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情理法纠葛

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情理法纠葛作者:黄宁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南京虐童案引发人们极大的关注,但该案背后所涉及的诸多情理法问题仍需探讨与分析,因而本文从批捕与否、虐待及非法收养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批捕;虐待;非法收养中图分类号:D925.2;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0-01作者简介:黄宁(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继南京饿死女童案之后,一起虐童案又将南京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虽然有句老话叫“棍棒底下出孝子”,但这起棍棒下的教育却使人们产生极大的争议,也迫使人们考虑该案背后所涉及的情理法问题。
当法律案件遭遇舆论围观,保证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在寻找情、理、法的平衡方面,南京虐童案或许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一个参考的模本。
一、批捕与否问题该案引发舆论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检察机关是否应批捕施暴者。
人们普遍认为应对养母予以批捕,但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捕决定前,举行检查批捕听证会并听取了18位代表的意见后,最终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决定一经作出就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但是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批捕结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兼顾情理的。
强制措施的本质在于是一种侵犯或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方法,而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的手段之一也是符合其本质的,但是大多数人却认为逮捕属于刑事处罚措施的一种,不逮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逃脱刑事处罚,这也是民众对于不逮捕做出巨大反应的原因之所在。
但是,逮捕并非刑事处罚措施,它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的,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
结合虐童案来说,检察院认为在此案中,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恶性事件,涉及到了多名孩子的安全和生命问题。
案件
的犯罪构成涉及到了多个方面,下面就来对其进行考察。
一、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以殴打、捆绑、饥饿或剥夺生活必需品等手段导致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受
到伤害的行为。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们长期受到家长的殴打、绑缚、饥饿等虐待
行为,其身体和心理都遭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罪状应该包括虐待罪。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正当手段对被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如打伤、刺伤、烧伤、毒伤等。
从案件中的情况看,嫌疑人使用了烟头和打火机对孩子进行烧伤,这就构成
了故意伤害罪。
三、强迫卖淫罪
据报道,案件中还涉及到了嫌疑人强迫儿童卖淫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的构成条件是明显的,第一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从事卖淫
活动;第二是诱骗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强迫卖淫行为既涉及到了
暴力威胁,又涉及到了诱骗,符合强迫卖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四、故意杀人罪
据报道,案件中还有两名儿童死亡,而这是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故意杀人罪是指主
观恶意明显,采用某种手段导致人死亡的行为。
从案件情况看,嫌疑人使用了烟头和打火
机对两名儿童进行烧伤,这导致两名儿童死亡,该罪嫌成立。
总之,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体现了极大的恶性。
这些犯罪行为与正义和人道价值背
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郑州刑事律师刘磊:通过南京虐童案来分析刑事拘留的要素

郑州刑事律师刘磊:通过南京虐童案来分析刑事拘留
的要素
近日,一个视频(南京虐童)在各大网站疯狂疯狂被播放,被转载,所受的争议也一时被推到风口浪尖中。
案件的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刑事拘留。
就本案的情况,我们咨询了郑州刑事律师刘磊的相关看法,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刘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故很多这样的案件发展,被冠以的罪名是会有实际的罪行加以替代。
涉案人为养母,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养母最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进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因此南京养母的行为符合其中的两个要素,故被刑事拘留是依法的。
希望通过这次的刑事拘留,可以改便养母的行为习惯,以一个爱护保护养母形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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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虐童行为不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对其家庭、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打击虐童犯罪提供参考。
二、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概述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1. 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侮辱行为、公然性、情节恶劣。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对儿童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侮辱,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2. 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配偶、重婚行为。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重婚罪。
3.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故意对儿童进行身体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4. 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等,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因家庭矛盾等原因遗弃儿童,涉嫌遗弃罪。
5.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破坏军婚罪。
三、虐童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处罚1. 侮辱罪:侮辱罪的处罚包括拘役、管制、罚金。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南京虐童案是指一起在中国南京市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
该案件发生在2024年12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7岁男童被其独居监护人虐待致死。
这起案件揭露了儿童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益和保护的讨论。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事件经过、案件原因、社会反应和启示等方面对南京虐童案进行分析。
社会背景:虐待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儿童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依然频发,南京虐童案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证。
事件经过:根据报道,南京虐童案的受害者是一名7岁男童,孩子的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归属于其祖母和外祖母。
然而,2024年底,祖母患病去世,外祖母也因病暂时无法照顾孩子,于是7岁男童被其丧偶的监护人接回家。
在接回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该男童遭受了长期的虐待,包括殴打、饿饿和恐吓等。
最终,男童因身体抵抗力下降导致感染而不治身亡。
案件原因:1.监护人的缺乏爱心和责任感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监护人在接收孩子时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是以虐待的手段来对待孩子,缺乏对孩子的爱和关怀。
2.社会的缺失监管机制也是导致儿童虐待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并未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导致了他对孩子的虐待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社会反应:启示:1.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尽好监护职责。
2.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
只有让每个人都认识到儿童的权益是不可侵犯的,才能真正做到对儿童的保护。
3.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只有建立一个爱心、责任和协作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儿童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南京虐童案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悲剧,也是一个警示的案例。
我们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做出努力。
南京虐童案养母犯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南京虐童案养母犯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今天下午2点,经过两天半的庭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备受重视的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报导中新网9月28日电“南京虐童案”今天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男童养母李征琴否定违法,对指控其成心伤害罪很有贰言。
“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并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
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意图,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被告人李征琴称。
依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某与其老公经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宝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育。
本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宝考试做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扯谎,在家中先后运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鞭打。
后经南京市公安局证据判定所判定,小宝的损害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检方称,李某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法不妥,使小宝损害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成心伤害罪。
该案系家庭教育不妥引发的刑事案件,李某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获得被害人小宝及法定代理人的体谅。
在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准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生长实践,主张法院对其“从宽处分”。
本年4月,一组南京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毒打的相片引发很多网民重视。
相片显现,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脚也高高肿起。
据警方查明,3月31 日17时许,男童施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安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用抓痒耙、跳绳鞭打及脚踩,致使施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呈现红肿痕迹。
经法医开始鉴定,已构成轻伤。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安全南京”发布音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成心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育。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成心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拘捕违法嫌疑人李某。
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违法嫌疑人李某殴伤养子施某一案举办审查拘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大都以为此案不适宜采纳拘捕办法。
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南京家长被刑拘!我们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

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南京家长被刑拘!我们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近日,网络上热传的一则短视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悉,事情的起因是两名男童在幼儿园打闹的过程中,一方争抢玩具时戳破了另一方的头皮,受伤男童一家三口来到对方家“讨说法”。
视频中,受伤男童的父亲鲁某某先是坐在凳子上训斥一名幼童,在说话间突然扬手掌掴了这名5岁幼童,致其后翻倒地。
被掌掴幼童的爷爷祖某某在一旁看到这一幕十分生气,便起身与鲁某某争论,随后拿起了塑料椅、木椅等物品试图砸向鲁某某,祖某某被鲁某某推倒在地。
这则触目惊心的视频在被掌掴幼童的哭声、老人痛苦的呻吟中结束。
图片来源:郑州晚报11月9日,南京玄武区警方通报了该事件的处理进展,这名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家长鲁某某已被刑拘;11月10日,南京玄武区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该案,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鲁某某作为孩子家长,未能理性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甚至出手伤人,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热议。
在这场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中,反映出哪些涉法问题?作为律师,会怎么看?问题一:用暴力解决矛盾,可能造成哪些后果?动手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鲁某某所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据警方通报可知,被推倒在地的祖某某腿部骨折,待被掌掴幼童及其祖父祖某某的伤情鉴定作出结论,便可知晓鲁某某最终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经鉴定祖某某的伤情只是轻微伤,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鲁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祖某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经鉴定祖某某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鲁某某将会被追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祖某某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作者:李通辉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8期李通辉【摘要】2015年4月在南京市浦口区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的事件,本案一经发生就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本文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案发时《刑法》规定两个罪名,以及本案的起诉方式是否符合两个罪名的刑事起诉制度,笔者不认为本案被告符合法院的定罪。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之处笔者从虐待罪犯罪主体、虐待罪追诉方式以及提高虐待罪法定刑三方面为完善我国刑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虐童行为1案情综述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甲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男,2006年9月2日生)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
2015年3月31日晚,在位于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9幢一单元402室的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结合其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南京虐童案犯罪分析本案一经判决,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有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当定为虐待罪。
另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由于施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造成轻伤的结果,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文围绕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李征琴的行为符合哪一罪名,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南京虐童案判决结果中的问题。
2.1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分析。
本案的判决结果就是认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笔者从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来分析认定这个罪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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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发生于2021年10月17日,是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恶性伤害儿童事件。
该案的犯罪构成非常明确,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包括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拐卖人口罪和遗弃罪等。
故意伤害罪是本案中最重要的犯罪构成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一个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他人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南京虐童案中,患有严重 cerebral palsy(脑性瘫痪)的受害儿童遭受了持续而严重的虐待,包括多次用力摔打、殴打、踢踹等暴力行为,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些虐待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虐待罪也是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虐待罪是指以殴打、体罚、拘禁或其他方法,虐待他人身体或精神健康的行为。
南京虐童案中,犯罪嫌疑人持续虐待受害者,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身体和心理折磨,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这些虐待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虐童案还涉及到拐卖人口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实施拐卖他人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拐卖人口罪。
虽然案件中的受害儿童并未被拐卖,但犯罪嫌疑人试图将受害儿童的监护权转让给他人并获取非法利益,这符合拐卖人口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虐童案还涉及到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将未满3周岁的儿童遗弃在无人照料的环境中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受害儿童遗弃在屋内多个月未给予任何照料和关怀,严重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南京虐童案涉及到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拐卖人口罪和遗弃罪等多个犯罪构成。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公平公正地审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