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厂房、储罐安全间距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内容依据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建筑设计防火≥10m。
规范》第3.3.32、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建筑设计防火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6m;规范》第3.3.4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建筑设计防火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
规范》第3.3.6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厂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路边)——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规范》第3.3.9 房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乙类厂房——25m;⑵《建筑设计防火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 ;储量不规范》第3.3.10 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吨的甲类1、2、5、6项物品——30m;储量超过5吨的甲类3、4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3.5.4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3.1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3.5.4.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
防火设计规范》表3.2.11注释3 10、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 3的储罐防火设计规范》表不应小于8m) 3.2.11注释9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 《建筑设计防火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规范》第6.0.4 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车间、厂房、储罐安全间距

1、甲类车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米,甲类车间离主干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米,离次干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乙类车间之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米甲类与乙类车间之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米
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
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2.1 规定的限制。
表2.1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5、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
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6、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
10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10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工业生产和物流行业中,仓库、储罐和加油站等设施安全距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而10厂房的仓库、储罐和加油站设施距离安全问题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
下面将介绍10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工艺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问题。
仓库和储罐的设施安全距离为了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等意外事件,储罐与周围设施的安全距离需要满足相关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储罐周围的设施或建筑的安全距离应该按照罐体直径和罐的材质来计算。
对于储气罐,其安全距离计算应按照贮存媒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储存压力、罐体材质等要素来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83-2012《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生产设施与有关单位距离》执行。
加油站和周边建筑的安全距离加油站必须设置在开阔场地上,并且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同时,在加油站周边禁止摆放易燃物品,以免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危险。
根据国家标准GB 50156-2012《加油站设计规范》,加油机和气泡震动器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照公路管理行业标准GB50034-200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要求进行计算。
同时,储气罐与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也需要按照GB50156-2012规范进行计算。
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加油站周围设施的安全。
工艺管线的设施安全距离储罐、仓库和加油站的设施,以及它们之间的管线的安全距离也是需要注意的。
事实上,这些设施之间的管线是非常重要的连接,如果管线设计不当或没有合适的安全间距,会对设施的安全性带来极大的影响。
对于工艺管线的设计,其设施安全距离应按照国家标准GB50183-2012《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生产设施与有关单位距离标准》的要求确定。
管线的安全间距需要考虑周围设施、管线材料、管线直径等因素,以保证设施周围的人员安全。
在设计10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时,需要考虑到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问题,以保障设施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储罐、加油站、仓库以及机器设施之间的管线也需要按照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其安全性。
化工企业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附件一表3.1。
1生产性火灾分类附件二表3。
5。
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表4。
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
2。
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表4。
2。
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附件六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附件七表4。
6。
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
6.2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压力储罐安全距离标准

压力储罐安全距离标准
压力储罐与周围的建筑物、树木、电力设施以及道路等的安全距离一般应满足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储罐类型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距离标准:
1. 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 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3.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 埋地压力罐周围在仪表正常维护管理期内(一般为5年),周边10米内不得渗入其他任何管道。
6. 操作平台离设备3m以上且不能有污染源并远离震动源。
7. 地上储水容器需注意防火和防触压伤害的问题,要确保不会因大风等原因导致人员摔倒或物品倾落砸伤人员,同时容器的材质也要考虑防止刺割伤害。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实际的安全距离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在设计和建设时,应参考当地的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企业安全距离数据及其规范要求

企业安全距离数据及其规范要求一、仓库的安全距离1、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
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2、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3、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4、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5、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6、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
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7、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
规范:《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二、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 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三、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1、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3、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化工企业的和仓库各种间距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注:①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厂房、库房。
②联合装置——必要条件为“同开同停”,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立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和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可视为同一套装置。
附件一表3.1.1生产性火灾分类附件二表3.5.4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0m。
②宽度均指净宽度。
附件四表4.2.1石化企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注:①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②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③装置储罐的最大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28条的规定。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④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⑤对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⑥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附件五表4.2.28装置储罐与装置的防火间距附件六表5.2.7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附件七表4.6.2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制度区与建筑物、堆扬的防火间距表4.6.2危化品仓库堆垛方法及间距。
企业安全间距、作业安全距离图示(完整版)

第一部分为企业日常管理基本的安全距离1、仓库的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
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2、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主要依据: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3、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主要依据: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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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类车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米,甲类车间离主干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米,离次干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乙类车间之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米甲类与乙类车间之间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米
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
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2.1 规定的限制。
表2.1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5、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
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m。
6、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