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初探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浮现,其中,虐待儿童的行为愈发引人关注。
本文将重点研究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讨现行刑法在应对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儿童权益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及现状虐待儿童行为,通常指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实施的身心上的侵害、折磨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虐待儿童现象仍较为严重,尤其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三、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当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导致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有效保护儿童的权益。
具体问题如下:1. 立法缺陷: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性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
此外,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司法实践困难: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取证难度较大,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时,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定罪难等问题。
四、完善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和定性,使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大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司法实践: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合力。
在取证方面,应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取证效率和质量。
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完善预防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如设立儿童保护机构、开展儿童心理关爱等,从源头上减少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
我国对待虐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虐童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严厉打击虐童行为,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虐童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和处罚。
本文将从我国对待虐童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我国对待虐童的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拐卖、绑架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在虐待儿童方面,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名,对虐童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包括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
该法规定,对虐待儿童的行为,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教育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护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劳动者。
虽然该法针对的是劳动者,但其中对虐待行为的禁止同样适用于儿童。
三、我国对待虐童的法律规定内容1.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儿童的原则,包括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行为。
同时,规定了虐待儿童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确虐待儿童的法律责任《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3.加强儿童保护机制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儿童保护机制。
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虐童行为不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对其家庭、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打击虐童犯罪提供参考。
二、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概述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1. 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侮辱行为、公然性、情节恶劣。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对儿童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侮辱,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2. 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配偶、重婚行为。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重婚罪。
3.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故意对儿童进行身体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4. 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等,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因家庭矛盾等原因遗弃儿童,涉嫌遗弃罪。
5.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破坏军婚罪。
三、虐童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处罚1. 侮辱罪:侮辱罪的处罚包括拘役、管制、罚金。
虐童案件看法律(3篇)

第1篇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伤害,也对社会道德底线造成了冲击。
在法律层面,我国对于虐童行为有着严格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虐童案件的法律界定、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虐童案件的法律界定虐童,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身体、心理、精神上的伤害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虐童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1. 虐待罪:指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情节恶劣的。
2. 故意伤害罪:指对未成年人实施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3. 遗弃罪: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予抚养,情节恶劣的。
4. 强奸罪:指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行为的。
5. 罪行较轻的虐待行为:指对未成年人实施轻微的体罚、责骂等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二、虐童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虐童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对虐童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轻微的虐童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
三、虐童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虐童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2. 民事责任: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 行政责任:对于轻微的虐童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四、虐童案件的法律效果1.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对虐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提高社会道德水平:通过惩处虐童行为,警示社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弘扬正能量。
3. 促进家庭和谐: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家庭。
关于虐童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虐童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虐童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某种形式的身体或心理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孩子的权利和尊严,破坏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我国,虐童行为已被纳入刑法的范畴,但是实践中,虐童案件依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规制虐童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虐童行为在刑法中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刑法规定了虐待罪和猥亵儿童罪,对施虐者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标准。
第二,刑法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行政拘留、逮捕、羁押、审判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第三,当施虐者为未成年人或者人员单位时,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制有时过于宽泛,不够具体,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较大的困难。
其次,有些施虐者对于虐童行为的危害并不清醒,因此呼吁加强对于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于虐童行为的认知,对于预防虐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1:2020年山东省滨州市郭家镇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虐童案,一名仅两岁的男童被继母虐待致死。
继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注销监护人身份。
案例2:2018年青岛市崂山区一家亲子园涉嫌虐童事件曝出,一名2岁女童在校内被老师用力拖拽、掐耳朵,受到严重伤害。
园方被责令停业整顿,老师和幼儿园负责人被陆续拘留,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3:2019年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一对夫妇因为业务不顺心将怒气转移到了自己的两个孩子身上,对孩子进行残忍虐待致死。
当地法院以虐待罪判处二人死刑。
针对虐童行为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制,明确虐待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具体情形,并对犯罪嫌疑人在各个环节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
其次,应该增加对于虐童行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大众对于虐童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
再次,应该改善社会环境,加强家庭教育和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虐童行为早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除了我国,许多国家也在积极地研究如何更好地规制虐童行为。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儿童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益,破坏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鉴于虐待儿童行为的严重性,我国刑法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心摧残、残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性侵犯、心理虐待以及忽视等。
其中,虐待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内部的暴力、学校或社会机构的疏忽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方面已有一定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等。
然而,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某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
例如,对于虐待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二)处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现行刑法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潜在施暴者认为虐待儿童行为并不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
(三)特殊形式虐待行为的法律空白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出现了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
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高、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给刑法的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这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首先,应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处罚力度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涌现出了一些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虐童是一种极度残忍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儿童的生命和身体,更使他们受到心灵上的创伤和伤害。
针对虐童问题的存在,我国的刑法规制逐渐趋于完善,本文将对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
一、虐童行为的界定虐童是指虐待、遗弃、剥削未成年人的行为。
虐童行为可以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怜悯杀人、遗弃、剥削等多种形式。
虐童行为的严重程度十分不同,有的轻微的举动可能就会让孩子受到身心上的创伤,有的更加严重的行为则会造成孩子的死亡。
二、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制我国的刑法规定了虐童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
其中,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虐待、遗弃、剥削未成年人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的,依照其罪行情节,以虐待罪、遗弃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残害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论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虐待、遗弃和剥削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其中,虐待罪是指以虐待手段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行为,在判决时需考虑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虐待行为及虐待原因等方面因素;遗弃罪是指将未成年人遗弃在野外等公共场所,或彻底断绝对其抚养义务等情况下造成未成年人处于生存危险的情况;剥削罪是指将未成年人用于奴役、剥削或非法拘禁等情况下,照顾或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严重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行为。
如果虐童行为造成了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将上述罪行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刑法规制,加强虐童保护我国刑法规制虽然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判断虐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需要详细了解虐童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现场证据。
另一方面,在涉嫌虐童行为的调查过程中,有些儿童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而如果不及时有效的调查和保护工作,则可能增加他们受到伤害的风险。
《2024年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儿童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然而,虐待儿童行为仍然屡见不鲜,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探讨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实施的身心摧残、伤害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身体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等。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虐待儿童行为可分为多种类型,如家庭内虐待、学校虐待、网络虐待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制,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对不同类型虐待儿童行为的定性、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缺乏明确规定;二是司法实践中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存在困难,如证据收集、鉴定等问题;三是社会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知程度不够,导致部分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方面有较为成熟的经验。
例如,许多国家在刑法中设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条款,明确了虐待儿童行为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同时,这些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儿童保护机构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受虐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完善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
五、完善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条款,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幅度,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2. 细化虐待儿童行为的类型和程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
3. 建立健全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二)加强司法实践1. 司法机关应提高对虐待儿童案件的重视程度,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 加强证据收集和鉴定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3. 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法庭或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儿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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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初探
发表时间:2019-04-04T09:36:01.21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作者:钟姣
[导读] 加强对未成年这类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当下各国的普遍做法。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严重阻碍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进行刑法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
但所进行探讨大都囿于定罪罪名,而非法益客体的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加强对未成年这类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当下各国的普遍做法。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严重阻碍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进行刑法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
但所进行探讨大都囿于定罪罪名,而非法益客体的扩大。
应当将对未成年的保护扩及至心理层面,纳入刑法伤害罪的保护客体、对‘情节恶劣’情形考量入内,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虐童行为;未成年人保护;伤害罪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虐童事件屡屡现于报端,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2016年4月,呼和浩特市某艺术幼儿园的两名教师,以被看护幼童刘某某淘气、不好管为由,多次采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刘某某,并致其轻微伤等等。
2018年12月,深圳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孩子正在写作业时突然暴打女孩,把她从凳子上重重地摔在地上,又拿起扫帚猛抽女孩。
这一桩桩、一幕幕触目惊心的虐童事件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一年,被媒体曝光的恶性“虐童”事件就有19起,其中幼儿园成为“虐童”事件的高发地。
更加令人恐慌地是,更大比例的虐童事件正在发生,未为我们所察觉。
‘祖国的花朵’何以遭受如此欺凌?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是最常见的虐待家庭,女孩的受虐发生率明显高于男孩。
自古以来,受‘棍棒教育’、‘不打不成才’、‘重男轻女’、‘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似乎父母体罚打骂子女、拿子女出气已不为人所惊诧。
然,校园内老师也开始成为虐童主体,其于儿童成长的不可或缺性、与儿童接触的密切性以及儿童本身对其依赖性等特征,以致于很多父母即使明知自己孩子可能受其虐待,仍忍气吞声,或羞于宣之于口,而使施暴者自视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而有恃无恐的施虐于童。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项法律文件中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但显然,从实践来看,并未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
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此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频发事件,自然也不应当叹为观止,而应积极作为,维护儿童的特殊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虐童行为概述
(一)虐童行为的概念
儿童虐待(Child Abuse , CA),简称虐童,美国疾病控制和保护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将“虐童”定义为:任何对儿童导致伤害、潜在的伤害或恐吓的伤害的行为。
英国在1989年公布的儿童法案中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行为都是“虐童”。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儿童虐待做出如下描述: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督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剥削。
从上述三种定义可知,虐童行为决不仅仅限于物理上的有形力的身体伤害,应取广义的定义,即一切有损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现实的、潜在的伤害行为。
(二)虐童行为的分类
美国疾病控制和保护中心将“虐童”分为四种类型:身体虐待、性虐待、忽视、心理感情虐待。
亦有学者做如下分类:(1)忽视。
持有监护权的成人,对于受扶养的未成年亲属,对于其饮食、教育、医疗、衣物、卫生等基本需求,刻意忽视。
特征是明显的营养不良、不合身的衣物、学龄儿童未去学校等;(2)暴力伤害。
对于儿童,踢、踹、捏、打耳光、拉耳朵、拉头发、鞭打、捆绑、香烟烫伤,与过度的体罚。
往往不是一次性的;(3)性虐待。
通常指成人或年纪较大的青少年,对儿童性虐待,得到刺激的快感。
强迫儿童裸露生殖器或触摸,或对儿童使用情趣用品,或异物插入等。
施虐者可能是儿童熟识的人,家人、亲戚的孩子、朋友的家人、保姆、邻居等,使儿童会主动防备的陌生人仅占少数。
可能导致儿童罹患性病,生殖器、秘尿道、直肠遭到细菌感染或撕裂伤。
(4)精神虐待。
谩骂、嘲笑、羞辱、批评、恐吓威胁、损毁或丢弃物品、烹煮宠物等。
这种分类是以虐待形式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笔者认为,虐童行为可用二维矩阵的分类方法,以身体虐待和心理虐待、现实虐待和潜在虐待为参标,以虐待结果为标准作如下分类:(1)现实的身体虐待:上述暴力伤害行为即属此类,徒手或使用工具对儿童进行肢体击打、扭拧等行为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行为;(2)潜在的身体虐待:暴力伤害往往体现为长期性、反复性、轻微性的特征,施暴者往往会为了躲避家长、执法者的监管,不会对儿童采取一次性的严重的暴力行为,可解释为对儿童身体健康有极大威胁的虐待情形;(3)现实的心理虐待:受虐者受限于其认知能力、表达能力,受虐后不倾于倾吐,而是内化于心,表现出内向、缺乏安全感、恐慌、害怕交际的特征;(4)潜在的心理虐待:儿童心理本身处于发展中,极具可塑性的特征,需要多方关注,加强引导,一旦遭受不良影响,对儿童心理的影响可能是终身性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工作小组对中国虐童状况的系统分析,根据估算,中国有26.6%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遭受过身体虐待,19.6%遭受过精神虐待,8.7%遭受过性虐待。
这些虐待行为将直接导致受虐儿童患上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且成年后倾向于表现出吸烟、酗酒、吸毒、自残等伤害身体的行为。
这些精神疾病和不健康行为,不仅毁掉了受虐者的日常生活,还进一步导致了慢性病风险增加、社会生产力降低、劳动力丧失等社会问题。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算,仅2010年一年,对儿童身体虐待所导致的恶果,就令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损失了500亿美元。
因童年情感和性虐待造成的损失则分别为280亿美元和228亿美元。
这份报告还使用“伤残调整寿命年”指标估算了受虐群体所损失的全部健康寿命。
结论是,对儿童身体施加的虐待,令全社会总计损失了一千一百多万年的寿命。
三.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当下,我国学者对虐童行为进行广泛探讨,有通过扩大虐待主体的虐待罪说、参照日本刑法将轻微伤害行为入罪的暴行罪说以及虐童行为单独定罪说,还有伤害罪说。
虐待罪说,虽能够解决定罪问题,但仍未解决对儿童轻微侵害的刑法保护;暴行罪说则有模糊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的嫌疑,虐童罪说则难以保障我国法秩序的统一性,能在现有的刑法体制内实现法益保护就不应当新添罪名,有逃避责任之嫌,
一旦出现新的问题就创设新的罪名,显然是不妥当的。
笔者支持伤害罪说。
我国刑法第234条已对故意伤害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将对未成年人进行轻微的肢体伤害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以一次性的物理伤害的程度来界定,但虐童行为往往呈现反复性的特征,足以认定伤害的‘情节恶劣’,且施罪对象又是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刑法》等多部部门法均表现出对未成年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意图。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起步的关键期,可塑性极强,若不加强保护,极易误入歧途,从受虐者变为施暴者,如此循环往复。
因此,将‘情节恶劣’、‘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纳入刑法伤害罪的法益保护范围,有其合理性。
人的成长发展具有规律性、顺序性、可塑性,特别是处于青年期的未成年人,暴力伤害只损其行,而对心理的损害则如是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心中埋下了炸药,社会中的各种事务均有可能成为导火索,引发其对社会的危害行为。
关注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对其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刘文,邹丽娜,姜波.中日儿童虐待状况的分析与比较[J].中国特殊教育,2009(09):87-91.
2.马韵.儿童虐待: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球问题[J].青年研究,2003(04):19-24.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05):63-67.
作者简介:钟姣(1994.07-),女,陕西榆林人,在读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