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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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1•【文号】国农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国农办[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国农办〔2005〕30号)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反复征求中央农口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并经认真研究,重新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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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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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30•【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3.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令第16号公布)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字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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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90]国农综字第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1990年9月10日
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
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二、验收的权限、程序和办法
第三条验收的权限。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包括各级的专业性项目),实行分级验收,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分别进行。

总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第四条验收的程序和办法。

项目建设中某个单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验收按子项目到分项目到总项目的顺序进行。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开发项目要逐个验收。

县以上各级可采取重点抽验的办法。

本级初验合格后,要写出初验报告,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并提出验收申请,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查、查对材料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验收的内容。

国家对省级农业开发总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开发总任务(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造林、改良草场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2)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新增生产能力;(3)开发资金(包括国家农业发展基金、农行专项贷款、地方各级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4)有偿资金还款计划及措施。

此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及有关政策落实;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改善状况;有关文件资料、图表建档情况等。

省及地(市)、县对分项目、子项目的验收内容可仿照办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的标准
(一)改造中低产田
中低产田改造要相对集中连片,山、水、田(土)、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
基本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抗灾能力增强,一般达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

经改造的低产田和中产田,主要农作物亩产量分别达到当地中产和高产水平;土壤理化性状得到明显改善,土壤肥力上升一个等级,田间水、肥、气、热状况能基本适应农作物高、中产生长的需要;水利排灌渠系和桥、涵、闸等水工建筑物质量合格,配套达标,运行正常,灌溉保证率在60-75%以上,排涝工程不低于3-5年一遇;坡耕地改梯田达到保水、保肥、保土;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当地适用的农、林、水新科技得到普遍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种植面积达到90%以上。

(二)开垦宜农荒地
新开发的农用土地要做到:座落、范围、面积与计划相一致,并有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权属明确,符合土地管理部门发证人地籍的要求;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农作物亩产量二、三年内达到当地中产水平。

(三)植树造林
平原开发项目区主要路、渠、堤两旁和宜林的小片滩地、隙地、荒地要植树造林,农田防护林要网格化,网格合理,严重风沙区的迎风面,林网应加厚;丘陵山区植树造林可因地制宜,但开发项目区的宜林荒山、荒坡要绿化。

造林成活率达到85%,保存率达到70%以上。

(四)改良草场
改良的草场,要播种优良品种,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有明显提高。

(五)其他项目
按批准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七条资金验收的标准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乡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达到规定要求;开发资金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资金回收办法落实;农业银行配套专项贷款的数额、投向及回收期,符合开发规划、批准的计划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四、验收报告和成果评价
第八条验收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后,负责验收的单位要写出验收报告。

按照子项目、分项目、总项目,分别报地(市)、省(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总项目成果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项目规划与措施是否科学;项目内容、范围、资金分配比例和项目建设标准是否合理。

(二)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是否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包括省(区)、地(市)、县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情况,群众投入劳动力数量等。

(三)项目实施过程所采用的主要措施是否得当;总任务、总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总结项目执行的经验与教训。

(四)基本生产条件是否得到改善;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扩大良种种植面积,新增农田林网面积,适用的新科技推广情况等。

(五)开发前后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对比,增加的商品量及商品率。

(六)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改善状况及其评价。

开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

(七)资金使用管理的评价。

项目运行管理的职责落实情况。

分项目、子项目成果评价的内容可参照上述要求编写。

第九条验收后的管理。

对于经过验收合格的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发给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立案存档;对不合格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达到设计要求。

需与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改造后的中低产田,经验收合格,要按国家规定作为基本农田,严加保护。

五、附则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在各级农业开发办公室掌握的业务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各省(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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