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合集下载

国家考试作弊入刑最高可判7年

国家考试作弊入刑最高可判7年

国家考试作弊⼊刑最⾼可判7年只要国家⼤考,必然会有试题买卖、组织替考、团伙作弊、⾮法制造作弊⼯具等⾏为的出现。

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肃天⽔替考案……近年来,⾼考、研究⽣⼊学考试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

仅去年的河南⾼考替考案,就查实违规违纪考⽣165⼈,其中替考127⼈。

由于考试作弊利益⼤、成本低、风险⼩等因素,导致舞弊现象难以遏制,为解决这⼀现象,实现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此次刑法修正案对考试作弊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国家级考试作弊⼊刑最⾼可判多少年?国家级考试作弊的最⾼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为他⼈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为,向他⼈⾮法出售或者提供第⼀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或者让他⼈代替⾃⼰参加第⼀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作弊⼊刑有哪⼏种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等学校招⽣考试、全国硕⼠研究⽣招⽣考试、⾼等教育⾃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向社会公开、统⼀举⾏,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综合上⾯所说的,考试作弊这种⾏为是很容易导致他⼈的权益受到损失,对于此⾏为只要情况⽐较严重的必定就会构成犯罪,最⾼为七年,最低也是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考试作弊不⽌会针对于国家级的,就是普通的考试作弊同样也会受到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警告后,仍不终止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第一条未在规定的考室、座位参加考试的;第二条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第三条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第四条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影响考试工作行为的;第五条其他轻微违反考试纪律但是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第六条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线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的;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第八条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学生自事发当日起回家反省一周,返校后参加补考第九条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第十条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第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第十二条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第十三条在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答案的;第十四条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十五条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行为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袋中,立即停止其他科目的考试,接受相关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的;第十七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第十九条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如金属探测器、无线屏蔽仪等)的;第二十条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发布时间:202X-11-24下面是求职网为您收集整理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高考是中国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被广大学生认为是通向理想大学的必经之路。

然而,作弊现象在高考中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为了维护高考的公正性和教育的公平性,我国法律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本文将介绍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探讨对此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高考作弊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高考作弊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替考:指他人代替考生参加高考,通过冒名顶替获得高分。

2. 伪造身份证明:考生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以获得非法的考试资格。

3. 调包作弊工具:考生利用各种手段将作弊工具藏匿在考场内,以获取作弊帮助。

4. 答题作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作弊器材传递答案或接收外界帮助。

根据不同的作弊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作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

二、高考作弊是一种危害社会正义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我国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罚。

具体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取消考试成绩:如果考生被查实作弊,其所有考试成绩将被取消,无论其它科目成绩是否作弊,该考生均视为高考不及格。

这将对考生的升学、就业产生极大的影响。

2. 高考禁考:被查实作弊的考生通常会被吊销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未来的高考。

这意味着,考生将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无法进入理想的大学。

3. 刑事处罚:高考作弊行为被视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作弊者可能面临拘役、罚款等刑事处罚。

严重情况下,作弊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影响信用记录:高考作弊会对考生的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不仅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进行背景调查时,也会关注考生的作弊记录,这将对考生的未来发展带来长期的阻碍。

三、对策建议为了防止高考作弊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包括:1. 创造公平的考试环境:学校与教育部门应加强对考场的监管,确保考试的安全和公平,避免作弊工具的进入和使用。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为一种评估和选拔的手段,其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考试作弊行为却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为了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了规制。

考试作弊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携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工具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替考、利用电子设备作弊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考试的宗旨,使得考试结果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将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考试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平台,每个参与者都应当凭借自己的真实能力来获取相应的成绩和机会。

作弊行为破坏了这种公平性,使得那些诚实应考的人处于不利地位。

通过刑法的规制,可以对作弊者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规制,能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考试作弊是不被容忍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作弊现象的蔓延。

再者,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力支持。

在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将受到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也会受到阻碍。

通过打击考试作弊行为,弘扬诚信价值观,有助于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我国刑法中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等。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这里的“组织”包括策划、发起、指挥、招募、引诱等多种方式。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代替考试罪,则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罪名的认定和适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例如,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界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

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评价方式,也是学校对学生考试纪律的重要考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违纪作弊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艺术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本文将对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违纪作弊定义1.1 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使用任何非法手段以获取不正当的考试成绩。

1.2 违纪行为:指违反考试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通讯设备,如手机、耳机等;(2)抄袭他人的作品;(3)偷看他人试卷;(4)使用未经允许的书籍或笔记等外部资料;(5)与他人串通作弊;(6)改变考试答案或试卷等。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2.1 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一旦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存在作弊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2.2 采取证据:学校将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像、监考人员的笔记、学生的作答过程等,用于后续的处理程序。

2.3 作弊证据初审:学校将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对作弊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2.4 违纪作弊调查:学校将组织违纪调查小组对涉嫌作弊的学生进行详细调查,包括与学生本人的面谈、询问相关目击证人等。

2.5 违纪作弊处理决定: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和违纪事实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措施3.1 作弊行为的处理:对于初次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将该次考试成绩判为零分。

3.2 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对于多次或严重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将按照下列措施进行处理:(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3)暂时或永久取消参加其他考试的资格;(4)向学生和家长进行通报,并进行教育谈话。

3.3 后续教育措施:学校将对作弊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作弊行为的危害性,并提醒他们远离违纪作弊行为。

四、违纪作弊处理申诉4.1 违纪作弊处理申诉的程序:学生及家长有权对学校的违纪作弊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中没有作弊罪名 , 无法规制 考试作 弊行 为。试 卷一旦 启用 ,
与试卷 、 考生 、 考试有关 的行为便 与试卷先 前的 国家秘 密属
性 无 涉 , 而 对 考试 作 弊 者 无 法 以 国 家秘 密 类 犯 罪启 动 司法 因
作者简介 : 张磊 , , 男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 师, 法学博士。
以考虑在时机 成熟时修订《 刑法》, 设立专 门的考试作弊罪。
关 键 词 : 试 作 弊 ; 法 规 制 ; 辑 思路 考 刑 逻
中图分类号 : 94 3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3 7 1 2 1 )5 lo 3 10—0 5 ( 00 o —0 0 —0
近年来 , 国考试作 弊现象 屡屡发生 , 我 一些 全国性考试
中的教学秩序 , 有组织 的作弊行为影响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
1考试作弊行为构成国家秘密类 犯罪。有学者认为 , . 考
试期间的试题 属于国家秘密 , 对于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等 高科 技手段将 试题传出考场进 而作弊 的行为 , 应当按照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惩处。考场内的考生故意 将国家绝密级的试题泄露给考场外不应知道考题 的人 , 是一 种故 意泄露国家秘密 的行为 , 构成故 意泄露 国家秘 密罪。监
司法实践 中已有类 似做法 , 20 如 06年重庆 市研究生 入学考 试作弊案经重庆市沙坪坝 区人民法院审理 , 判处被告非法获 取 国家秘密罪;0 8年太原市高考作弊案经太原 市迎泽区人 20 民法院审理 , l 对 O名被告判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 考试作弊行为构成 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 秩序罪或招 收 . 公 务员 、 学生徇 私舞弊罪 。有学 者认为 , 考场 内外 人员相 勾 结、 利用高科技手段 作弊 的行 为公然违 反了 国家考试 秩序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016年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堪称“史上最严考研”,因为就在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意味着在2016年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将面临刑法的制裁。

组织作弊处罚更重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4条后补充如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对于组织作弊者及向组织作弊提供便利者的处罚更重,而替考代考者则处罚较轻,体现了刑法重点打击危害性较大的组织作弊行为。

因此,本次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组织作弊者应当依据新的刑法修正案接受处罚,而对于购买考试试题、答案的考生,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规制。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案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
中出现作弊行为,可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其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出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哪些呢?刑法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严厉的一道防线,只有使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实现法律威慑力时,不得已才能使用刑罚手段,“审慎用刑”即是如此,因而应当明确和限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所指范围。

当前,刑法并未列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包括哪些考试,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

从字面含义来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法律层面设定的考试,如全国高考、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等非法律层面设立的考试,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次国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也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依法打击考试中的刑事犯罪行为。

至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考量,有观点认为,是指集团作案、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等,具体如何认定,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

摒弃“法不责众”思想
此次考研泄题事件,是部分心存侥幸之人对法律的亵渎,应当予以严惩。

对泄露考题内容的相关人员,要区分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明知对方存在组织作弊行为而为对方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处罚;如果对组织作弊行为不知情且属于不慎致使考题泄露,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不应当适用刑法。

同时,必须摒弃“法不责众”思想。

《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通常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前途,莘莘学子寒窗苦读数载,只为在公平、公开的考试平台上,利用知识的力量改变自身的命运。

而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行为,无疑将诚信、理想、公平、公正摧毁。

从新法内容来看,主要规制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四类行为的实施主体。

在职研究生信息查询入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