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劳动法的使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范围: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
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
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
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
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①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促进就业和劳动合同制度1、促进就业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一切权利的基础。
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中级经济师劳动法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师劳动法考点归纳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系统梳理中级经济师考试中劳动法相关的重要考点,为备考者提供清晰准确的学习指导。
二、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其特征包括: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等。
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四、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的权利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权利依法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权利依法奖惩职工的权利2、用人单位的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答:(一)劳动关系①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②劳动关系的特点: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③劳动关系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①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险关系,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办理和费用的缴纳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社会关系。
④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答:(一)确立标准:a.内容的根本性;b.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作用:a.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b.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c.行为准则——指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内容:①劳动权平等原则: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b.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②劳动自由原则: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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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 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 动 者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1) 退 休;(2) 患 病、 负 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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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基本知识

答案:B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I. 即时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I. 即时解除 II. 需预告的解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 四、劳动合同的鉴证
(一)鉴证的主体 (二)鉴证的性质 (三)鉴证的程序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生效日期 二、无效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 动 法 调整
与劳动关 系密切联 系的其他 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含义
人与自然 劳动关系 人与人
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 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 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 劳动者 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
(三)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事项出现
与经济补偿(接近退休年龄到期的)
(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 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 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 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教材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一、狭义上的劳动法名解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单选1994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
简答为什么这样的法律是狭义上的劳动法第一、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第二、该法统一适用于全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第三、该法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的劳动法名解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答如何理解广义上的劳动法第一、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第二、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行政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三、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简答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第一、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第二、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第三、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四、劳动法的渊源名解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
论述我国劳动法的形式有哪些第一、宪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四、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就其名称一般有“办法”“通知”“意见”等等)第五、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括)第六、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规。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0、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1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1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1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14、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15、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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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相关资料,
教学过程设计
任务(情景)设计:
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课次授课计划
课题: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劳动法的使用范围
课次
12
课时
2
上课时间
14年3月24日
周次
7
课型
新课
星期
1
教学目标(含认知、能力、情感)
(一)认知与能力:(能、知道)
1、了解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理解劳动关系得特殊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讲授、提问、讨论等方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教师:仔细阅读小李的案例,分析小李的情况,辨别他能否赢得胜诉。
生:认真思考,积极回应
作业:复习本课内容
抄写部分重点内容
讨论
教学后记:
学生即将踏上社会,部分学生将成为一名社会员工,对于劳动法的学习,正好可以使他们避免一些问题,普及知识。
相关资料:
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
(2)选择职业的权利。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享有休息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节课主要通过案例学习了,劳动法的概述等相关内容,并学习了劳动者的9大权利。
教学过程
师生活动
备注:
劳动法的概述: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教学重点: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劳动法的使用范围
教学难点: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劳动法的使用范围
说课(课前教学设计包括:教学理念、教材分析、学生分析、重点、难点分析、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章主要介绍劳动法概述等内容。本次课主要涉及劳动法的概述等,相关内容相对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解掌握,教师通过讲授、提问、讨论等方法,是学生对合同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