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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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4年1月1日颁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雇主的劳动管理和维护劳动关系的规范。

劳动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强调了平等、公正、协商、有序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包括:选择职业、参加职工组织、按照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和福利、获得培训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合法罢工等。

雇主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劳动安全卫生、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法律权益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任何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雇主也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关注:1、2015年法定放假加班费怎么计算2、国家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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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实现 • 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 • 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机制 • 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01
劳动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劳动法定义及作用
劳动法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 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2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实现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职业,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强迫和限制。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制定招聘计划
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受理应聘申请
对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招聘要求。
确定录用人员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用 人员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公示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 行劳动义务。
取得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概述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最根本的立法目的。 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本质决定的 马克思说过,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
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文明法律加以神 圣化。由此可见,法本身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人的需要的 产物。劳动是人的劳动,是人的生活需要之本,是生产方式 建立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存在和的源泉。劳动者是我国社会 生活的主体,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权益的集中体现, 没有劳动者权益,也就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因此,劳动 法的最根本目的和任 务就 是要 在 劳 动领 域保护劳动者的权 益。
四. 劳动立法应当克服的缺陷
1.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应中的省级冲突 2.对集体合同制度没有给于足够的重视 3.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 4.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 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 5.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 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
2.劳动法致力于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①劳动法总体上向劳动者倾斜。 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③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诉讼)。 3.劳动法是一部法典式的基本法律,内容全面系统 ①在适用范围上涵盖面很宽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特点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 基本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明确的市场取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劳动基本法律。 1.劳动法总结了建国 45 年来劳动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 15 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吸收了建国以来劳动立法的经验)。 ①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赋予了劳动 者择业自主权和企业用人自主权;

40条 劳动法

40条 劳动法

劳动法40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版劳动法规定全文

新版劳动法规定全文

新版劳动法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合同期限等条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工资、补发工资、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法40条

劳动法40条

劳动法40条一、劳动法40条内容是什么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40条内容是什么二、关于劳动法40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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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1. 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 3.劳动法是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 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①劳动关系(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保险、服务、团体、争议处理关系) 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4. 劳动法产生的条件: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归属不同的主体(前提) PS: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5. 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制定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6. 我国劳动法的发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法。 7.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法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②意志性:劳动法律关系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但这种体现不是平等的,在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意志服从国家意志。 ③兼容性:即平等性与隶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相兼容。 ④职业性:即其形成和实现与劳动者的社会劳动过程具有紧密相关性。 ⑤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的。 8.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②劳动者的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③用人单位的权利:1、招收录用职工权2、合理组织调配权3、劳动报酬分配权4、劳动奖惩权5、辞退职工权 ④用人单位的义务:1、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4、提供劳动保护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8、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9.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①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人力政策等方面促进就业。 ②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1、平等就业 2、自主择业 ③限制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10. 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客体主要为劳动行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4.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合性等特性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11.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公平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12.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3.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①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S: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提前解除(辞职): 1.预告辞职:(1)试用期内预告辞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试用期外预告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 即时辞职:分为随时通知辞职和无需通知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无需通知辞职) 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 1. 即时辞退: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第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预告辞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第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第41条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PS: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 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PS:(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4. 劳务派遣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1、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并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单位 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1)告知义务;(2)劳动报酬支付义务;(3)不得收费义务;(4)其他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而不宜由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如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管理档案等义务(5)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用工单位 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不作为义务: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除依法辞退被派遣劳动者外,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待遇权: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同工同酬。 (2)结社权: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15.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殊运行规则: 1、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6. 集体合同的特点:主体特定、内容特定、目的特定、形式特定、效力特定 17. 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8.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先于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劳动者利益若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根据集体合同作出相应调整,否则以集体合同的规定为准。 19.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 4、人员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20. 最低工资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PS: 《劳动法》第48条 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适用条件:劳动者应当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才享有了最低工资保障。 21. 工资的法律保障 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禁止任意克扣工资,国家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实行监督的制度。 工资保障的措施:(一)工资支付的原则:《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Ps: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2. 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的劳动保护职责 1、制定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制止、纠正并制裁违法行为。 3、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4、组织和推动劳动保护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开发、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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