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

目前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要求中最大风险点
员工炒股
主要内容
一、外部法规及内部制度 (一)要求 (二)处罚 二、案例警示 三、合规管理措施 四、报告及督促整改
外部法规
内部制度
外部法规及内部制度——要求
《中人民共和国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 《信息隔离墙管
券法》
准则》
理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
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
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 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 义持有、买卖股票的,
公司所有员工不得私自 或以他人名义持有或买
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 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 经发现员工仍然有以下违规行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 卖股票,本人开立股东 为的,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 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 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 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 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 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公司员工不得直接或者
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
证券公司的证券业从业 有、买卖股票,也不得
人员包括:
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管理人员
公司员工应于入职后30
主要内容
一、外部法规及内部制度 (一)要求 (二)处罚 二、案例警示 三、合规管理措施 四、报告及督促整改
外部法规及内部制度——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强调禁止员工 《关于重申禁止员
证券法》
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 工买卖股票行为的
通知》
通知》
二、公司全体员工及证券经纪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
人不得开立A、B股账户,不
外部法规及内部制度——要求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董事、监事
1.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决策。
2. 董事、监事应当合法、准确、完整地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利益。
3. 董事、监事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熟知有关法律法规。
4. 董事、监事应当保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结构合法,避免存在交叉监管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秩序。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投资经营业务,并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对有关投资经营活动情况及风险情况进行汇报,并审查有关财务报表。
4.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投资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业人员
1.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投资者投资事务,落实财务审计责任。
3.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基金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如实反映基金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编造和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细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相关协会)发布的其他从业人员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分为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三类,其中证券从业的登记类别包含一般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保荐代表人、证券经纪人等;基金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期货从业的注册类别包含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投资咨询资格。
具体分类以相关协会规定为准。
第三条除按上级机构要求派驻公司的相关机构员工及公司保安、驾驶员等后勤辅助类岗位员工外,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均须进行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
第四条公司根据相关协会要求,依法依规对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制度与机制建设、测试、从业登记(或注册)、执业管理监督、后续培训等管理工作,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按照统筹规范、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各归口管理部门、事业部(部门)共同完成。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修订和流程的优化,牵头专项信息报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审核,指导各部门共同完成从业人员登记(或注册)、信息维护等工作;(二)合规部协助提供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报送材料;(三)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公司在职董事、监事及拟任董事、监事登记管理工作;(四)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纪业务事业部、研究发展中心是专项业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相应专项业务人员的日常行为和执业规范管理、合规教育与后续培训,负责相应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执业行为信息维护,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相关工作:1、投资银行事业部投行综合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共同负责保荐代表人(含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但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归口管理,并设置保荐事务联络人负责具体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八条第六项;2、经纪业务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及期货从业人员归口管理;3、研究发展中心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归口管理;4、后续如相关协会新增专项业务类别,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业务种类,指定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和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组织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专业机构管理,包括投资顾问、投资经理和投资管理人。
二、基金规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类型设定不同的规模,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三、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用买卖证券投资、购买债券、投资股权或投资其他金融工具等方式进行投资。
四、管理体系: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设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控、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等,以保证基金安全运作。
五、报告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投资情况,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六、备案及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并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中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期货及与之相关的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册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登记机构注册,申请从业资格,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取得从业资格。
二、申请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持牌机构要求的材料;(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职业、出资比例等情况的声明;(四)本人的健康证明;(五)本人的教育背景、从业经历等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材料,符合以下条件者,发放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初中以上教育背景或同等水平;(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没有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其他严重处分的记录;(六)未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七)已经参加注册考试、考核的,达到有关资格要求;(八)具有投资咨询类从业资格者,应提供相关证件作为材料。
第三章格审查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资格审查机构,对注册过程中发放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所发放的从业资格,资格审查机构应当每年审查一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一)擅自改变职务或离职;(二)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措施违反行为;(三)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四)有负面诚信记录的;(五)其他情形。
第四章格注销一、由于以下情形,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可以注销:(一)自行申请注销;(二)有关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改正未达到改正期限的;(三)超过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资格;(四)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五)其他情形。
二、从业资格注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资格审查机构出具从业资格注销书;(二)持有从业资格的工作单位应当发出从业资格注销书;(三)从业资格注销书应当由金融市场服务单位及管理机构确认。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层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职责1、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战略,制定、审议并修改本公司的营业计划和经营指导方针;(2)根据本公司的战略目标,负责择任定薪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成员;(3)负责审议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决议事项;(4)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公司的营运和管理状况,确保其按照合法的目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5)根据公司利益请求负责定期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6)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公司所参与的投资和融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7)定期举行董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8)监督和检查本公司的运行情况,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9)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2、监事会的职责:(1)监事会是本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独立监督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2)定期对本公司运行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审议,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建议;(3)监督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工作,核查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4)定期举行监事会会议,审议本公司的相关事项;(5)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6)审议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7)审议本公司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发行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报价、投资策略等。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执行公司决策,落实董事会及监事会定下的工作任务;(2)负责本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3)负责本公司综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4)负责本公司投资管理、证券基金发行、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5)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事项实施;(6)定期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7)督促公司成员之间的协作互助,促进企业福利实施;(8)加强本公司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9)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职责。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员工投资行为管理规定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员工投资行为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并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通知》(深证局机构字〔2011〕119号),为加强从业人员证券账户管理,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公司因员工违规买卖股票而产生合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部门”)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禁止交易的其他证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及该类证券。
但因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持有本公司股票以及因其他合法理由持有的股票除外。
公司员工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也不得将证券账户借予他人使用。
第四条公司建立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制度。
各部门合规督导员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的报备管理。
各部门指定其他人员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管理的,应将指定人员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五条员工本人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申报证券账户相关信息,填写《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和《承诺函》(附件二)。
员工本人对所报备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根据本部门所属人员填报的《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汇总填写《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经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管理的责任人。
第七条员工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应重新填写《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并于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抄送本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时,各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应督促员工及时填写《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和《承诺函》,并据此填写《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于入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也变得日趋复杂,管理规则的制定不可或缺。
本规则为了依法治市、规范营运、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秩序而制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职责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董事和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根据公司章程,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聘请、监督和更换高管,督促和监督证券公司的营运,确保其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2)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经营证券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实施具体的实际行动,维护公司权益,根据证券交易管理规则,做出正确恰当的决策,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从业人员的职责从业人员要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按照规定的手续正确执行投行业务,积极开展业务,遵守《营业性投资公司规章》,尊重客户的委托投资,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履行客户账户管理服务等职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1)董事及监事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履行本单位职责,每年应出席董事会、监事会议不少于3次,并至少参加一次全体董事会或监事会议,参加其他有必要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活动,参加重要会议和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2)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章程和其职责,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管理,负责完成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定的项目,责任跟踪,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负责完成客户服务等职责。
2、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应履行其在本单位负责的职责,本着守法诚信的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客户资金、资产管理措施,根据单位要求,严格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行业规定的管理工作,拓宽市场参与渠道,做好客户关系维系等职责。
三、本规则的执行本规则执行后,证券公司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则执行,做到严格管理,积极服务,并定期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监督其工作状况,针对其职务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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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
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
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
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
(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
(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
(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6. “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
(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
(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7. “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
第四条从业人员个人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 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任职机构和监管机构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3. 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不得以化名、借他人名义进行证券投资。
4. 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应遵循事前审批、事后申报的原则。
5. 严格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从业人员每月向公司提交的本人证券投资申请不得多于1次。
第三章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在指定的证券经纪商或基金销售机构处,为其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开立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交易账户。
若上述人员已经在非指定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相关账户,应在15个交易日内进行注销或转托管。
第六条新员工自任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向公司如实申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和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证券账户、期货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及持有证券明细等。
如其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向公司申报。
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如持有公司禁止投资的证券,应在15个交易日内清仓。
因持有证券冻结导致不能清仓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自恢复交易起15个交易日内清仓。
第四章证券投资限制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如下行为:
1. 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2. 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3. 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4. 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5. 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6.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遵守如下要求:
1.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投资基金;
2. 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费率进行投资,不得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
3. 不得进行盘后交易;
4. 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个人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交易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在进行证券投资前,从业人员(本人代理配偶及利害关系人)事先向公司风控管理部提交交易申请。
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本人关系)、拟投资证券名称及代码、拟投资期间、拟买入金额、拟卖出数量、投资原因。
第十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代董事、监事提交证券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对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拟实施的证券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原则为:
1. 不得对公司投资组合在审批日前5个交易日内(含当日)已经投资的证券进行交易;
2. 不得利用个人账户与公司所管理的投资组合账户进行对敲交易;
3. 不得利用可影响股价的信息抢先交易。
4. 对于公司旗下被动投资指数类基金所对应的成分股,可以允许实施交易。
第十二条风控总监负责对从业人员提交的证券投资交易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公司审批意见而实施交易或实际投资情况与事前申报不符的,由投资者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证券投资审查不通过的原因,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交易实施及持有期限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以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严格遵照已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交易。
员工获得公司批准同意之日为T日(T日为交易日),员工本人及配偶、利害关系人须在T+1日内完成投资,逾期未进行交易或变更投资计划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提倡通过定期定额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公司鼓励高管、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实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第七章投资报备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确保向公司报备投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不得隐瞒或故意错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信息、证券账户信息与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在完成每笔证券投资交易(含买入和卖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投资报备系统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备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所投资证券的名称及代码、投资时间、买入金额、卖出数量、成交价格等信息。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所投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十九条除本人主动投资证券以外所产生的金额或份额的变化,如: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基金份额强增强减等,从业人员也应在投资完成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报备。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公司报备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在本季度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并向风控管理部提供指定券商出具的对账单或交易流水信息。
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能够反映证券名称、买卖方向、数量、成交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5日内向公司报备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及证券资产持有情况。
第八章监督管理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风控管理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审查、监控、分析、管理工作。
风控管理部对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并对人员提交的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分析。
发现与公司所管理组合的投资交易存在利益冲突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给予解释。
事后检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旗下组合同向交易分析;
2. 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旗下组合买卖的价差分析;
3. 事前申请与实际交易的匹配情况,在从业人员能提供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公司允许实际交易量超出事前申请交易量的10%;
第二十三条风控管理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特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已完成的证券交易与申报日后1个月内公司投资交易内容相同的,有权要求相关人员作出书面解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风控管理部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及时调查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整改,并向风控总监、总经理报告。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移交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尊重从业人员投资的合法隐私,对因履职而掌握和接触的员工投资事项进行保密,非因合规管理需要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从业人员证券投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保管从业人员的事前投资申报、定期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