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是国家财富,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要素。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管理和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然而,一些人在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土地资源进行滥用、破坏或转让,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就土地案件中的违法条款及其处理依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占用耕地,禁止毁坏或者破坏耕地。
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限期恢复耕地原貌并支付相应赔偿。
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的耕地,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有的耕地形态,同时支付相应的赔偿。
赔偿的金额应根据耕地的实际价值、被破坏的程度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2.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于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暂时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对于个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个人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2.无效化转让合同。
对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告其无效,使转让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违规建设和开发土地的违法行为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市土地的建设和开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7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引言土地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处罚依据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种类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工停产等几种。
1. 警告: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是一种轻度的惩罚措施,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改正违法行为,并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通过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来惩罚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3. 责令停工停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责令停工停产的处罚。
责令停工停产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通过暂停违法行为的进行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处罚金额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各级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标准。
1.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2.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4. 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罚款外,对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和恶劣后果的土地违法案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违法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吊销相关行业资质等。
结论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的重要手段。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一、概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并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
本详细列出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二、土地违法行为定义及区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土地占用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土地开发等;2. 土地利用违法行为:包括在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开发、塑造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3. 土地交易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出让和转让、违法抵押等;4. 土地管理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要求建立土地管理制度、不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等。
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种类及标准根据不同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如下: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 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3. 停产停业整顿: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限期整改;4.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对严重违法行为暂扣或吊销相关的许可证照,并处罚款;6. 刑事处罚:对故意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如下:1. 立案调查:接到举报或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立案调查;2.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取证,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3. 调解等程序:针对简单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调解、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4.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 处罚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向涉案人员发出处罚通知书,告知处罚种类、标准、限期等;6. 行政复议或诉讼:涉案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附件:1. 《土地管理法》2. 《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3. 相关案件处理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土地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2. 土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的具体规定。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范本1:正文:章节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1.1. 土地法律法规依据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1.2. 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1.2.1. 违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用地建设的行为。
1.2.2. 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
1.2.3. 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3.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1.3.1. 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2. 对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3. 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章节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2.1. 查处环节2.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
2.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2.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
2.2. 处罚环节2.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
2.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时限。
2.2.3. 告知违法当事人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3. 处罚结果的执行2.3.1. 违法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
2.3.2. 违法当事人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
2.3.3. 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
章节三:处罚时限3.1. 查处环节的时限3.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需在X天内完成。
3.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需在X天内完成。
3.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需在X天内完成。
3.2. 处罚环节的时限3.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需在X天内完成。
3.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X天内完成。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①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74d4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e9.png)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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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2.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
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对违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违法转让和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对违法转让土地和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占用具体地类的,后面有具体介绍)。
《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4.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
“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
“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并处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分别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15号令有具体的规定;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
司法解释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获利50万元、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造成破坏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基本农田10亩,一般耕地30亩,其他土地50亩,未达到数量,但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0亩,且低于最低价标准60%;造成土地资产流失额30万元(五)常见违法行为类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 6号)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或其他各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类型看,可以将非法转让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二是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三是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
具体情形:(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或5%以上20%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从重予以处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等规定。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罚款,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等,刑事责任追究。
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指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未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责任:第67条规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国务院55号令44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符合第45条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45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主要是:划拨土地上已经形成建筑物,且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7条:“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除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已经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以外的集体土地的转让。
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不具备法定条件,即《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两个条件,“一是全部出让金已经缴清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房屋建设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用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没收违法所得;地面建筑物根据是否符合规划区分,符合规划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以股权转让方式规避实质的土地转让。
此外合作开发中非法所得的认定难以界定等问题。
2、非法占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构成非法占地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二是占用土地。
根据报批土地过程,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和未供即用三种情况,其违法程度依次减轻。
实践中,骗取批准因要有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很少有定性。
具体情形:(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3.非法批地: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或占用土地。
实际包括了非法批准征用转用、非法供地、非法批准占地三类。
实践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一般指具有农用地征转审批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不包括乡镇政府,并且要有明确的批单文件等,因此,非法批准征转用地主要是越权审批或拆分审批。
对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情形:(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