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需要面对众多的单证和复杂的流程。
为了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管理,确保企业的出口业务合法、合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单证备案的范围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单证进行备案: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包括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的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单证备案的时间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同时,完成相关单证的备案工作。
三、单证备案的方式1、纸质备案企业可以将相关单证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注明企业名称、海关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电子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备案。
电子备案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查阅性,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数据存储和报送。
四、单证备案的管理要求1、准确性备案的单证信息应与实际出口业务一致,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贸易方式等。
2、完整性备案的单证应齐全,不得有遗漏。
3、真实性企业应保证备案单证的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单证。
4、保存期限企业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为 5 年。
在保存期限内,企业应妥善保管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单证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规范单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流程。
五、税务机关的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保存情况等。
1、定期核查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对企业的单证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是指在出口贸易过程中,出口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特定的证明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以便进行合法出口活动。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和执行,旨在管理和监督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非法贸易和潜在的违规行为。
一般来说,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出口合同备案:出口企业需要提交签订的出口合同或订单以备案。
合同中应包含出口商品的详细描述、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等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出口货物报关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和装箱单等文件,以备案并进行报关手续。
这些文件将被用于核实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相关许可证备案:对于一些特殊商品或特定国家的出口,出口企业可能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证书。
企业需要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并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期。
4. 外汇管理备案:出口企业需要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向相关银行或外汇管理机构备案出口收汇信息,确保合法收汇并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5. 出口企业的信用备案:在出口贸易中,信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机构备案自己的信用情况,如信用报告、征信证明等,以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
他们将对出口企业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和核实,并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出口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值得一提的是,出口企业在备案过程中应保持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确保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出现潜在的违规行为和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是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合规备案能够帮助企业确保合法出口,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同时也有助于国家监管部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的出口利益和形象。
企业应认真遵守并配合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

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第一篇: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海关关于对企业账簿、单证设置的管理规定及海关六套帐样表第一条为保证国家税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账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与吉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准则》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记录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主要有往来明细账、产品销售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成本费用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
实行EDI电子联网监管的以及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所采用或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及有关制度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其会计核算账簿、报表应以计算机打印书面形式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
第四条企业的会计账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货物的购进、储存、生产、销售、发外加工等情况,并与国内料件、半成品、成品等的购入、储存、加工、销售分别记账。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应规范仓库的管理,分门别类存放进口保税原材料和国内购买材料及其成品(半成品)。
仓库必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记录货物进出管理的账簿及单证,包括:进口原材料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1),成品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2),国内购料进出仓账(见附表账页格式3),委托加工账(见附表帐页格式4),边角(废)料、残次品账(见附表账页格式5)。
上述进出仓账册数据应来源于仓单、送货单、领料单、生产通知单(制单、订单)等原始凭单,并保持账单相符、账实相符。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一、目的与依据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旨在规范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程序,确保出口货物的合法、准确性,顺利完成出口手续。
该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货物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中国境内出口货物的企业,包括出口生产企业、外贸经营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三、备案申请1.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2. 备案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表格、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
3. 备案申请材料需按海关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并按要求保留备案一定期限。
四、备案审批1. 海关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2. 如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或不完整,海关将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补齐或更正相关资料。
3. 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将获得备案准证,准证编号将在准证上予以标注。
五、备案期限1. 出口企业的备案期限为一年,自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
2. 准证的有效期与备案期限一致,过期后需重新备案。
3. 若出口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有变更情况,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并进行备案更新。
六、备案查验1. 海关有权随时进行备案查验,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
2. 出口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备案材料进行查验,若出现虚假备案的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处罚与纠正措施1. 若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海关可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备案准证。
2. 出口企业如发现备案材料有错误或变更情况,应及时自行纠正并向海关报备。
3. 若出口企业多次违反备案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能被列入不合格出口企业名单。
八、附则1. 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海关备案政策的更新与变化,及时调整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2. 出口企业应合理安排备案事宜,并妥善保管备案准证及相关备案材料。
3. 海关有权对出口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或审核,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结束语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对于维护出口贸易的规范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单证不齐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成文日期:2006-09-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
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
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在出口贸易中,单证备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并促进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工作,确保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单证备案的重要性、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 单证备案的重要性单证备案是出口贸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确保出口产品的合法性、确权、便于后续管理和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单证备案,可以及时核实出口产品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出口过程中的风险,并帮助出口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同时,单证备案也是出口产品海关申报和报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2. 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2.1 单证备案程序(1)认真查阅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出口单证备案的规定和要求。
(2)根据出口单证备案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合同、出口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等。
(3)将准备好的材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4)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认无误后进行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
2.2 单证备案要求(1)准确无误:备案材料必须准确无误,所有单证必须与实际出口业务相符。
(2)及时提交:出口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备案材料提交相关部门,以确保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3)完整归档:备案材料应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归档,方便随时查询和核对。
(4)合规合法: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口贸易规定的要求,确保出口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单证备案管理的意义和效果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的意义和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规经营:通过单证备案,可以确保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口贸易的规定,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2)增强竞争优势:备案材料的准确无误和完整归档,可以提高出口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
(3)降低风险:单证备案有助于防范风险,确保出口产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冒用出口企业身份进行欺诈等问题。
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

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工作,加强出入境货物的监管,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根据《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海关备案清单是指出口入境货物实施海关备案管理的单证,用于记录出口入境货物的基本信息和清单内容。
第三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海关备案管理的出口入境货物。
第四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工作由海关负责,全面贯彻“依法、规范、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高效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章海关备案清单的内容和提交第五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内容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应当在货物装载前报送给海关,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和提交。
第七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应当与货物实际情况相符,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告给海关,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出口入境货物的备案清单提交后,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复核和确认,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出口入境货物备案清单的提交方式包括线上填报、电子化提交等多种形式,提高备案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十条海关对于出口入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审核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对重点货物的核查和监管,确保国家利益和安全。
第三章海关备案清单的管理第十一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包括备案登记、备案审核、备案复核、备案抽查等环节,依法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海关备案清单登记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和记录,建立完善的备案档案,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海关备案清单审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进行,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海关备案清单复核应当对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备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海关备案清单抽查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保障备案工作的质量。
第十六条海关备案清单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文件和工作程序,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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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浙国税进〔2005〕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公告)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单证备案的内容
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对有关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种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视同出口的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备案单证的具体解释
(一)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补充购销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
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编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从2012年7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取消此单证的备案要求。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1、装货单与装箱单的区别。
装箱单是集装箱运输的特有单证,是每一个出口集装箱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份单证.它是根据已装入箱内的货物制作的,记载着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资料、交付方式以及箱内货物自内向外的积载次序,它也记载这些货物载体集装箱和运输工具船舶的相关货运资料。
是船、箱、货结合的最初原始资料,是出口集装箱运输后续单证编制的依据,是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业务单证。
装箱单既有货运公司的统一格式也有企业自行制作。
而装货单是经海关认可并签章的关单,具有法律效力。
2、铁路或公路运输出口货物的装货单。
一般情况下有海关签发,若海关不签发装货单,出口企业可凭盖有运输代理单位公章和出口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入库单暂时代替。
3、航空运输装货单。
一般情况下航空运输没有装货单,企业可凭航空运输总单(签有海关放行章)和进仓单暂时备案。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
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与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1、关于拼箱的提单问题。
在2006年初,货运公司对拼箱只提供总提单。
后经企业多方反映后,从2006年3月起,对于拼箱货运公司可提供提单明细,即把提单分为A、B、C……等,以满足各出口企业拼箱出口的需要。
2、关于航空运输提单问题。
对于空运出口的,对方提货人可不凭提单只凭提货通知书提货。
货运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主动把提单转给企业,因此出口企业应主动向货运公司索取提单,以满足单证备案的需要。
四、单证备案的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五、单证备案的具体要求
(一)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
备案的单证应齐备并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应符合本条第(八)款的规定要求。
(二)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内容应相一致。
(三)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应有合理性。
不得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五)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
对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规定相一致的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七)对出口企业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
(八)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
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六、违章处理
(一)2012年7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2、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2012年7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违章处理
1、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