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完善
虐待儿童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

虐待儿童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近年来各地多有虐待儿童事件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2017年,从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到现在红极一时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虐待和伤害儿童的行为屡屡发生,令人愤怒不已。
我国的相关行政法等前置法律对虐待儿童行为规制模糊,现行的刑法在特定的虐童行为中又缺乏给予否定评价的能力,在罪名适用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
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的不足,通过修正现有刑法条款来完善我国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判定和处罚,希望能为构建虐童防治体系和处罚体系开辟一条新的思路。
标签::虐待儿童罪;立法完善;非家庭成员1.虐待儿童行为概述虐待儿童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虐待儿童行为分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法规的处罚和其他行政法规的处罚三个方面。
广义的虐待儿童行为指的是公民侵犯儿童权利的一切行为。
侵犯儿童权利的主体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对儿童进行教育时有违反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宗旨,严重阻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应视为虐待儿童。
因此,笔者认为,虐待儿童行为指的是对儿童具有监管义务的人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对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以及性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我国有关虐待儿童行为的立法现状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国家基本法律,在保障人权包括儿童权利方面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其中针对儿童的犯罪近年来尤其受到社会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修改虽然未涉及嫖宿幼女罪,但在儿童保护方面也有一些突破性的进展。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華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和原则,从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的视角,该修正案做出了以下修改:修改了第241 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做出犯罪评价。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原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可以从轻处罚”,但仍应入罪。
这样修改加强了对收买拐卖人口的震慑力度,有利于打击买方市场。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儿童权益的重视,虐童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和完善刑法规制等方面对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优化。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虐童问题虽然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专门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对于不同种类的虐童行为难以准确处罚。
建议制定专门的刑法条款来规制虐童行为,并结合国际先进经验,明确列举不同类型的虐童行为并划定刑事责任。
应该完善量刑标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惩罚力度,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公正公平的惩处。
司法实践对于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同时注重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
要加强对虐童行为的侦查力度,提高证据收集和保全技术的水平,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准确的审判。
在审判阶段,要对虐童犯罪行为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综合考虑虐童行为的危害性、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当的判决。
应该注重对受害儿童的保护,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康复和教育等必要的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关怀。
完善刑法规制是解决虐童问题的关键。
应该加强对虐童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于虐童问题的意识,加强家庭、学校、社区等环境对儿童的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救助虐童问题的良好氛围。
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
加强对虐童行为的跨部门监管和协作,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信息交流渠道,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虐童行为。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要从立法、司法实践和完善刑法规制等方面入手。
只有加强对虐童问题的法律规制,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才能有效保护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享受安全幸福的童年。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儿童性虐待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我国立法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在定义方面存在不足。
现行刑法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定义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将其与其他形式的性犯罪区分开来。
对于儿童性虐待的认定存在困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儿童性虐待的概念与范围,使之与其他性犯罪形式区分开来。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在惩罚力度上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建议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犯罪的处罚幅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在预防和保护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的儿童保护框架相对薄弱,无法为儿童提供足够的保护。
建议加强对儿童的预防教育,提高社会对于儿童权益的关注度。
建议建立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完善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受虐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在配套措施上存在不足。
仅仅依靠刑法对于儿童性虐待进行处罚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防治。
建议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儿童的权益。
要做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的工作,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
建议加强对儿童性虐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于儿童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需要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儿童性虐待防治的合力。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定义、惩罚力度、预防保护、配套措施和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改善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预防和减少儿童性虐待的发生。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我国目前针对儿童性虐待的法律条文不完善。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处罚较为宽泛,未对不同严重程度的性虐待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和区分处罚。
在判决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性侵犯者,常常只判处轻微的刑罚或者缓刑处理,对其治罪打击力度不足。
我国儿童性虐待的预防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对于儿童性虐待的认知度较低,预防意识淡薄。
缺少对于儿童性虐待的相关培训和宣传,导致很多人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危害性和预防方法的了解不足。
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各个层面预防机制薄弱,儿童面临的保护环境不够安全。
我国儿童性虐待受害者的保护机制较为薄弱。
在司法实践中,儿童性虐待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复杂,对儿童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
一些案件中,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受害儿童的心理康复和社会适应也存在较大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完善儿童性虐待的法律条文,明确不同严重程度的性虐待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议增加与儿童性虐待相关联的刑法条文,如“故意虐待儿童罪”,“强奸幼儿罪”等,以提高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儿童性虐待的预防机制。
建议加大对儿童性虐待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儿童性虐待的认知度。
建议学校和社区加强儿童性教育,并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援助机制,确保儿童的安全环境。
加强儿童性虐待受害者的保护机制。
建议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确保在儿童性虐待案件的调查、审判、康复等各个环节中,充分保护儿童的利益和权益。
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和康复治疗,帮助儿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建议加大对儿童性虐待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查和严惩儿童性虐待犯罪者,提高犯罪成本,给予公众更多的心理警示。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完善法律条文、加强预防机制和加强受害者保护,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降低儿童性虐待事件的发生。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应该享有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儿童性虐待问题在我国依然比较严重。
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是保护儿童权益、预防性虐待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以下是对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的讨论。
我国目前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性。
现行的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惩处。
刑法只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约束,仅能从事后惩罚的角度出发,无法真正达到预防的目的。
在预防性虐待方面,现行法律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措施较为单一,无法解决儿童性虐待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儿童性虐待的法律责任主要由刑法承担,但是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惩处措施相对较为轻微。
这导致了犯罪分子对于违法行为的威慑程度不够高,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敢于冒险进行儿童性虐待行为。
现行法律对于儿童性虐待的帮助机构的责任规定较为模糊,难以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
这对于儿童虐待案件的预防和救助工作带来了困难。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存在不足。
儿童性虐待问题在我国依然较为严重,但是大部分家庭和学校对于儿童性虐待的认知程度较低,对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工作鲜有参与。
对于儿童性虐待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家长和教师容易无法及时发现和报告儿童性虐待案件。
加强对于儿童性虐待防治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非常重要。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应完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可以制定专门的儿童性虐待防治法,明确儿童性虐待的定义、预防措施和惩处措施等内容,从而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应加大对儿童性虐待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可以提高儿童性虐待的刑事法律责任程度,对于儿童性虐待犯罪分子进行更加严厉的惩处。
可以建立完善的儿童性虐待帮助机构和救助体系,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对于虐童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虐童案件是指针对儿童实施的身体、心理或性侵犯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儿童的健康成长环境。
近年来,我国虐童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虐童犯罪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对于虐童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虐童案件的法律体系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儿童作为国家公民,其合法权益应受到宪法保障。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惩治犯罪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虐待、遗弃等行为。
”4.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虐童案件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如《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见》等。
三、我国虐童案件的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对于虐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对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
2. 民事责任虐童行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虐童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我国虐童案件的法律完善1. 完善虐童案件的法律界定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界定,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近年来,虐待儿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信息化、全球化的新时代,虐童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针对虐童问题,刑法规制的完善和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探讨虐童问题的现状、成因以及刑法规制的改进和完善。
一、虐童问题的现状及成因虐待儿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加突出。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数百万儿童遭受虐待,其中包括家庭虐待、性虐待、忽视等多种形式。
虐待儿童不仅对受害儿童本身造成身心创伤,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影响。
在新时代,虐童问题呈现出几个突出的特点。
信息化和全球化使得虐童事件更加容易曝光和传播。
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便捷的传播手段,使得虐童事件能够更快速地被人们关注到。
虐待儿童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不仅包括体罚、虐待、忽视等传统形式,还包括网络欺凌、虐待等新兴形式。
虐童事件的背后常常涉及家庭、教育、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需要综合而系统的规制。
在新时代,导致虐童问题的成因也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家庭结构的变化、教育观念的滞后、社会风气的不良等因素都增加了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概率。
一些心理健康问题、社会经济问题等也是导致虐童事件的成因之一。
二、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早有明文规定,明确规定了虐待、遗弃儿童的犯罪行为,并对此类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明确、社会监管不力等问题,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够。
特别是一些虐待儿童的“隐形”行为,比如心理虐待、忽视等,在刑法规制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与新时代的虐童问题相比,我国的刑法规制还存在一些滞后和不足之处。
对于网络欺凌、虐待等新兴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对于虐待儿童事件的预防和救助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虐待儿童事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处理。
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社会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缺少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全面、深入监督和打击。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我国儿童性虐待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是社会责任。
但是在当前的立法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缺陷,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完善。
有必要对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
一、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目前,我国对儿童性虐待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仅在《刑法》中的相关条文中提到,但并没有对儿童性虐待作出专门的定义。
这使得儿童性虐待的界定不够清晰,容易给施暴者留下法律漏洞,导致对性虐待的惩处不够严格。
2.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儿童性虐待的相关罪行处罚并不够严厉,对于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明确。
一些性虐待案件中,由于法律责任不清晰,导致施暴者的刑罚并不足以对罪行进行惩处。
3.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儿童性虐待防治立法中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性虐待案件的处理程序也不够健全,导致对儿童性虐待的防治工作并不到位。
4. 缺乏专门机构的监管二、完善建议针对儿童性虐待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义,并对性虐待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以便对施暴者进行严格的制裁。
应该明确因性虐待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的界定,使得对性虐待行为的刑罚更具强制性。
2. 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在相关的刑法条文中,应该加大对于儿童性虐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施暴者的刑罚应该更为严厉,以达到对性虐待行为的强有力的打击,给予受害儿童更有效的保护。
应该建立健全的儿童性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包括对儿童性虐待的预防和干预机制进行规范,制定特定犯罪行为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规范,保证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更加到位。
在推进儿童性虐待防治工作中,应该加大对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力度,提高对性虐待案件的处理和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使得监管机构的工作更为准确并具备更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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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完善
浅谈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完善
一、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现状
(一)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上的空白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上依然存在着空白。
比如“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幼师颜艳红通过胶带封嘴、蒙脸、垃圾桶、铲罩头等形式虐童,事发后声称只是为了取乐。
其虐童照片流出后,温岭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逮捕颜艳红,随后又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对其作出15天的行政拘留后给予释放。
这一判决引起了争议。
首先,虐童行为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归放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而其犯罪的对象应该是公共秩序。
其次,关于颜艳红的虐童行为最终判处15日的行政拘留,按现行的刑法规定来说,其行为确实未构成犯罪,这一处罚是依法办事的结果。
然而,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就应该给予充分的保护。
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存在缺失,相关的立法人员在立法和完善法律的工作上应该引起足够的反思。
(二)虐童行为刑法规制主体适用范围小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关于虐待罪中有一点规定是犯罪的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然而虐童的主体除了家庭成员,还有可能是老师。
比如北京幼师国学培训班举办人张红霞就曾经对9岁的女童茜茜进行针扎指甲缝、多次殴打致全身骨折;还有山东聊城一幼儿园男童因没有午休吵闹而被女老师用手和拖鞋虐打学生的脸和头,等等。
面
对幼师的这一行为,其结果往往是给予该幼儿园整顿检查和罚款、给予该老师停职、拘留、罚款等处罚。
这样的处罚结果也是令人百感无奈,如果虐待罪跳出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那么关于虐童行为是不是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惩治?
(三)虐童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入罪门槛高
我们知道,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提出控告。
而对于虐童案件中,儿童作为受害者,由于其没有向法院提起控告的能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就很难给予案件定罪。
另一方面,虐童的主体有可能是自己共同的家庭成员,由于亲情的干涉或是其他因素,很难启动主动控告的程序。
比如四川成都的刘国全在8个小时内暴打儿子17次的虐童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并未对其行为进行惩治,只是通过妇联的协调,让他调整自己的教育方式。
二、完善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增设“虐童罪”,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关于“虐童罪”的增设与否,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认为虐童应单独入罪,而华东政法大学的刘宪权教授则认为不应该轻易增加新的罪名,据调查结果现实有90%以上的网民支持增设虐童罪。
笔者认为,增设虐童罪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认知能力和自护能力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远远低于成年人。
在儿童自身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就应该为其开辟一条法律航道。
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这一领域上的立法成果,比如美国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法案,新西兰、德国等国家
针对虐童行为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
我国可以明确虐童罪的入罪标准,轻则可以轻罚,重则要考虑用刑法量刑。
(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跳出家庭成员圈
上文提到,由于虐待罪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小,而导致许多虐童行为得不到及时合理地处罚。
因此,关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可以将虐待罪中的主体适用范围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扩大到非家庭成员,比如将老师、家政人员、甚至是社会上的成员纳入虐待罪的实施主体。
这样一来,儿童无论是在家、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上受到虐待,刑法都能从各个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
这对儿童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地法律保护盾。
(三)将虐待儿童罪转自诉案为公诉案,降低入罪门槛
就儿童而言,其防卫能力几乎为零。
因此,当他们的人身受到迫害时,基本上没有能力向法院提起控告,也没有能力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这就使司法实践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可以将虐待儿童罪转为公诉案件,降低入罪门槛,同时强制要求老师、邻居等在发现有虐待儿童的行为发生的,要及时举报,如果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要给予一定的处罚。
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得到真实的举报情况时,就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儿童长期受到虐待。
三、结语
现如今,虐童行为不仅仅是家庭问题,还有严重的社会问题。
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就要从根本上保护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因此,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我们要尽快地发现问题,并尽快补足相
关立法上的空白,为儿童的成长创建一个安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