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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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详细描述: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链接】(新增P281)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选择权:(3)结果:①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 ②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只能就实际损失部分申请,违约金不能申请,定金可以双倍申请。

(P288)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决定者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次数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注意】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表示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包括买卖合同中接收对方交付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淸偿债务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正确答案:C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2)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选项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非“终止”;(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4.变价公告:在国家级媒体及破产企业所在地媒体上发布变价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5.竞买报名:有意向的购买者可在公示期内报名参加竞买;
6.竞买报价: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报价应高于评估价值的50%;
7.确定买受人:根据报价结果,确定买受人;
8.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破产企业签订财产转让合同;
4.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1.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确保财产权属清晰。
2.加强评估机构独立性,防范评估结果失实。
3.建立完善的竞买人资格审查制度,防范恶意竞买。
4.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与应对。
七、方案调整与实施
1.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对方案进行调整,应报债权人会议审议。
3.变价公告:在国家级媒体及破产企业所在地媒体发布变价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
4.报名与资格审查:意向购买者应在公示期内报名,并由破产管理人进行资格审查。
5.竞价方式:采用公开竞价或密封报价等方式进行竞价。
6.确定买受人:根据竞价结果,确定买受人。
7.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破产企业签订财产转让合同。
3.透明公开原则:变价过程全程公开,接受债权人及社会监督;
4.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变价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四、变价程序
1.财产评估: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
2.制定变价方案:根据财产评估结果,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变价方案;
3.变价方案审批:将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破产财产范围
1.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详细描述:(一)范围(二)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分析】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受偿权。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东权利中,不属于自益权的是()。

A.股利分配请求权B.剩余财产分配权C.查阅公司账簿权D.新股认购优先权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C:属于共益权。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中,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2012年A卷)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B.破产人所欠税款C.破产人所欠红十字会的捐款D.破产人所欠环保部门的罚款正确答案:A解析: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从破产财产中按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职工债权”,具体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正确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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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 详细描述:
(一)清偿顺位 1.一般企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1】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按同期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注意2】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注意1】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属于“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债权或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注意2】破产企业在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新增) (5)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实施
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提存①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生效条件未成就或
解除条件成就的,应
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②在最后分
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
成就的,应当交付给
例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
B.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
C.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
D.破产程序终结后3年内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依据法律规定,自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规
债权人。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
配额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
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
分配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
配给其他债权人。

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正确的是()。

A.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不包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
B.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所需费用由担保权人负担
C.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D.通过竞争方式担任管理人的,其报酬由市场决定,法院、债权人会议不得干涉
正确答案:A,C
解析:选项B,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选项D,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一律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A.破产宣告前受让的已取得所有权但未支付对价的财产
B.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C.破产企业设立的全资法人型企业的财产
D.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产企业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正确选项为BCD。

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别除权的范围”。

依据法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6.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知识点。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选项B错误。

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
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
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
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
正确答案:C
解析: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可以请求人说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8.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

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

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正确答案:C
解析: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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