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山西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新改建工程、养护大中修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下称《补充规定》),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并经2008年7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凡在2008年8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项目,不再调整;凡在2008年8月1日以后上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按《补充规定》执行。
二、山西省交通厅晋交科字(1997)56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96)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晋交科字(1996)208号“关于试行《山西省关于调整部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可变费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便补充完善时研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公路司。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1号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公路定额山西省补充规定

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概算、预算均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工程概算、预算,主体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原则和依据、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汇编总概算、预算和全线征用土地及拆迁总费用,并对全部概算、预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总概算、预算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数量、金额和技术经济指标(详见01-1表),征用土地及拆迁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征用土地的类别,拆迁建筑(附着)物的名称、数量、补偿标准、金额等(详见06-1表)。
(四)公路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直接费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执行《部编办》和本补充规定。
(五)《部编办》和《部定额》及本补充规定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投资的控制性标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工程性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从节约资源、降低造价着手,酌情调(低)整费率标准和定额工、料、机消耗。
(六)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部编办》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文件组成(一)编制说明:1、概算:说明对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执行情况,分析造价变化原因,列出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主要工程数量、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

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总说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张莉编制总说明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站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修订,编制完成了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发布实施。
以下是计价依据编制总说明。
一、修编计价依据的必要性1.修编计价依据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计价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建筑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2005年计价依据是以2000年预算定额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均为2004年10月的价格。
近年来,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及物价指数,涨幅较大,按照2005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失去了计价依据应有的作用。
2.修编计价依据是适应定额编制依据不断变化的需要2005年计价依据的编制依据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985年、1988年、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及华北标准图98J。
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05J标准图集以及2006年《山西省建筑节能系列标准》的发布,使计价方法、设计内容和要求有很多变化。
综上所述,2005计价依据需要更新、补充、完善。
二、编制计价依据的指导思想遵循政治经济学原理及成本、价格、利润等基本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规律,既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又能适应定额计价模式,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建设市场的需要。
三、编制计价依据的原则1.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定额水平,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体现大多数地区和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体现生产建设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水平。
2.简明适用性原则定额项目,要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有利于定额计价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和成本分析,有利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部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
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
(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
3.混凝土工程项目(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全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1 总 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山西定额计算规则

山西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一、建筑工程总说明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在2005年《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以量价合一的形式表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并在执行过程中对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计价定额。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动态管理,各市建经站(或标定站)负责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
三、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企业定额的重要参考;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建筑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及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缮及临时性工程。
五、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我省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
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其中基本用工以《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照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劳动定额》计算。
2.人工单价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我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综合确定的。
七、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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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作者:————————————————————————————————日期:1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部工程量计算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和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依据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描述。
2.各专业工程中的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工程项目(1)挖土深度应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图和《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在施工设计图中,在基础垫层下设有“换填垫层”时,“换填垫层”的厚度应计入土方清单项目挖土深度内。
(2)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的《计算规范》规定的工作面宽度和放坡系数计算,计入相应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内。
3.混凝土工程项目(1)现浇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与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划分的现浇构件,可将模板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2)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不应包括构件的模板工作内容,构件模板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附录的规定,以措施项目单独列项。
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混凝土的浇捣和模板的安、拆工序难以分开的现场预制构件,可将该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列入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构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混凝土构件清单项目内,但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
外购的混凝土商品构件,其模板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在构件的清单项目内。
(二)措施项目清单根据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的规定,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凡在《计算规范》中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要求按单价项目计价的措施项目,应按下列规定:1.能够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的要求,准确描述项目特征和计算清单项目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
2.不能按照相关工程《计算规范》准确描述项目特征或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按下列原则处理:(1)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技术措施项目,可提出暂估量,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
办理结算时,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计算。
(2)能够计算工程量,但不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或者既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也不能准确描述项目特征的技术措施项目,应根据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改以“项”为单位,在《计价规范》附录“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列项。
(三)其他项目清单1.暂列金额招标人应当在《计价规范》附录“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列出暂列金额,并在附录“G.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的备注栏内,列出暂列金额的费用项目组成。
2.暂估价材料的暂估价应当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者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入本规定三·(三)“G.3.1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中,并说明规费的计取基价。
暂估价材料属于材料指导价品种以内的,以计价定额取定价为计取规费的基价;属于指导价品种以外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计取规费的基价。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应当分不同专业按照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应当在《计价规范》附录“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列出项目并在本规定三·(三)“G.4.1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明确其费用项目组成。
3.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甲供材料)价格的组成,应符合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是单项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单项工程造价是建设项目造价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招标文件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费用。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计日工,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以“项”为单位列出的技术措施项目、组织措施项目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列入“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在计价时均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F.2的格式,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计价规范》和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一)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投诉与处理,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
计价中的动态调整和风险费用,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参照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项目的工作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设计及工程的实际情况计算。
(1)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3.1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提供的暂估单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L.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使用部位,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3)材料的暂估单价、甲供材料单价高于或低于计取规费基价部分,按动态调整处理。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出的措施项目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2)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4.1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及相关说明,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
(3)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5计日工表”提出的项目和数量,结合工程特点,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以综合单价计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的规定计算。
4.规费和税金规费、税金应当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
(二)投标报价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执行企业定额或者参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自主报价。
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复核,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描述,参照相关工程《计算规范》相应附录中提示的工作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计算。
(1)暂估价材料,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3.1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提供的暂估单价及相关说明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招标人为拟建工程采购、供应的材料,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L.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单价和招标文件明确的使用部位,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措施项目,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的基础上自主报价。
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应当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其他项目清单“G.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提供的金额计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4.1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提供的金额及相关说明,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
计日工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5计日工表”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根据其他项目清单“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计算。
4.规费和税金规费、税金应当根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山西省《计价依据》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
三、《计价规范》中表格的修改与增加(一)《计价规范》附录“E.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的纵栏标题“单项工程名称”,应改为“单位工程名称”;“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改为“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如下表所示:E.2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暂估价包括“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暂估价和“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计价规范》附录“G.5计日工表”“计日工表”的纵栏标题“综合单价”,应改为“单价”,如下表所示:G.5 计日工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定实际一人工12……人工小计二材料12……材料小计三施工机械12……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暂定实际施工机械小计四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计注: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三)补充“材料暂估单价明细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