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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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2、宅基地的面积标准3、宅基地的审批流程4、宅基地的使用规定5、宅基地的流转限制与条件6、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机制7、违反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用地。

12 宅基地的申请资格与条件12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22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宅基地的;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无法通过改建、扩建达到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村庄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31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人口密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132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14 宅基地的审批流程141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142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143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4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 宅基地的使用规定151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52 禁止在宅基地上建造别墅、会馆等违法违规建筑。

153 农村村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层数进行建设。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

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继续申请。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

产权确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宅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宅基地的产权确认程序,确保居民的合法产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布规划,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要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引导居民加强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宅基地,不得擅自拆除、变相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1. 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的使用需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有所差异,一般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土地资源状况确定。

2. 宅基地审批流程:
- 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宅基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 村级审查:村集体对农户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条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 乡级审批:乡镇政府对村级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等。

- 县级核准:县级政府对乡级审批通过的申请进行核准,核发宅基地批准文件。

- 宅基地划拨与登记:宅基地经批准后,由村集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划拨给农户,并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

宅基地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

个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个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供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使用。

三、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民家庭要是农村户籍居民;2. 宅基地必须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3. 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规定标准;4. 宅基地的产权必须明确。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以下程序:1.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的划拨;2.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划拨宅基地;3.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宅基地的使用权。

五、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以下规定:1. 农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宅基地,也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 农民有权将宅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民应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定期对宅基地进行维护和修缮;4. 农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六、宅基地的保护和治理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治理,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3. 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宅基地的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4. 政府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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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规划是指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区是指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土地。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每户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的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严禁以建设宅基地名义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和房屋,可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

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立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信息员制度。

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不少于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村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并积极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凡未编制村镇规划的乡镇和村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划定集中建房区,并报县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审查备案。

集中建房区可按建房实际需求每2年划定一次。

统一建设的农民新村,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除未完成村庄规划和划定集中建房区的区域,上述范围外的农用地建房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条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集中建房区经划定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加强重点区域规划管控。

使用以下区域土地规划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组织住建、规划、国土、公路、旅游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集体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

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所辖范围;县域内皖赣铁路、京福高铁,徽杭、合铜黄、黄塔桃、黄祁景等高速公路,205国道、慈张线、际儒公路、兰漳公路、屯婺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300米可视范围内;主要景区景点周边;需占用农用地的。

第十二条为大力弘扬徽派建筑风格,保护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打造“青山绿水、粉墙黛瓦”的鲜明地方特色,积极倡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体现徽派建筑风格,以白墙、灰瓦为主色调。

县住建部门应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相应的符合我县实际和农户需求的徽派建筑风格住宅设计图纸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报农户建房申请时,需附申请建设位置周边现状示意图(属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需附原有房屋的实景照片)、建设位置示意图和单体建筑设计图等资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县规划局、国土局共同审定。

第三章宅基地管理第十三条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采取土地置换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解决。

规划区和集中建房区土地流转及征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凡申请建房户在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规划的,申请建房户提出申请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申报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集体林地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m2(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其中,家庭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农户申请建房,主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m2;家庭人口在5人以下的,主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m2;附属用房建筑占地不得超过20m2。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房主房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半,附属用房层数为一层。

层高2.8-3.3米,不应超过3.3米;属于风景区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五)原有住宅因历史保护等原因不允许拆建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凡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四)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宅基地审批程序:(一)申请。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持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

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宅基地情况(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等)予以公示,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

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预审。

(二)预审。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分局组织乡镇规划建设员、土地联络员及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对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条件等进行预审,并制作勘察笔录和预审意见书。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

(三)审查。

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民提交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说明申请人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行政村负责人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由乡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政府。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

原则上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五)审批。

审核通过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审批。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它非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符合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报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六)公布。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七)放样。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员和国土员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

经放样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建设。

(八)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建设房屋用地、规划、安全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九)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分局组织乡镇规划建设员、土地联络员及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建成房屋进行核实,填写核实单,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集中建房区内宅基地具体位置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申请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方式获得,不得收取宅基地选址费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不动产权证(含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二)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的(因合法继承房屋的宅基地除外);(四)因户口迁移、病故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第二十二条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并注销不动产权证(含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六)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建房使用的;(七)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土应在村民委员会按规划统一划定取土点,不得随意取土。

村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非农业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出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在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保留,但在房屋翻建时必须将超出部分退出。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因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户等原因,房屋权属和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接受现有住房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并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或只拥有一处宅基地,转让后不再申请宅基地;(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或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四)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房随地一并转让。

第二十七条建立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

对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或将宅基地进行复垦的,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督考核第二十八条建立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考核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违反《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达到《国土资源部15号令》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区域范围内出现10户以上未批先建用地,且未及时制止、拆除的;(三)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未按规定进行建设,且未及时制止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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