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的过程。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场所的基础设施完善情况;(二)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三)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四)劳动者的安全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结果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治理”的原则进行,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时间表。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治理方案和时间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隐患治理,并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注重整体治理,不得为了表面整改而忽略实质隐患。
第十二条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不定期抽查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1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是经理部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经理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经理部安全生产。
第三条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第四条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局令[2007]16号)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和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七条根据隐患分类的原则,隐患分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现场管理类隐患。
第八条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施工生产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1. 事故隐患排查原则(1)全面排查: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2)突出重点: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易发事故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定期排查: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排查,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4)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治理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1)设备设施: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设施等。
(2)生产工艺:对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3)作业环境: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
(4)人员行为:对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行为规范等。
(5)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 事故隐患排查方法(1)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场所等存在的问题。
(2)查阅资料: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了解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专家咨询:邀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咨询,对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
(4)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四、事故隐患治理1. 事故隐患治理原则(1)责任明确: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措施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3)闭环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治理程序(1)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明确隐患类别、部位、责任人等信息。
(2)分析:对隐患进行分析,找出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第 2 页共 2 页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七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八条事故隐患划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行业。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排查与治理程序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初步排查、详细排查和细致排查三个阶段。
初步排查是为了了解工作场所的主要安全隐患情况,详细排查是对初步排查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梳理,细致排查是对详细排查中的隐患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初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划分、人员分工、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第八条详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环境、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护设施的完整性等。
第九条细致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和治理措施等。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按照隐患的优先级进行,先治理重大隐患,再治理一般隐患。
第三章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临时控制,并限制人员接触或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惩处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重点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排查全面、及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现场实地排查,借助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科学检测。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鼓励员工提出排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的原则,先治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排查、治理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项目。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重大隐患:(一)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一般隐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挂牌公开监督办理的过程。
项目部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公司机关是挂牌督办的主体单位。
第六条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归□负责,各级安全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公司机关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公司所属项目开展巡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监督项目部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项目部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日常排查是指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和工作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定期排查是指项目部在每月组织一次的综合大检查中发现和排查隐患。
专项排查是指对某项问题,如机械设备、电气安全等进行专业重点或季节性排查。
第九条项目部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并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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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
对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三条实施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处属各单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分级分类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六条从事故隐患和整改难度大小来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
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来分,事故隐患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须由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
B级:须由二级企业(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须由工程处解决的事故隐患。
D级:须项目部、实体解决的事故隐患。
由于A、B两级事故隐患没有界定内容,现将须由工程处和项目部、实体解决的C、D级事故隐患范围界定如下:C级:须由工程处解决的事故隐患。
包括:⑴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专项活动未贯彻落实的;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⑶“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项目经理未持证上岗的;⑷隐患排查未做到持表检查,走过场至使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或隐患整改无记录、无通报的;⑸施工组织设计未及时审批的;⑹设备报废使用的;⑺可能导致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等。
D级:须项目部、实体解决的事故隐患。
包括:⑴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专项活动未贯彻落实的;⑵培训无计划或有计划未落实到位,以及经检查培训效果较差的;⑶安全会议不按时召开,无记录,无纪要或未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⑷安全生产投入未按要求提取、使用、建账或挪作他用;⑸临边、洞口安全防护存在严重缺陷的;⑹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要求的;⑻未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与演练的;⑼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公司规定等级的;⑽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识别和建立监控台帐或未及时上报的。
⑾施工组织设计未及时编制或未按规定审批的;⑿基础开挖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栈桥跨度为40米(含40米)及以上的吊装、“三区”设在10KV高压线下、拆除爆破工程等方案、措施未编制或已编制但执行不到位或未进行技术交底的;⒀临时用电方案、防火措施、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使用办法执行落实不到位的;⒁特种设备安拆及大型设备的中修、大修未编制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⒂井下安装“一通三防”未落实而强行施工的;⒃季节性施工生产未编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⒄各类《合同》、《协议》未明确安全责任的;⒅可能导致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等。
第八条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分类为:管理、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基坑支护、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施工机器具、消防、其它。
第三节排查治理职责第九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处生产、技术、人力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报处安监部汇总,并负责协调组织本职范围内C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处安监部负责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主管生产、技术及其他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体负责人对现场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工对本班作业场所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岗位职工对本工作岗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直接负责,及时排查整改。
各项目部、实体安监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优先用于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十四条对将工程分包,设备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上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四节排查治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项目施工特点,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
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处每月对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项目部、实体每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班组、岗位每班都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确认C、D两个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
对列入C级事故隐患须工程处解决的,应形成书面报告,由项目经理、实体负责人签字。
对列入B级事故隐患须公司解决的,由处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是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是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是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是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是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向处生产技术部报告。
第二十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
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节信息报告第二十二条实行事故隐患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每月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处安监部。
处安监部每月、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报告公司安全监察局。
每季度向当地相关部门报送。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季度和年度表应分析说明事故隐患排查的数量、级别、类别和整改比例,以及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发展的态势和解决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C级隐患必须每月报处安监部。
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是隐患的现状及其原因;二是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是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二十四条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灾害(包括自然灾害)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处生产技术部和安监部。
第六节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实施事故隐患分级监控。
处安监部门重点监控C级、D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第二十六条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
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 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各专业类事故隐患整改的具体期限。
第二十七条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
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
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
第二十八条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自动升级的事故隐患,应重点监控,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准许生产;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
第七节奖惩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加强考核,促进责任落实。
第三十一条对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监部门应按分级监控职责,有重点地对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一些长期存在、重复发生且整改不合格的隐患,应重点督办,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因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自动升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原整改责任人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核查属实,对发现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五条奖惩按照处《安全生产责任经济奖惩办法》和《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收购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八节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并报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