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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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作者:葛家诺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7期摘要:根据法律规定打击高考作弊行为有利于保证国家教育考试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

社会的发展背景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这种情况下从秩序上来讲高考公平也就需要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里面规定了将从刑法上保证国家考试秩序。

2018年颁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规定作弊入刑,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的打击也进入一个更为严苛的时期。

本文我们从作弊的性质等方面分析高考作弊判刑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高考作弊公平制度改革一、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不良后果从许多有关高考的行政性规定来看,高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设置的国家考试,有着至高无上的国家性和权威性,同时每年组织高考是政府与教育部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对于高考的秩序经教育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监督,因此也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国家行政的法律属性。

因此高考不仅是选拔人才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代表着官方性的国家行为。

是众多公民在平等受教育权下公平参与竞争获取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主要途径。

高考作弊行为具体体现不仅仅是考试中的抄袭,此外还有在考试开始之前产生的试题泄露,或者考试结束后篡改分数的行为。

不同的作弊方式下所涉及到的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考生在高考中的抄袭行为仅仅是违纪的概念,一般处罚在于取消分数并禁止三年内参与高考,而考试结束后的更改分数等行为往往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情况,不同的行为有着违法性的强弱、罪与非罪的区分以及处罚的轻重等问题。

高考作弊不仅歪曲考试的价值,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

二、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法律责任的设置类型化我国立法上对于高考作弊从行政角度来看主要有剥夺考试资格、取消成绩、限考、罚款、行政拘留等形式;从刑法角度则立法通过了考试作弊罪并规定了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而具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看实施的行为对考试安全所侵犯的程度。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司法解释【完整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人教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期中阶段检测试卷-A卷

人教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期中阶段检测试卷-A卷

人教版2019-2020学年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期中阶段检测试卷A卷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 (共28题;共28分)1. (1分) (2019八上·大庆期中) 在家里,你的身份是家庭成员;在学校,你的身份是一名中学生。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身份是在()中确定的。

A . 性别角色B . 社会地位C . 社会关系D . 业缘关系2. (1分) (2019八上·东莞期中) CIH、“熊猫烧香”等病毒,曾在网络上肆虐一时,给大量上网计算机造成了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这些病毒往往是一些自恃技术高超的网络黑客制造并散布的。

对此,我们应该()①仿效黑客攻击网络,以毒攻毒②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③漠然视之,因为计算机病毒危害不大④及时向网络警察举报A . ①②B . ③④C . ①③D . ②④3. (1分)如图漫画启示我们,对待网络投票要()①积极参与赚取实惠②拒绝一切网络投票③理性对待慎重选择④明辨是非坚持原则A . ①②B . ②③C . ③④D . ②④4. (1分) (2018九上·江都期中) “个人离开社会不可能得到幸福,正如植物离开土地而被扔到荒漠不可能生存一样”。

列夫·托尔斯泰的这句话主要是强调()A . 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更为广阔B . 社会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共同努力C . 每个人与生俱来就要面对和参与公共生活D . 人们的公共生活方式正发生了变化5. (1分) (2019八上·滨州月考) “这里有鲜花,也有温柔的陷阱;这里有温情脉脉、乐于助人的侠客,也有吃人的魔鬼;这里有善良可爱的小白兔,也有披着善良外衣的大灰狼。

”这段话形象地说明()①网络利弊共存,要学会自我保护②网络具有自主性、不可确定性,无法把握③网络具有虚拟性,应该增强明辨是非能力④网络交友不可靠,拒絶网路交友最明智A . ②③B . ①②C . ③④D . ①③6. (1分)如图漫画《信?不信?》警示我们应该认识到()A . 网络信息良莠不齐,无法让人分辨B . 网络上的虚假、不良信息是极个别现象C . 网络信息都是虚假的,千万不能相信D . 丰富的网络信息中也出现了一些虚假、不良信息7. (1分) (2018八上·满城期中) 在生活中,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有很多种。

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在2015年的高考中,又曝出了一些考试作弊的事件,其中以江西南昌“6.7组织替考事件”最为恶劣。

有关方面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检,从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

一直以来,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与此同时,作弊入刑的相关立法工作也正稳步推进。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

在这次修正中,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文共分为四款。

理论上认为,这四款分别规定了四个罪名,即组织作弊罪,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1]对于这四个罪名,本文将其概括地称为“考试作弊犯罪”。

尽管考试作弊在实践中屡屡发生,但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在我国刑法中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对此,笔者着重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1考试作弊犯罪中的相关概念从《修正案(九)》的规定来看,并非任何考试中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构成犯罪。

在行为方式上,只有“作弊”才能入刑;在适用范围上,考试作弊犯罪也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部编人教版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知识点整理知识点归纳

部编人教版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知识点整理知识点归纳

七下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知识点整理第九课法律在我们身边9.1 生活需要法律**1.为什么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法律对公民的生活有哪些影响?)(1)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我们在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调整(2)法律不仅服务于人们的当前生活,而且指导着人们未来的生活。

(3)法律相伴我们一生。

①我们一生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②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我们每个人提供了自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列举你所知道的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3.列举你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受教育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抚养权、劳动权等。

*4.列举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监护子女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5.在原始社会,人类用习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些习惯靠人们自觉自愿遵守。

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开始有意识地创制法律。

**6.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标尺。

7.法治与人治的区别(1)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

(2)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如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8.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治理,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9.法治强调的是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你期待的法治国家是什么样的?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接受社会的监督。

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履行职能。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发布时间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发布时间

考试组织作弊等行为11月1日起将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开始,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现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文摘录如下,我们真诚提醒考生认真阅读这些条文内容,了解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警醒自己在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条文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者提醒】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之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测试卷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测试卷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测试题班别姓名学号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8小题,每小题2分,共56分。

在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

)1。

有人认为:自己一不违法,二不犯罪,法律与自己无关。

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A.否认了青少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 B.没有看到法律为我们提供了自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C.没有看到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无处不在 D.把公民个人同法律密切地联系起来了2。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意思是说()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任何人只要触犯国家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④只要为党曾经做过贡献,即使违了法,也可将功补过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3.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表明()①作弊将受刑事处罚②组织作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③法律具有规范和保护作用④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4.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体现对未成年人的()A.家庭保护 B.学校保护 C.社会保护 D.司法保护5. 对漫画中爸爸的行为认识不正确的是( )①爸爸的法制观念较弱,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②自觉保护孩子的生命健康权③爸爸教育孩子的方法不当,没有尽到社会保护的责任④有较强的安全意识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③6。

温馨家庭,其乐融融,家庭成员各负其责;优美校园,书声琅琅,教学秩序井然;红灯停,绿灯行,人人文明出行……有序的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

这是因为( )①法律只为人们当前的生活服务②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调整③法律赋予每个人相伴一生的权利和义务④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A.①②B.②③C.③④D。

②④7. 实名制越来越广泛地进入我们的生活。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作者:刘三洋朱孟超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7年第03期摘要: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

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

在法益发展的客观化、个体化趋势下,以不特定个体的公平竞争权为基础的国家考试选拔机制,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

维护这一机制,是本罪的制度目的。

关键词: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法益;预防刑论;公平竞争权;考试制度引言2015年9月,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以“惩治社会失信现象”的理念为主导,增设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其中包括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

可是笔者却发现,虽然其与从业禁止条款、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罪名的死刑废除等均属于新修订的内容,但所受关注却相对较少。

一方面,研究该类犯罪的文献较少。

笔者于2016年7月底曾在“中国知网”中“篇名”一栏键入“刑法修正案九”后,共得到345条结果,其中探讨贪污贿赂犯罪的最多,共有期刊论文69篇;扰乱司法秩序类犯罪的论文排名第二,共38篇;关于死刑废除的论文共30篇,排名第三。

其余的热点问题,如网络活动犯罪26篇,恐怖活动犯罪21篇,从业禁止条款与刑罚制度调整的,各16篇;而其中关于考试作弊入刑的论文,仅有3篇。

另一方面,即使有学者对本罪名给予关注,也鲜有探讨该罪法益者。

譬如,有的学者提出了“答案应当真实或至少是部分真实”,以及“事后提供不违法”等观点,但未言及本罪的法益;有的学者对考试作弊类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危害予以分析,但主要偏向于分析代替考试作弊罪的创设必要性;有的学者就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将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作为其客体,但是该罪的客体是否与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客体相一致存在疑问;2015年8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的学者们在就《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进行探讨时,也仅是提及了其“实施考试作弊目的”,亦未论及该罪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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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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