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日照时间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二)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申领,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可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三)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经核查,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错误,但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一)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申领,责令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许可证。
同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设计单位予以惩戒。
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已重新修订,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1号)、《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规总〔2007〕22号)同时废止。

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

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08修改版)【模板范本】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08修改版)【模板范本】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

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

2。

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

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

2。

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

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

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落地飘窗.3。

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2012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1 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

3.2.4 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3.2.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和附属汽车坡道: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的要求;2、独立设置或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且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含分隔墙)总面积的25%;5、层高不大于3.0米。

超出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

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

昆山市建设项目日照间距计算及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日照间距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第二条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对高层住宅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控制;中高层住宅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间距系数法和日照分析法控制,实行双控;高层建筑对其它建筑的日照间距,按日照分析法来控制。

第三条 住宅建筑按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来控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

对现状已不满足日照规定的住宅,不得进一步降低其有效日照时间。

第四条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低、多层按间距系数控制,高层按日照分析控制。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时间,按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条 在考虑建筑自身遮挡的前提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非自身遮挡引起的日照不足时不采用此条。

此条计算规则仅用于新建小区内部或新建住宅,对周边已经存在的建筑,应保证已有建筑所有南面的居室都能满足日照。

对于现状住宅建筑本身已存在日照不足的现象,应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建设前、建设后的日照情况,不应对其进一步加剧影响。

本规则中的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第六条 现状为别墅或宅基地住宅,应从地面层开始计算。

若底楼有柱廊(下图左),应从柱廊外侧算起;若底楼无柱廊落地(下图右),可从底层外墙面算起。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指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及有日照要求的规划用地。

2.4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3.1 计算范围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根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采用沿线分析和窗户分析方法;场地采用多点区域分析。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采用沿线分析的计算方法。

3.2.5 若采用窗户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3.2.5.1 日照光线同时照射到计算基准线外侧左右两个下角点时,其日照算作有效照射。

3.2.5.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为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

3.2.6 若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应考虑建筑的自遮挡因素而引起的日照不足,但日照不足部分与建筑突出部分的比例不应大于2倍,其他区域均应满足日照要求。

自遮挡示意图见附图一。

3.3 建筑朝向3.3.1 建筑按其朝向分为南北向建筑和东西向建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3.3.2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3.3.3 板式建筑以垂直于建筑长边的方向为主朝向。

当东、南侧或南、西侧有采光要求的建筑空间属于同一住户时,只需主朝向满足日照要求,主朝向根据建筑现状确定。

3.4 计算基准线3.4.1 日照基准线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有日照要求的活动场地的计算高度按室外地坪高度计算。

3.4.2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日照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二确定:3.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线;3.4.2.2 两侧均无隔墙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住空间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闭阳台的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3 两侧或一侧有隔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隔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3.4.2.4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照上述原则,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的,取日照时间最少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5 日照基准线计算宽度不应小于1.20米。

当住宅建筑的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等于1.2米且小于等于1.8米时,按实际宽度为计算范围,当其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1.8米时,选取有利于日照结果的1.8米为计算范围;幼儿园、托儿所建筑的最大计算基准线宽度应不小于2.4米,选取有利于日照结果的2.4米为计算范围。

3.4.2.6 当一个居住空间的主朝向有多个基准线时,只有所有基准线都满足日照标准,此居住空间才被认为日照满足要求。

3.4.3当采用沿线分析时,日照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3.4.3.1 应取建筑外墙轮廓线为计算基准线;3.4.3.2 当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南外廊时,取南外廊栏杆面为计算基准线。

3.5 计算参数要求3.5.1 经纬度设置: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5.2 分析采样时间间隔:1分钟。

3.5.3 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区域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1米。

3.5.4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

3.5.5 太阳入射角(扫掠角)≥15°。

3.5.6 日照影响分析的时间安全阈值为5分钟。

4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宜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按照下表确定: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表示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的次序,当不具备优先数据时,采用下一级优先数据。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5 建模要求5.1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应按照《国标》要求进行三维建模。

5.2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的墙体及屋顶女儿墙(坡屋顶檐口)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外轮廓含保温板层及装饰层。

当保温板层及装饰层厚度不能确定时,按10厘米计算。

5.3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建筑模型高度、日照计算基准面高度等应采用绝对高程。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4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构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百叶部分、玻璃部分均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5.5 建筑南阳台的顶板、栏杆、遮阳板等不需要建模,其对窗户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6 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6.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6.2 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规划地块做等时线分析,其标准的日照等时线不应超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满足日照标准的规划控制线。

6.3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且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并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6.4 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规划高层地块为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其模拟方案进行外轮廓沿线分析。

6.5 被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考。

当规划地块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7 特殊情况说明7.1 南向、东向及西向均无窗户或阳台的,不考虑其日照时间。

7.2 无有效证明的搭建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的棚等不考虑其被遮挡的日照影响。

7.3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无地队、城中村、棚户区等难以测算具体日照时间的,根据《省规》3.2.3条控制其与正面相邻高层建筑的间距;当其侧向受高层建筑遮挡时,其所在区域应在大寒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

8 名词解释8.1 建筑日照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8.2 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在建、拟建建筑(场地)产生遮挡的建筑。

8.3 被遮挡建筑(场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已建、在建、拟建建筑等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

8.4日照时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按照规定的日照计算时间统计方式所获得的日照时间值。

8.5 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8.6 居住空间住宅内,除阳台、厨房、卫生间、不带窗且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的储藏间外,其余空间均视为居住空间。

9 分析报告内容需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日照分析采用的主要规范及依据。

2)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

3)单位基本情况:包含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设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用地性质、项目位置、项目周边用地情况等。

5)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每幢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包括日照标准日,日照分析方法),说明日照影响分析结果(达标或没有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