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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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及方法探讨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及方法探讨

区域治理ON THE W AY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及方法探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王金龙摘要: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维护生态环境健康,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已经成了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首要前提就是做好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科学划分,有着特定原则与方法。

本文将探讨和分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及方法,并针对当前实践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饮用水水源地予以科学保护,为城市与乡镇居民用水安全给予切实保障,维护人们的健康,推动社会经济的蓬勃快速发展。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方法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5-0268-000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有着多种划分方式,遵循不同原则开展实践工作,确保城市和乡镇居民可以得到足量、洁净的饮用水,防止因饮用水水质不达标而引起人们患病,这是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根本职责所在。

然而从实际工作状况来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需要各方形成整体合力,开展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严格管理,从而遏制水源污染问题的滋生,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实现多方效益的协调统一。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原则和方法一般来说,每个饮用水水源地都要划定成为保护区,以便进行集中化、科学化管理,而在我国只有超过3/4的饮用水水源地被划分成了保护区,这就意味着仍然有1/4的饮用水水源地没有被列为保护范畴,这种情况是急需要进行改善的。

实践工作中主要遵照标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下面将对工作要点加以详细论述。

(一)保护区的分级原则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可以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主要考虑的是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尽量缩减水污染治理费用,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为当地居民提供充足、卫生的饮用水。

具体而言,不同类型保护区划分原则如下所示:一级保护区必须要确保生态环境状况良好,不存在水污染问题,任何情况下饮用水源都比较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级保护区则可能存在饮用水源污染隐患,需要相关部门能够具备较强的应急反应能力,当饮用水在遭到污染以后,相关部门可以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污染水源被居民饮用,还能尽快恢复水源水质;准保护区则要协调好保护区管理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不断提高饮用水质量。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研究(精)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研究(精)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Vol.26, No.82008年 8月水是生命之源 , 保证饮用水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1], 划分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是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2, 3]。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T338-2007 为基础的技术依据 , 结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4.12.17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7.9.27修订、《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07.1.16修订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008.1.19 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 对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

1划分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包括江苏省县级以上现用和备用(取水口位置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 (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

对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按照《技术规范 (HJ /T338-2007 》和相关规定的方法重新核定划分结果 , 对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补充划分。

全省县级以上 (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94个 , 其中河流型 61个、湖库型20个、地下水型 13个。

2划分的技术指标根据水源地的环境特征和重要性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 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地表水的准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和水源涵养区 , 地下水准保护区为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4]。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 选用以下参数作为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 :距离 :从取水口或某一界线起算的距离 ;面积 :水源保护区所包括的水域和陆域面积 ; 边界线 :为便于实际运用操作 , 根据距离指标 , 结合遥感地图和现场勘查 , 根据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特点 , 最终界定各级保护区的边界。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苏政复〔2017〕66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苏政复〔2017〕66号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批准我市部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淮政发〔2017〕4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你市要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等,切
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三、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要求,围绕“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建设标准开展水源地达标建设和长效管护,切实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淮安市二河武墩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8年7月目录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1.2划分范围 (1)2划分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 (1)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1.1划分的目的意义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

1.2划分范围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2.1相关法律法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007年)⑵《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03);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文);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1 前言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4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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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1.1长江水源地
依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本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1.2一般河流型水源地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与两岸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范围。

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按照严格的方法进行划分。

一级保护区水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的水域范围;小型水库,整个水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省管湖泊、大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3000米的陆域范围;小型水库,整个集水区域。

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孔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划分。

4几种情况的说明
⑴长江大堤外侧如无直接污染源排入,则一、二级保护区划到堤坝为止。

⑵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2000米及其两岸背水坡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⑶区域供水水源地按照区域供水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无锡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3.徐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4.常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5.苏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6.南通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7.连云港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8.淮安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9.盐城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10.扬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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