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中小学规模与生均校园占地面积

中小学规模与生均校园占地面积、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1)中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注:1、学校规模(班级数)如不在本表之列,则套用低一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如果学校规模(班级数)还达不到表中所列最低规模,则使用最低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
2、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生均校园占地面积标准按对应的小学、
初中或高中的规模标准执行,判断学校面积是否达标以总面积是否够用为准,即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达标的最小校园用地面积为小学、初中或高中的学生数乘以对应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标准之和。
(2)中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注:1、学校规模(班级数)如不在本表之列,则套用低一班级规模的面积标准;如果学校规模(班级数)还达不到表中所列最低规模,则使用最低班级规
模的面积标准。
2、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按对应的小学、初中或高中的规模标准执行,判断学校面积是否达标以总面积是否够用为准,即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达标的最小校舍建筑面积为小学、初中或高中的学生数乘以对应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之和。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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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北京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200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二年四月十七日编制说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单位等方面的管理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
普通高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

48 班 10827 1372 1010 13209 5.50 22015 9.17
60 班 13157 1616 1241 16014 5.34 26690 8.90
1、本指标不含选配用房、自行车存放及寄宿生的食堂餐厅、学生宿舍、锅炉房、 浴室等建筑面积。 2、平面利用系数 K=0.6
普通高中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普通高级中学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项目
规模
教学及辅助用房
办公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
校舍总使用面积
生均使用面积
校舍总建筑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
24 班 5455 856 565 6876 5.73 11460 9.55
30 班 7115 970 660 8745 5.83 14575 9.72
36 班 8564 1104 771 10439 5.80 17398 9.67
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 略语 无
4 职责
Hale Waihona Puke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单位:平方米
学校规模
24 班
30 班
36 班
48 班
60 班
建筑用地 体育用地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第-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
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是指学校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标准,有助于学校安排教育的内容、设施和设备,促进教育教学的高效发展。
根据中央教育部《中国学校教育建设标准》(1989年)及《普通高级中学校舍建筑物要求》(2003年),不同建筑物的面积标准参考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每所学校至少有10000㎡以上的建筑面积,学校里设置教室30000㎡以上;初中及高中,每所学校至少有10000㎡以上的建筑面积,其中教师公寓、保证办公区和教室空间应配备使用的有效面积至少50000㎡。
二、革新教育阶段:小学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教室面积至少30000㎡;初中和高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教室面积至少60000㎡。
校舍建筑面积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事先制定的标准,以确
保学校拥有足够的教室和办公区域,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有效的管理。
此外,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利用校舍面积,学校应结合学生需求,合理安排办公和教学设施,如室外活动场所、图书馆、文体设施、教研室等,使其配套齐全,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术创新的热情,照顾学生的兴趣特长,提高教育创新水平。
总之,建设校舍时,不论是新建校舍还是改建旧校舍,都应当遵循部门规定的校舍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有关标准,以确保学校能够教育、培养一批社会中坚力量。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一、本定额是以原高等教育部1964年5月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规划面积定额》(修订草稿)为基础,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及教育部所属各高等学校的意见后制订的。
二、本定额是根据既要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适当改善学生及教工的居住条件,又要切实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教学与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的原则制订的。
本定额不包括经领导机关批准在高等学校附设的科学研究所(室)和生产性工厂等所需的房屋面积,也不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三、本定额是按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所需校舍制定的。
在这个基础上又制定了研究生的补助面积定额、专科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及相应的用地定额。
定额适用于一般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和专科学校),可作为这些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及各类校舍的设计文件,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的依据。
本定额中的各项指标都是规划指标,不能作为学校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及分配房屋的标准。
四、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承担的任务与一般高等学校有所不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实验室、教工宿舍及住宅以及图书馆等项建筑的定额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至于重点学校的教室、学生宿舍、校行政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等则仍应执行本定额,不应特殊。
五、本定额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或补充意见,请随时函告教育部,以便修订时参考。
六、本定额由教育部负责进行解释。
第一章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第一节教室一、内容包括各类学校的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电教教室(由大合班教室及阶梯教室兼用),电教教室的附属用房(如演播室、控制室、复制室、软件制作储存室、修理间……等),也包括一些特殊专业的专用教室,如建筑学专业的素描、雕塑及水彩教室等。
二、各类教室的使用率1.普通教室及电教教室采用穿插排课的办法,每个教室每周排课26至30个学时,外语及建筑学专业可以每班设一个专用教室。
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要求41130

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要求第十七条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其中:一、必配用房:(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1.普通教室:包括班级教室、机动教室、选修课教室。
2.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3.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厅、班教室、图书室(馆)、学生活动室、舞蹈教室、心理辅导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馆等。
(二)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研室、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广播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会议接待室等。
(三)后勤及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及教工食堂(或用于配餐的餐厅)、总务及附属用房、传达值班室、厕所、非机动车库等。
二、选配用房:(一)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语言教室、微格教室、试卷保密室、心理健康中心、礼堂(小剧场)、校史馆、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二)后勤生活用房:包括值班宿舍、室外连廊、地下机动车库等。
第十八条各类学校必配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教学及辅助用房(一)普通教室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
小学班级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设置;中学班级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班级教室按小学部分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初中部分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
2.机动教室。
为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初中设置。
每10个班设置不超过1间。
小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65平方米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机动教室按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设置。
3.选修课教室。
为高级中学设置(不再设置机动教室)。
每3个班配1 间选修课教室,每间使用面积75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1.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的设置及面积标准确定参考国家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2.科学教室。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全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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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北京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200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制订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二年四月十七日编制说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主编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收集和参考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教育部门颁行的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十余年全国城市中小学校发展建设的经验,并对日本城市中小学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气候特点差异等主要情况,科学地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分析论证。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两次印发给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包括各地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单位等方面的管理者和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最后,本标准的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的报批稿,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定稿、颁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