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主要是指包括生育津贴、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在内的各项政策。
下面我将对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进行汇总介绍。
首先是生育津贴。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由企业根据当地的平均工资确定的,一般为女职工的个人月工资的2至5倍不等。
对于非本市户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平均工资确定。
生育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按月发放。
其次是住院费用报销。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时需要住院,相关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可报销的比例在8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职工选择在外地生育,则需要提供相关的住院费用发票和医疗证明材料才能享受住院费用报销。
再次是门诊费用报销。
根据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在生育孩子时产生的一些门诊费用也可以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疗项目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可报销的比例在8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费用报销需要女职工提供相关的费用发票和医疗证明材料。
此外,北京市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生育费用提供报销政策。
例如,如果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或是其他特殊手术,则相关的手术费用可以得到报销。
而对于因生育原因导致的其他医疗费用,如产后恢复治疗费用等,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时,女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销。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为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政策如下:
1.缴费对象: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缴费标准: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应缴费的总额的0.5%各自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占0.1%,用人单位缴费占0.4%。
3.缴费期限:职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缴第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从第二个月起,职工每月工资中会自动扣除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
4.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后护理费以及其它相关待遇。
5.申请方式:职工需在生育后分别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单位提出生育待遇申请,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诊疗证明等。
注意:以上仅为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一般性情况说明,具体政策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为维护国家财政责任,支持企业职工妥善
孕育子女而推出的保险制度,旨在弥补社会福利和金融保险体系,为
企业职工子女提供扩展服务。
为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在参保条件职工及其配偶
未曾参保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在生育政策规定范
围内,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条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准生证补贴、产前检查、生育住院津贴、产假工
资补贴及子女生育医疗保险,其中,准生证补贴及产假工资补贴为固
定金额,具体金额,由北京市人社局另行规定。
参保单位应在北京市人社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参保形式向上
海市人社局报送生育保险信息,按照规定权限发放生育保险待遇,不
得为受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收取额外的费用。
北京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监督评估,以确保生育保险的全面、准确、及
时实施。
国家利用资金对重度残疾婴儿或1岁以内治疗支出进行补助
及给予现金奖励,以积极提高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吸引力及保护水平。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指在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 产前检查费用:参保职工在孕16周后至分娩前,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最高限额为1400元。
2. 分娩费用:参保职工在分娩期间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人工干预分娩的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3.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参保职工在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人工流产、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最高限额为1400元。
4. 护理假津贴:参保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护理假津贴,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
5. 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金额是根据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计算的,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6. 异地生育报销: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但是需要提前办理异地生育登记手续。
7. 男职工护理假: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护理假津贴。
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假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凭证,如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同时,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报销标准和规定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年北京生育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北京生育险待遇汇总

北京生育险待遇汇总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的各项政策与福利。
下面将对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进行汇总介绍。
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孕期、分娩期以及产后三个阶段。
孕期阶段,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怀孕期间的调休假和医疗保健。
根据国家产假政策,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的产假。
但北京市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产假期限,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产假。
此外,对于高龄产妇,即3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北京市还额外增加了15天的产假,即143天。
这样的待遇可以让孕妈妈在怀孕期间更好地休息和调养,保障胎儿的健康。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还享受医疗保健待遇。
北京市规定,孕妇可以享受免费的产前检查和孕期保健,包括定期的产检、血常规、B超等。
这样可以及时了解孕妇体内的变化,保证孕期的安全。
分娩期阶段,女职工在分娩期间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分娩津贴和医疗保健。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分娩当天享受一天的产假,而北京市在此基础上将分娩津贴提高至当月职工平均月工资的3倍。
这样可以帮助女职工分担生育带来的经济压力。
分娩期间,女职工还享受免费的分娩医疗服务,包括分娩过程中的监护和医疗护理,确保母婴的安全。
产后阶段,女职工在产后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产假延长、生育津贴和医疗保健。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还可以延长2个月。
而北京市在此基础上将产假延长至6个月。
这样可以更好地照料新生儿,让母婴有更充足的时间调养。
产后,女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北京市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80%,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可以帮助女职工渡过生育后的经济困难。
此外,女职工产后还享受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后检查和孩子的免费疫苗接种等。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参保时间要求、缴纳足额的生育保险费等。
以上就是北京市生育保险的待遇汇总。
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标准

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标准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标准一、北京的生育保险报销1.1 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及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
1.2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为80%。
具体来说,产前检查、分娩及产后恢复期的医疗费用,除职工个人应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80%。
职工个人应支付的部分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1.3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4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通常是45天)到职工所在单位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北京的生育津贴标准2.1 生育津贴是指在职职工生育期间,单位按规定发给的生活补贴。
按照《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生育津贴标准由北京市人力社会保障局规定。
2.2 目前北京市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每个子女一次发给生育津贴1500元,发放至子女十六周岁止。
2.3 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一般为分娩当日或者妇女流产的日期,也有可能因特殊原因延后发放,但不得晚于60日。
2.4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也应当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3.1 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是国家对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一种保障。
通过生育保险报销,可以减轻女性职工在生育时期的经济负担,帮助其顺利度过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
3.2 生育津贴的发放也起到了一定的补贴作用,尽管生育津贴标准可能与城市的生活成本有所脱节,但仍然是一种对女性职工的关爱和支持。
3.3 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单位应该承担生育津贴的发放,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责任和关爱。
但也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个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爱。
总结:生育保险的报销和生育津贴的发放是对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一种保障和关爱。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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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