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
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9
【摘要】<正>京民防发[2015]57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
【总页数】36页(P49-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信息价管理办法》的通知[J], ;
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J], ;
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 [J],
5.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局,市民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中共北京市民防局党组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三日中共北京市民防局党组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针对当前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全市民防系统各级领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一、坚持教育、预防为主,大力加强民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和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是预防职务犯罪、防范廉政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看到,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领域案件发生率仍在上升。
如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失职渎职案件增多。
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不廉洁行为。
有的想方设法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指出“必须打牢广大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对权力行使特别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一、总则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规范,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运行,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营活动。
二、建设规范1. 人防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的人防工程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2.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人防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 人防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求1.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设备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或重要设备的更换,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并能够正确使用应急设备。
5.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运营要求1. 人防工程的运营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投入使用和保障能力。
2.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危险状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应急资源调配。
3. 对于人防工程的租用或出租行为,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4. 在市级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区县级人民防空指挥部发布人防警报时,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入人防工程避险。
五、安全监督1. 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京人防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二 (
)
对于 委托 监理 的 人防 工程,
在 收 到 施 工 单 位 提 交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组 织 人 防 工 程 ,
质 量 竣工预验收 。
预 验 收 合 格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及 时 在 施 工 ,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由 其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人 防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工 作 。
本 办 法 中 市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各 区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合 称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
特 此 通 知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年 2 0 1 9
1 月 8 日
—
7 8—
北 京市人 民 防空 工 程竣 工验 收办 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以 下 筒 称 人 防 工 程 )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条
( 三 ) 设 计 单 位 对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进 行 了 检 查 , 并 提 出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人 防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已 经 该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认 , 并 加 盖 执 业 人 员 印 章 和 单 位 公 章 。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39c4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94.png)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来,我市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
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在程序、标准方面进一步得到了统一规范,为保障我市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同步配套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远郊区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逐渐与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顺利实施。
为保证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继续沿着依法、便民、高效的轨迹前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下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应与同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调、密切协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附件: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抓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和区、县民防局在人防工程建设上的职责关系,加强民防部门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本市人防工程(不含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负责审批的人防工程,下同)建设审批作如下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06]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06.11.15【实施日期】200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06〕16号)各区、县人防办、建委(房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为安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民防局、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经首都地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总则(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人防工程是指为了预防、应对局部战争、军事冲突或其他突发事件对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而建立的具有防护功能的设施和工程。
为保障北京市的人防工程的有效运营和管理,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提高城市人民的安全保障水平。
一、总则1. 为加强人防工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使用和管理。
3. 人防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注重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二、人防工程建设1. 人防工程建设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
2.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设备设施的品质和功能。
3. 人防工程建设需审核核准,相关部门应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验收。
三、人防工程使用1. 人防工程使用前应进行验收,保证其功能完好,设备设施齐全。
2.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3.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巡查、维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设施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管理1. 人防工程的管理责任由市政府负责,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 专业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 人防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工程的建设、改造、维修等各项情况。
五、执法监督1. 人防工程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2. 对于发现的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3. 对于违反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专业问题,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技术指导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条件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满1年,且年检合格;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具备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具备甲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具备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具备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外资企业不得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章资质申请
第十条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申报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应当向北京市民防局提出申请。
北京市民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