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年5月

1

项目概况

3

1.1

项目背景

3

1.2

项目基本情况

4

1.3

项目建设必要性

12

2

试点区域情况

13

2.1

区域范围

13

2.2

区域内发用电情况

15

2.3

区域内电网概况

16

2.4

区域内电力需求预测

18

3

试点区域电网规划情况

21

3.1

相关上级输电网络建设规划 21

3.2

试点区域内110千伏电网 21

3.3

区域内35千伏电网

23

3.4

区域内10千伏及以下电网 23

3.5

区域内用户专用变电站

25

3.6

试点区域供电能力分析

26

4

混合所有制公司组建基本情况 27

4.1

意向投资主体

27

4.2

业务经营范围

28

4.3

组织构架

29

4.4

人力资源

31

4.5

运营模式

32

4.6

其他信息

5

建设方案

33

5.1

主要技术原则

33

5.2

建设计划

35

6

投资效益和财务分析 39

6.1

投资效益测算

39

6.2

财务分析与评价

42

7

结论与建议

42

(1)结论

43

(2)建议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背景

近两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752号)等一系列电改政策,旨在深入推进配售电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电价新机制,促进区域电力工

业清洁、高效、安全发展,降低区域能源成本,改善区域投资环境,促进区域配售电相关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0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0】2120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2020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480号),确定了湘潭经开区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之一,而此轮政策驱动下的配电网革命将改变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由收取购销差价

变为收取核定的输配电价,并且该收益将由原来运营配电网的电网企业转移至配电网投资

主体。

1.2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范围

本次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试点区域范围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京广铁路货运外移线

以东,沿江北路以西,白石路-九昭东路以北,长株潭中横线(高铁北路)-本田路以南区域,总面积约40平方千米。该区域内入园企业较少,规划土地较大,且配电网建设规模未形成。根据湘潭经开区规划今后将形成综合保税及总仓基地、综合服务中心、科技新区、工

业基地,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为三大主导产业。

图1-1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市场放开范围示意图

(2)试点区域周边、所在省市经济发展及产业政策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20年11月,总面积138平方千米。是长株潭城市群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区,2020年获批为省级台商投资区,2020年9月获批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将经开区划分为六个功能分区,分别为综合保税及总仓基地、城乡统筹区、工业基地、滨江新城、综合服务中心、科技新区。

经开区的开发以白石路以南的工业基地起步,并拓展至白石路以南的东部区域滨江新城,目前已累计开发面积约40平方千米,人口约10万人,入园企业389家,已投产企业244家。2020年实现技工贸总收入1400亿元,工业总产值860亿元。到2020年,技工贸收入达到3000亿元,工业总产值力争突破2000亿元。

图1-2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分区规划图

(3)可研设计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0】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48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120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湖南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20】2504号)

5)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6)《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20)》

7)《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20)》

8)《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

(4)项目投资单位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意向投资方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

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本着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五

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配售电公司,该配售电公司为项目投资开发主体。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以从事湖南电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经营为核心业务的国有特大型能源供应企业,承担着为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

生产生活提供电力供应与服务的重要使命。公司经营区域覆盖全省,湖南公司有效供电面

积为10.12万千米2,供电客户2365.2万户,供电人口6783万人,2020年公司售电量1121.2亿千瓦时。

其余股东情况见表1-1、表1-2。

表1-1

新设配售电公司其它合作方企业基本情况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

限公司共同新设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6%、28%、18%、4%、4%。

(5)新设配售电公司电网投资规模及分年度计划

2020-2020年试点区域内项目投资建设预计总投资16730万元。

2020年: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新建110千伏变1座(石潭变),新增容量1×50MVA,新建110千伏线路1条,总长5.9千米;新建10千伏线路19.1千米;新建10千伏配变63台,新增户表5400户,预计投资9921万元。

2020年: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新建10千伏线路0千米;新建10千伏配变32台新增户表2800户,预计投资1304万元。

2020年: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新建110千伏变1座(利伟变),新增容量1×50MVA,新建110千伏线路1条3.5千米;新建10千伏线路7.3千米;新建10千伏配变45台;新增

户表3200户,预计投资5505万元。(详见表1-3)

2021-2030年: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规划新建110千伏仁伦变电站,扩建110千伏

石潭变电站,建设规模为新增主变2台,新增容量100MVA;新建110千伏线路4条计34.1

千米;新建10千伏线路110千米、配变580台、低压线路500千米。新设配售电公司

2021-2030年总投资约49425万元(详见表1-4)。

1.3

项目建设必要性

1)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积极参与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竞争,遵循“避免重复建设、

坚持公平竞争、保障电网安全”的原则,在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区域内,进行配电网

规划项目的建设,满足“引入市场竞争,打破市场壁垒,无歧视开放电网”的改革要求。

2)配电网规划项目的建设实施,一是积极参与增量配电投资业务、争取电力市场份额需要;二是满足经开区负荷增长,提升配网供电能力及可靠性,提高增强电力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三是面向政府全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提供支撑,确保外部电源的稳定可靠供应。

3)在湘潭经开区范围内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努力降低电力成本、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

4)通过试点项目实施,为经开区拓宽招商引资新途径,聚集新产业,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经开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中来,既可加快园区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又可拓宽引资渠道。

2

试点区域情况

2.1

区域范围

湘潭经开区园区总规划面积138平方千米,其中:

(1)湘潭经开区白石路以北区域(不含白石东路和九昭东路包络的区域)范围,该区域内入园企业较少,规划土地较大,且配电网建设规模未形成。按照增量配电网的售电侧改革试点相关文件精神,该区域属于工业园配电网增量区,边界清晰且相对独立的新增配电网络,符合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试点条件。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面积约40平方千米(如图2-1所示)。

(2)经开区白石路以南区域,加上长潭西线东侧至湘江,白石东路和九昭东路包络的区域,有九华220千伏变电站(2×180MVA)和谢家湾110千伏变电站(2×31.5MVA)、红砂110千伏变电站(1×50MVA)。经开区以这三座110千伏以上变电站及区外的马家岭、聚砂110千伏变电站以32条10千伏公用线路形成链式网络向经开区用户供电,平均供电半径约4.36千米,可以满足经开区白石路以南区域(含白石东路和九昭东路包络的区域)供电及可靠性要求。该区域220-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及10千伏网络全覆盖,属于存量配电网市场,不符合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试点条件。

图2-1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市场放开范围示意图

2.2

区域内发用电情况

(1)电源情况

区内无电厂直供电、无自备电厂,主要由九华220千伏变、红砂110千伏变供电。

(2)负荷、电量情况

试点区域2020年全口径电量1.044亿千瓦时,负荷4.2万千瓦;2020年~2020年供电

量年均增长74.2%,负荷年均增长45.3%。其中工业用电量年均增长是关键,其增长主要

来自沪昆高铁细湾牵引站和桑顿新能源用户专变,均是由国网湖南电网供电的存量大用户,即试点区域内10千伏供电负荷约1万千瓦,电量0.3682亿千瓦时。

(3)

区域内大用户情况

试点区域主要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发区域,目前用户较少,主要的大用户包括:220千伏大用户沪昆高铁细湾牵引站、110千伏大用户桑顿新能源,是已由国网湖南电网

供电的存量大用户。

2.3

区域内电网概况

(1)区域内电网规模及资产情况

①110千伏及以上电网现状

公用110千伏及以上电网情况:截至2020年底,试点区域内无110千伏及以上公用变

电站。有两条220千伏公用过境输电线路(九细线、鹤细线,区内线路长度12.4千米,资

产估值约3283万元);一条110千伏过境公用线路(九新线,区内线路长度6千米,资产估

值约360万元)。

110千伏及以上用户专变电网情况:试点区域内有一座220千伏用户变细湾变(沪昆高

铁牵引变,容量2×40MVA),为铁路供电特种变压器,资产估值约2600万元;有一座110

千伏专用变电站(桑顿变,主变容量31.5MVA),一条110千伏专用线路(响新顿线,长度约0.3千米),资产估算价值约1600万元。

②10千伏电网现状

试点区域10千伏线路9条,均为电缆线路,其中:公用线路4条,专线5条。按资

产分,公司资产线路3条,非公司资产线路6条(其中九威线是公用线路但非公司资产线路)。

公用10千伏配电网情况:

公司资产线路3条,长度13.51千米,均为YJV22-300电缆,资产估值约1242.9万元。

九永线线路长度4.2千米,资产估算约386.4万元;

九奔线线路长度4.78千米,资产估算约439.8万元;

九税线线路长度4.53千米,资产估算约416.7万元。

专用10千伏配电网情况

非公司资产线路6条,长度15.395千米,均为YJV22-300电缆,资产估值约1474万元。

九威线线路长度2.27千米,资产估算约275万元;

九桑Ⅰ线线路长度3.9千米,资产估算约359万元;

红速线线路长度2.575千米,资产估算约270万元;

红铁线线路长度3.2千米,资产估算约294万元;

红泰Ⅰ线线路长度1.5千米,资产估算约138万元;

红信线线路长度1.5千米,资产估算约138万元。

综上所述,不计公网过境线路及由国网湖南电力供电的110千伏及以上存量专变用户资产,试点区域内,公司电网现有10千伏电网资产总计约1242.9万元;非公司电网10千伏专变专线资产总计约1474万元。

图2-2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理接线现状图

(2)区域内公司在建或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情况

2020年暂无在建项目,亦无已开展前期的配电网项目。

2.4

区域内电力需求预测

(1)电力需求增长情况分析

将历史数据电量分解成大用户工业用电量和一般用户用电量。再根据已报装但未投产大用户情况以及目前已基本确定投资意向的较大的工业项目情况,预测新增大用户电量。在参考历史电量数据的基础上,对用电量进行详细预测,从而得到试点区域用电量预测结果。

3

试点区域电网规划情况

3.1

相关上级输电网络建设规划

“十三五”期间,为满足经开区试点区域增量市场用户供电需求,输电网方面,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在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九华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变电站,本期建设规模为主变1台,容量240MVA,220千伏线路32千米,投资估算为12800万元,以满足试点区域110千伏公变及用户专变用户供电需求。

3.2

试点区域内110千伏电网

“十三五”期间,新设配售电公司2020年在区域范围内规划新建石潭110千伏变电站,建设规模为1台主变,容量50MVA,110千伏线路5.9千米,2020年新建石潭110千伏变电站,容量50MVA,110千伏线路3.5千米,总投资估算8360万元。

2021-2030年,新设配售电公司在区域范围内规划新建110千伏仁伦变电站,扩建110千伏石潭变电站,建设规模为2台主变,容量100MVA;新建110千伏线路4条,34.1千米,总投资估算14325万元。3.3

区域内35千伏电网

十三五”期间及2021-2030年,区域内无拟投资建设35千伏变电站和线路。

3.4

区域内10千伏及以下电网

“十三五”期间,新设配售电公司在区域范围内拟投资建设10千伏主干线路26.4千米,配变140台,低压线路112千米,总投资约8370万元。

2021-2030年,新设配售电公司在区域范围内拟投资建设10千伏线路110千米,配变580台,低压线路500千米,总投资约35100万元。

3.5

区域内用户专用变电站

“十三五”期间,区域内拟投资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分别为蓝思科技、威胜电气、舍

弗勒,其接入系统方案、建设规模情况、投资估算详见下表所示。

3.6

试点区域供电能力分析

试点区域“十三五”期间将迅速发展,新增110千伏用户变三座,而现阶段九华220

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紧张,且无法满足用户接入要求。试点区域东部、东北部区

域无电源点,若从区域外公用变电站新建10千伏配电网线路,则供电半径过长,存在一

定的供电质量问题,无法满足供电质量及可靠性要求,因此区域急需新增110千伏布点,

以提高供电能力,满足试点区域快速发展带来的用电需求。

试点区域运营初期,因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尚未投产,初期不排除从湖南公司电网架

设10千伏线路解决近期新增一般用户供电。

预计到2020年,用户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897%,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70%,

满足C类供电区要求;到2025年,用户供电可靠率大于99.965%,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95%,达到B类供电区要求;2030年,用户供电可靠率大于99.980%,综合电压合格率

不低于99.97%,满足B类供电区要求。

4

混合所有制公司组建基本情况

4.1

意向投资主体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本着

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配售电公司,该公司为项目投资开发主体。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出资人民币9200万元,占比46%,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600万元,占比28%,湘潭九华经济建

设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600万元,占比18%,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800万元,占比4%,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占比4%。

股东各方应在公司正式经湖南省能源局确认成为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业主

后30日内,按照各自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0%,首期出资到位,余下注册资本金在公司

获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一次性出资到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按约定时间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未能按期足额认缴注册资金的股东,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5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缴纳应缴但未缴纳部分注册资金的利息。各方均应以自身资金进

行投资,新公司成立后全部投资人均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

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

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东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注册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以无偿占有公司资金的方式抽逃注册资金)。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全部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

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若有违反,其转让无效。

4.2

业务经营范围

(1)购售电业务。公司在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并履行保底供

电义务。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域内为各类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结算等服务。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及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从事电力购销业务及相关服务,通过交

易平台竞价购电,向放开选择权的电力客户售电,自主定价,根据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多

样化用电服务。

(2)增值服务。在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及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为用户提供优化用电策略、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定制服务,节能指导和代理分布式电源并网等增值服务。

(3)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投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司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区域内配电网(供电营业区以国家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所列范围为准)。安装、调试、修理、检测及试验电力设备、电力物资器材;开展区域内增量配电网络及分布式能源等新兴

能源的投资,建设、运营业务;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监督、

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电力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事综合能源供应、用户节能及光纤通信等业务。

4.3

组织构架

公司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

(1)股东会设置。投资主体协商同意,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网湖南省电力

公司方由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派出人员担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负责决定公司最重大的事宜,负责融资、转股、委派董事以及制订、修改

公司章程等,按照股权比例履行决策程序。

(2)董事会设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负责决定公司日常重大事宜,负责执行股东会的

决议及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经理人选和薪酬,重大技术问题等,按照董事

人头数表决。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建议七人,设立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3)监事会设置。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依法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负责检查财务,监督重大决策和关键工作环节,不参与、不干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由公司股东代

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董事会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

会成员建议三或者五人。

(4)公司董事会下建议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财务总监一人。依法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决议授权,行使职权,并对公司业务及日常运营负责,

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5)公司内设管理部门4个,分别为综合管理部、发展建设部、配电业务部、售电业

务部;设置班组5个,业务委托运作,分别是配电网数据中心、配电网建设班、配电运维班、客户经理班、营业班。

新设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经营投资收益,按五方实际出资比例依法分配。新设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新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新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经五方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

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公司组织架构最终按股东大会决议设置。

4.4

人力资源

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关于混合所有制公司机构人员组建规定“除一

般售电公司需具备的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外,还需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设置和定员分别

为:公司经营层(含财务总监)3人,设置部门4个,分别为综合管理部5人、发展建设部4人、配电业务部5人、售电业务部5人,管理人员合计22人。

公司专业劳动定员根据实际业务量进行测算,管理部门人员配置逐步到位,实际用工可以采用股权单位借工、业务委托、劳务派遣等形式。

公司成立初期,按“管理型公司+业务委托模式”,仅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电力交易、财务核算以及生产、营销技术等工作。由投资各方协商委派人员,人员借用方式,并办理人员借用协议。初期预计配置5-7人。

4.5

运营模式

鉴于经开区电网规模现状和发展,采取业务组织模式分期设置。

公司运作初期将混合所有制公司组建成纯管理型公司,按“管理型公司+业务委托模式”运作。设置管理部门,暂不设班组,具体业务实施采用全业务委托方式,电网建设、运维检修和营销服务均优先委托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承担。待园区电网建设规模扩大且具备实体运作模式后,经各方投资主体共同商议,是否转入实体运作模式。

4.6

其他信息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对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按出资比例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2、负责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牵头负责新设公司的组建;

3、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新设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对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按出资比例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2、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共同制定新设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3、及时提供新设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须的文件材料。

5

建设方案

5.1

主要技术原则

结合试点区域行政分区、经济发展程度和电网发展水平,湘潭经开区试点区域适用于B类供电区城市综合区域。据此提出以下技术原则和指标。

(1)主要指标

2025年,用户供电可靠率大于99.965%,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95%,配电自动化覆盖率100%;

2030年,用户供电可靠率大于99.980%,综合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97%,10千伏线路联络率达到100%,10千伏线路N-1通过率大于100%,配电自动化覆盖率100%。

(2)

主要技术原则

电网结构

110千伏电网结构:主要考虑形成单链、双链、单环网等结构。

10千伏电网结构:主干线路供电半径应按照电压允许损失、负荷密度、供电可靠性并预留一定裕度的原则予以确定,供电半径一般控制在3km以内。

架空线路宜用多分段适度联络的结构,满足N-1要求;

电缆线路采用单环式与双射式结构。

②变电站建设原则

110千伏变电站一般按3×50MVA规模预留场地。推广占地小、户内建设模式,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配电变压器选用S11及以上节能型配电变压器。柱上配变容量不超过400千伏安,配电站(室)内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000千伏安,箱式变单台容量宜小于630千伏安。

线路建设原则

110千伏线路:一般架空线选择300

mm2,主干电缆选择800

mm2。应注意节省廊道资源。

10千伏线路:原则上架空线路采用截面为240

mm2绝缘导线,电缆线路选用300

mm2。

5.2

建设计划

(1)工程设想

试点区域位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于B类供电区,110千伏变电站均考虑全户内变电站,110千伏石潭变位于九昭东路与石潭路十字路口的西北角,110千伏线路采用电缆线路沿九昭东路往西至九华大道与

九昭东路路口,沿九华大道往南至白石路,再沿白石路往西至民乐路与白石路路口,再沿民乐路往南敷设接入220千伏九华变;110千伏利伟变位于发展路与长潭西高速交叉路口西北角,采用架空线路沿规划高压架空线路走廊接入220千伏九华北变;区域内10千伏配电线路建设形式均为电缆线路,沿试点区域内各主干道预留电缆管道架设。本次新设配售电公司相关配电网项目均考虑其电网独立性,不重复交叉建设,原则上不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相关配电网资产联络。

(2)年度计划

充分考虑与开发区电网规划整体上相衔接,2020~2020年试点区域分电压等级建设项目及投资详见表3~4、7所示,试点区域建设总投资分年度投资见表3所示。根据国家电网办〔2020〕1029号”和“基建计划〔2020〕50号”文的要求,110千伏石潭变输变电工程于2020年开工,有效建设周期(指开工到竣工)原则上不超过180个工作日;而10千伏相关配电网工程建设周期为60个工作日。

“十三五”期间试点区分年度电网投资建设计划如下:

2020年,新建110千伏变电站1座,容量1×50MVA,线路5.9千米,新建10千伏供电线路19.1千米,新增配变63台,总投资9921万元;

2020年,新增配变32台,总投资1304万元;2020年,新建110千伏变电站1座,容

量1×50MVA,线路3.5千米,新建10千伏供电线路7.3千米,新增配变45台,总投资5505万元。

“十三五”规划总投资共计16730万元。分年度分电压等级项目明细见表5-1~表5-4。

规划2021~2030年试点区总投资49425万元,其中110千伏投资14325万元,10千伏投资35100万元,明细见表5-5~表5-8。6

投资效益和财务分析

本章投资效益和财务分析,根据新设配售电公司投资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界面

进行测算分析。由于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暂未最终行文下达,故本次新设配售电公司收入未

计入区域内相关居民生活用电。根据项目资产存续的一般规律,该项目的收入、成本及相

关数据估算按照项目投产后20年进行预计。

6.1

投资效益测算

(1)项目投资效益测算

按照整体方案的设计,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十三五”期间总体投资规模为16730万元,其中2020年投资9921万元

;2020年投资1034万元;2020年投资5505万元。

(2)资金筹措

试点区域总体静态投资规模为16730万元,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的95%控制投资成本,

该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为15894万元,其中资本金20%,计3179万元,其余的80%资金由银

行贷款解决,计12715万元,按照组建方案中股东融资提供的5年期基准贷款利息4.98%

计算贷款利息。

(3)营运资金估算

材料费、运维检修费以及其他费用按总投资的5%估算,第一年至第二年依次为471万元、534万元,第三年材料及运维检修费进入稳定期,每年需794万元。

人工成本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成本测定。第一年为90万元,第二年为213万元,第三

年为303万元,以后每年每人人均工资总额增长0.5万元。

(4)折旧费用估算

按配电网折旧年限中值15年,残值率5%估算,头三年折旧费依次为67.18万元、616万元,714万元,第四年折旧费1007万元,第十七年折旧费为439.12万元。第十八年为172万元,第十九年全部资产折旧已提完,成为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假定资

产投运后运行情况良好,无技改事项发生。

(5)销售收入估算

销售收入的预估是在售电量确定的基础上按照各类电量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省电网2020-2020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20〕89号)确定的输配电价价差计算配售电公司的过网费收入,估算出年度销售收入。分年销售电量及销售收

入估算如下:

6.2

财务分析与评价

(1)财务净现值

按贴现率4.17%测算,至2037年财务净现值为1465.42万元。从财务净现值指标来看,该项目适宜投资。

(2)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至2037年财务内部收益率(IRR)为5.01%,大于企业最低必要报酬率,大于电网对输

配电试点合理要求的最低收益率(4.17%)。

(3)投资回收期

本方案计算的投资回收期是指从项目的投建之日净收益偿还原始投资所需的年限,不

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本项目投资回收期约15年。未超出资产折旧年限。

(4)方案评价

通过对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及投资回收期测算,投资收益率大于必要收益率,适宜投资。

(5)敏感性分析

若电量增长10%,则至2037年项目投资净现值为4818.12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6.97%,投资回收期约为14年;若电量下降10%,则至2037年项目投资净现值为-1512.37

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为3.26%,投资回收期为17年。

7

结论与建议

(1)结论

负荷电量预测

2025年试点区域负荷34.4万千瓦,2030年达到44.68万千瓦,2025年试点区域年电

量17.69亿千瓦时,2030年达到22.34亿千瓦时。

资金保障

新设售配电公司投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十三五”期间试点区域总体静态投

资规模为16730万元;其中资本金20%,计3179万元,其余的80%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计12715万元,按照组建方案中股东融资提供的5年期基准贷款利息4.98%计算贷款利息。

组织保障

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关于混合所有制公司机构人员组建规定“除一

般售电公司需具备的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外,还需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负责人及内设机构设置和定员分别为:公司经营层(含财务总监)3人,设置部门4个,分别为综合管理部5人、发展建设部

4人、配电业务部5人、售电业务部5人,管理人员合计22人。

公司专业劳动定员根据实际业务量进行测算,管理部门人员配置逐步到位,实际用工

可以采用股权单位借工、业务委托、劳务派遣等形式。

公司成立初期,按“管理型公司+业务委托模式”,仅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电力交易、财务核算以及生产、营销技术等工作。由投资各方协商委派人员,人员借用方式,并

办理人员借用协议。初期预计配置5-7人。

财务评价结论

新设售配电公司考虑投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十三五”期间项目总体投资是16730万元,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本项目投资回收期约15年。未超出资产折旧年限。

若电量增长10%,则至2037年项目投资净现值为4818.12万元,投资回收期约为14年;若电量下降10%,则至2037年项目投资净现值为-1512.37万元,投资回收期为17年。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5~110千伏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5~110kV 配电网项目可行性 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 115003-2011 ICS 备案号: P 2011 – 4 – 20 发布 2011 – 4 – 20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次 前言 (2) 引言 (3)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编制的基本要求 (5) 4 内容及深度要求 (5) 4.1工程概述 (5) 4.2电力系统一次部分 (6) 4.3电力系统二次部分 (9) 4.4变电站站址选择 (12) 4.5架空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15) 4.6大跨越工程跨越点及路径选择 (17) 4.7电缆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18) 4.8海底电缆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20) 4.9环境保护 (22) 4.10项目的节能设计分析 (22) 4.11抗灾减灾分析 (23) 4.12资产全生命周期分析 (23) 4.13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24) 4.14结论及建议 (25) 5 附件及附图 (25) 5.1附件 (25) 5.2附图 (2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缆隧道专题报告的内容要求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35~110KV配电网项目可研阶段主要结论及指标表 (29)

前言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体化管理工作推进的要求,公司组织五省(区)电网公司、有代表性的地市(州)供电局及设计单位规划计划专业技术人员起草本内容深度规定。本规定的编写结合了各省(区)、地市(州)的实际情况,经过征求意见和三次会议集中讨论而形成。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公司计划发展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佛山供电局、南宁供电局、昆明供电局、贵阳供电局、凯里供电局、台江供电局、海口供电局。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陈旭、邱朝明、戴志伟、曹华珍、张宁、李云芬、张群安、刘长春、罗竹平、陆冰雁、刘东升、郑星炯、刘先虎、廖小文、施坚、雷霖、陈守吉、吴振东、柯景发。 本规定由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规定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

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v2

云南电网增量配电网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1.范围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的相关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以及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准备接入云南电网的所有增量配电网项目,不适用于单个用户接入,单个用户接入按现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5kV 及以上大用户并网管理业务指导书》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监管办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管理办法》 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T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3.定义 增量配电网: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网业务包括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4.职责 公司有关部门 4.1.1 计划发展部是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系统审查,负责220千伏电压等

【干货】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十个难题,已有明确答案!

【干货】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十个难题,已有明确答案!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是新一轮电力改革的焦点之一,106个试点项目让许多中小配电企业燃起了进军增量配电业务的斗志。然而在一步步争取增量配电网的过程中,大家遭遇了许多令人头疼的难题。 在大家一筹莫展之际,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有关同志在6月17日的中小配电企业论坛上,针对大家关心的十个难题作出了解答,给大家带来了一场“及时雨”。快随小编来看看吧!我们了解到增量配电改革文件落地过程中,各试点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借这次论坛机会,我把我们工作推进中的想法,针对当前一些问题的态度,跟大家做一个报告。希望起到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坚定信心的作用。 01项目业主确定的问题《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说的得很清楚——通过市场化手段公平、公开招标选择确定。大家觉得,在上报试点项目的时候已经有明确的业主了,办法又要求要通过公平公开招标的程序,两者相互矛盾。之前有人把这个问题比做是“之前已经有对象了,怎么把结婚证领到”的问题。我们总的要求是公平公开招标,但是对具体问题可以分4类处理: 1.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以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

为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向能源监管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在去年10月份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之前已经明确的项目业主、供电范围和建设计划抓紧推进。 3.办法出台以后策划的项目(106家以内),由地方政府履行一定的市场化业主确定程序。 4.对今后新策划的增量配电项目,地方政府应一律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02对项目业主的资质要求问题之前媒体也在关注——政府 对配电网建设运营公司有业绩要求,但是这个业务是新开展的,大家都没有业绩,怎么办呢?到底政府要求什么资质?针对这些问题,资质中心后来下发的《通知》里已经讲清楚了,在招标确定项目业主时,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资质要求。在开展配电业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则有资质和条件要求。 03 配售电公司股比问题我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网。相关政策文件对配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没有要求,配售电公司可以结合各自情况自主决定独资或者是合资。我们在《办法》和《通知》中写入——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 电网,是在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量配电业务的基础上提出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0年5月 目 录 1 项目概况 3 1.1 项目背景 3 1.2 项目基本情况 4 1.3 项目建设必要性 12 2 试点区域情况 13 2.1 区域范围 13

2.2 区域内发用电情况 15 2.3 区域内电网概况 16 2.4 区域内电力需求预测 18 3 试点区域电网规划情况 21 3.1 相关上级输电网络建设规划 21 3.2 试点区域内110千伏电网 21 3.3 区域内35千伏电网 23 3.4 区域内10千伏及以下电网 23 3.5

区域内用户专用变电站 25 3.6 试点区域供电能力分析 26 4 混合所有制公司组建基本情况 27 4.1 意向投资主体 27 4.2 业务经营范围 28 4.3 组织构架 29 4.4 人力资源 31 4.5 运营模式 32 4.6 其他信息

5 建设方案 33 5.1 主要技术原则 33 5.2 建设计划 35 6 投资效益和财务分析 39 6.1 投资效益测算 39 6.2 财务分析与评价 42 7 结论与建议 42 (1)结论 43 (2)建议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背景 近两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752号)等一系列电改政策,旨在深入推进配售电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电价新机制,促进区域电力工 业清洁、高效、安全发展,降低区域能源成本,改善区域投资环境,促进区域配售电相关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0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0】2120号),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2020年12月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的通知》(发改经体〔2020〕2480号),确定了湘潭经开区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之一,而此轮政策驱动下的配电网革命将改变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由收取购销差价 变为收取核定的输配电价,并且该收益将由原来运营配电网的电网企业转移至配电网投资 主体。 1.2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范围 本次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试点区域范围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京广铁路货运外移线 以东,沿江北路以西,白石路-九昭东路以北,长株潭中横线(高铁北路)-本田路以南区域,总面积约40平方千米。该区域内入园企业较少,规划土地较大,且配电网建设规模未形成。根据湘潭经开区规划今后将形成综合保税及总仓基地、综合服务中心、科技新区、工 业基地,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为三大主导产业。 图1-1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市场放开范围示意图 (2)试点区域周边、所在省市经济发展及产业政策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0(20)kV及以下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Q/CSG 115004-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0(20)kV 及以下配电网项目 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 115004-2011 ICS 备案号: P 2011 – 4 - 20 发布 2011 – 4 - 20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次 前言 (2) 引言 (3)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编制的基本要求 (4) 4 内容及深度要求 (5) 5 附表及附图 (8) 5.1附表 (8) 5.2附图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XX地市(州)供电局10KV及以下配电网项目汇总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10KV及以下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表 (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XX批次配电网项目实施前后指标对比表 (11)

前言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体化管理工作推进的要求,公司组织五省(区)电网公司、有代表性的地市(州)供电局及设计单位规划计划专业技术人员起草本内容深度规定。本规定的编写结合了各省(区)、地市(州)的实际情况,经过征求意见和三次会议集中讨论而形成。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佛山供电局、南宁供电局、昆明供电局、贵阳供电局、凯里供电局、台江供电局、海口供电局、佛山南海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佛山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陈旭、邱朝明、戴志伟、张祖荣、张雪莹、张宁、李云芬、张群安、刘长春、罗竹平、陆冰雁、刘东升、郑星炯、刘先虎、廖小文、施坚、雷霖、陈守吉、吴振东、柯景发、罗崇熙、李成、黄少红、柳春芳、梁辉平。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规定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

关于增量配网业务的研究

关于增量配网业务的研究 一、政策背景 2015 年3 月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揭开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明确了下一步电力改革的方向、路径和任务。 2015 年11 月2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6 个配套文件,对售电主体培育等重要改革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了具体的操作与实施意见。 2015 年12 月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800 号),要求各地抓紧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各省可开展省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2016 年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提出第一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试点项目。 11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确定了第一批105 个试点项目。 2018 年4 月25 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第三批增量配电试点名单,97 个试点项目入选。 2018 年7 月11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的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 号),进一步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

许可条件,对特定情形核准(审批)材料和前置条件进行了简化。 2018 年8 月15 日,国家能源局形成《供电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供电企业对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分布式能源和趸购转售电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不得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 二、试点项目现状 自2016 年11 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共批复三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320 个,分布于31 个省(区、市)。 从地域分布看,电力富裕的西北、华中、华东地区申报积极性较高,进度较快;缺电区域如华北地区进度较慢。 从项目进度看,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256 个试点项目,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33 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16 家,146个试点尚未启动相关工作。河北省范围试点除曹妃甸化学园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 个试点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外,其余12个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项目规模看,配电区域面积50 平方公里以下的项目占比81.2%;2020 年预测电量低于5 亿千瓦时的项目占比75%;50%以上投资总额不超过1.8 亿。项目规模普遍较小。 从项目运营看,在目前已经取得实质进展,且国家电网公司参与的44 个项目中,33 个项目明确表示委托电网企业运营,占比75%。多数资本以参与试点项目为目标,并不具备运营配电网的能力。 从预期收益来看,受产业结构、用电需求、投资规模等影响,大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Word版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电网有限公司千伏配电网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言 依照公司一体化治理工作推进的要求,为指导南方电网公司35~110千伏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开展,规范报告编制内容,提高配电网项目投资效益,为项目顺利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基础。公司组织五省(区)电网公司及有代表性的地市(州)供电局规划打算专业技术人员起草本内容深度规定。本规定的编写结合了各省(区)、地市(州)的实际情况,通过征求意见和三次会议集中讨论而形成。 本方法要紧起草单位:南方电网公司打算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方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佛山供电局、南宁供电局、昆明供电局、贵阳供电局、凯里供电局、台江供电局、海口供电局。 本方法要紧起草人:陈旭、邱朝明、戴志伟、曹华珍、张宁、李

云芬、张群安、刘长春、罗竹平、陆冰雁、刘东升、郑星炯、刘先虎、廖小文、施坚、雷霖、陈守吉、吴振东、柯景发。 本方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打算进展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 (1) 2 适用范围 (1) 3 规范性引用性文件 (1) 4 编制的差不多要求 (2) 5 内容及深度要求 (3) 5.1 工程概述 (3)

5.2 电力系统一次 (4) 5.3 电力系统二次 (7) 5.4 变电站站址选择 (11) 5.5 架空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15) 5.6 大跨越工程跨越点及路径选择 (18) 5.7 电缆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19) 5.8 海底电缆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22) 5.9 环境爱护 (24) 5.10 项目的节能设计分析 (24) 5.11 抗灾减灾分析 (24) 5.12 资产全生命周期分析 (25) 5.13 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26) 5.14 结论及建议 (27) 6 附件及附图 (27)

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

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供电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增量配电),并依法从事供电服务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的供电服务包括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用电报装、服务渠道、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公开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境内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主动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投诉电话12398)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要求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执行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保障配电区域内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在配电区域内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增量配电网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一节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标准。供电可靠率、计划停电次数等满足《供电监管办法》相关条款要求。 (一)电压质量标准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2.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10%。 (二)受电端电压合格率 1.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农村居民用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定稿版)资料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内容 深度要求 2016年7月

目次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一般规定 (1) 5 可研报告书内容及深度要求 (2) 6 结论 (6) 7 可研报告表内容及深度要求 (8) 8 可研报告附件 (8)

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内容深度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城区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SD 292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Q/GDW 370 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GDW 382 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Q/GDW 512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DL/T 5729-2016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DL/T 599-2016 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09]123号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 国家能源局国能电力[2013]289号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架空线路低压架空线路分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配电房分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电缆分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 10kV配电变台分册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投资原则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改造指导意见 3 总则 3.1本规定是编制、评审城区配电网10kV及以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3.2 配电网10kV及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贯彻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执行有关设计规程和规定。 3.3 配电网10kV及以下工程技术方案应采用内蒙古电力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促进标准化建设,并应执行公司配电网规划确定的技术原则。 4 一般规定 4.1工程技术方案应在配电网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对配电网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工程方案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4.2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全面、准确、充分收集和掌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科学、合理的论证分析。 4.3根据建设必要性,将10kV及以下工程分为8类,详细如下: a.满足新增负荷供电要求工程; b.加强网架结构工程;

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604号)等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建设;创新供用电方式,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清洁、廉价、便捷的供电服务,现结合大成工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主要目标 (一)试点范围。经报国家批准同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为平南县大成工业园6.53平方公里区域内110kV(含)及以下增量配电业务,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 (二)主要目标 1.短期目标(2019-2020年),主要是以电为主,专注园区增量配网建设及运营,提供优质的电力服务,保障稳定的电能供应,并通过灵活的电力交易,帮助园区客户获得优惠电价,获取园区客户高度认可; 2.中期目标(2021-2023年),主要任务是保证优质电力服务,将增值服务延伸至综合能源服务领域;拓展节能服务、能源托管

等增值服务,结合园区客户的气、冷、热、电等多种用能需求,探索多能联供,形成综合能源服务模式; 3.长期目标(2023年以后),打造区域能源互联网,形成新型工业园区能源生态圈。 二、建设内容 增量配电网鼓励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 园区内拥有增量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增量配电网运营权,并严格按增量配电网文件执行,即“四个不得”: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不得孤网运行;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低成本电网。满足保底供电服务要求。 三、招投标主体条件 贵港市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招募的方式由平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园会采用公开方式进行确定,参与投标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参与平南县大成工业园售电侧改革的售电公司均应符合中央9号文件和国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售电侧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

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XXXX-2020年)

第1条规划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适应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和长株潭城市群获批为全国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形势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湘潭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国务院、建设部文件精神,编制《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 第2条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 7.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3428号) 8.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年)(国务院审批稿)和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送审稿) 9.《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7年)和《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令)》(〔2003年〕10.国家、湖南省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3条规划层次 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湘潭全部行政辖区,包括湘潭城区(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编制城镇体系规划,总面积为5006.5平方公里。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中) 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 配电网:由、电缆、、、、及一些附属等组成的,在电力网中起重要分配电能作用的网络。 增量配电网,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 通俗的话语:只要不在电网企业手中的配电网,不管现在有没有存在,只要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下,都属于增量配电网。 官方注释: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趸售县:中国现有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国有央企大电网之外,部分地方电网(主要是县级)仍属地方资产,即县级供电公司,这些县级供电公司大部分在其供电区域内电源较少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只能向大电网购电,也就是他们从大电网买来电以后,再卖给区域内的用户,大电网卖给县公司的电就用一块电表计量,这种售电方式就称为趸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趸售电价: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

存量配电资产:指电网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 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都属于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为什么要开放增量配电网 为了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拆分式改革增加大量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放开两头是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价格由市场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申请增量配电网大体分哪几个步骤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管理流程有8个步骤——项目规划、业主确定、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公网接入、价格核定、许可申请、配电运营。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5~110千伏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前 言 根据公司一体化管理工作推进的要求,为指导南方电网公司35~110千伏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开展,规范报告编制内容,提高配电网项目投资效益,为项目顺利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基础。公司组织五省(区)电网公司及有代表性的地市(州)供电局规划计划专业技术人员起草本内容深度规定。本规定的编写结合了各省(区)、地市(州)的实际情况,经过征求意见和三次会议集中讨论而形成。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南方电网公司计划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方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佛山供电局、南宁供电局、昆明供电局、贵阳供电局、凯里供电局、台江供电局、海口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陈旭、邱朝明、戴志伟、曹华珍、张宁、李云芬、张群安、刘长春、罗竹平、陆冰雁、刘东升、郑星炯、刘先虎、廖小文、施坚、雷霖、陈守吉、吴振东、柯景发。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目 录

1 总则 2 适用范围 3 规范性引用性文件 4 编制的基本要求 5 内容及深度要求 5.1 工程概述 5.2 电力系统一次 5.3 电力系统二次 5.4 变电站站址选择 5.5 架空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5.6 大跨越工程跨越点及路径选择 5.7 电缆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5.8 海底电缆线路路径选择及工程设想 5.9 环境保护 5.10 项目的节能设计分析 5.11 抗灾减灾分析 5.12 资产全生命周期分析 5.13 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 5.14 结论及建议 6 附件及附图 6.1 附件 6.2 附图 7 附则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5~110千伏配电网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9-08-27T14:48:46.940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7期作者:吴晓蓉唐浩王鑫 [导读] 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 引言 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下文简称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3],文件中指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且规定“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 2 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 2015年的9号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放开增量配电网的政策,但是没有对增量配电网作概念性的解释。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且公布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的试点。本文分析了颁发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的规定,并跟踪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实施动态,综合总结出对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最新要求。 2.1 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 传统的配电网电压等级范围包括110千伏及以下[4],没有涉及220千伏电压等级。但是自国家发改委2016年以来陆续推出了有关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文件,均就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包含220千伏层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结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以及已经获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总结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区域内可以组建220(330)千伏的增量配电网,可涉及220千伏等级线路以及220千伏等级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但功能仅限于配电而不能作为输电设施。 2.2 存量和增量配电网的界定 在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前期阶段,需要判断一个区域的配电网是否属于增量配电网范畴。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公布了四批次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这些增量配电网的类型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新增配电网;另一类则是依托存量配电网资产成立的增量配电网,区域原有的配电网业主可利用存量资产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的运营者。 根据2019年27号文《通知》,对于一些已经处于配电网前期建设阶段的项目,是否可作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通过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1)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2)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即不能依托于这些资产作为存量资产申请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 (3)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4)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2.3 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和运营主体 增量配电网可以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允许并鼓励相应的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规定[3]:“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供电主体,避免重复建设,供区交叉导致运维困难,供电主体单位必须承担该区域的保底供电服务,不能挑肥拣瘦。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存量资产业主可通过入股、出售(置换)、租赁等方式将存量资产并入新供电主体中”。 在增量配电网中,投资和运营单位可以不是同一个主体。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可自行成立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也可委托第三方的配售电公司代为运营管理。 3 增量配电网对接入电源的要求 2016年《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就作了规定,增量配电网运营主体参与投资的发电机组不能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同时,《通知》对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类型及容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包括小水电(5万千瓦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 造补偿标准 2018年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月23日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依据,凡在2013—2017年实施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2013—2017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 1.《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4.《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5.《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 6.《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7.《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8.《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 9.《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

四川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精神,在试点期间更好的引导市场主体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省级电力规划 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省级电力规划,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开展前,应由市(州)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并纳入全省电力规划。 (二)符合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定义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可视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应与电网企业资产边界清晰,不产生交叉供电,不产生重复建设。

发电企业及其资本原则上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申请报告获批 各市(州)根据《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组织业主单位编制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申请报告(并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报告须明确试点范围、内容和工作安排。报告在充分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批复后实施。 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试点流程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包含以下三种情况: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转增量配电业务项目;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中包含部分非电网企业存量资产。 (一)新建增量配电业务项目试点流程 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上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须已纳入全省电力规划。方案应明确增量配电项目的试点范围和建设运营主体确定方式等内容,经省能源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 2.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申报 各市(州)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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