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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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一、菌种、毒株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里,房门专人加锁,确保菌种,毒株安全。

二、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三、菌种,毒株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形态,变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和原因。

(一)各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二)菌种,毒株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照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三)所有存在的菌种,毒株应具备清单。

(四)使用菌种,毒株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件时,应及时处理,同时向感染性疾病控制科报告,感染性疾病控制科在接到报告并调查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微生物菌种是微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医药、农业、环保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保护和有效利用微生物菌种资源,加强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定微生物菌种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 确保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 促进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和交流;3. 促进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或者向外传递使用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责任1. 单位领导对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共享和交流负责;2.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内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管理负责;3. 个人对自己使用的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安全和合规使用负责。

五、管理要求1.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采集、保存、传递和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采集应当遵守道德原则,进行规范采集并保护生物多样性;3.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保存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资源的存活和稳定性;4.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传递应当进行清晰的记录和标识,并确保传递方和接收方均得到充分的授权;5.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使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流程1.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采集:(1)明确采集目的和方法;(2)采集样品应当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3)进行必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合规采集。

2.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保存:(1)建立适当的保存设施和条件;(2)进行资源的鉴定和鉴定信息的记录;(3)定期检查保存设施和资源的存活情况。

3.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传递:(1)明确传递目的和双方的权责;(2)进行传递协议的签署,并记录传递信息;(3)确保传递过程中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传递。

4. 微生物菌种资源的使用:(1)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记录使用的详细信息,并进行使用结果的评估;(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合规使用。

七、管理评估1. 建立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管理档案,纪录资源的采集、保存、传递和使用情况;2. 定期进行资源的存活和稳定性检查;3. 针对资源的使用效果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医院实验室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医院实验室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1、需保存的菌种、毒株,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2、菌(毒)种的收入、发出及销毁,须事先报告科领导,取得同意后办理,并完备详细的登记手续。

3、因工作需要领取菌种、毒株时,报科负责人同意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办理领取手续,领出后由领用人严格保管使用,保管者要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销毁时应有二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4、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苗(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5、保存的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报告;工作中分离出的毒(菌)种地方株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疾病预防与控制实验室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管理程序

疾病预防与控制实验室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管理程序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管理程序1 目的加强中心的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株)及阳性标本收集、保管、领用及销毁工作符合规定,相关生物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 范围适用于本中心菌种、毒种(株)和相应阳性标本的收集、保管、领用、销毁等工作。

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采购计划及菌种验收。

3.2 微生物实验室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菌(毒)种的采购。

3.3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种、毒种(株)和相应阳性标本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3.4 中心主任负责菌种采购及领用审批。

3.5 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4.1 分类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4.2 定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5 程序5.1 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收集下列菌、毒种(株)及阳性样本需移交中心菌、毒种库集中保存: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普通菌种、毒种(株)及相应的阳性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普通菌种、毒种(株)标准株。

5.2 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的接收5.2.1 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应的设备和条件下进行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接收工作;对可疑高致病原微生物的接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并及时安排两人上送省疾控中心。

5.2.2 接收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时,应有两人在场,一人登记相关信息资料,另一人戴上手套,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检查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包装容器有无破损和泄漏。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2)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与样本的标准操作规程流程1.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于瑞芳、侯恩言3、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与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与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⑴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2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⑵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于瑞芳、侯恩言2名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她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与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实验室保存菌种主要为标准菌株和临床分离出的菌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不在本室管理范围之内。

本实验室无毒种保存。

3.菌株保存及使用规定3.1菌种保管有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冰箱门加锁,确保菌种安全。

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3.2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病人姓名,菌名、保存日期、药敏记录。

菌种的使用、转移、销毁应有记录和负责人签名。

3.3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3.4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所有存在菌种应有清单。

4.管理程序4.1检验用菌种应来自认可的国内或国外菌种保藏机构的标准菌株,或使用与标准菌株所有相关特性等效的商业派生菌株。

4.2检验用菌种的管理由专人负责。

负责菌种的申购、接收与复活、保藏、定期传代、检查及销毁。

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菌种,并监督其使用。

负责填写菌种记录。

4.3菌种的申购、接收4.3.1根据检验要求申购所需菌种,写明购买菌种名称、标准菌号、数量、保藏机构。

4.3.2对新购进的菌种应仔细核对菌种标签、包装完整性和随菌种附有的说明书,及时填写菌种保管登记记录。

4.4菌种的保藏、传代4.4.1标准菌株的复活或培养物的制备应按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

4.4.2冻干管开启后可制备菌种甘油管和转种斜面。

4.4.3斜面菌种1~3个月传代一次,传代次数不得超过V代。

传代应及时填写制备及传代记录。

4.4.4除另有规定外,菌种冻干管、甘油管应保存于-20℃以下冰箱中,菌种斜面、菌液应保存于2~8℃冰箱。

4.4.5冷冻菌种一旦解冻转种制备工作菌株后,不得重新冷冻和再次使用。

4.4.6保藏的菌种都要有明显的标志,标明菌种名称、标准菌号、接种日期、传代数与菌种记录一一对应。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标准操作规程流程1.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于瑞芳、侯恩言3.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⑴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2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⑵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于瑞芳、侯恩言2名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5.菌毒株管理流程

5.菌毒株管理流程

菌毒株管理流程质控菌株选择及临床分离菌株、毒株菌株、毒株登记菌株、毒株的保存1、菌种保存在-70℃冰箱,冰箱加锁保存。

菌株、毒株保存时要做好《菌株、毒株保存记录》实行双人签名。

1、质控标准菌株:购买有资格菌种保藏中心和室间质评标本分离株(自治区临检中心和卫生部临检中心)。

2、所保存菌株、毒株必须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要求,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不允许保存的菌株、毒株,不得保存;菌株、毒株选的使用管理菌株、毒株的外送转运菌株、毒株溢洒处理菌株、毒株的销毁实验室如果发生一般病原微生物泼溅或泄漏事故,按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消毒。

1销毁保存菌株须经细菌室负责人批准,并在《农三师医院检验科菌株销毁登记表》上写明销毁原因与方式等。

2、用塑料桶盛装新鲜配置的2000mg/L有效氯溶液,将丢弃菌株浸泡在桶内24小时,再高压处理。

1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污染时,及时向主任报告,在2小时内向感染科报告,并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

(1)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5)进行现场消毒。

﹝6﹞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2、发生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含病毒血清(浆)在储存中被盗、丢失,在2小时内分别向科主任、感染控制科、医务科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局、公安局报告。

1.未经科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菌株带出微生物实验室。

2、需外送转运的菌株经科主任批准后,填写《农三师医院检验科菌株转运记录表》,实行双人签名。

菌株、毒株仅限于指定人员使用,使用后立即放回冰箱保存,出入时做好《菌株、毒株复苏和传代记录》。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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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一、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二、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三、职责
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一)报送及入库
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梁艳霞【】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
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
⑤菌、毒种入库时,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二)日常管理
①保管人员由梁艳霞【】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
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
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三)索取、领用和发放
①因工作需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HJK/JL-21),科室负责人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方可索取、领用和发放。

②三类菌、毒种的领用和发放时,应由2人参加。

③一类菌、毒种,须报卫生部批准,二类菌、毒种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

④进行菌、毒种索取、领用和分发时,须做好记录,填写《菌、毒种使用及销毁记录》(HJK/JL-22)。

⑤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四)销毁
①菌、毒种使用过程中须接受保管人员的监督,工作结束后,立即做好善后处理,销毁时应有2人或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销毁记录。

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该按规定的时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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