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劳动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重点一、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 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2.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保护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社会保障原则。

•平等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自由原则: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工作和劳动条件的自由,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从事不合理或违法的劳动活动。

•保护原则: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资、休假、劳动保险等福利待遇。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法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上实行协商一致,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原则:劳动法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老年福利。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步骤。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达成的。

•平等协商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双方的权益应得到平等的保障。

•合法合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终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解除通知期解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违约解除: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了许多保护措施和权益。

1. 工资保障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确保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概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关系及与劳动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最基本的关系
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 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 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 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 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 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 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四)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三)(四 ,(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 位负举证责任。 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法的渊源
1. 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基本法及法律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基本法及法律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3. 行政法规 4. 部门规章 5. 地方性法规 6. 地方规章 7. 国际法律文件 8. 国际惯例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 用范围不同。 用范围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国务院及其各 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 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 适用于全国。各地域、 外,适用于全国。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 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 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民族自治地区 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完整版劳动法

完整版劳动法
劳动法
法学院刘婷婷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
对象,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 对象
一、劳动的含义 二、劳动法的概念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的含义

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

《劳动法》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 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从本位思想看劳动法律关系
1、一元法律结构与国家本位 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种 法律结构。 2、二元法律结构与个人本位 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 3、三元法律结构与社会本位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


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 “工厂法”,“工厂立法”一定程度上体 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劳动法 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 身利益而进行的长期斗争。
(九)法律责任
第二章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简况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在18世纪产为革 命以后,劳资关系日益趋紧张,工人运 动不断高涨的条件下产生的,它是以限 制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为内容的法 规。

3、特有的调整原则。私法遵循的是“平
等协商”、“契约自由”原则,公法遵循 “依法行政”原则,劳动法在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后者,产生 了一系列独特的调整原则。如保护弱者、 倾斜立法。

第十六章-劳动法-PPT课件

第十六章-劳动法-PPT课件
13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 一定的手续和步骤。
(1)提出签订 劳动合同的建议。
(2)双方协商。
(3)双方签约。
14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指劳动合同赋予 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士的法律约束力。
15
(1)劳动合同的生效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31
第三节 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 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就 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以全体 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32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不仅具有一般 合同的共同特征,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第十六章 劳动法
教学目的:
1 劳动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2 劳动法 3 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法律地位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5 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
1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
广义
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有 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 劳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26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过错性 辞退。
②非过错 性辞退。
③经济性 裁员。
④得解 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
27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①一般性辞职; ②特殊性辞职;
28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 间的劳动关系终结。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 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法 律效力提前消灭,而终止是基于一定的法律 事实导致劳动合同效力的自然消灭。

劳动法主要知识点

劳动法主要知识点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三)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同。“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服务的四项工作应做到有机结合,发挥整体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表现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2-专业文档!

劳动法2-专业文档!

89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四川版).indd 89
2020/5/12 12:07:04
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四川版)
三、劳动安全卫生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 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 动 者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1) 退 休;(2) 患 病、 负 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2020/5/12 12:07:04
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四川版)
C.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劳动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劳动法的概述
1.1 劳动法的定义
1.2 劳动法的目的和意义
1.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二、劳动合同
2.1 劳动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2.2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
2.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4 劳动合同的违约和补偿
三、劳动报酬
3.1 劳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
3.2 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
3.3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四、劳动时间和休假
4.1 劳动时间的安排和调整
4.2 法定休假和带薪休假
4.3 法定节假日和加班调休
五、劳动保护
5.1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5.2 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5.3 特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保护
六、劳动争议解决
6.1 劳动争议的种类和解决途径6.2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6.3 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裁决
七、劳动监督和法律责任
7.1 劳动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7.2 劳动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7.3 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赔偿
八、劳动法的最新动态
8.1 劳动法的修订和更新
8.2 劳动法的适用和解释
8.3 劳动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以上是对劳动法重点知识的总结和概述,从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开始,逐步深入探讨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劳动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法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了解劳动法的重点知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概念在理论上,对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如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劳动法,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劳动法通过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干预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

人们在集体劳动的过程中,不仅与其他劳动者产生关系,而且与用人单位也产生关系,但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都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所调整的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劳动合同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而是由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的调整对象。

但为了实现劳动关系,还会产生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它们或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或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或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亦为劳动法所调整。

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法制监督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

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在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
在理论上,对劳动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如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上的劳动法,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的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劳动法通过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干预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

人们在集体劳动的过程中,不仅与其他劳动者产生关系,而且与用人单位也产生关系,但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都由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所调整的是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劳动合同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而是由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的调整对象。

但为了实现劳动关系,还会产生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它们或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或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或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亦为劳动法所调整。

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劳动行政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法制监督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等。

二、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在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其特征是涵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制度,并且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稳定性。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只是隐含于劳动法条文中。

如何科学地确定其内容,对于健全、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有重大意义。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劳资矛盾激化和工人运动不断高涨的产物,一部劳动法的历史就是工人阶级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对用人单位而言,总是处于“弱者”地位。

现代社会,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是平等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者”地位依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作为弱者的劳动者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使命,劳动法律制度一直努力的中心环节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一定程度上讲,劳动法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2、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通过各种机制和方式对其进行协调,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着重维护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现实中,劳动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行为决定,同时还会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

只有根据劳动关系的实际状况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才能维持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基本平衡,这就需要努力建立一个适当的机制。

劳动法律制度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要发挥好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作用,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作共赢,协调劳动关系。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稳定劳动关系,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而这个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即政府、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的代表共同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活动及其方式。

由政府、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的代表共同调整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三方的整体功能,形成合力,对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重要的作用。

劳动关系调整三方机制的法律依据为《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连带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共存共荣的社会伙伴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有合作方能获得共同发展。

基于这样的一种依存关系,劳动法在各项制度安排中都特别重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但同时国家的适当干预也是必要的,从而逐渐形成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3、公平原则
公平也即公正、合理,劳动法律制度在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协调劳动关系原则的同时,还要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劳动法律制度在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要做到公正合理、兼顾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即分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多劳多得。

劳动者的所得与其劳动付出是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和能力都相当的人,若工资收入差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比能力差的收入还低,就是不公平的体现,这是劳动法律所禁止的。

在许多劳动制度上,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有时虽然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却未必公平合理,而公平原则则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劳动法的公平原则是有其社会意义的。

尤其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中,有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公平原则才能使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受益,这对实现各方当事人在劳动领域的团结与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