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09-8-1217:00:36(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兴建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一、引言: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评价细则旨在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进行全面评价,以帮助相关方面发现问题、改进管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评价内容:1.法律法规的依从性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等。
2.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性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应用了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评价指标:- 项目设计是否参考了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施工是否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项目运营和维护是否遵循了相关的运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3.质量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了有效的应用。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建立了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推行和落实;- 项目是否进行了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4.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与执行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在施工、运营和维护中采取了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进行了执行。
评价指标:- 项目是否编制了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等;- 项目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标准;- 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项目是否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处理。
5.经济实用性的评估评价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考虑了经济实用性,并进行了评估。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22号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共青城、瑞金、丰城、鄱阳、安福、南城县(市),厅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2014年7月3日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一、总则1.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2.在江西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检测单位等,应遵守本标准。
各级水利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指导、检查和评价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凡在建和新开工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其小型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法人、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之间、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参建单位与现场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建设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表格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自查自评备案表
管理责任主体: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自评等级: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管理责任主体”填写完整名称,如“上饶市大坳水库
管理局”、“湾里区罗亭镇政府”等。
2、“工程类型”按所属工程类型填写,如“大中型水库(闸)”、“泵站”等。
3、“详细地址”要求填写工程所在的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如“袁州区飞剑潭乡下坪村”。
4、“自评等级”填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自查自评备案表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自查自评备案表
责任主体: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评价等级:
评价日期: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报告。
江西水利工程三检制度

江西水利工程三检制度一、背景简介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改变水文地质条件,利用水资源进行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目的而修建的各种工程。
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对于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和国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江西省制定了水利工程三检制度。
江西省位于中国的东南部,地势多山,水资源丰富。
水利工程在江西省的发展对于改善农田灌溉条件、防洪减灾、改善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让水利工程发挥更大的作用,江西省政府对水利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制定了水利工程三检制度,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二、水利工程三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水利工程涉及面广、结构复杂,运行环境恶劣,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江西省政府制定了水利工程三检制度。
水利工程三检制度是指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和运行需求,将水利工程的检查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定期检查、定时检查和突发事件检查。
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检查,可以全面了解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三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水利工程对于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同时,水利工程三检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水利工程的科学发展,推动水利工程的改革和创新,在推动水利产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
三、水利工程三检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根据水利工程的运行特点和规律,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位、流量、压力等关键参数的监测和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设备的完好性和损坏情况等方面的检查。
定期检查的要求是要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各环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主体工程为4级及以下水工建筑物。
(二)主体工程不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技术类评标专家担任。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评审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拟投入人员、业绩等均应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公示信息,否则无效。
(一)资格审查1. 均采用资格后审,不设置业绩条件。
投标人少于或等于30家的,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多于30家的,评标委员会仅对公开报价暂定得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和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评分相加后,对总得分排名前30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资质。
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与特点,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最低要求在招标公告中确定;(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执有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和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资格等级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在招标公告中确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1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技术职称无效);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6)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出席开标会,且不能为有在建项目的建造师。
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

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 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水安监字〔 2011〕 41号,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 8月 1日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施工工期 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江西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单位(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
小型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以及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3。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6.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7.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
(1)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发出警告,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水利工程违规处罚程序:罚款、停工整改、撤销项目(2)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停工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暂停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撤销项目: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撤销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概述
Overview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制定
管理过程
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划计划由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制定,明确实施的时间表和具体内容。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标准。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应建立以下机制(三)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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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提升阶段评价承担单位: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 局负责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自行 评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评价,其它工程全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 价。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验收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抽查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每个 县(市、区)每类工程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形成复 核报告(格式见附件 2)。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组织完成,并于 1 月 15 日前将复核报告汇总后报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采取交叉检查方式,以县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原则上各县 (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被抽查复核县(市、 区)所属工程不少于 15 个,其中达到标准化管理一级标准 的应全部复核;达到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 水闸、大中型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国有 堤防工程、泵站工程、小型水库、乡村管理堤防等每类工程 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复核 的工程原则上应抽查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通过复核的达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 验收评价内容为水利工程年度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 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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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工作分为创建阶 段验收和巩固提升阶段评价。创建阶段验收为一次性验收, 巩固提升阶段评价为工程通过创建阶段验收后,每年组织的 一次标准化管理评价。
(二)二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800 分以上(含),且 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75%;
(三)三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700 分以上(含),且 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65%;
(四)四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600 分以上(含),且 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60%;
(五)不达标工程:评价得分低于 600 分,或任何一类 得分率低于该类总分的 60%。
标准化管理巩固提升阶段: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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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管理责任主体备案申请后,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县(市、 区)列入标准化管理名录内每座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形成 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 2),评价报告分别抄送被评价责任 主体,并汇总后(格式见附件 3)分别呈报至省级、设区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 程分别由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汇总 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农村集中供 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站和农村水电站等八类水利工程标准 化管理验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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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管理保障等四类,评价标准实行千分制,按照赋分值划 分为五个等级。
(一)一级达标工程:评价得分 900 分以上(含),且 各类得分率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 85%;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包括:归口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 体管理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农村集中供 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国家基本水文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 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管理涉及公 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小型堤防、灌区等集体水利工程。其他 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各类工程评价标准中均设有强制性标准,凡有一项强制 性标准未达到的,一律视为不达标工程。
第六条 对综合性水利工程原则上按照对应的标准化管 理评价标准对其所涵盖的每个工程分别进行评分。综合性水 利工程同属一个管理单位的应同步推进标准化管理创建。
第三章 验收评价程序
第七条 标准化验收评价分自查自评、分级评价和抽查 复核三阶段进行。评价及复核方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 资料、提问质询、查看工程现场等方式,对照评价标准逐项
附件 1: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提高全省水利工 程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工作,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 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56 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 于印发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赣 水建管字〔2017〕9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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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赋分。 第八条 自查自评。标准化管理创建阶段:管理责任主
体按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年度实施计划部署开展标准化 创建工作,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 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相应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化管理巩固提升阶段:工程达到标准化管理规定等 级后级,并稳步提升。每年11月30日 前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 管工程分别报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基本水文站 报省水文局备案)。
第九条 分级评价。标准化管理创建阶段:省、设区市、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管理责任主体备案申请后,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分级验收评价规定,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 成验收评价工作,形成验收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验 收评价报告抄送被评价责任主体。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格式见附件3)呈报至省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验收、汇 总后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