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章程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为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实践能力,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及实践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全面推进我校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要标志的素质教育,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对有创新意识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
具体内容如下:一、创新实践学分的涵义及内容创新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第一课堂外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活动、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职业技能考试与认证等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实践意义的优秀成果,经学校评定获得的学分。
创新实践学分分为三类:实践学分、技能学分和科研学分。
实践学分是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优秀成绩和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而获得的相应学分。
技能学分是指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考试、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获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所获得的相应学分以及获得各类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科研学分是指参加科技活动获奖、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著、研究成果获奖、获国家专利等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二、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和评定标准参见附一《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评定标准表》。
三、创新实践学分的申请、认定程序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一般在每年10月受理上一学年创新实践学分的申报,成果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
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毕业当年的5月单独受理一次,成果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由学院将毕业学生四年来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汇总后,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报教务部,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教学委员会分会”,分会主任由学院常务副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负责对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进行评审认定。
1.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记录表》,并附证明材料原和复印,并交所在二级学院。
商学院章程

商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学院的组织行为,保障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商学院是以培养商业管理人才为主的高等教育机构,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章学院性质与宗旨第三条商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院宗旨是:致力于商业教育与研究,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商业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章学院办学规模与形式第五条学院办学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而定,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第六条学院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市场需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第四章学科门类设置第七条学院根据市场需求和教育部门的规定,设置商业管理、经济学、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学科门类。
第八条学院积极开拓新兴学科领域,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章学院举办者第九条学院举办者负责提供教育资源和办学经费,保障学院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十条学院举办者享有学院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学院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学院享有独立招生、教学管理、学位授予等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应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义务。
第七章学院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院长、副院长等管理职务,负责学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八章学院教职工与学生第十五条学院依法招聘和管理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招生和管理学生,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章学院资产与财务第十七条学院资产包括教育教学设施、图书资料、科研成果等,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学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章学院监督与评估第十九条学院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院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学院管理和教育教学的规范化、科学化。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立项与办法

附件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立项与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是指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特色的示范性课程。
第三条学校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切实推进教育教学创新,深化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共享优质教学资源,促进我院课程上质量上水平,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学校课程体系建设包括校级优质课程建设、校级精品课程建设、省级精品课程建设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
校级优质课程由各院申报、学校批准进行立项,校级精品课程在已有的校级优质课程的基础上评选产生,省级精品课程在校级精品课程的基础上推荐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在已有省级精品课程的基础上推荐申报。
第二章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校级优质课程、校级精品课程的立项、检查和评估验收及省级精品课程推荐申报。
立项、检查、评估、验收的具体事宜由教务部负责协调、组织。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以及相关优秀教师组成,负责本单位课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实行课程建设负责人制。
第三章优质课程与精品课程的立项、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校级优质课程申报立项条件。
1.课程在校内连续开设三年及以上。
2.课程负责人应为校专职教师,且具讲师以上职称。
3.课程主讲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且参与人不少于3人。
4.课程整体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近三年主讲教师有两次以上课堂教学评价为优秀。
5.申报课程应具备完整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书、参考文献、课程考核办法等资料。
课程建设已具备一定特色并初具成果。
第八条校级精品课程的立项条件。
1.校级精品课程在已立项建设的校级优质课程的范围内进行评选。
2.近三年课程主讲教师队伍稳定,且主讲教师均具讲师以上职称。
3.近三年课程团队在核心及以上刊物至少发表了1篇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
武汉工商学院图书馆志愿者协会章程

武汉工商学院图书馆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武汉工商学院图书馆志愿者协会是志愿从事读者服务事业学生团体,由图书馆直接领导,参与图书馆管理、协助图书馆加强情报工作的学生组织机构,是联系图书馆与读者之间交流的纽带和桥梁。
第二条、协会本着“读者第一,服务育人”的理念,奉行“友爱、互助、进步、奉献”的准则,通过参与图书馆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建立和完善图书馆与读者沟通互动的长效机制,旨在培养学生自我奉献、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能力,创建图书馆“共建、共管”的新局面。
第三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协会服务内容,推动志愿者工作有效落实、高效开展,促进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保障本协会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协会自愿参与图书管理、服务、宣传工作,是联系图书馆和学生读者之间交流的纽带和桥梁。
主要任务是:(1)、参与图书馆图书分类、图书上架排架、等书库管理工作。
(2)、图书馆自习室管理工作(3)、宣传并协助图书馆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教育读者爱护图书馆各类文献资源及相关设施,促进图书馆借阅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
(4)、定期独立开展各类读者活动。
主要的读者活动有:三月“争做文明读者、建书香校园”;四月“迎世界读书日”;九月“新生入馆教育及带领参观”;十二月“读者座谈会”、“总结表彰大会”等。
同时还需配合图书馆日常读者活动的开展。
(5)、定期开展“读者问卷调查”、举办读者座谈会等活动,广泛听取并传递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读者宣传图书馆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教学所需文献资料,增加图书馆采购图书的信息来源。
(6)、协助图书馆宣传及内刊的发行工作,制作宣传展板,建设和维护协会网站、微博,构架图书馆与读者的联系桥梁,当好图书馆参谋,促进图书馆建设。
(7)、定期召开例会,每学年进行一次招新工作,年终进行总结表彰。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在校团委主管和图书馆直接领导下,依照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专业】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招生网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分数线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专业】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招生网站-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分数线第二章 录取规则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政策,2012年我校面向全国招生,普通本科、专科招生不受民族成份限制。
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面向全国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其中湖北省只招收恩施州、宜昌市的五峰县、长阳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民族班面向湖北省招收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第三条 我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四条 湖北省艺术类考生按照湖北省高考和专业联考相应本、专科分数线线上录取,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分成绩*40%+联考成绩*60%)*2作为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外省艺术类考生在取得当地省级专业联考合格证后,文化成绩在该省区划定资格线以上者均可填报我校,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按(高考文化分成绩*40%+联考成绩*60%)作为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条 预科班在所在省区本科相应批次调档线下8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预科班的志愿填报与录取均与本科层次同批次进行。
第六条 民族班在所在省区本科相应批次调档线下40分(不含民族照顾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民族班的志愿填报与录取均与本科层次同批次进行。
第七条 本科、预科班、民族班、专科招生的投档比例要求是:1∶1.2。
艺术类招生的投档比例要求是:1∶1.5。
第八条 本科、预科班、民族班、专科招生工作由我校网上集中录取,拒绝无网上录取信息的考生报到。
招生简章范本

招生简章范本一、招生简介欢迎各位考生报考我校!我校是一所享有盛誉的高等教育机构,致力于培养优秀人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本简章旨在为考生提供详细的招生信息,匡助您了解我校的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学费以及入学要求等重要内容。
二、招生专业及学位我校提供多个专业和学位供考生选择,包括但不限于:1. 本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化学工程与工艺等。
2. 硕士研究生专业:工商管理、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等。
3. 博士研究生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等。
三、招生计划与政策1. 招生计划:我校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确保每一个专业的招生规模合理、适中。
2. 招生政策:我校坚持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择优录取优秀考生。
具体招生政策包括综合素质评价、专业能力测试、面试等环节。
四、入学要求1. 本科生入学要求:考生需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学历,通过国家统一高考或者其他认可的考试,达到我校规定的录取分数线。
2. 研究生入学要求:硕士研究生需要具备本科学历,博士研究生需要具备硕士学历。
考生需通过我校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标准。
五、申请流程1. 填写报名表:考生需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填写报名表,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2. 缴纳报名费:考生需按照我校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报名费,并保留缴费凭证。
3. 提交申请材料:考生需按照我校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成绩单等。
4. 参加面试或者考试:我校将根据招生专业的不同,组织面试或者考试环节,以评估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5. 录取通知:我校将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确定录取名单,并通过邮件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考生。
六、学费及奖学金1. 学费标准:学费根据不同专业和学位的要求而定,具体标准将在录取通知中发布。
2. 奖学金:我校设立了多种奖学金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以资助优秀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湖北武汉最好的三本学校-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湖北武汉最好的三本学校-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长江工商学院(原名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创建于2002年,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2011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武汉长江工商学院。
2013年1月,列入湖北省首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培育单位行列。
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学生为本,主动适应社会用人部门需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弘德博问,和谐拓新”的校训精神,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坚持“产、学、研、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位于武汉南大门,坐落于风光秀丽的黄家湖大学城,毗邻湖北中医药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知名学府。
占地面积1000余亩,总资产达7.11亿元,校舍建筑面积近35万平方米,拥有较完善的教学、体育和后勤服务设施,建有门类齐全的实验教学中心、图书馆,以及156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学校现有33个民族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预科学生13533人。
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在全国范围内招生。
下设八大学院:经济与商务外语学院、管理学院、电子商务学院、工学院、传播与设计学院、政治与法学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设置了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法学和艺术学六大学科门类的43个本、专科专业,拥有2个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个省级重点(培育)本科专业,2个省高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本科项目,2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门省级精品课程。
学校拥有专任教师710人,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占专任教师人数的30%以上,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者占专任教师人数的68%以上,双师型教师比例达35%。
学校还聘请了一批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知名教授及企业界知名专家为客座教授。
学校在全国同类院校中较早践行开放办学的理念,通过校企合作,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为学生成长成才开辟了更广阔的渠道;注重教学改革与创新,通过实行“三学期制”,推行“管理双能试验班”、“双语教学试验班”等一系列举措,切实加强学生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高等学校章程

高等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的运行与管理,保障学校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与地址第二条本校的名称为[学校名称],英文名为[英文名称]。
第三条本校位于[具体地址],拥有独立的校园和相应的教学、科研、生活设施。
第三章学校性质与定位第四条本校为[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条本校的定位是[具体定位,如“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等],以[特色、优势等]为发展方向。
第四章培养目标与方向第六条本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特定素质、能力等]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本校的培养方向是[具体的培养方向,如“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强化创新能力训练”等]。
第五章办学层次与规模第八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规模控制在[具体人数或比例],以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章学科门类与设置第十条本校设有[具体学科门类],并可根据学科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章内部治理结构第十一条本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相应的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章决策程序与规则第十三条本校的重大决策须经过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九章民主监督机制第十四条本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机构。
第十章重要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校制定并实施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一系列重要管理制度,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十一章办学活动准则第十六条本校在办学活动中,遵循教育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所有,解释权归学校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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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章程(2012年5月1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地址与举办单位第二条学校名称武汉长江工商学院英文名称Wuhan Yangtze Business University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大学城西路3号邮编430065学校网址第三条学校举办单位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第三章学校性质、办学宗旨与招生第四条学校性质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投资主体民营化、管理制度现代化、教育教学规范化、专业设置市场化、后勤事务社会化的模式运行,努力培养生产、经营、管理、服务所需要的,具有基本理论素养、较扎实专业知识、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七条办学层次及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八条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章学科门类第九条学科门类的设置以管理学、社会学科为主干,工学、人文学科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实际,逐步增设本科专业。
第五章学校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举办单位代表、院领导代表、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7人(含)以上奇数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若干名,秘书1名。
董事长由举办单位代表出任;首届董事会董事由举办单位确定,但在过渡期间,首届董事会中应有中南民族大学派驻的代表担任董事,在以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名义招生的学生全部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离校之前不得退出董事会;以后每届董事会按席位分配数,分别由举办方推荐、院务会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教职工代表(至少2名)共同组成;董事会董事任期4年。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学校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解聘副院长和院长助理;(二)审定、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四)审核预、决算,筹措办学经费,决定教职工工资标准;(五)决定学校的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但是讨论下列诸如涉及发展规划、教学、招生、财务、收费、安全与稳定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在65岁以下。
院长由董事会推选,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全面管理学校的各项工作并负责主持院务会议。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组织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或解聘学校院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制定学校院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并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六)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七)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由院务会拟定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系。
系(部)主任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或班导师。
第六章党、团、工会组织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党委书记按照党章程序产生,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任期4年。
第二十五条党委书记负责学校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二)制订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三)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四)领导和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五)负责党的建设和教职工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六)做好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和考核工作;(七)对学校工作监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八)上级党组织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学校董事,审议学校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度、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
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校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旨,在教学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严格按照社会选拔人才的标准,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
第三十二条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科研工作,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学校努力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教职员工管理第三十六条学校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学校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
充分利用民办教育灵活的用人机制的优势,优化教师队伍,以“培养、引进、调整、稳定、提高”为指导方针,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教育理念先进、专业知识扎实、教学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九章学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十三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服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技能;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建稳定和谐校园,积极预防学生校内伤害事故,设立准备金,妥善处理学生校内伤害事故。
第四十七条学校引导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安全、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盗窃、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