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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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

成都市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4版)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旨在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条件、资金使用程序等,为市民提供详实的服务指引。

二、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或物业管理机构向居民收取的,专门用于维修维护住宅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的资金。

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共区域照明系统的维护与升级。

2.外墙、屋顶和立面的维修、涂料刷新等。

3.楼道、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4.供暖、给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的维修与更新。

5.公共绿化、景观、停车场等的维护、修缮与改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住房权益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2.申请人须提供相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单位所要求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协力配合归集单位进行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1.申请住户组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向房管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并经过归集单位的审核。

2.审批归集单位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资金需求评估,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进入审批阶段。

审批结果将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通知,同时将资金拨付至归集账户。

3.使用经过审批拨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进行住宅公共区域和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4.结算在资金使用完毕后,住户组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需向归集单位提交维修资金使用明细表,归集单位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验,并结算未使用的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1.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责问责,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抽查。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印发《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04]5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现将《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4]第103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4]第10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OO四年三月八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0%(未配电梯)、3.5%(配电梯)缴存;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0%(未配电梯)、2.5%(配电梯)缴存。

依照这一缴存比例,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区域,计算出需要缴存的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以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为例,对于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需缴存38.5元、购房者每平方米需缴存27.5元到专户管理银行;对未配电梯的商品房,开发商每平方米需缴存33元、购房者每平方米需缴存22元到专户管理银行。

市房管局物管处负责人说,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是没有配备电梯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那么你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就应该是:(1100元/平方米×2%)×100平方米=2200元。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一、概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门为保障城市住房安全使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住宅及其共有部分、公共建筑、文物古迹等重点维修工程和突发性重大维修工程的资金来源。

本文旨在规范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申请资格申请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2.具有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义务承担该房产的维修责任;3.在申请资金前4个月内完成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

(二)申报资料1.《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3.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4.维修项目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一)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资料;2.资格审查;3.现场踏勘;4.小组评审;5.审批;6.签订维修合同;7.施工;8.后续跟进。

(二)申报时间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申报时间。

如遇突发性建筑物安全问题,经相关部门审核和评估认定可随时申报。

四、资金管理(一)资金来源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1.完成4个月物业维修基金缴纳后,每月第二个月自动划拨;2.通过政府拨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

(二)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基于实际需求,科学规划,适度节约;2.根据维修工程复杂程度、建筑物功能和等级,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维修预算;3.维修资金不得用于装修、改变建筑结构等非维修工程;4.维修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标准。

(三)项目结算项目结束后,需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后进行结算。

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必须重新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才能进行结算。

五、责任追究如有违反本细则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追究。

六、附则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如有调整,以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xxxx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3.16
•【字号】成房发[2004]63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商品房首次专项
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的通知
(成房发[2004]6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就我市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计算成本价公布如下:
一、2004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
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物价局收费处联系。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一、前言为加强对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加速住房维修工作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成都市内符合条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等事项。

三、资金来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投入:政府部门每年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拨出一定的预算;2.市民个人缴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从市民个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中得到一定的补充。

四、资金申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住房所有权证、维修计划、维修估算等;2.申请提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3.审批结果:政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做出审批结果。

五、资金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住房大修:包括外墙、屋顶、地基等大的维修工程;2.内部翻修: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壁等内部维修工程;3.共用部位修缮:包括公共电梯、楼道、门禁等公共区域的维修工程;4.管网状况改善:包括卫生间、厨房的管网维修及改善等。

六、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仅需要遵守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同时也需要保证相关使用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等。

1.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有清晰可见的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合法手续;2.资金使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及时报告政府部门;3.相关维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4.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财务记录及账目核对工作。

七、其他事项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故意侵占、挪用、套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相关政府部门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降低标准,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使用。

八、结语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也在逐步完善和规范。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1. 维修资金的基本情况成都市为了保护住房居民的权益,特别实施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计划。

该计划主要是向住房居民提供资金补贴,用于对房屋的保养、维修等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墙体、屋顶、门窗、排水系统、电气线路等等,以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2. 申请条件在成都市范围内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自有住房,且该房屋已经购买超过5年。

•自有住房,且该房屋房龄达到20年以上。

申请者需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房产证•家庭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明)•房屋维修、养护保养计划•房屋照片等必要材料以上材料需要申请人按规定提供。

无论是公盘民用,都可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3. 申请流程(1)资金管理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财产,资金管理方依据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执行共管制度,并建立了跟踪和管理机制。

并要求在申请过程中,要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以便于管理方进行审核。

(2)审核方面:提出申请后,将提交所需的材料。

审核方面将进行相关审核,以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物业质量检查也是必须的。

审核通过后,将给予资金补贴。

(3)监管:通过完善的资金流转流程,设立了监督机制,让整个过程更加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还建立了追溯机制和诚信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4. 补贴标准资金的可以的补贴包括以下范围:•项目性维修对墙体、屋顶、门窗等的维修,资金可以余额补贴到位。

•集中式供暖故障维修资金对集中式供暖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资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补贴,用于修缮、维保、改造和购买必要的器材。

•为达到通信电缆安全和保护目的对于电气安全的维修、加固和改造,资金可以补贴总费用的一半。

更加详细的补贴标准可以在对应的相关文献中查询。

5. 总结在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计划主要目的是补贴对于房屋保养、维修等费用,以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满足条件的居民才能申请资金补贴,并且需要按规定提交任何必要的材料。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8【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00四年三月八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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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商品房出售时,所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三)业主清册;(四)物业服务合同;(五)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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