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
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
《微软侵权案例》课件

目 录
微软侵权案例概述微软侵权的法律分析微软侵权案例的启示微软侵权案例的未来展望
微软侵权案例概述
01
02
03
微软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在软件和技术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其发展历程中,微软也曾面临过一些侵权纠纷和法律诉讼。
随着微软业务的不断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竞争对手和知识产权持有者对微软发起了侵权诉讼,指控微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罚款
微软可能被禁止进入某些市场或从事某些业务。
市场禁入
在某些情况下,微软的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微软侵权案例的启示
微软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其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利益,也破坏了整个科技行业的创新生态。这警示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微软侵权案例的未来展望来自微软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产品和服务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加强内部审查机制
微软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减少对侵权技术的依赖。
增强研发创新能力
微软应积极与知识产权持有者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合作共赢
A
B
D
C
强化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价值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企业应积极寻求与被侵权方的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权成本,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政府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也很普遍,许多著名的案例都涉及到了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1.《哈利·波特》侵权案《哈利·波特》是一部广受欢迎的魔法小说,全球销量超过5亿册,被译成80多种语言。
2000年,美国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哈利·波特与羊皮卷》的书,声称是《哈利·波特》的续集。
然而,这本书并不是由J·K·罗琳所写,而是一名作家自己编写的。
罗琳起诉该出版社,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出版社必须停止出版并赔偿罗琳的损失。
2.《变形金刚》侵权案《变形金刚》是一部著名的科幻动画片,拥有广泛的粉丝群体。
2007年,一家名为“致命变形金刚”的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一款名为“变形战士”的玩具,这些玩具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
美国孩之宝公司(Hasbro)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这些玩具的外观和特点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侵犯了孩之宝公司的著作权。
3.《阿凡达》侵权案《阿凡达》是一部著名的科幻电影,由詹姆斯·卡梅隆执导。
2011年,中国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山寨版阿凡达”的电影,与《阿凡达》几乎一模一样,包括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和人物形象等。
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20th Century Fox)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该公司制作的电影与《阿凡达》有很多相似之处,侵犯了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的著作权。
4.《狮子王》侵权案《狮子王》是一部著名的动画电影,由迪士尼公司出品。
2003年,一家名为“金狮王动画公司”的中国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狮子王2”的动画电影,与《狮子王》非常相似。
迪士尼公司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10-04-22 15:03:25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 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
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
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
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
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软件进行复制、传播、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行为。
以下是一些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1. 微软侵犯开源软件著作权案:2008 年,微软被指控侵犯了开
源软件组织 Apache 的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 Apache 的HttpClient 和 Firewall 等软件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3 年被判
胜诉,微软赔偿了 Apache 组织 500 万美元。
2. 百度文库侵犯版权案:2012 年,百度被指控在其文库产品中
侵犯了大量的版权,其中包括小说、学术论文、动漫等。
该案最终在2015 年被判胜诉,百度被判赔偿版权方 50 万元。
3. 谷歌侵犯版权案:2011 年,谷歌被指控在其搜索引擎中侵犯
了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音乐、图片和视频等领域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4 年被判胜诉,谷歌赔偿了版权方 3000 万美元。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会对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微软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是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之一。
自1980年代以来,微软凭借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系列在全球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这种市场地位也引发了多起法律纠纷,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微软的反垄断诉讼。
二、案件概述微软的反垄断诉讼始于1990年代,由美国联邦政府联合20个州的总检察长以及欧盟等地区提起。
起诉方认为,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公平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主要争议点1. 垄断地位:微软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这种地位是否被滥用?2. 捆绑销售:微软是否通过将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捆绑在其操作系统Windows中进行销售,排挤了其他浏览器厂商?3. 标准必要专利:微软是否滥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对竞争对手施加不公平的竞争压力?四、案件进展1. 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1998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联合20个州的总检察长-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要求微软将Windows操作系统与其浏览器分离,并允许其他浏览器厂商在Windows上安装和运行。
- 争议:微软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 微软上诉案(2001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
- 争议:微软继续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微软案(2001年):- 起诉方:美国司法部-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美国最高法院以4比1的判决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
- 争议:微软不服判决,继续寻求和解。
4. 微软与欧盟反垄断案(2004年):- 起诉方:欧盟委员会- 被告:微软公司- 结果:欧盟委员会判决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提供一种可以删除Internet Explorer的选项,并允许其他浏览器厂商在Windows上安装和运行。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日益受到关注。
以下为您呈现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并进行详细解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纠纷堪称科技界的一场“世纪之战”。
苹果指控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
这场纠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持续多年。
解析:此案例反映了在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苹果通过专利诉讼试图维护其在设计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而三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法律风险。
二、高通与苹果的专利纷争高通指控苹果侵犯了其多项技术专利,并要求苹果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
苹果则认为高通的专利收费模式不合理,并拒绝支付。
解析:这一纠纷不仅影响了两家公司的利益,也对全球智能手机产业链产生了冲击。
它凸显了专利授权模式和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复杂问题。
三、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加多宝曾租用王老吉商标进行凉茶生产和销售,但在合作结束后,双方就商标的归属和使用产生了激烈争议。
解析:这场商标之争反映了品牌价值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商标使用和合作中要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四、谷歌与甲骨文的 Java 版权纠纷甲骨文指控谷歌在其安卓系统中未经授权使用了 Java 的相关技术,引发了一场关于软件版权的激烈辩论。
解析:此案例涉及软件行业中开源与版权之间的边界问题,对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微软与谷歌的专利互诉微软和谷歌在多个领域展开了专利诉讼,涉及操作系统、搜索引擎等技术。
解析:这显示了科技巨头在争夺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时,知识产权成为了重要的武器。
六、中国药企与国际药企的药品专利纠纷一些中国药企在仿制国外药品的过程中,与国际药企产生了专利纠纷。
解析:这反映了在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对于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以及发展中国家药企在面对国际专利壁垒时的挑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美国微软公司。
被告:北京巨人电脑公司。
原告是通行全球的MS-DOS5.0版、MS-DOS6.0版、MS-DOS6.2版、Windows3.1版、Microsoft Foxpro For Windows2.5版等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上述软件均已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是上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
1994年3月4日,原告在北京海淀区海淀路乙31号被告经营地点内,购买了被告销售的新加坡产IPC386计算机一台,该机内装有Windows3.1测试版及MS-DOS6.0版计算机软件。
根据新加坡IPC公司的资料显示,该机内原配置仅为MS-DOS5.0版计算机软件。
同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该公司是MS-DOS6.0、Windows3.1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1月17日签订的关于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该系列软件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的法律保护。
1993年下半年起,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原告的部分软件进行发表,向公众发行及展示,牟取不法利润。
其具体行为包括:1.出售电脑时随机附送客户要求的原告公司的软件复制品;2.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的软件进行发表、复制并发行。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原告的声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软件在北京销售收入损失及原告的商誉损失4万美元;承担本案的调查取证费、代理费、诉讼费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费用。
1994年6月23日,法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在上述被告经营地点内当场扣押经原告指认涉嫌侵权的、内存有Windows3.1英文版、MS-DOS6.2版计算机软件的、被告自制的GAC486兼容机以及被告持有的MS-DOS6.2测试版中文系统、Microsoft Foxpro For Windows2.5版、Windows3.1中文测试版、MS-DOS6.2版计算机软件复制品。
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前,原告按法院要求提供了1.2万美元的保证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1994年12月22日,再次在上述被告营业地点购买到被告销售的Windows3.1版计算机软件复制品。
原告的上述两次购买行为及被告的销售行为,均已由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被告就此辩称:本公司内确有个别职工销售电脑时违反公司规定,随机搭配未经合法许可的原告的软件,但这并不是公司的行为。
而且这些软件是应客户的要求搭配的,如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也是公司职工与客户的共同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公之于众,并进行发表、复制和发行。
在法院应原告申请所进行的证据保全中,经原告指认并由法院扣押的涉嫌侵权软件是被告合法持有的软件,由此给被告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被告还就上述销售、持有原告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行为向法院提交了在深圳市某公司购买原告软件的发票。
经原告查询,深圳市工商局无此公司的注册登记,被告对该查询结果未表示异议。
经对该发票进行审查,发现日期有明显改动之处。
除此之外,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明其合法持有和销售的证据。
法院于1995年8月委托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1992年3月17日至1994年6月23日的经营帐目进行了审计。
由于被告提交的会计资料不完整,且在销售“软件”、“软盘”的发票上未注明软件名称,因此无法审计出被告销售上述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的实际数量。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索赔要求。
该要求是根据原告软件的销售价格及被告已销售的计算机和汉卡的数量推算出来的,且未对原告的销售利润损失和商誉损失进行明确划分。
此外,原告还称为本诉讼支付了审计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共3.45余万元人民币、代理费12万元人民币、国际交通费7,920元人民币,亦要求被告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MS-DOS5.0版、MS-DOS6.0版、Windows3.1版计算机软件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明知无合法授权复制、销售他人计算机软件属违法行为,仍再次销售Windows3.1版计算机软件,属故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被告还非法持有原告的系列计算机软件复制品。
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购买MS-DOS6.2版、Microsoft Foxpro For Win-dows2.5版软件的发票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合法持有原告软件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中原告所提赔偿请求偏高,无法反映其真实经济损失,且被告非法销售复制软件的收入难以计算,因此对原告的赔偿应根据被告侵权的情节、手段等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此外,原
告所提为本诉讼支付的审计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应由被告赔偿的请求正当,但计算有误,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由于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一名美国公民和一名中国公民,均不具备中国律师身份,因此对于原告为非中国律师身份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及国际交通费应由被告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6)款、第32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中国计算机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3.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61,841.42元人民币;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437.62元及审计费2万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情评析】
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其中涉及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即:1.外籍胜诉方为非中国律师身份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及国际交通费是否应由败诉方赔偿;2.本案申请证据保全为何要交纳保证金。
首先,涉外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如果不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胜诉后其代理费可否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又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外国当事人在华参加诉讼,在其诉讼代理人的委托问题上,只能有两个选择,或者是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身份的人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委托不具有上述身份的其他人以个人身份为其代理诉讼,包括其本国普通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及中国公民等。
也就是说,如果涉外诉讼中外籍当事人不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其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即使具有他国律师身份,在该诉讼中也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
由于外国公民对我国法律的了解非常有限,即使是外国律师绝大多数也不可能像中国律师一样对中国法律有较深入的理解,不具有我国律师身份的中国公民也大多如此,因此,如果外籍当事人不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就很可能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难。
出于以上原因,我国法院并不鼓励外籍当事人委托非中国律师身份的人代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也反映出鼓励外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态度。
基于上述原因,既然本案中原告选择了委托不具有中国律师身份的一名美国律师和一名中国公民为诉讼代理人,那么该美国律师和该中国公民一样,也只能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因此对于原告为非中国律师身份代理人支付的代理费和国际交通费应由被告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二个程序法上的问题,即原告只申请证据保全,为何法院却向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应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是关于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唯一规定,其中并未提及提供担保的问题,证据保全申请人并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
只有该法第9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
本案中,虽然原告只申请了证据保全,但实际上此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从原告申请法院予以保全的标的物来看,被扣押的证据包括若干台电脑和大批计算机软件,价值不匪,对被告的财产权益有较大影响,而不是经济价值不高的普通证据。
鉴于原告申请的证据保全实质上含有大量财产保全的成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了提供担保的要求。
这种处理办法顾及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比较公平、正确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