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课件

01
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包
括更多的职业和地区。
保障水平提升
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将不断提高,包括
更高的生育津贴、更全
生育保险将借助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
量。
政策调整方向预测
政策完善
生育保险政策将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 变化。
生育保险历史发展
早期探索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 年代,当时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
女职工的生育保障。
改革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生育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 不断扩大,福利水平逐步提高。
现代完善
近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 善,政策更加人性化,如延长生育 假、提高生育津贴标准等,以更好 地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
案例四
某企业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 保障情况
经验分享与启示
经验分享
分享企业在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如宣传普 及、流程优化等。
启示
总结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改进建议 和未来发展趋势,如提高政策覆盖率、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等 。
06
生育保险未来发展 趋势与展望
发展趋势分析
覆盖范围扩大
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政策调整将更加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劳 动者都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保障。
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
政策将鼓励生育保险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人 群的需求。
未来展望
1 2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整合
未来生育保险可能会与医疗保险进行整合,以提 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生育保险条例及其办法

第三十七条 人口 与 计划生育部门 或者工作机构应当 为 参 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由生育 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 除补缴欠缴数 额外,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 用人单位所 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 准向职工支付。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生育职工本人领取,如遇 特殊情况委托他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 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被委 托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持委托人单位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参保职工在自 治区内变换工作单位的, 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一)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 1 年以上, 并且继续为其 缴费;
(二) 符合国家和自 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规定生 育的。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符合《内蒙古自 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 的生育或流( 引)产的,享受产假和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 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第二十五条 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统筹地区单位缴费基数为依据, 按规定产假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期津贴,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规定假期时间计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 0.1%缴费的, 其生育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4年6月30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13 来源:就业指导网浏览:12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以下是关于《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λ、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Χ。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λ,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λ,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λ,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λ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λ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生育保险政策PPT课件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社保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基 金的投资和增值方式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 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生育保险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机制
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由经办机 构自行实施,外部监督则由社保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进行。
检查内容
生育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
生育保险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目的是为女性 职工提供生育保障。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保险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 到推广和应用。
中国生育保险
中国在1994年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 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生育保险政策的基本内容
保险对象
生育保险主要面向女性职工,部分国家还包 括男性职工。
智能化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生育保险政策的管理也将趋向智能化。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手段,可以实现生育保险政策的精准管理和服务,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效率。
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生育保险政策的经验和做法也可以相互借鉴和交流。通过国际合 作与交流,可以促进各国生育保险政策的共同发展和进步,为世界人口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
对个人的影响
生育保险政策可以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减轻个人负担,让她们能够更好地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 系,促进女性职业发展。此外,生育保险政策还可以为新生儿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帮助家庭更好地 抚养和培养下一代。
生育保险政策对社会的贡献
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生育保险政策有助于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缩小性别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同时,生育保险政 策也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保障职工休产假利益,促进女职工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江苏省职工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职务的职工,不包括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江苏省职工实行分娩津贴、产前检查补贴、育儿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四项保险制度,统筹实施。
第四条分娩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江苏省职工。
分娩津贴按照每次产次1000元、每孩2500元的标准给予,对头胎同时发放;给予头胎的人的产次按照一次计算,给予二胎及其以上胎儿的人的产次依次累计计算,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产前检查补贴给予胎儿母亲的本人的实际支出的150元,每次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育儿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单亲家庭每月250元、双亲家庭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出生后六个月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育儿津贴停发;孩子出生六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仅支付该职工育儿津贴的一半,按照该职工每月支付育儿津贴的比例对孩子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间隔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生育护理补贴享受对象为结婚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的江苏省职工,按照1000元支付一次。
第七条投保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按照本条例和社会保险政策,合理安排职工生育保险费支出,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报送生育保险信息。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履行发放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的相关事宜,维护职工生育保险权益,严格执行办保和发放程序,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九条职工职称聘用、调整和离职相关事宜,应依照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江苏省职工应准备生育保险的有关材料,如涉及到子女的,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政府负担,改善职工生活质量为己任,积极申报职工生育保险,以获取合理待遇。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依照本规定支付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和补贴,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补贴,其数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新社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珠海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费用征缴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生育医疗管理第五章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要求,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付项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财政、地税、卫计、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费用征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参保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工资的8.4%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4%(含生育保险费用0.4%),个人缴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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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生育保险
其他待遇
• 1、怀孕期间减轻劳动量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生育保险改革的必然性
(1) 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 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 争。
(2)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 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 数。
(3) 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 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 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
从保障水平看,标准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从时间上看,生育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产前与 产后均享受的原则。
第6章生育保险
四、生育社会保险的作用
(1)实行生育社会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2)实行生育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和劳动力的再生产。 (3)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4)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具有提高人口素质的作用。 (5)实行生育社会保险可以促进计划生育的贯彻执
第6章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实施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原则: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 金
提取比例: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 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 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 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夫妻双方都在厦门,先生单位投保了生育保险,而
妻子单位没有,则妻子生育仍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
待遇。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 案例2:
育社会保险
•
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1998年5月
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 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
•
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
第6章生育保险
五、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
3、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统一了企业与机 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
4、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 育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5、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2、均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
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障的目的均是对职工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4、基金的管理模式相同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款专用
第6章生育保险
二、作为某个具体的社会保险类型的比较 1、适用范围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育保险社的会待遇保?险
父亲育儿假。假期安排在母亲坐月子期间,主要目
的是为了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做法,让父 亲也承担一份养育婴儿的责任。
部分地区对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 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此外,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 个人仍应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后月生活津贴 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 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
第6章生育保险
• 3、基本工资和劳动合同 •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6章生育保险
第三节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 与存在问题
一、现状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为两种制度并存 一是生育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1988年以后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6章生育保险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第6章生育保险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 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 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办理。
•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 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 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 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
但是,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本规 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险条例》中有 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 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 废止。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案例分析:(1) 公司的育做社法是会不保正确险的。
(2) 理由:
第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 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 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曹女士怀孕7个月流 产,理应享受42天的产假。该公司以本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 为依据,只允许曹女士休假20天,侵犯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 。
行。
第6章生育保险
五、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立法情况
我国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 制度分别建立。 1、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1年,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建于1955 年,其政策依据是前政务院的《关于女工作人员 生育假期的规定》;
挥; (3)社会化管理程度低; (4)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偏低; (5)生育费用连年上涨。
第6章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 人口政策和生育保障计划有密切联系。 • 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生育保障的发展。
– 1、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 2、生育保险的类型 – 3、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 4、产假 – 5、生育补助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6章生育保险
• 3、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 4、调整生育的津贴发放基数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发
• 5、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 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 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育享受社对会象保险
从生育保险的概念及作用来看,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范 围应为妇女劳动者。
世界各国: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国存在较大的差 异。 在实行普遍社会保险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法 国等;有些国家规定仅限于妇女劳动者,也即只为职业妇女 提供生育社会保险。另一些国家规定,除女职工外,男职工 的妻子符合供养直系条件的,也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生育社 会保险。
第6章生育保险
第二节 生育保险的内容和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
•医疗服务
•产假
•本
•企 •业 •上 •年
•药 •费
•治 •疗 •费
•接 •生 •费
•生 •育 •引 •起
•手 •术 •费
•检 •查 •费
•正 •常 •分 •娩
•流 •产
•度
•的
•月 •平 •均 •工 •资
•疾 •病 •治 •疗
第6章生育保险
2020/11/26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育社会保险
第一节 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生育社会保险的概念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女子而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必要的物 质帮助的制度。 作为社会保险组成部分之一,生育社会保险在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妇女就业、保护妇女健康等方 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6章生育保险
• 6、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
基金管理工作。
第6章生育保险
•第六章 生 育社会保险
二、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比较窄; (2)生育保险政策体系不健全,保障功能不能充分发
第6章生育保险
案例3:
•第六章 生 育社会保险
曹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在怀孕之后因在 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7个多月的胎儿流产。 曹女士向该公司人事部说明了情况,希望能休一个月 的产假。
该公司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女工 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天,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 工资待遇,即原工资的70%。请评析该公司的做法是 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 案例分析: 育社会保险
•
一个企业即使都是男员工,也要参保生育保险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统筹,避免企业用工上
的女性歧视。
•
女员工的生育费用不再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
由社会统筹支付,这样就为那些女性员工多的企业
减轻了负担。
•
案例中李先生的妻子所在的泉州单位如果也
参保了生育保险,那么就按泉州的规定办理。即使
第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