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以规章的形式确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第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各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 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
张晓霞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内容提要: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法的渊源及体系框架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 调整对象
• 一、劳动法的概念 • 国外的不同立法含义: • 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 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目本经济 学中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 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 动性劳动法律关系。
●思考 个体劳动、农民劳动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 上的劳动?
2.劳动关系的含义
•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 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其他劳动者或其他 组织之间产生的关系等; • 另一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之 间发生的关系。这两类劳动关系并不全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限于后者,亦称狭义的劳 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 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劳 动所发生的关系等,都不是劳动关系,均不由劳动法 调整。 • 因此,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 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知识点(第一、第二章)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1、劳动法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2、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种类?含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狭义的劳动关系,指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用人单位)社会劳动关系。
特征:(1)一方是劳动者(劳动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2)劳动关系是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关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种类:(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劳动合同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可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4)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5)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国际劳动关系。
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重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行政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的区别?(1)有自己的调整对象(2)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早已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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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
1.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2.是法律义务的履行 3.是有偿的 4.是职业的 5.存在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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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劳动法?
1、 狭义:——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所制定和 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典。 95.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09修正) 2、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其有密切联 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仅仅包括劳动法典还包括了由人大和人大常 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 甚至还可能是工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或者 是国际公约和条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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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1. 2. 3. 4.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招收录 用方面发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而发 生的关系 (必要前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
(直接后果)
5.
6.
工会代表劳动者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 位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法实施情况时与用人单位 之间发生的关系 (伴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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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渊源
(一)含义:——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渊源 p75
1.宪法 ---------最重要的渊源 2.劳动法 --------最基本的渊源 3.其他法律-------重要的渊源 4.行政法规-------主要的渊源 5.地方性法规 6.劳动规章 1995.8.1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工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认可或联合发布) 8.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26个 9.司法解释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2013.8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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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二)劳动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 功能和重要性 (三)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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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直接隶属于宪法的,与民法、 行政法、经济法相平行的一个基本的法律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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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之间、自然人和法 人之间的关系
主体
关系 适用法律 合同形式
劳动者——用人单位 自然人之间、法人
兼具平等关系和隶属 关系 劳动法 书面形式 地位平等 民法 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 没有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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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待遇
强制保险等待遇
下列情形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 B.企业支付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 C.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零件加工费 D.国家机关支付给公务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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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以下人员: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 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合同关 系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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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 整的劳动关系是(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 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 生的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 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10、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1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1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13、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14、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15、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劳动法

劳动法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法律,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劳动法的概念广义:所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双方有隶属关系。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而且招用单位要保证未满16周岁的特种工作者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文化教育。
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2、内容: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 法的 适用 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 对人适用范围 时间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地域 范围,而劳动法的地域范围取决于劳动法律规 范文件的制定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动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等适用于我国 部区域。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 愿缔结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劳动关系一旦建 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 位的指挥和调度,因而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 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这些社会关 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关系有直接或间 接的联系。一般有如下几方面:
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
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
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个人与公司 之间的关系。
(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
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
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 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 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用人单位
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谋职就业。
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 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 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而且升海公司实际又与季小莉签订了劳动合 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的勤工 俭学性质不同,应属于就业。综上理由,一、 二审法院在查清主体身份,明确升海公司对 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要求,且排除了诸 种合同无效情形之后,确认涉案劳动合同完 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判决季小莉与 升海公司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书书》有效。
劳动法教程-总论

二、劳动法的属性 指按照法律部门的分类学说和划分标准, 指按照法律部门的分类学说和划分标准,对劳动 法进行定位。 法进行定位。 理论界大致有如下几种看法: 理论界大致有如下几种看法: 1、公法说 公法说 2、私法说 私法说 3、公法、私法混合说(二元说) 公法、 公法 私法混合说(二元说) 4、第三法域说(社会法法域) 第三法域说( 第三法域说 社会法法域)
四、劳工基本权 劳工(劳动) 劳工(劳动)基本权是劳工权利体系的核心与基 通常决定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劳动法 础,通常决定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劳动法 的宗旨和任务。 的宗旨和任务。 有关劳工基本权的规定一般出现在重要的基础性 法律文件或主干劳动法文件中。 法律文件或主干劳动法文件中。较重要的劳工基 本权有: 本权有: 1、劳工结社权、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劳 劳工结社权、 劳工结社权 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 工三权) 工三权) 2、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禁止使用童工和 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 同工同酬权、 废除强迫劳动等。 废除强迫劳动等。 3、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劳动权、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劳动权 等。
三、自由协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 有鉴于劳动关系双方实际地位的天然不平等给 契约自由带来的负面效应, 契约自由带来的负面效应,通过国家干预对契 约自由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约自由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尽可能实现平 等协商。 等协商。 四、个别协商与集体协商相结合原则 指劳动关系由个别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共同规 制的格局, 制的格局,是平衡当事人双方地位的另一有效 措施。 措施。 五、三方机制原则 指在调整劳动关系时政府、企业、 指在调整劳动关系时政府、企业、工会之间协 调利益关系的机制。 调利益关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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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我国,目前法学界将劳动法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其一,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对象;其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以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原则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一要求是绝对性的。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这主要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服从劳动合同安排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劣势地位,始终是弱者,因而有必要对其倾斜保护.4.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的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的约定相结合,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发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5.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法是社会法;劳动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6.老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有两类:一、规范性文件1宪法,2法律,包括劳动法典、单项劳动法律和相关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6地方规章,7国际法律文件。
二、准规范性文件1劳动政策,2劳动标准,3抽象劳动行政行为,4工会规章,5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6集体合同.论述题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什么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各用人单位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一般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适用于该单位的劳动规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奖惩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完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约定提供服务外,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一)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三)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四)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依据劳部发(1997)338号《劳动部关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致力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任何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应自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有关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励、劳动纪律等)。
并于劳动规章制度定稿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章制度、审议程序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审核登记表》(一式三份)送交所在辖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局劳动监察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规章制度应在十五日内审核备案完毕.用人单位接到审核意见后即可公布实施。
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所应该具备的要件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则约定。
一些用人单位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更占主动地位,常制定一些苛刻的所谓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各方面的限制。
为防止用人单位权利滥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用人单位所依据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所应该具备的要件是:第一、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规章制度必须是有权部门制作批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还必须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第二、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不知者无罪”,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公示方法有:(1)可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以附件的形式体现。
(2)将单位规章制度打印成册,向每位员工发放,并制作发放表;(3)以会议的形式传达,并制作会议签到表;(4)其他形式。
首先,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之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使其知晓。
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将汇编成册的规章制度事先交给劳动者的做法应当提倡。
其次,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后,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做书面记录,使相应证据固定下来,避免以后的举证不能。
第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订的,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或者增加劳动者的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约定.最后,依据一般的法理原则,企业规章的法律效力不能溯及以往,即企业规章只对其发布实施之后的人或事产生效力,而不可以溯及以往,即使规章生效以前职工有违纪行为也不能以规章作为依据进行处罚,除非企业和劳动者另行特殊约定承认后来实施的企业规章对以往的事或人发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处罚《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合同的解除论述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接触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完善合同解除条件的必要性合同解除制度的产生、发展经历了合同法基本理念从尊奉合同自由到限制合同自由、强调合同正义的巨大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合同解除制度已由罗马法上的合同绝对禁止解除发展为现代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
与此同时,合同解除的条件也从创设到发展并逐步呈现出国际化、科学化的趋势.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合同法的各项制度都在不断发展,如何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在立法上规定得更加科学、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已成为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
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以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宗旨。
为此,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上,就要在肯定其制度价值的同时,强调合同制度的严肃性。
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必须进一步规范合同解除的条件,严格限制解除权的行使,禁止解除权滥用,以实现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过去,我们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体系不严、分类不明、用语混乱等弊端。
这些弊端曾一方面导致了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导致了法院在审判案件中主动干预合同解除。
新合同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虽然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审判实践中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条件可以分为协议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一)协议解除条件。
(二)约定解除条件.由于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这类条款容易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工具,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我们有必要借鉴这样的立法及司法经验。
(三)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综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罗马法和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不可抗力都是作为免责事由而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相同。
但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却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鉴于该规定与上述立法例的冲突,学者们建议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或者引进英美法上的合同履行受挫制度以取代不可抗力制度在此处的作用,解决合同解除问题。
与情事变更原则相对应,在英美法国家有合同履行受挫原则,又称合同履行落空,或合同履行不可能。
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某种事件造成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者已经履行的义务与合同规定的义务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这就属于合同履行受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