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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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公益性活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组织。

山东省作为华东地区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人才素质,山东省制定了相关的聘用管理办法。

二、聘用流程1. 聘用岗位发布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岗位将通过省级人才市场、招聘网站、官方公告等渠道进行发布,包括岗位名称、招聘人数、资格要求、薪资待遇等信息。

2. 报名与初步筛选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需要进行在线报名,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

初步筛选阶段,将根据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度进行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3. 笔试及面试候选人将参加事业单位的笔试和面试。

笔试将针对岗位相关知识进行考核,面试将对候选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

4. 考察及体检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候选人将进入考察环节,单位将考察候选人的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等情况,并进行体检。

5. 公示与录用考察合格的候选人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通常不少于7天。

公示期结束后,经考察合格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正式录用人员。

三、聘用条件与政策1. 岗位资格要求山东省事业单位对不同岗位的资格要求有所差异,一般包括相关学历、学位、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具体要求将在岗位发布时进行公布。

2. 职称评定与晋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表现、业绩和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职称评定,评定结果将影响员工的晋升和薪资待遇。

3. 奖励与福利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员工将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终奖金、节假日福利等福利待遇,同时也有可能获得表彰和奖励。

四、聘用管理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聘用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山东省建立了聘用管理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监督部门定期对事业单位的聘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受任职人员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在线举报平台对聘用管理进行投诉;3.建立聘用管理违规行为的监察和惩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在此,本文将就该政策的背景及意义、具体内容和实施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该政策的实施和影响。

一、背景及意义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一度被认为是高度保障公务员权益的一项政策,但随着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逐渐显示出了不足。

传统的考试录用方式灵活性不足、人才流动性不足、薪酬和福利待遇无法灵活调整等问题愈发突出。

此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培养体系也在高水平高质量的发展,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因此,传统的职业规划模式和人才选拔机制已经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事业单位人才梯队建设的管理和服务,缓解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招录压力,国务院出台了《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该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探索新型人事管理方式,建立符合不同事业单位实际需要的人才管理模式;增强人事管理部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人才管理能力和管理效果的监督;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创新,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现代化。

二、具体内容《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主要对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聘用期限和绩效考核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主要内容包括:1、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校招、社招、内部推荐等多种方式聘用工作人员,招聘方式应当依据实际需求和人才市场情况,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招录。

2、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和人才类型自主确定。

聘用期满后,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以延长聘用期限或者继续聘用。

3、考核机制。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选调、晋升和离职等流动机制,采取多元化的绩效考核和评选机制,不断向高实用、高效益、高质量的目标迈进。

三、实施难点1、考核机制的构建。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一条聘用计划的制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聘用计划,并报所属上级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条人员招聘广告的发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计划,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人员招聘广告,并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招聘考试招聘考试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与招聘岗位相适应。

考试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等。

第四条考试成绩的评定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当客观、公正、公平。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体检和审查考试合格的人员需要进行体检和审查。

体检内容应当包括身体健康和职业适应性等方面。

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学历、工作经验、政治背景等方面。

第六条录用通知公告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体检和审查的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录用通知公告。

第三章岗位聘用第七条岗位聘用管理岗位聘用应当按照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进行匹配,不得进行额外特殊要求。

聘用的岗位应当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和权益。

第八条岗位聘用合同岗位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工作期限、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岗位聘用考核岗位聘用的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办理续聘、转正、解聘等的依据。

第十条岗位聘用争议处理岗位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的职责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与检查措施监督和检查可以采取问询、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跟进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xx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发〔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按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六条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文件闽人发[2004]3号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认真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制通知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2004年1月12日印发人事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定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讲解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讲解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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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烟台市人事局(2007年4月28日)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1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在编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新进人员,除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安置和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四)组织考试或者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2(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对聘用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聘任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期限应在聘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

3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工作纪律;(四)工作条件;(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可签订中、长期合同。

聘用单位与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八条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5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

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本人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本人提出续签聘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续签聘用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续聘,但受聘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条6款。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受聘人员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的,按照国家规定应退休(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7(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七)属于国家规定应当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6级伤残等级的;(四)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职业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五)因工作需要被组织人事部门指令性选调的;(六)遇有严重妨碍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七)属于国家规定应当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9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给聘用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四)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10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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