。 (2) 本品粉末棕黄色。子叶细胞众多,大小不等 ,类圆形。种皮细胞表面观长条形。果皮细胞淡黄色,长条形,细胞壁呈均匀的连珠状增厚。油滴散在。 【性味与归经】 微甘,温,归肝.肾经。 【功能与主治】

通乳.利尿.活血.益肝肾。用于乳汁不通,大便不利,伤损作痛,肾亏遗精,筋骨痿软。 【用法与用量】 5~10g;外用适量。 【贮藏】 置阴凉干燥处,防虫蛀。白药子拼音名:Baiyaozi 英文名:RADIX STEPHANIAE CEPHARANTHAE 书页号:y1-32 标准编号:本品为防己科植物头花千斤藤 Stephania cepharantha Hayata 的干燥块根,秋.冬两季采挖,除去次根,洗净,切片,干燥。 【性状】 本品为不规则的块状,直径2~7cm,厚 0.2~ 1.5cm。外皮暗褐色,有皱纹及须根痕。切面类白色或灰白色,可见筋脉纹(维管束),有的略呈环状排列。质硬而脆,易折断,断面显粉性。气微,味苦。 【鉴别】 (1) 本品横切面:木栓层为10 余列细胞,含棕色物。外有落皮层。皮层散有少数石细胞。维管束外韧型,略呈轮状排列,木质部不发达,中心木质部可见纤维束。薄壁细胞含草酸钙方晶及细小针晶;并含多数淀粉粒。(2)

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临床化学(NCCL-C-01)2017年2016年钾靶值±6%靶值±0.5mmol/L钠靶值±4%靶值±4mmol/L氯靶值±5%靶值±5%钙靶值±5%靶值±0.250mmol/L(1.0mg/dL)磷靶值±10%靶值±0.097mmol/L或靶值±10.7%(取大者)葡萄糖靶值±7%靶值±0.33mmol/L(6mg/dL)或±10%(取大者)尿素靶值±8%靶值±0.71mmol/L或±9%(取大者)尿酸靶值±12%靶值±17%肌酐靶值±12%靶值±26.5ummol/L(0.3mg/dL)或±15%(取大者)总蛋白靶值±5%靶值±10%白蛋白靶值±6%靶值±10%总胆固醇靶值±9%靶值±10%甘油三酯靶值±14%靶值±25%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靶值±30% 总胆红素靶值±15%靶值±6.84mmol/L(0.4mg/dL)或±20%(取大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靶值±16%靶值±20%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靶值±15%靶值±20%碱性磷酸酶靶值±18%靶值±30%淀粉酶靶值±15%靶值±30%肌酸激酶靶值±15%靶值±30%乳酸脱氢酶靶值±11%靶值±20%直接胆红素靶值±2s靶值±2s铁靶值±15%靶值±20%总铁结合力靶值±2s 镁靶值±15%靶值±25%锂靶值±0.3mmol/L 或±20%(取大者) 铜靶值±2s 锌靶值±2s

酸性磷酸酶靶值±30% γ-谷氨酰基转移酶靶值±11%靶值±20%α-羟丁酸脱氢酶 靶值±30%靶值±30%胆碱酯酶靶值±20%靶值±20%脂肪酶 靶值±20%靶值±20%心肌标志物肌酸激酶-MB(ug/L)靶值±30%靶值±30%肌红蛋白靶值±30%靶值±30%肌钙蛋白-I靶 值±30%靶值±30%肌钙蛋白-T靶值±30%靶值±30%肌酸激 酶-MB(U/L)靶值±30% 超敏CRP靶值±30%靶值±30%同型半胱氨酸靶值±2.5μ mol/L 或±20%(取大者) 脂类胆固醇靶值±9%靶值±10%甘油三酯靶值±14%靶值±25%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靶值±30%靶值±30%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靶值±30%靶值±30%载脂蛋白 A1靶值±30%靶值±30%载脂蛋白 B靶值±30%靶值±30%脂蛋白(a)靶值±30% 血气分析pH靶值±0.04靶值±0.04pCO2靶值±5mmHg 或±8%(取大者)靶值±5mmHg或±8%(取大者)pO2靶值±8%靶值±2SNa+靶值±4%靶值±4mmol/LK+靶值±6%靶值±0.5mmol/LCa2+靶值±5%靶值±0.25mmol/LCl-靶值±4%靶 值±5%特殊蛋白IgG、 IgA、IgE、IgM、C3、C4、C-反应蛋白(CRP)、类风湿因子(RF)、抗链球菌溶血素O(ASO)、转铁蛋白(TRF)、前白蛋白(PA)靶值±25%靶值±25%内分泌总T4靶值±20%靶值±20%叶酸靶值±30%靶值±30%皮质醇、雌二醇、FSH、LH、孕酮、催乳素、睾酮、C-肽、FT3、TT3、

1注射用辅酶A《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六册生化药品第一分册

一.标准来源:《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六册生化药品第一分册。 二.范围:注射用辅酶A的生产与质量控制。 三.责任:生产部、冻干粉针剂车间、质量部有关人员。 四.质量标准: 注射用辅酶A Zhusheyong Fumei A Coenzyme A for Iection 本品为辅酶A加适宜赋形剂的无菌冻干品。含辅酶A应为标示量的85.0%以上。 【性状】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的冻干块状或粉状物。 【检查】酸度取本品5支,每支加水2ml溶解后,合并,混匀,依法测定(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Ⅵ H),pH值应为4.0~7.0。 干燥失重取本品0.2g,以五氧化二磷为干燥剂,在60℃减压干燥4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7.0%(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Ⅷ L)。 热原取本品,加注射用水制成每lml中含5单位的溶液,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 XI D),剂量按家兔体重每lkg注射lml,应符合规定。 无菌取本品2支,分别加注射用水适量溶解后,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Ⅺ H),应符合规定。 其他除装量差异不检查外,应符合注射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Ⅰ B)。 【效价测定】取本品3支,分别加水适量,制成每lml中含200单位的溶液。每支的效价均应符合规定,如有1支不符合规定,另取3支复试,均应符

合规定。 测定法取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pH7.6)[取三羟甲基氨基甲烷12.1g,加水500ml使溶解,用lmol/L盐酸溶液(约70ml)调节pH值至7.6,加水稀释至1000ml]3.0ml,置1cm比色池中,加入乙酰磷酸二锂盐溶液(取乙酰磷酸二锂盐91.2mg,加水溶解并稀释至6.0ml,必要时滤过)0.1ml,再精密加入供试品溶液0.lml,混匀,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Ⅳ A),在233nm的波长处测定吸收度为Eo,用微量注射器加入磷酸转乙酰化酶溶液{取磷酸转乙酰化酶适量,用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pH8.0)[取三羟甲基氨基甲烷12.1g,加水500ml使溶解,用lmol/L盐酸溶液(约70m1)调节pH值至8.0,加水稀释至1000ml]制成每lml中含30~40单位的溶液,必要时离心,分取上清液。临用时配制]0.01ml,混匀,在3~5分钟内测定最高的吸收度为E l ,再加入磷酸转乙 酰化酶溶液0.01ml,混匀,测定吸收度为E 2 ,以三羟甲基氨基甲烷缓冲液(pH7.6)3.0ml、乙酰磷酸二锂盐溶液0.1ml及供试品溶液0.1ml,置1cm比色池中,混匀后,作为空白。 按下式计算:△E=2E 1-E -E 2 每支含辅酶A的单位数=△E×5.55×413×稀释体积 【作用与用途】辅酶类。用于白细胞减少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功能性低热等。 【用法与用量】 静脉滴注一次50—200单位,一日50—400单位,临用前用5%葡萄糖注射液500ml溶解后滴注。 肌内注射一次50~200单位,一日50~400单位,临用前用氯化钠注射液2ml溶解后注射。 【规格】 (1)50单位 (2)100单位 (3)200单位 【贮藏】密封,遮光,在阴凉处保存。 【有效期】 3年。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9月25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33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西药第三十三册)

新药转正西药标准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西药第三十三) (24种) 阿昔洛韦分散片 拼音名:Axiluowei Fensanpian 英文名:Aciclovir Dispersible Tablets 书页号:X33-158 标准编号:WS1-(X-054)-2003Z 本品含阿昔洛韦(C8H11N5O3)应为标示量的%~%。 【性状】本品为白色片。 【鉴别】(1)取本品的细粉适量(约相当于阿昔洛韦30mg),加水10ml,振摇使溶解,滤过,滤液置水浴上蒸干,残渣加盐酸2ml,置水浴上蒸干,再加 盐酸1ml与氯化钾约30mg,置水浴上蒸干,冷却,于残渣中滴加氨试液2~3滴, 残渣显紫红色。再加氢氧化钠试液数滴,紫红色消失。 (2)在含量测定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供试品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阿昔 洛韦对照品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检查】溶出度取本品,照溶出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 ⅩC 第一法)以水900ml为溶剂,转速为每分钟100转,依法操作,经20分钟时, 取溶液适量,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2ml,置25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阿昔洛韦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制 成每1ml约含8μ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 二部附录ⅣA),在252nm的波长处测定吸收度,计算每片的溶出量。限度为 标示量的80%,应符合规定。 其他应符合片剂项下有关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ⅠA)。 【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D)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 醇水(10:9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54nm。理论板数按阿昔洛韦峰计算应不低 于2000。 测定法取本品20片,精密称定,研细,精密称取适量(约相当于阿昔洛韦40mg),置100ml量瓶中,加%氢氧化钠溶液适量,振摇使阿昔洛韦溶解, 加%氢氧化钠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5ml,置100ml 量瓶中,加L醋酸溶液5ml,摇匀,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取20μl注入 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精密称取在105℃干燥至恒重的阿昔洛韦对照 品40mg,同法测定。 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 【类别】抗病毒药。 【规格】 【贮藏】密封,在阴凉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详细目录: 第一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护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 医院工作制度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 厦门华兴医院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

机构名称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机构名称: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注册号:PT0016 地址: A: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 获准认可能力索引

Name:National Center for Clinical Laboratories Registration No.:PT0016 ADDRESS: A: No.1, Dahua Road, Dongdan,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INDEX OF ACCREDITED SIGNATOR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认可证书附件 (注册号:CNAS PT0016) 名称: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 签发日期:2012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1日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2日 附件1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及领域 序号姓名授权签字领域备注 1 陈文祥细菌学(0703)、病毒学(0705)、血清学(0708)、血液学(0711)、化学病理学(0720)、医学应用 病理学(0726)检测领域 2 王治国细菌学(0703)、病毒学(0705)、血清学(0708)、血液学(0711)、化学病理学(0720)、医学应用 病理学(0727)检测领域 3 李金明病毒学(0705)、血清学(0708)检测领域 4 彭明婷血液学(0711)检测领域 5 张传宝化学病理学(0720)检测领域 6 胡继红细菌学(0703)检测领域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APPENDIX OF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Registration No. CNAS PT0016) NAME: National Center for Clinical Laboratories ADDRESS:No.1, Dahua Road, Dongdan,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Date of Issue:2012-11-22 Date of Expiry:2015-11-21 Date of Update:2012-11-22 APPENDIX 1 ACCREDITED SIGNATORIES AND SCOPE №Name Authorized Scope of Signature Note 1 Chen Wenxiang Inspection:Bacteriology(0703), Virology(0705), Serology(0708), Hematology(0711), Chemical Pathology(0720), Medical Applied Pathology(0726) 2 Wang Zhiguo Inspection:Bacteriology(0703), Virology(0705), Serology(0708), Hematology(0711), Chemical Pathology(0720), Medical Applied Pathology(0727) 3 Li Jinming Inspection:Virology(0705), Serology(0708) 4 Peng Mingting Inspection:Hematology(0711) 5 Zhang Chuanbao Inspection:Chemical Pathology(0720) 6 Hu Jihong Inspection:Bacteriology(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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