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注意的一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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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注意的一些要点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点(2012年第24号公告)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按FOB价确认收入
2、出口退税申报时点
◆外贸企业,在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一个月可以申报多个批次,也可跳月
申报。若2019年需要申报出口日期为2018年的数据时,所属期为201812 增加批次申报。
◆生产企业,以增值税所属期作为申报批次,可以跳月。
3、出口退税申报时限(2012年第24号公告)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18日前办理退税申报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18日前办理延期申报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18日前办理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18日前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15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委托出口的,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出口的,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来料加工的,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进料加工的,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在本年4月20日前核销
4、出口收汇截止时限及《不能收汇表》(2013年第30号公告)
◆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作不能收汇或延期收汇申报
◆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报送视同收汇证明资料
5、视同自产要求(财税[2012]39号)(2013年第65号公告)
◆去税局备案(未见明文规定),相关供应商资料、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留存备查。
◆申报标识:在“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赣国税函〔2014〕117号)◆并报送《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及对应视
同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合同。
◆生产企业月度申报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额占当月出口额30%以上的,退税主
管部门应重点关注,重点审核;月度申报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额占当月出口额50%以上的,退税主管部门应重点核查,排除骗税疑点后方可审核办理免抵退税。
6、真实、合理、合规(财税[2013]112号)
◆外贸企业关联号换汇成本在合理范围(5-8之间)
◆外贸企业从有虚开记录的供应商处取得的进项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如果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
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其他审核要求(2013年第12号公告)(财税[2012]39号)
◆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与实际货物生产地一致
◆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名称、单位与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单位一致
◆必须开具出口普通发票
◆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外贸企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8、单证备案(2012年第24号公告)(国税函[2009]104号)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
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明细:
a、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b、出口货物装货单;
c、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
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备案方式。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
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备注存放地点,要求
税局核查时能快速找到相应单据。(国税函〔2006〕904号)
◆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9、申报资料备案
◆无纸化后,留存备查的申报资料如下:
A、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B、申报明细表
C、附件3审核疑点业务处理表、附件4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业务处理表
D、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E、报关单
F、出口发票
◆结合备案单证,可整合补充如下资料:
G、出口合同
H、装箱单
I、提单
J、形式发票
K、无纸化放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