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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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本知识概述

劳动法基本知识概述

劳动法基本知识概述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来了解一下劳动法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行为和劳动者。

一般来说,其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劳动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等特定群体,劳动法通常不适用。

此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等,也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多种情形。

劳动法知识点(第一、第二章)

劳动法知识点(第一、第二章)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1、劳动法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2、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广义上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种类?含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狭义的劳动关系,指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用人单位)社会劳动关系。

特征:(1)一方是劳动者(劳动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2)劳动关系是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关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种类:(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2)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劳动合同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3)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可分为:工业劳动关系、商业劳动关系、农业劳动关系、服务业劳动关系等;(4)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5)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国际劳动关系。

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重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行政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的区别?(1)有自己的调整对象(2)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司法实践中早已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1.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A.工作 B.生活C.劳动 D.生产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A.《国际劳动宪章》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C.《费城宣言》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4.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5.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7.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工会法》 B.《合同法》C.《劳动法》 D.《宪法》9.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5周岁C.16周岁 D.18周岁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

A.健康检查 B.劳动补贴C.设备更新 D.知识教育11.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

A.国家福利 B.个人福利C.家庭福利 D.集体福利1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1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劳动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一、名字解释1.劳动法答:广义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之为劳动法。

2.劳动法的渊源答: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3.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答: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劳动行政关系答:即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劳动团体关系答:即劳动者团体(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工会)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三方性原则”答:主要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二:简答题1.简述劳动法中劳动须具备的条件答:(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我国劳动法的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其它3.简述劳动法的功能答:(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和会安定团结4.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5)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简述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答:(1)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例如,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劳动者在就业促进方面的社会关系,等等。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促进就业和劳动合同制度1、促进就业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一切权利的基础。

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法自考题-5

劳动法自考题-5

劳动法自考题-5(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我国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 )A.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B.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狭义上的劳动法的概念。

[要点透析]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称为劳动基本法。

C项、D项属广义上劳动法的含义,B项属于对劳动法概念的错误解释。

2.对劳动关系最具实践意义的分类是( )A.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B.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C.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D.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劳动关系的分类。

[要点透析] 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这种分类是对劳动关系最具实践意义的分类,它对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下列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是(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企业职工C.家庭保姆 D.自然人用工(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

[要点透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

最新劳动法调岗规定是什么

最新劳动法调岗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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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调岗规定是什么
导读:岗位调动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除非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双方就岗位调动达成一致,否则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但如果单位迫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不进行调岗,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一、最新劳动法调岗规定是什么
岗位调动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除非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双方就岗位调动达成一致,否则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但如果单位迫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不进行调岗,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

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有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的概述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 法的 适用 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 对人适用范围 时间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地域 范围,而劳动法的地域范围取决于劳动法律规 范文件的制定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动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等适用于我国 部区域。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 愿缔结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劳动关系一旦建 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 位的指挥和调度,因而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 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这些社会关 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关系有直接或间 接的联系。一般有如下几方面:
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
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
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个人与公司 之间的关系。
(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
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
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 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 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用人单位
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谋职就业。
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 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 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而且升海公司实际又与季小莉签订了劳动合 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的勤工 俭学性质不同,应属于就业。综上理由,一、 二审法院在查清主体身份,明确升海公司对 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要求,且排除了诸 种合同无效情形之后,确认涉案劳动合同完 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判决季小莉与 升海公司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书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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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
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范围:
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
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
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
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
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②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向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
③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事业组织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是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
④注意两点:
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因为国家公务人员经国家依一定程序任命;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其待遇国家统一规定;财政统一拨付;人事国家统一调配;双方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劳动者不受国
家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向选择;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主要包括:
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
c.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统一的劳动市场将日趋扩大完善;随着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雇佣劳动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逐步扩大..
劳动者范围:
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
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相关的劳动规章规定;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
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例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清洁工等..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
例如: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
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
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
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讲;在事业单位中;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样;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
为了弥补上述空白;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关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起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但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劳动者已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能提供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当事人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出了表示;即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这一意思表示在行动上已达到一致;劳动关系已经存在..因此;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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