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
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确定 将拉动各地电力需求经济增长点

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确定将拉动各地电力需求经
济增长点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今天联合下发通知,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 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通知明确,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 (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据悉,目前我国配网投资占电网投资的比重仅为53.5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稳定在60%以上。
根据国家能源局去年发布的《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
划(2015-2020 年)》,2015 年至2020 年,我国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2 万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投资不低于1.7 万亿元。
按105 个试点项目计算,总投资额预计将达到500 亿至1000 亿元。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
开放,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
竞争。
面对巨大的市场,此前已有不少企业开始了配电网投资布局。
9 月26 日,中石油旗下的大庆油田售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该集团拥有企业电网以及
自备电厂,是全国资产规模最大的配电网,该项目已申报全国试点。
《经济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105 个试点项目多集中于各地的
产业、工业园区等。
对此,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表示,工业园区电力消耗量大,有大量的电力需求,是拉动各地经济的增长点;另外,工业园区的用户用。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量不断增加,传统的配电系统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为了提高电网的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推动能源革命,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我国电力行业迫切需要进行配电改革。
在这一背景下,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成为了当前电力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试点范围。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将首先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例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新能源开发比较集中的地区等。
通过在这些地区的试点实施,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为今后的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三、试点内容。
1. 探索分布式电源接入机制,鼓励并规范分布式电源的接入。
通过合理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引导分布式电源的有序接入,提高电网的供电能力和灵活性。
2. 完善配电网规划和运行管理体系,提高配电网的智能化水平。
通过引入先进的配电网规划和运行管理技术,提高配电网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3. 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电力市场机制,降低配电成本,提高供电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用电服务。
四、试点目标。
1. 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2. 推动能源革命,加速新能源的接入和利用,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
3. 降低配电成本,提高供电质量,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用电服务。
五、试点保障。
为了保障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同时,还需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六、结语。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实施,对于推动电力行业的转型升级,促进能源革命,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共同努力,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为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于增配电网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界定增量配电网答:根据《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分两大类:一是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新建配电网及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的配电网增容扩建。
二是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管理办法”和“试点通知”中同时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220千伏以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二、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能否开展配网投资建设答:电改九号文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因此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但须体现有序渐进,不能未批先建,对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的项目,建议从以下两个途径开展工作:1、参考宁东106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模式,采用地方能源局申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审批方式,成为国家级增量配电新增试点项目。
2、根据《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支持地方按照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参考甘肃已安排3个园区为省级试点园区,天津也在安排推进符合条件的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开展省级试点等实际情况;结合《海南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级增量配电网规划和地方实际,通过评优的方式,确定省级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等内容;我们建议为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的项目,首先应开展增量配电规划等准备工作,具备条件时通过择优等方式进入省级试点项目清单。
三、增量配电过网费的核定标准该如何确定分析:《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指出: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以云南电网输配电价的相关规定为例,如增加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0.1692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0.07元/千瓦时。
发改委、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发改委、能源局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通知》对增量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确定、增量和存量范围界定、增量配网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通知指出,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通知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1.27•【文号】发改经体[2016]2480号•【施行日期】201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
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

四川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工作细则项目背景为适应能源生产和消费转型升级的需要,加强能源市场化改革,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电力领域竞争,打造多元化电力市场,四川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本项目的目标是:引导非公有制、跨地区电力一体化企业,参与建立强大的电力市场,促进供需侧结构性改革,逐步形成市场调节与行政调节并举的配电企业体系,推进全省供电体制改革,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提高电力服务水平。
项目任务试点项目任务主要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配电业务2.试点项目逐步实现全市场接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3.合理分配和利用电力资源4.对现有电网进行改造和提升,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5.实现供电体制改革目标项目范围项目覆盖范围为四川省境内所有城市和乡村地区,涉及配电业务的所有领域。
项目启动项目启动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编制试点项目计划和方案–确定试点项目实施的省辖市和县市–组建试点项目指挥部2.中期实施阶段–开展供电企业改革试点工作–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配电网络并提升供电能力3.后期验收阶段–对试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提炼试点项目实施经验,优化完善配电业务运行机制–推广试点项目成功经验,提高全省供电企业整体竞争力项目组织管理为确保试点项目有序开展,需要成立试点项目指挥部,由省供电公司领导任总指挥,由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派员任副指挥,下设试点项目管理组、技术支持组、宣传支持组等专业工作组。
项目工作由试点项目指挥部统筹决策,项目各阶段各任务由相应工作组细化和落实。
项目规划试点项目的规划分为两个方面:1.市场化建设–研究制定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度–实行市场化交易机制,明确利润分配比例–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体系建设2.供电体制改革–开展配电业务的竞争性试点和市场化运作,完善配电业务监管制度–推行电力业务二次侧市场化改革–将供电进行细分,实施“一户一表”政策,加强现代化电能计量技术应用项目规划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用电需求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同时也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作出调整。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项目确定 万亿配电网市场打开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项目确定万亿配电网市场打开
12 月1 日,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 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分布于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此外,发改委、能源局同意天津市、青海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要求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点侧等各项改革。
据了解,此轮政策驱动下的配电网革命改变了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由收取购销差价变为收取核定的输配电价,并且该收益将由原来运营配电网的电网企业转移至配电网投资主体。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配网、输电网投资比例约在
1.5∶1 左右,国内配网投资占比远低于此水平。
配网投资大幕正在开启。
国家
能源局去年发布的《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 年)》显示,2015 年- 2020 年国内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2 万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投资不低于1.7 万亿元。
105 个试点项目总投资额预计将达到500 亿-1000 亿元。
申万宏源认为,中短期看,存量改造与新增投资直接带动设备商与工程商的下游需求提升。
从招标模式看,过去电网公司主导配电网建设,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往往由电网公司首先将产品进行标准化规范,而后进行分拆招标,中标企业难以体现在技术与配套能力上的差异性,价格战成为常态;后续以地方政府主导,以社会资本PPP 模式进行招投标,原有的电网公司垄断模式将被打破。
综合考虑承包方工程设计资质、设备技术质量等多方面因素,利好技术领先、配套能力强的行业龙头,同时关注与政府关系紧密且地推能力强的企。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

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是指在湘潭经开区范围内,对原有电网进行改造升级,以应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增量用电需求的试点项目。
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电网供电能力、优化供电质量,并提升电网的智能化水平,以满足经开区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该项目的实施意义重大。
随着湘潭经开区工业增长的持续推进,用电需求逐年增加,传统的电网供电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
因此,实施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可以提升电网供电能力,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有效推动经开区经济的发展。
在项目的实施中,需要进行一系列工作。
首先,需要对原有电网进行改造升级,包括线路的拓展、设备的升级、变电站的建设等。
这些工作将提高电网的供电能力和稳定性,确保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为了提高电网的智能化水平,可以考虑采用现代化的智能电网技术,包括智能配电柜、远程监控系统等。
这些技术可以实时监测电网的运行状况,并进行智能调控,提高供电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此外,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还需要合理规划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在规划中,应充分考虑经开区的用电需求增长特点,合理安排改造升级的时间节点,确保能够及时满足用电需求。
同时,需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足够的投资来支持项目的实施。
总的来说,湘潭经开区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是为了满足经开区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程。
通过对原有电网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供电能力、优化供电质量,并通过智能化技术提高电网的灵活性和可控性,将为经开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同时,在项目实施中需要合理规划进度和资金投入,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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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发表时间:2019-08-27T14:48:46.940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7期作者:吴晓蓉唐浩王鑫[导读] 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
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引言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
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下文简称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3],文件中指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且规定“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
2 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2015年的9号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放开增量配电网的政策,但是没有对增量配电网作概念性的解释。
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且公布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的试点。
本文分析了颁发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的规定,并跟踪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实施动态,综合总结出对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最新要求。
2.1 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传统的配电网电压等级范围包括110千伏及以下[4],没有涉及220千伏电压等级。
但是自国家发改委2016年以来陆续推出了有关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文件,均就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包含220千伏层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结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以及已经获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总结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区域内可以组建220(330)千伏的增量配电网,可涉及220千伏等级线路以及220千伏等级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但功能仅限于配电而不能作为输电设施。
2.2 存量和增量配电网的界定在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前期阶段,需要判断一个区域的配电网是否属于增量配电网范畴。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公布了四批次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这些增量配电网的类型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新增配电网;另一类则是依托存量配电网资产成立的增量配电网,区域原有的配电网业主可利用存量资产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的运营者。
根据2019年27号文《通知》,对于一些已经处于配电网前期建设阶段的项目,是否可作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通过以下原则进行判定:(1)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2)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即不能依托于这些资产作为存量资产申请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3)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4)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2.3 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和运营主体增量配电网可以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允许并鼓励相应的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规定[3]:“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供电主体,避免重复建设,供区交叉导致运维困难,供电主体单位必须承担该区域的保底供电服务,不能挑肥拣瘦。
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存量资产业主可通过入股、出售(置换)、租赁等方式将存量资产并入新供电主体中”。
在增量配电网中,投资和运营单位可以不是同一个主体。
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可自行成立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也可委托第三方的配售电公司代为运营管理。
3 增量配电网对接入电源的要求2016年《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就作了规定,增量配电网运营主体参与投资的发电机组不能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
同时,《通知》对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类型及容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包括小水电(5万千瓦容量以下)、新能源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煤层发电、天然气三联供、分布式储能和综合能源系统等”,文件中没有对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作明确规定,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接入电压等级。
同时,在解读2019年27号文相关要求后发现已建成投产或规划建设的常规机组,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常规机组和增量配电网可以是同一个投资主体。
但是,根据2016年《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常规机组和增量配电网是同一个投资主体,那么该业主不得参与投资机组与增量配电网之间的线路;对应还没有现存发电设施的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投资新建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
4 增量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在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区域获得批准后,即可开始实施增量配电网的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流程,本章将对增量配电网在规划和建设阶段需要涉及的工作步骤作简要的论述。
4.1增量配电区域划分的原则及依据(1)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部门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中规定:“应由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配电区域进行划分;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2)配电区域划分的原则及依据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4.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管理流程本文在分析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4批次的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对增量配电网从前期的申请试点到后期的建成运营作了归纳总结,具体内容如图1所示。
如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建设流程图所示,在试点项目申请过程中该项目是否被纳入省级电网规划库将作为必要条件,对于试点区域已完成电力规划并纳入省级电力规划的区域可不再单独编制初步规划。
若试点区域尚未进行电力规划,为了能满足试点项目申请条件又不投入过多的精力,建议在试点项目申请之前,地方政府进行一次初步的增量配电网规划,规划深度以达到纳入省级规划要求为宜。
5 结论本文梳理了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已获批的试点项目开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总结归纳了在申请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延伸探讨了增量配电网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读者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申请流程有清晰的认识。
参考文献:[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Z].2015-03-15.[2]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Z].2016-10.[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Z].2018-03-13.[4]范天明,张祖平.中国配电网发展战略相关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5]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Z].2016-11-27.[6]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Z].2017-11-21.[7]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Z].2019-01-5.[8]北极星电力网,实物探讨二∣以电源接入为例:增量配电改革政策是否有失公平[EB/OL],/html/20190603/983937.shtml,2019-06-03.[9]晨曙光,余小琴.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研究与实务[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