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则是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制定了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包括资格要求、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业务准则,明确了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和披露义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和监管机构报告其个人的财务状况、利益关系等信息,并对其进行公开披露。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6. 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业务行为准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等,并制定了业务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7. 监督和处罚措施: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业等。
上述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廉洁意识,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规范经营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机构运作的规范程度。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炒作股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防止股东利用其股权影响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决策和业务运作。
第三章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其职务和权力滥用于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追求,不得接受他人的礼品、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者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证券监管机构所有。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证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证券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操盘手、研究员、投资顾问等。
三、廉洁从业要求1. 忠实于职守,恪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机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客户资产及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3. 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证券交易规则。
4. 不得接受他人礼金、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给予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5. 不得从事与证券从业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6.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声誉,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7.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不得为违法违规企业提供帮助。
8. 遇到质疑或投诉,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敷衍。
四、廉洁从业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2. 公司将定期对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检查,排查潜在风险,加强监督管理。
3. 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五、廉洁从业激励机制1. 公司将建立激励机制,对廉洁从业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给予荣誉表彰。
2. 公司将设立廉洁从业奖金,并定期评选出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的职业积极性。
3. 公司将建立廉洁从业员工档案,对员工廉洁从业表现进行记录,作为晋升、调薪的依据。
六、廉洁从业监督1. 公司将设立独立的廉洁从业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 公司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3. 公司将依法依规报送证监会监督抽查,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董事、监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决策。
2. 董事、监事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利益。
3. 董事、监事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4.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结构合法,避免存在交叉监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秩序。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投资经营业务,并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资经营活动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汇报,并审查有关财务报表。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投资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基金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编造和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3号――《高管办法》第十五条的适用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为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监督管理要求,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并称“子公司”)担任下列职务:(一)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二)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三)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三、上述人员在子公司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我会规定的资格和资质1 / 2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我会对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人员任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部此前下发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的规定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层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战略,制定、审议并修改本公司的营业计划和经营指导方针;(2)根据本公司的战略目标,负责择任定薪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成员;(3)负责审议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决议事项;(4)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公司的营运和管理状况,确保其按照合法的目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5)根据公司利益请求负责定期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6)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公司所参与的投资和融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7)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8)监督和检查本公司的运行情况,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9)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2、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独立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2)定期对本公司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审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3)监督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工作,核查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4)定期举行监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5)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6)审议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7)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执行公司决策,落实董事会及监事会定下的工作任务;(2)负责本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3)负责本公司综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4)负责本公司投资管理、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5)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事项实施;(6)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7)督促公司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助,促进企业福利实施;(8)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9)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1 . 关于《高管办法》中董监高聘任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聘任高管的,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提名。
提名函应包括对拟任人任职条件评估和承诺的内容。
• B.聘任前向行业协会、派出机构查询信息。
• C.自作出聘任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
• D.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更换有关人员,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 . 关于高管任职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1年。
• B.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
• C.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4年的,等同于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任职时间可以按比例相互折算。
• D.如相关人员未获得合法任命或者不符合任职条件,但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责的,不予认可相关工作经历。
多选题(共1题,每题20分)1 . 《高管办法》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
• A.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B.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 C.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 D.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第六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八)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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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本规则是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实践制定的。
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
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领导、管理和决策能力;
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 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合理,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
5.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
6. 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的要求
1. 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忠于职守;
2. 具备良好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3.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
4. 保密工作做到位,不泄露公司机密;
5.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五、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其行为;
2. 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3.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违规风险;
4. 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5. 对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则由证券公司进行具体实施,并应当不断完善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