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协议名称: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缺点和优点,并提供相关的合同书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便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准确理解和履行合同义务。
二、定义和特点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或商品的总价款,不论实际成本如何变化,承包商或供应商都必须按照合同总价完成工程或交付商品。
特点:价格确定,风险承担较低,适用于工程或商品成本难以估计的情况。
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或商品的单位价格,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交付的商品数量,按照约定的单价计算总价款。
特点:价格灵活,根据实际工程量或商品数量计算,适用于工程或商品成本较为稳定的情况。
三、适用范围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或商品成本难以准确估计的情况;(2)合同工期较长,成本波动风险较高的情况;(3)承包商或供应商能够合理控制成本波动的情况。
2.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或商品成本较为稳定的情况;(2)合同工期较短,成本波动风险较低的情况;(3)工程或商品数量较多,单价计算更为便捷的情况。
四、缺点和优点1. 固定总价合同的缺点:(1)承包商或供应商承担了成本波动风险,若成本增加则利润减少;(2)合同中对于成本波动的控制要求较高,否则可能导致亏损。
2. 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点:(1)价格确定,双方都能够明确预算;(2)承包商或供应商有动力控制成本,提高效率。
3. 固定单价合同的缺点:(1)若工程或商品成本增加,需求方需要支付额外费用;(2)价格灵活,预算较为不确定。
4. 固定单价合同的优点:(1)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交付的商品数量计算价格,公平合理;(2)适用于成本较为稳定的情况。
五、合同书写要求和注意事项1. 合同格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包括合同标题、合同主体、合同条款、签署日期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内容。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一、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一)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二)变动总价合同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二、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
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一)固定单价合同。
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近几年来,由于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
为了使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性质、风险有更深的认识,在今后签订这类承包合同时尽可能将风险范围估计充分并合理分担,避免纠纷再次发生,本文作者结合实践,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风险、争议类型作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供承发包双方参考。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分类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分类一、引言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是明确建设方和施工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影响着双方的利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对于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和详细介绍。
二、总价合同1.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计算出工程总造价,并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合同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或者发生了合同变更、工程量增减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不会发生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是价格固定,风险分担明确。
对于发包人来说,可以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工程总投资,有利于投资控制;对于承包人来说,则需要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成本,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
2. 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的合同价格。
可调总价合同的价格调整因素通常包括材料价格波动、汇率变动等。
可调总价合同的特点是价格相对灵活,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价格波动对双方的影响。
但是,合同调整的条件和方法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保证合同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单价合同1. 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由承包人填报单价,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格的合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或者发生了合同变更、工程量增减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单价不会发生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固定,工程量的变化会影响合同总价。
对于发包人来说,可以明确工程总投资,有利于投资控制;对于承包人来说,则需要准确计算工程量和成本,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
2. 变动单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单价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调整的单价。
单价包干和总价包干的区别

单价包⼲和总价包⼲的区别
单价包⼲和总价包⼲的区别:单价包⼲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单价是固定死不再调整的,综合单价是清单中⽤单价,在单价变化超过5%时还可以调整的单价.总价包⼲和包⼲合同是⼀样的,都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包⼲合同在结算时根据所完成的⼯程量乘上合同单价结算,综合单价就是清单的结算⽅式。
根据所完清单⼯程量乘上综合单价来结算,当变化较⼤时,超过5%部分调整,当⼯程量与原综合单价⼯程量超过⼀定幅度时,还可以重新组合综合单价.总价包⼲和包⼲合同结算时直接按合同价格结算即可。
合同的计价方式

合同的计价方式合同的计价方式是指在合同中对于工作成果的计价方式的约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
下面将就合同的计价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一、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以一笔总价为基础,将合同工作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内的一种计价方式。
这种合同适用于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比较明确,价格比较稳定的情况。
总价合同的优点是价格明确,方便双方预算和控制成本。
缺点是如果工作量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加大。
二、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每个单位工作的单价,根据工作完成的数量进行计价的方式。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范围相对固定,但数量可能有一定差异的情况。
优点是计价方式清晰,方便控制成本。
缺点是如果工作量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费用增加。
三、成本加利润合同:成本加利润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的成本以及一定的利润比例的计价方式。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的范围和工作量难以预估,价格较为不稳定的情况。
该合同的优点是价格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缺点是计价方式复杂,需要对成本进行详细核算。
四、费用报销合同:费用报销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的计价方式。
这种合同适用于一些具体的费用项目,如差旅费、材料费等。
优点是计价方式准确,避免了过多的争议。
缺点是需要双方提供详细的费用信息,并进行核算。
五、混合计价方式:混合计价方式是指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多种计价方式进行计价的方式。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范围和变动较大的情况。
优点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计价方式,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
缺点是计价方式复杂,需要进行详细的协商和核算。
总之,合同的计价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计价方式的具体约定和变更条件,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固定价格合同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

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
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
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
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
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
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
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
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
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
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
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
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
工程合同几种包干方式

工程合同几种包干方式1. 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干合同是指承包方以一个固定的总价完成整个工程项目。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为确定、设计方案不会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
示例:甲方与乙方约定,乙方将以人民币XXX万元的价格,负责完成位于XX地点的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
2. 单价包干合同单价包干合同是指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来计算合同总价。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难以预估或可能发生变化的项目。
示例:甲方与乙方约定,乙方将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XXX元的价格,对XX工程进行施工,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3.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承包方先垫付所有成本,再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得酬金。
这种方式适用于项目复杂、风险较高,且双方愿意共担风险的情况。
示例:甲方与乙方约定,乙方负责XX项目的全部建设工作,所有成本由乙方先行垫付,项目完成后,乙方将获得成本总额的百分之XX作为酬金。
4. 管理费加成本合同管理费加成本合同是指承包方除了垫付成本外,还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项目管理要求高、需要专业团队进行管理的场合。
示例:甲方与乙方约定,乙方将负责XX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并垫付相关成本,除此之外,乙方还将收取成本总额的百分之XX作为管理费。
5. 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是结合了总价包干和单价包干的特点,对于不同的工程部分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包含多个子项、各子项工程量差异较大的项目。
示例:甲方与乙方约定,对于XX项目中的基础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而对于主体结构工程则采用单价包干方式,最终合同总价将根据各部分的实际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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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吗?
作者:周吉高鞠恒点击次数:3325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已被广泛使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工程。
这对贯彻《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承发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有些对其不熟悉,因此,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过程中,亦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就是一个引发纠纷的突出问题。
案例:
某承包商中标承建一厂房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
承发包双方选用了新版示范文本为合同文本。
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2320万元。
在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即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格。
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发包人委托有审价资质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为准)。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根据“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之约定,编制并向审价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
但是在审价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该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单价包干合同产生争议。
发包方认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故本合同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
承包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由于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与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款大不一样,后者比前者的结算款要高10%。
因此,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尚有盈利,否则,必然会亏损;对于发包方而言,如果按总价包干合同方式结算,则其可以节约10%的成本。
因此,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究竟为单价包干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争执不下。
于是,双方并审价单位共同至本律师事务所咨询。
经笔者为他们详细分析,发包方、审价单位最终同意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承包商因此而获得承包该工程应得的利润。
为什么该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而不应认定为总价包干合同呢?
实际上,新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约定的三种合同价款确定方式系《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三种工程价格类型。
即:固定价格。
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格。
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
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格、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均系新概念,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工程价格构成第1款“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之规定,工程价格实际上就是指通常所称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利润、开办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即工程价格中之“价格”指“造价”,是量和价的结合概念。
但是,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及其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是否指“造价”呢?
我们认为,因工程价格与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故这些概念中的“价格”应理解为“造价”。
但是,这个合同定义条款中出现的“价格”并非指“造价”,只能理解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
否则,该定义条款就犯了“造价”系“造价”之循环定义的错误。
同时,我们不妨将上述“价格”分别替换成“造价”及“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变更为:“工程造价的分类。
(一)固定造价。
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二)可调造价。
工程造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而调整。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造价。
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显然,《暂行规定》将工程价格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三种类型,系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
固定价格、可调价格仅考虑了价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却不但考虑了价的因素,而且考虑了量的因素。
因固定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故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双方约定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否则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本案中,承发包双方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又约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认定为单价包干合同。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新版示范文本中确定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划分标准不一。
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仅考虑了价的因素而没有考虑量的因素,如果承发包双方不对量进行约定,则双方因对量没有约定而产生纠纷;如果承发包双方对量进行了约定,双方又会因对固定价格的理解不一而产生纠纷。
因此,这系新版示范文本的缺陷之一。
为了纠正这一缺陷,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采用新版示范文本时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删除该通用条款,并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重新约定,比如首先约定单价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然后再约定图纸不变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及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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