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56号)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2015年7月20日附件1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 京民防发[2009]83号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月8日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指导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

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适用于人防工程的验收备案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备案等过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专业技术要求,科学合理,程序规范。
第五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验收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应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防空需求。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布局、结构和设备等。
第九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合理设计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
第十条人防工程设计应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设备等,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编制验收设计说明书,明确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设计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并对设计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设计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报告应经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设计证明等。
第三章人防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施工应设置专项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出具施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验收报告应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备案。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是指对北京市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防空、防毒、防护等设施和设备。
人防验收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其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一、验收范围。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的范围涵盖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施工、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管理维护等方面。
在验收时需要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质量、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材料材料质量、管理维护制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验收标准。
1. 规划设计,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建设方案合理、科学、有效。
2. 施工质量,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3. 设备设施,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各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正常。
4. 材料材料,人防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可靠、耐用。
5. 管理维护,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制度必须健全,保证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准备工作,相关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人员的组建、验收方案的制定等。
3.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将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等方面的检查。
4. 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对人防工程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定。
5. 验收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果,合格的人防工程将获得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将需要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
四、验收要求。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要求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建设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一、总则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对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规范,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运行,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营活动。
二、建设规范1. 人防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的人防工程标准和规范,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批。
2.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人防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工艺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4. 人防工程项目的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管理要求1.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设备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3. 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或重要设备的更换,应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并能够正确使用应急设备。
5.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对现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运营要求1. 人防工程的运营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投入使用和保障能力。
2. 各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危险状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应急资源调配。
3. 对于人防工程的租用或出租行为,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4. 在市级人民防空指挥部或区县级人民防空指挥部发布人防警报时,人防工程的责任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入人防工程避险。
五、安全监督1. 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2. 对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京人防发〔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质监总站第36号各区、县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总站各监督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式:(略)2.“备案文件收讫”与“备案专用章”式样。
(略)2000年5月26日附: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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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京民防发[2009]83号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人防站应于报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交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市人防站应对所监督工程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或方案对所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监督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三)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监督;(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市人防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重点抽查、巡回监督的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防护结构、设备安装和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一)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备案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否按已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有无甩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三)改变或影响人防平战功能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批准;(四)负责采购的人防专项设备和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是否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二)监理人员是否已参加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四)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见证取样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一)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二)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三)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四)专项设备和材料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工程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六)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内容有:(一)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检查和检测;(二)对围护结构和工程防水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三)对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进行检查;(四)对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进行检查;(五)对与防护功能有关的管道和预留、预埋附件的安装进行检查;(六)对人防出入口、通道及管理用房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资料监督重点内容有:(一)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书;(二)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各项验收记录,设备系统功能等各项施工试验报告;(四)形成、分类、组卷是否符合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市人防站通过现场同步监督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人员组成、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市人防站。
市人防站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现场同步监督,并做监督记录,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人防站应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市人防站存档,一份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第二十条市人防站应对监督工程建立监督台帐以及监督档案。
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经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防护功能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表》(二)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四)必要的图纸变更及洽商手续(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接受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于竣工认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认可文件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对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应出具抽查记录,写明整改事项。
整改后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自复查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竣工认可应依据经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核实战时功能;(二)孔口防护设施是否已安装;(三)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已安装;(四)工程主体结构、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口部管理用房面积指标。
核查情况应按照认可文件所列内容逐项如实填写。
第四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依据质量监督报告、竣工认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审核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15日内向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人防工程及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五)《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应于收讫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备案办理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国家和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15日内,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向人民防空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10日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同时废止。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知恩图报,是做人的良知;忘恩负义,被人们所不齿。
何谓恩情?恩情即施惠人给受惠人的好处,恩惠情谊。
恩情言其大,有“养育之恩”、“救命之恩”;恩情言其小,有“滴水之恩”、“帮扶之恩”……大恩大德,人们会没齿不忘,刻骨铭心;小的恩惠,我们同样会念念不忘,记挂在心。
恩情,难以用确切的言辞来表述,只能用心灵去感受,用行动去报答。
恩情,就是当你身处困境时,有人愿意帮你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失意落魄时,有人不离不弃的那份情;恩情,就是当你遇事有难时,有人无私帮助你的那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