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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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5)4 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 (5)5形式检查 (7)5.1建筑基本信息收集 (7)5.2建筑能耗信息收集 (7)5.3基准期建筑用能特征核查75.3.1建筑性能核查 (7)5.3.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 (8)5.3.3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9)5.3.4建筑节能运行控制核查 (10)6节能量核定方法(测量计算法) (12)6.1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性能检测及计算 (12)6.2建筑用能设备系统改造性能核查 (19)6.2.1 照明插座系统性能改造 (19)6.2.2 动力系统性能改造 (23)6.2.3 空调系统性能改造 (28)6.2.4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性能改造 (55)6.2.5供配电系统改造 (57)6.2.6特殊(其他)用能系统 (61)6.3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64)6.3.1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节能量及节能率 (64)6.3.2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67)6.4 对于建筑功能变更及翻新建筑的核定 (68)7节能量核定方法(账单分析法) (70)附录A能耗折算系数 (72)附表A建筑基本信息表 (73)附表B建筑能源消耗汇总 (75)附表C建筑环境参数测试记录表 (78)附表D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参数 (80)附表E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82)附表F运行管理核查 (87)附表G建筑用能参数分析 (88)附表H建筑节能量计算 (95)附表I建筑节水量计算 (95)附表J节能改造工程节能量、节能率统计表 (96)条文说明 (108)1.0.1 为了规范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方法,推进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进行,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其他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0.3 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核定是针对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判断,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的建筑能源消耗量的检测和计算,确定节能效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建[2013]47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

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规定及审查要点培训529-王永超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技术规定及审查要点培训529-王永超

10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
11 循环冷却水系统 12 非传统水源利用
2016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培训
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图纸——建筑专业
【1总平面图】 1)建筑物的朝向及建筑物外轮廓线; 2)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地上、 地下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等经济性指标参数; 3)污染源、危险源、雨水收集、污水 处理装置、中水机房位置及旧建筑的位 置; 4)场地交通组织,出入口无障碍设计 ,人行通道与公交站点的联系。 【2绿化布置图】 绿化设计范围及控制指标,绿地面积构 成情况。 【3平面图】 1)平面图所绘门、窗、幕墙、遮阳构件等 ,应与设计说明书和计算书保持一致。采用 分散式空调时应绘出空调室外机或窗机位置 ; 2)各层房间功能,应通过门窗编号、幕墙 编号或采用门窗、幕墙材料表直观反映门窗 、幕墙洞口尺寸; 3)遮阳设施的位置; 4)自然采光系统的位置,如导光筒、反光 板等; 5)光热、光电系统的位置及机房位置; 6)立体绿化的范围、面积构成。
•设计图纸——暖通专业
【1 设备材料表】(可与设备材料表共用) 1)冷热源进出水温度、水量、设备压力损失 及设备的效率或能效比; 2)风机(通风与空调用)的效率、风机的单 位风量耗功率; 3)水泵的效率; 4)空调末端的静压与噪声数值要求; 5)组合式空调器漏风率的要求; 6)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 【2 各层通风平面图】 机械通风房间系统编号。 【3 各层空调平面图】 空调立管及设备布置方案,标注各设备编号或 选型参数。 【4 空调主机房平面图】 机房设备的功能及相关性能参数。 【5 空调系统原理图】 机房设备的功能及相关性能参数,水系统编号 ,膨胀水箱应在图中标注安装底标高。
2016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培训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渝建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建筑大量增加,其能耗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已成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方面。

做好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促进和带动全社会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战略意义重大。

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均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作出了具体部署,列入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

为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2011年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工作,我市被国家列为全国首批重点城市,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我市要在两年内完成40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设计分析软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设计分析软件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设计分析软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渝建绿建〔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设计分析软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进一步提高全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水平,我委委托相关单位根据《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开发了其配套设计分析软件《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分析软件(2020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分析软件(2020年版)》作为我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配套工具,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供全市免费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件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计算功能和材料数据库内容,软件的后续升级更新以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为准。

各单位可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下载。

联系方式:市建筑节能中心吴俊楠************附件:《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分析软件(2020年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8月28日《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分析软件2020年版》安装使用说明一、解压后运行“PKPMGreenBuild文件夹-V3文件夹-START_V3.exe”打开软件登录界面,如图;二、点击上图登入,注册成功并登陆后,点击运行即可运行软件。

三、本软件针对《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20)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20)进行开发,执行原《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2016)、《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6)、《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的项目仍采用原《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分析软件》进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渝建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仍存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现就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执行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核心。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主城中心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地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65%节能标准。

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当地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对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

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并纳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一)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和质量。

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性能的系统了解,严格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建立健全节能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20
•【字号】渝建〔2018〕131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的通知
渝建〔2018〕131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我委依据《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情况,组织对《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
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原《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渝建发〔2014〕52号)同时废止。

凡在2018年4月1日之前未完成节能量核定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开展节能量核定,并以此作为下拨补助资金的依据。

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方式:赵本坤************63672728(传真)
附件: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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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

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节能改造前,申报单位应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DBJ50/T-163-2013)进行节能诊断并出具《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在此基础上,编制《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城乡建委。

(一)《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二)《节能诊断报告》;(三)《改造方案》以及《工程预算书》;(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市城乡建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初审合格申报项目的《诊断报告》及能耗基础数据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委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核查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节能诊断情况以及采用的主要节能改造技术措施、节能改造预期效果和改造工程概预算等内容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暖通、电气、经济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不少于5名。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城乡建委审定后,列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将予以实施的示范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实施过程中,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和备案。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协调管理力度,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市城乡建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示范项目所选用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应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产品性能参数目录》要求。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应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工程验收前应将实时采集的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自示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由项目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期内且不少于5年的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审核,市城乡建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四章资金补助第二十二条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拨付标准为:(一)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5%(含)以上的,按40元/㎡进行补助。

(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含)至25%的,按35元/㎡进行补助。

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应持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核定报告和相关工程合同等资料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市城乡建委审核申请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相关申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所获得的补助资金按8:2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委应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委对在我市从事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同时,应结合示范项目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高效推动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三十条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节能量核定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改造面积和节能率审核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三十二条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未按备案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三)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四)示范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申请书承诺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工程验收的;(五)拒不配合宣传交流的;(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七)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诊断报告编写提纲一、建筑基本情况概述1、建筑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使用功能、建成年代、建筑竣工图等;2、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清单、改造前2年能耗数据、近2年度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系统运行记录等。

二、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系统概述1、建筑环境性能核查,包括建筑室外环境参数的核查,室内环境参数的测试,检验其参数设置的合理性;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包括建筑墙体、窗户、幕墙、屋顶等的性能核查,检验其性能合理性;3、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包括照明、电梯、空调、给排水、供配电等用能系统及设备的性能核查,检验用能系统及设备性能合理性;4、建筑用能设备运行管理核查,包括设备运行控制制度、设备维护制度、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系统运行管理体制分析等。

三、建筑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1、建筑物能源管理现状,主要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及能源管理现状,进行简单评价;2、建筑能耗分析,主要包括:建筑全年逐月的常规能耗总量和耗水量,通过分拆计算得到的建筑分项能耗指标以及耗水量指标,简单分析建筑的能耗水平;3、对建筑进行节能潜力分析,通过对建筑进行更深入的调研和测试,提出加强建筑节能和能源管理的建议;4、对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对建筑进行等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室内热环境、室内空气品质、能源管理的组织、能源系统的计量和能源管理的实施。

四、建筑用能系统调查测算与分析1、建筑室外环境参数核查,室内参数测试,检验其参数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2、建筑围护结构性能调查测算,包括建筑墙体、窗户、幕墙、屋顶及遮阳设施相关性能,了解建筑围护结构目前状态及其可改造程度,分析各检测参数性能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分析围护结构的节能现状及节能潜力;3、照明系统性能调查核查和测算,包括室内照度值、功率密度值、照明灯具节电率、公共区照明控制等,分析建筑室内照明环境满意程度,分析各测算参数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分析照明系统的节能潜力;4、空调系统性能调查测算,包括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冷热源机组、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锅炉运行效率、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输配系统动力特性、管网水力平衡度、水泵效率、冷却塔性能、管网补水率、管网保温隔热性能等,分析各参数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及我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分析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5、供配电系统性能测试,对建筑供配电系统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建筑供配电系统不平衡率(包括三项电压的平衡度、功率因数、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分析系统不平衡率是否满足《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中的规定并分析其节能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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