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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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6|日前,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一致签署《关于防止核战争与避免军备竞赛的联合声明》,多数内容基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是1968年7月1日由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缔结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共11款。

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该条约1970年3月正式生效。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共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根据规定,该条约有效期为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1995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长该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目前共有191国缔约,其中包括中法俄英美这五个受承认的法定核武国家。

■时事 |据报道,2019年美国前国务卿希拉里曾在推特上公布了该国第35届总统肯尼迪在古巴导弹危机最严峻时,写给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的玩笑信。

这封信形式上是外交信函,但内容十分“不拘小节”。

这封信是以一张照片在推特上发布的,并注释:“在档案馆中发现这个”。

图片显示,该信件写于1962年10月16日,当时世界正处在核战争边缘。

信中写道:“别当个坏人好吗?把你的导弹从古巴撤走。

“所有人都将会称赞‘哇!赫鲁晓夫,你是最棒的!’否则,你将受到侮辱,苏联将被人们嘲笑……”肯尼迪还在信中抱怨,苏联部署在古巴的导弹“太让人心焦”。

信的结尾处,肯尼迪承诺将与赫鲁晓夫通话。

美国领导人在信件中“不拘小节”的传统可见一斑。

1962年10月26日,赫鲁晓夫给肯尼迪写了一封冗长的信。

赫鲁晓夫在信中承认苏联导弹在古巴的存在,但把它们说成纯粹防御性的。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是一项旨在全面禁止核试验的国际法律文书。

该条约的目标是通过禁止核试验的行为,确保核武器不再进一步扩散,并最终实现核裁军的目标。

本文将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历史背景、内容和影响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历史背景核试验作为核武器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维持国家安全、科研探索和国际政治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核试验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和人道主义问题。

20世纪50年代后期,核武器的扩散给国际安全局势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遏制核武器的扩散,国际社会开始就全面禁止核试验展开讨论。

1963年,美国、英国和苏联签署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PTBT)。

该条约禁止国家在地下、水下和太空进行核试验。

然而,PTBT的限制范围有限,未能解决持续存在的核试验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呼吁制订一项更为全面的禁止核试验条约。

第二部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内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于1996年9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于1996年9月24日开放签署。

截至目前,该条约已被184个国家签署,其中168个国家已经批准该条约。

然而,尚有数个国家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包括美国、中国和朝鲜等。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核试验。

这包括地下、水下、空中和太空中的核试验。

条约还规定各方应采取措施确保不进行任何核试验,并加强国际监督机制以确保条约的有效执行。

此外,条约还提供了制裁措施,以惩罚任何违反条约的行为。

第三部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影响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签署和批准对国际核试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该条约强化了核不扩散体系,使核武器的扩散更加困难。

通过禁止核试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阻止其他国家开发和测试核武器,保护全球安全。

其次,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推动了国际核裁军进程。

通过禁止核试验,国际社会为实现核裁军设定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禁止核试验是实现全面核裁军目标的关键步骤之一。

此外,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还对核试验造成的环境和人道主义问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27•【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请审议。

一年来,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常委会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加快了立法工作的步伐,强化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进展。

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后,我们制定了近两年的立法规划,确定了起草单位,促进立法工作。

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16个法律草案,已通过的有水土保持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领海及毗连区法等10个法律,决定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三个法律草案;此外,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作出了关于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批准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等11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

常委会工作机构还研究答复了法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询问139件。

针对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年来,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检查了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常委会会议作了汇报。

常委会还听取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有关专门委员会检查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森林法、草原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

核不扩散条约主要内容

核不扩散条约主要内容

核不扩散条约主要内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核不扩散条约主要内容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核不扩散条约主要内容该条约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根据有关规定,条约有效期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审议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决定加入该公约,1992年3月9日递交加入书,同时对中国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国决定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8月3日正式把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批准文件递交美、英、俄3个签字国。

1992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

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举行了4次会议。

筹备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

根据筹委会的建议,会议期间将成立3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将集中讨论条约中有关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是讨论不扩散核武器、保证措施和无核区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三委员会将讨论关于条约国家不受歧视地发展、研究、生产及使用和平核能条款的执行情况。

由于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对,条约在1970年生效时,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后是否继续延长,如何延长则要根据多数会员国的意见决定。

反对无限期延长的主要是“不结盟”国家和其它一些无核国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亚、泰国、委内瑞拉等。

这些国家认为核国家没有履行条约里的一些重要条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试验,停止生产可制造核武器的裂变材料,对无核国家承担安全保证,允许无核国家获取和平核能技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欧洲联盟•【条约领域】战争军事•【公布日期】2004.12.08•【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海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2004年12月8日,荷兰海牙)一、正如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所强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欢迎安理会2004年4月28日一致通过的上述决议。

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材料和技术扩散到恐怖分子和其他非国家行为者手中的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这为扩散威胁增添了新的因素,也使得为此开展协调和更有针对性的行动与合作更为紧迫。

三、防扩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这符合中国、欧盟乃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因此,应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四、中国和欧盟一致认为,防止核、化学、生物武器扩散不得妨碍和平利用材料、设备和技术的国际合作。

与此同时,不得以和平利用为掩护从事扩散活动。

五、欧盟欢迎中国2003年12月发表的《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

中国欢迎欧盟2003年12月通过的《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战略》。

中国和欧盟在上述两份文件中宣示了许多相同立场,并决心在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共同努力,通过促进所有防扩散和军控条约等国际文书的普遍参与和遵守,支持国际核查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作用及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并根据《联合国宪章》增强联合国安理会在此领域的作用和责任,来加强国际防扩散体系。

六、中国和欧盟严重关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的非法贸易问题。

国际社会必须团结一致,努力加强在此领域的合作。

为此,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主动和积极的参与和合作十分必要。

我们必须加强在解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材料、设备、技术非法贩运方面的努力,打击所有非法采购网络。

我国代表在联大的发言稿

我国代表在联大的发言稿

我国代表在联大的发言稿尊敬的主席,各位代表先生、女士: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大会的召开表示诚挚的祝贺,并对秘书长及全体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国高度重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坚决支持并践行多边主义,并将其作为国际合作的重要指导原则。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我们始终坚持和平发展,奉行开放合作,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世界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不稳定因素,国际形势复杂多变。

我们相信,国家应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对话与协商,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促进和平与发展。

中国致力于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

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中高收入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援助和支持,加强南南合作与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减贫、气候变化、卫生等全球性难题,促进共同发展。

中国将继续坚定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推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有效实施。

我们义务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同所有签署国一道,共同守护全球和平安宁。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解决地区热点问题的进程。

我们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倡导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

我们坚定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主张非干涉内政,支持公平正义。

我们将保护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支持他们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代表性。

最后,我国愿与各国一道,积极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效力,确保和平与繁荣的未来。

让我们共同努力,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美好愿景。

谢谢!尊敬的主席,各位代表先生、女士: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秉持着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致力于推动建设持久和平的国际秩序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繁荣。

在经济领域,中国将坚持开放的态度,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构建公正、合理、包容、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

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意义_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成就

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意义_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成就

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意义_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成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国、美国、苏联等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缔结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共11款。

接下来店铺给大家介绍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意义,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不扩散核武条约的意义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

根据联合祠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列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回顾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核不扩散条约(NPT)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核裁军条约之一,旨在促进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确保核武器只存在于核武器国家之中。

作为缔约国,各方需要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NPT的有效实施和推动全球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进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核不扩散条约中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缔约国的权利1. 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NPT明确规定了缔约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包括发展核能技术、开展核能合作等。

这一权利使得缔约国可以充分利用核能的好处,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提供更多的选择。

2. 参与核裁军谈判的权利NPT要求缔约国通过“全面裁军谈判”,推动全球核裁军进程。

作为缔约国,各方享有参与核裁军谈判的权利,可以通过发表声明、提出建议等方式,搭建更多的平台和机会,促进核裁军的实现。

1. 不扩散核武器的义务NPT要求缔约国不得转让核武器,也不得向其他国家提供核武器或核武器制造技术。

作为缔约国,各方需要履行严格的不扩散义务,确保核武器不扩散到更多的国家,保障全球的核不扩散稳定。

2. 促进核裁军的义务NPT规定缔约国需要推动全球核裁军的进程,通过裁减核武器数量和实现全面裁军的目标,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安全。

各缔约国需要积极履行核裁军的义务,推动裁军谈判的进展,实现全球核裁军的目标。

3. 加强核能安全的义务NPT要求缔约国加强核能安全,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核材料和核技术落入非法或恐怖组织的手中。

作为缔约国,各方需要履行核能安全的义务,确保核能的和平利用不会带来安全风险和威胁。

4. 接受国际核监督的义务NPT规定了缔约国需要接受国际核监督的义务,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对其核设施和核材料进行检查和监督。

这一义务为确保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为缔约国,各方需要配合国际核监督,履行相关的义务和承诺。

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缔约国,各方需要履行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NPT的有效实施和推动全球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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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战争军事•【公布日期】2005.05.02•【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2005年5月2日至5月27日,纽约)中国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条约》)的各项规定,为实现《条约》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不懈努力。

根据《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执行《条约》情况说明如下:一、防止核武器扩散中国一贯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严格履行《条约》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扩散核武器。

(一)中国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合作,致力于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建设。

早在加入《条约》前,中国在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就承诺履行机构《规约》规定的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

为此,中国于1985年宣布将本国民用核设施自愿提交机构的保障监督。

1988年,中国与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

目前,中国中央政府已将部分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

1998年12月,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

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其他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1997年10月,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

2004年6月,中国加入“核供应国集团”。

中国支持安理会通过的第1540号决议,并已提交了中国执行该决议情况的国家报告。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积极参加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的制订。

中国积极支持和参与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和谈判工作。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加强放射源管理的努力,并积极参加了2003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放射源保安大会”。

(二)近年来,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加强核不扩散出口管制的法制建设,加大力度确保有关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

中国对核出口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一贯恪守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198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帐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

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

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

1998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中国的核出口控制目前已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出口经营登记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控制等国际通行做法。

在控制范围方面,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和《核两用品及其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涵盖了桑戈委员会和核供应国集团控制清单中所有物项和技术。

中国核出口的控制原则和范围与国际基本接轨。

面对新形势,中国正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全面控制”的原则,并把进口国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作为核出口条件。

中国政府还通过宣传、培训等一系列措施,确保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中国政府规定核出口由国防科工委会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

2002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核进出口及对外核合作保障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3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全面介绍了包括核不扩散在内的中国防扩散政策、措施、出口管制体系、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出口管制部门分工和协助机制、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办法等。

二、核裁军中国一贯忠实履行《条约》的核裁军义务,积极推动世界核裁军进程,为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实现无核武器世界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为最终消除核武器,中国认为:第一、各国应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安全观,为核裁军创造有利的国际和地区环境;第二、核裁军应有助于维护国际战略稳定,并以不减损各国安全为原则;第三、核裁军应采取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步骤。

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责任,应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以便为其他核武器国家参与多边核裁军进程创造条件。

削减下来的核武器应予以销毁,而非由部署转为库存。

作为核武器国家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不回避自己所承担的核裁军义务,并承担了其他核武器国家尚未或不愿承担的核裁军义务。

(一)大力提倡全面禁止、彻底销毁核武器,切实履行核裁军义务。

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唯一提出应全面禁止、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家。

中国发展核武器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出于自卫被迫采取的行动。

但在中国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郑重建议召开世界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

1964年第一次核试验至1996年实施暂停试,在核武器国家中核试验次数最少。

中国从未参加过核军备竞赛,也从未在境外部署过核武器。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缩减核武器发展计划,包括关闭了青海核武器研制基地。

在经过环境整治后,该基地已于1995年5月正式移交地方政府。

(二)坚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反对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

中国是核武器国家中唯一奉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的国家。

中国在1964年10月16日第一次核试验后就向全世界庄严宣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无论是在冷战时期面临核威胁和核讹诈的时候、还是在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几十年来始终没有背离这一承诺。

中国还积极推动核武器国家就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问题缔结多边条约。

1994年1月,中国正式向其它四个核武器国家提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谋求与其在双边基础上达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的安排。

1994年9月,中俄首脑声明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

1998年6月27日,中美宣布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

2000年4月,中、法、俄、英、美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他们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

(三)中国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1995年4月,中国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所有的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安全保证,并承诺向这些国家提供积极安全保证。

2000年,中国与其它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中国1995年在联合国安理会第984号决议中作出的安全保证承诺。

应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的要求,中国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发表了向两国提供安全保证的政府声明。

中国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向所有无核武器国家提供消极和积极安全保证,并就此尽早谈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中国积极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再次设立“消极安全保证”特委会,立即开展有关实质性工作和谈判。

(四)中国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建立无核区的努力,认为建立无核武器区有利于防止核武器扩散,增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支持并尊重有关国家和地区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无核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

1973年,中国签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第2号议定书。

1983年,中国加入《南极条约》和《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它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并承担相关条约义务。

1987年,中国签署《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2、3号议定书。

1991年,中国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承担有关条约义务。

1996年,中国签署《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1、2号议定书。

中国支持东盟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已与东盟就《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所涉相关问题达成原则一致。

中国愿在议定书开放后尽早签署。

中国支持中亚五国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对目前的条约及议定书案文没有困难,愿在有关各方就案文达成一致后尽早签署议定书。

中国支持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希望这一目标早日实现。

中国参加了历届联大关于建立中东无核区决议的协商一致。

中国尊重和欢迎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

(五)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积极参加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为推动达成条约作出了重大贡献。

作为核武器国家和条约生效所必需的44国之一,中国深知自己在促进条约生效问题上所肩负的特殊责任。

1999年,中国政府完成了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政府审议程序,将条约提交给中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正在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审查。

中国积极参加了三届促进条约生效大会,并邀请促进条约生效特别代表和条约筹委会临时技秘处执秘访华,与他们就促进条约生效问题交换看法。

中国将恪守承诺,继续维持“暂停试”。

中国以建设性姿态,积极全面地参与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委会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国内各项履约准备工作。

中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履约筹备机构,负责全面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中国境内台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中国承担了12个国际监测系统台站的建设,包括6个地震台站、3个放射性核素台站、2个次声台站和1个放射性核素实验室。

目前,2个基本地震与放射性核素台站已基本建成,放射性核素实验室在建,次声台站已完成勘址工作,国家数据中心也即将建成。

中国正与禁核试条约组织筹委会临时技秘处谈判设施协定。

中国积极参与了现场视察操作手册和其它操作手册的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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